莒南政办字〔2023〕3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莒南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莒南县人民政府
目 录
前言1
第一章城乡概况2
第一节自然条件2
第二节社会经济情况5
第二章气象观测站现状与评价6
第一节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基本情况6
第二节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历史沿革6
第三节现状分析与评价 7
第四节气象观测站附近的城市规划8
第三章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9
第一节指导思想9
第二节主要原则10
第三节规划依据10
第四章规划内容10
第一节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11
第二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11
第五章规划实施13
前 言
为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提供准确的气象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城乡概况
第一节 自然条件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地处莒南县城西南部的丘陵地带,是本县唯一的国家基本气象站,同时也是临沂地区10个国家基本气象站之一。
一、区域位置
莒南县地处鲁东南鲁苏交界处境,莒南近海临港,地处青岛港、董家口港、日照港、岚山港、岚桥港、柘汪港、连云港等沿海七大港口的强辐射区,是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节点,处于鲁南经济带和半岛蓝色经济区交汇位置,区位优势得天独厚。境内交通四通八达,鲁南高铁、兖石铁路横贯东西,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从东北部文疃镇、朱芦镇、坪上镇穿境而过;国道G206、省道S225、莒新公路、文莲国防公路纵贯南北,国道G518、省道S314、文泗公路、团板公路以及岚罗高速横贯东西,形成了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现代路网,地理优势非常明显。总面积1752平方公里,总人口108万人。
二、地理环境
莒南县境内地势东高西低,东部为低山丘陵区,西部为平原区,平均海拔200米,境内最高点为北部的马鬐山,海拔662.2米,全县城镇化率达到65%,森林覆盖率达到38.4%,城区绿化率41%,湿地面积达到3.5万亩,是国家级园林县城、山东省绿化模范县、山东省旅游强县、山东省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工作先进县。莒南人文景观丰富、自然风光秀美。依托城区水系,先后规划实施了鸡龙河、磐龙河、白马河、龙王河、卧龙河五大生态水系治理以及“沭水东调、三库串联”大水网工程,建设了横贯县域、南北呼应的两条百里水系长廊,打造了山水相依、绿树成荫的生态宜居之城。
三、水文
莒南县地处淮河流域,境内大小河流323条,年平均水资源总量4.4亿立方米。我县独特的气候条件造成流域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区域性洪涝或干旱时有发生。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强降水和干旱发生概率均呈增大趋势,流域洪涝灾害重现期缩短,流域大面积干旱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流域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经济发展。
四、气候环境
莒南县地处中纬度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
(一) 气温:历年平均气温13.9℃,最冷月 (1月) 平均气温-0.3℃,最热月 (7月)平均气温26.3℃;极端最高气温41.4℃,极端最低气温- 16. 1℃。
( 二 )日照:历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277.5小时。2月为历年平均日照最少月,为163.2小时;5月为历年平均日照最多月,为239.4小时。
( 三)降水:年平均降水量为843.9毫米。7月为历年平均降水最多月,为228.3毫米;1月为历年平均降水最少月,为12.7毫米。
( 四)风力和风向:主导风向为东南方向,风向频率为14%。
(五)灾害性天气:影响莒南县的气象灾害种类主要有冰雹、暴雨、暴雪、干旱、大风、雷电等。近年来,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县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2014年由于入汛以来降水持续偏少和气温偏高,土壤失墒严重,全县旱情发展迅速,十字路街道、大店镇、板泉镇、文疃镇、洙边镇、筵宾镇、岭泉镇、石莲子镇、涝坡镇、道口镇、相沟镇、临港产业园等12个镇(街) 出现不同程度的干旱,全县受灾人口35万人,饮水困难人口达1.2万人,农作物干旱受灾面积42360公顷(其中花生13334公顷、玉米20000公顷、大豆1330公顷、地瓜2000公顷、水稻667公顷、其他经济作物5029公顷) ,成灾面积28558公顷,绝收面积973公顷。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亿元,其中农业损失约1. 1亿元。2015年8月5日19时,文疃镇突降暴雨,降水量为90. 1mm,并伴有8级大风,全县受灾人口达37210人,严重损坏房屋21间,一般损坏农房902间,农作物受灾面积约1820公顷,成灾面积约1525公顷,绝产面积约22公顷,造成经济损失1560万元。同年11月23日夜间到25日我县普降暴雪,造成我县十字路街道、筵宾、大店、岭泉、板泉、石莲子、相沟、道口、文疃、涝坡、坊前、洙边、经济开发区13个镇(街)105个行政村受灾,受灾人口32101人,2535栋大棚损坏。经济作物受灾面积约456.5公顷,成灾面积43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约8865万元。2019年8月9日至12日,受台风“利奇马”和西风槽的共同影响,我县出现强降雨,全县平均降水量113.6毫米,并伴随7~9级大风,全县受灾人口达56312人,倒塌房屋261间,农作物受灾面积约3063公顷,成灾面积约2077公顷,绝产面积约197公顷,造成经济损失12382万元。2020年8月13日至15日,我县出现暴雨到大暴雨天气,局部出现特大暴雨,全县平均降水量240.7毫米,全县受灾人口达171793人,倒塌房屋1575间,农作物受灾面积约16729.68公顷,绝产面积约362. 18公顷,造成经济损失5.69亿元。
第二节 社会经济情况
一、历史沿革
西周时属向国,东周时属莒国,秦、隋时随莒国划入琅琊郡莒县,唐时属河南道密州莒县,明代属青州府莒州,清代属沂州府莒州。这里是古代莒国的发祥地,流淌着龙山文化4000余年的灵气和血脉,培育形成了辉煌灿烂的莒文化,莒文化与齐文化、鲁文化并称为山东三大文化。在几千年历史变迁中,这里走出了抗金名将杨妙真、抗倭英雄孙镗、明朝重臣王璟以及文化大家庄瑶、庄陔兰等一大批历史名人。
二、人口
全县总人口约108万。
三、经济发展
2022年,全县完成生产总值283.71亿元,同比增长4.5%;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1亿元,同口径增长14.4%。
第二章 气象观测站现状与评价
第一节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基本情况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建于1958年10月,现址位于县城西南部的丘陵地带,北邻嵋山西路,北纬35°10′08″,东经118°49′19″,观测场拔海高度113.8米,主要承担着地面气象观测任务,建有温、压、湿、风、降水、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等自动气象探测系统。
第二节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历史沿革
本站1958年10月1日创建名为莒南县气候站,位于县城西北良种繁育场。1960年3月1日本站名更改为莒南县气象候务站,属于一般站。1976年1月1日经省局批准,迁至十字路镇城西南“红旗岭”,直线向南移1280米。1985年9月由原址向东南平移40米。2007年1月1日本站级别调整为国家气象观测站二级站,本站名更改为莒南国家气象观测站二级站。2009年1月1日本站名由莒南国家气象观测站二级站改为莒南国家一般气象站。2023年1月1日本站由莒南国家一般气象站改为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
第三节 现状分析与评价
一、代表性分析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的观测资料是分析莒南天气、气候的重要依据,也是莒南县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依据,代表的是莒南县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因此,必须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确保获得的观测资料具有代表性。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县城西南部的丘陵地带,周围大多为低矮民房居住区,观测场四周气流畅通,观测资料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二、准确性分析
观测场大小为25×25平方米,观测场四周范围较开阔,没有对气象探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三、连续性分析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自1958年建站至今,迁移过2次。1976年1月1日经省局批准,迁至十字路镇城西南“红旗岭”,直线向南移1280米。1985年9月由原址向东南平移40米。迁站期间进行了3个月的对比观测,根据对比观测资料分析,未对气象观测资料的质量带来影响。
根据全面评价,目前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调查评估得分80.4分,远低于全省平均分(87.48分) 。 因此,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必须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保护。
第四节 气象观测站附近的城市规划
一、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现状及规划要求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县城西南部的丘陵地带,北邻嵋山西路。观测场北方为本站家属楼,楼高5.3米,距离55.5米;北北东至南方向为民房:其中北北东方向房高3.0米,距离65.5米,东北方向房高11.2米,距离112.2米,仰角6.8度,宽度角9度,东北东方向房高11.2米,距离93.2米,仰角6.8度,宽度角22度,东南方向房高7.0米,距离17.7米,仰角21.6度,宽度角12度。南南东方向房高7.3米,距离22.6米,仰角17.6度,宽度角23度,南方向房高7.3米,距离22.6米,仰角9度,宽度角9度,南南西方向房高8.8米,距离76. 1米,仰角6.7度,宽度角19度,西南方向房高8.8米,距离76. 1米,仰角6.7度,宽度角19度房高6.0米,距离127.5米;西南西至西北方向是芙蓉花园小区居民楼群,其中西南西方向楼高20.0米,距离114.9米,仰角8度,宽度角8度。西方向楼高20.0米,距离105.0米,仰角8度,宽度角6度,西北西方向楼高20.0米,距离115.0米,仰角7度,宽度角6度,西北方向楼高20.0米,距离116.0米,仰角6度,宽度角6度;北北西方向本站三层办公楼,高于观测场水平面9.9米,距离88.5米,仰角5度,宽度角18度。东北至东北东方向为莒南县吉美乐家具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东北方向楼高18.6米,距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112米,仰角9.5度,宽度角16度;东北东方向楼高18.6米,距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112米,仰角9.5度,宽度角23度。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在观测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距离及高度须符合气象探测环境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到观测场的距离,均须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0倍以上,并经过省气象局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建设。
二、相关规划对气象观测站周边用地规划情况
观测场四周主要土地使用情况一览表
第三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气象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主要原则
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各项技术标准的原则。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四、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三节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五、《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六、《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
七、《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八、《莒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
第四章 规划内容
第一节 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二、规划范围
以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保护区。
三、规划目标
规划编制完成以后,以本规划为依据,使规划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四、主要任务
( 一 ) 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技术路线;
( 二) 确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 三 )确立莒南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节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一、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二、气象探测环境的总体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 一 ) 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 二 )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 三 )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 、频率;
( 四 )禁止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 五 ) 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 一 )保护范围: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莒南县的实际情况,确定以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保护区。
(二) 保护标准: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 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6.在观测场日出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第五章 规划实施
一、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二、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莒南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三、本规划由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莒南县气象局联合编制,由气象主管部门报莒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莒南县气象局审核后,报莒南县人民政府批准。
莒南政办字〔2023〕3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莒南县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现场指挥部职责
3预警预防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应对
4.4响应分级
4.5处置措施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表彰与责任追究
6保障
6.1应急资源调查
6.2应急队伍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6.4技术支持保障
6.5道路交通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资金保障
6.8安全防护
6.9宣传、培训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7.2预案演练
7.3预案施行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性危害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统称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1)《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12)《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二)相关文件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三)相关预案
(1)《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临沂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莒南县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2021—2030年)》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指导相关单位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如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同时启动实施有关预案。
1.4事故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受伤人员在事故发生7天以后死亡的,不纳入死亡人数统计范围。“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大中型客车翻坠、燃烧造成群死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高速公路、国道干线公路发生多车相撞并造成严重堵塞或者交通中断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4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分管局长、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成员单位。
2.1.1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三)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
(四)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发布决定、命令及有关信息。
2.1.2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一)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监测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安全警戒、秩序维护等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三)县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事故处理调查取证工作。
(四)县教体局。参与校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视情配合涉及学校师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五)县民政局。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六)县财政局。保障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监督应急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
(八)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调查。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道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抢修损毁的供水、排水等设施。
(十)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县乡道路的疏堵保畅,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安全设施,做好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以及辖区县乡道路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供应和日常管理。
(十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城建范围内事故周边疏堵保畅工作,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相关安全设施,做好城区道路相关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供应。
(十二)县水利局。参与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抢修损毁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的水量调配。
(十三)县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县文旅局。参与涉及旅行社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县卫健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支持、支援。
(十六)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应急物资的调拨、供应等工作。根据县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性事故调查。
(十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用以抢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十八)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十九)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国省道路的疏堵保畅工作,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相关安全设施,做好国省道路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供应和日常管理。
(二十)县总工会。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集、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伤员抢救、险情消除、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参与高速公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配合应急救援队伍消除险情,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安全设施,做好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以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供应和日常管理。
(二十三)各镇街。协助做好交通事故周边安全防护、秩序管控,涉及事故受害人所在地的镇街要做好受害人亲属安抚等相关工作。
(二十四)其他单位。县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2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二)研究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
(三)按照县政府或者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及人员履职尽责;
(四)建立相关领域专家库并定期调整、更新,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五)在每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每次预案演练后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预案进行评估并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以及有关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建档和保管工作。
2.3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
2.3.1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二)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四)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必要时可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物资。
2.3.2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交通管制组、事故处置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等应急工作组。
各应急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参加。负责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各类会议,接收转发指令,梳理汇总情况,审核报送信息;调配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二)事故救援组。由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健康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参加。负责伤员抢救、险情控制、污染防治、现场清理和工程抢修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
(三)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参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区设置,疏散撤离有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通行,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四)事故处置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取证,控制事故嫌疑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涉及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材料、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调查事故发生原因。
(五)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以及县工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物资、装备、食品、交通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六)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警大队、文旅局等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参加。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与境内外媒体进行联络沟通,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跟踪引导社会舆论。
(七)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街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登记接待和安抚疏导,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以及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工作。
如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校师生、旅游团队、农业机械或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情况,县教体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参加有关应急工作,做好相关工作。
如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应当增设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派员做好相关工作。技术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环境监测组负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应急工作组的参加部门(单位)进行调整。
3预警预防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评估,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认为可能导致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较大后果、损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并通报有关方面。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事发地镇街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在1小时内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确认道路交通事故为特别重大、重大的,县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形态、伤亡人数、危害程度和先期处置等情况。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书面报告。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故中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事发地镇街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续报有关情况。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后果核查、事态发展预测、应急措施实施、调查工作开展、善后维稳处置、舆情监测导控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
县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扎口信息报告工作。
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4.2先期处置
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应当迅速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救援和医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抢救伤员,勘查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控制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对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应当先将有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可开展其他应急处置工作。对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当果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3分级应对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交通事故处置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镇街组织先期处置,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县内跨镇街的,由各镇街先期应对,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超出我县应对能力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在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县指挥部各部门及镇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交通事故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相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交通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交通事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报告市政府,县指挥部相关单位做好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和信息上报,接到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国家和省、市级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5处置措施
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一)制定方案。根据事故情况,研判现场状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二)营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
(三)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四)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进入事故应急救援核心区域的人员、车辆,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顺利通行。
(五)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求调派医疗卫生专家、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六)环境应急监测及环境污染处置。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分析、评价和预测,研究、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
4.6信息发布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简要信息,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协调有关方面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开展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4.7应急结束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县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恢复道路交通、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给予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尸体处理、伤员医治、赔偿调解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理赔。开展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运输工具、救援设备等,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加应急救援中的伤亡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
5.2事故调查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县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县直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派人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政府指定,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国务院、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省、市、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镇街、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配合工作。
5.3表彰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的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
6.1应急资源调查
建立完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资源调查制度,全面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时间可调用以及其他地区可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形成包括资源清单、调查报告、管理制度在内的专门档案,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应急资源信息。
6.2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完善由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联动应急救援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清障救援服务专职队伍。
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度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处置。
6.3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配备、储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
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配备、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参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及人员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以调用和征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等单位的抢险救援设备。
6.4技术支持保障
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应急救援专家意见,科学制定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鼓励研发或者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装备保障。
6.5道路交通保障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维持秩序,疏散无关人员,并联合交通运输部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器材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优先运输、通行。
6.6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现场,对当场死亡人员进行确认,对伤员在现场或者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县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可以协调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紧急救治。
6.7资金保障
县政府和各镇街要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垫付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6.8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救援。
6.9宣传、培训
县政府、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本预案及相关预案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提升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水平。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本预案的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7.2预案演练
建立完善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现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本专项应急预案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对预案进行评估,涉及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7.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地市分行,各隶属海关,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现代轻工纺织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青岛海关 济南海关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现代轻工纺织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推动现代轻工纺织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发展质效,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努力打造世界级现代轻工纺织基地,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经济运行稳中向好。规模总量不断扩大,占全省工业比重稳中有升,发展质量效益不断改善。肉类制品、精制花生油、啤酒、机制纸及纸板、纱、电视等产量保持全国前三,高端产品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巩固提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重点行业研发投入强度进一步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健全,创新载体平台加快建设,一批关键技术得到突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产业结构持续升级。产品供给日益丰富,品种引领力、品质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显著增强,产业附加值不断提升,打造30家左右百亿规模知名品牌企业,培育20个左右省级数字“三品”示范县(市、区)、100个左右数字“三品”示范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产业生态进一步优化。产业链上下游紧密衔接,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形成高效、融合、畅通的优良产业生态,培育世界知名的千亿级产业集群4个。(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创新引领工程
1.培优建强创新载体。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建设各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推进国家先进印染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创新中心以及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提升产业公共服务能力,发挥创新资源整合、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作用,打造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和创新策源地。(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厚植产业创新力量。支持轻工技术与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等高水平学科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托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等重点人才工程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人才平台载体,引育一批高水平产业创新人才。发挥“揭榜挂帅”机制作用,向全球发布一批现代轻工纺织产业关键技术难题,精准招引紧缺型人才,带动实施高水平创新项目。(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加快核心技术攻关。编制纺织、食品、家用电器等领域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精准补齐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基础产业技术等“六基”短板。聚焦现代食品、智能家电、造纸、纺织新材料等重点行业重大创新需求,持续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努力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到2025年,累计推广新技术(新成果)200项以上。(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
4.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鼓励组建产教融合共同体、产教联合体和产业创新研究院等新型融合创新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与市场需求有效联结,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步伐,推动一批新技术研发应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实施产业链提升工程
5.稳固产业链供应链。实施食品综合精深加工行动,明确技术工艺及装备提升重点方向,提高原料梯次利用、全值高值利用和副产物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水平。鼓励林浆纸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废纸回收利用水平和集约化加工能力,稳定造纸行业原料供应。规划建设智能家电配套产业园,招引高端压缩机、高性能电机等核心配套,以及高端精密金属外观件等关键配套,打造包含芯片、器件、软件、整机、系统在内的智能家电产业链,提升本地配套率。强化纺织服装产业大中小企业协作配套,打造包含纺纱、织造、印染、服装服饰、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纺织机械等各环节的完整产业链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6.着力锻长板补短板。落实传统产业技改升级三年行动计划,运用高新技术和数字技术改造现代轻工纺织重点行业,巩固提升综合竞争力。聚焦建链补链延链强链实际需求,精准招引和策划推动实施一批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点项目。鼓励纺织服装、家具等行业开展相关原创设计赛事活动,补齐创意设计短板。推动振兴鲁锦产业,壮大汉服产业,开辟中华传统服饰高质量发展新赛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7.推动上下游融通合作。深入开展轻工、纺织服装产业链“融链固链”行动,组织企业参加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活动,打造“链主”企业与中小企业对接平台。支持相关行业协会、产业链联盟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上下游对接活动,打造融通顺畅的产业链供应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升级工程
8.增加升级创新产品。引导企业围绕健康、科技、时尚、绿色等消费升级趋势,加快升级创新产品研发。积极发展智能仿生、抗菌除螨、红外理疗、吸湿快干、阻燃隔热、凉感暖感、防霉防污等新型纺织服装制品。编制发布全省特色优质食品目录,加快发展预制菜、特膳食品、老年食品、营养健康食品、传统特色食品等细分领域。开发纸基功能材料,发展高档文化纸、特种纸及纸板、中高档包装纸及纸板、高档生活用纸、代塑纸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加快发展节能环保型、网络智能型、舒适健康型家电产品,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实现家电产品智能控制、互联互通。推动新中式家具、软体家具、高端定制、功能化家具等创新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提高产品质量品质。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升现代轻工纺织产品的舒适性、安全性、功能性。支持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制修订,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选树一批质量标杆企业,示范带动一批企业质量管理能力突破提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10.强化品牌培育服务。大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在现代轻工纺织领域培育一批“好品山东”品牌和制造业高端品牌企业,每年遴选推广一批“山东制造·齐鲁精品”,助力企业品牌建设和产品营销。开展“山东制造·品牌故事”展播、“山东制造·品牌交流”活动,打造“山东新轻纺”公共品牌,提升“齐鲁美酒”等品牌影响力。(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协同制造、共享制造、服务制造、众包众创等新模式,推动服装、家具等行业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实现供需高效对接和精准交付。鼓励企业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场景,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搭建预制菜产业创新智库和平台,加快地方特色食品预制化、工业化发展,放大预制菜产业集聚效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12.内外联动开拓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国内知名展会展洽活动,巩固扩大市场份额。指导各市聚焦重点出口企业和市场,“一企一策”“一业一策”“一国一策”制定市场开拓计划,助力企业拓市场、稳订单。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利用跨境电商等新载体拓展国际市场。(省商务厅)
(四)实施产业生态优化工程
13.梯次培育优质企业。支持现代轻工纺织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每年打造3家左右主业突出、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领航企业。支持企业深耕细分市场成为“单打冠军”和“配套专家”,每年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家、50家、10家左右,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发展局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4.打造高水平产业集群。大力培育现代轻工纺织产业雁阵型产业集群、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围绕海洋食品、畜禽肉制品、食用植物油、淀粉加工及淀粉功能糖、果蔬加工、休闲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等,培育一批省级重点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基地。建设青岛为主体,济南、烟台等市为支撑的全省智能家电制造基地。引导家具产业集群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促进集约集聚联动发展。加快打造研发创意及品牌运营、新型纤维材料、高端研发制造、智能绿色印染、时尚家纺服装、高端产业用纺织品等纺织服装产业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5.数字赋能转型升级。深入推进数字专员进企业,为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专业辅导,加快智能化技改、设备上云步伐,新建一批智能工厂、数字车间,不断提升产业发展能级。深入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应用,加快垂直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到2025年,轻工纺织产业领域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达到25家以上,较2022年底增加10家左右,带动更多企业上平台、用平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6.构建产业人才支撑体系。加大现代轻工纺织产业企业家、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五支队伍”建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建设人才引领型企业。布局建设一批现代产业学院、行业特色学院,推广现场工程师等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齐鲁首席技师和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增加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供给。每年聚焦20个工种左右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培育40名左右“山东轻纺工匠”,带动更多职工立足岗位、成长成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17.推动安全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积极推广先进节水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培育绿色工厂,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发挥现代轻工纺织产业专班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统筹协调作用,密切跟踪产业发展趋势,谋划产业发展方向,研究制定重大措施,协调解决重点事项。聚焦打造轻工、纺织服装两条标志性产业链,用好用活“链长制”工作运行机制,汇聚政府部门、行业组织、“链主”企业和专家学者作用,促进人才链、教育链、创新链、资金链与产业链融通,不断提高产业链韧性和现代化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专班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奖补、“技改专项贷”贴息、股权投资等形式,对现代轻工纺织领域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项目予以支持。支持产业链发展促进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广泛开展产业链活动,对推动建链补链延链强链、促进上下游整合配套等方面支撑服务成效明显的,择优予以奖励支持。(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指导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创新丰富契合轻工纺织产业生产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强化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力争到2025年,全省轻工纺织产业贷款规模突破4500亿元,较2022年底增长35%以上。发挥省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引导作用,将省级重点项目、省技术改造导向目录重点项目和省轻工、纺织服装标志性产业链建设重点项目纳入服务清单,银行机构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一企一策”精准制定金融支持方案。(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每年通报表扬100个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研究出台促进全省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保障棉花等大宗资源商品进口,支持轻工纺织产业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扩大进口,加强技贸措施研究,力促外贸保稳提质。统筹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等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参加纺织服装、家具、造纸等国际国内知名行业性展会,扩大品牌影响力。深入实施“三品”行动,每年创建一批省级数字“三品”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企业,支持争创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和纺织服装创意设计示范园区(平台)。支持举办“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纺织服装分赛、校服设计大赛、家具设计大赛等赛事活动,大力培育优秀设计师,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注重创意、重视设计的良好氛围,推动产业时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来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
(198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学的研究。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药品注册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研究。
第七条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批准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九条国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合理布局。
第十条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与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第十一条《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第十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凡是改变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批准的生产工艺路线和药品标准的,生产单位必须按原报批程序提出补充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生产。
第十三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产品方可出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但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时,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开展放射性药品的购销活动。
第十六条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七条进口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对于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在保证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边进口检验,边投入使用的办法。进口检验单位发现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十八条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标签必须注明药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装量。
说明书除注明前款内容外,还须注明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份、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条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医疗单位配制、使用放射性制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必须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
第二十五条放射性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第二十六条放射性药品的检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临农科教字〔2023〕5号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莒南县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方案》(莒南农字〔2023〕71号)收悉。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整指〔2022〕40号)精神和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工作参考指引》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对《莒南县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方案经修改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达到相关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局制定的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方案,现予批复,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要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与投资概算,落实建设任务,实行项目责任制,明确目标、责任、期限和措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物资、工程及服务的采购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或单位参与。
二、确保建设质量。要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实施。建设过程中积极推行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增强项目管理透明度,确保今年年底前高质量、高标准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规范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项目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全程做好资料、图像、文件等整理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资料齐全。
四、严格变更程序。项目的建设内容与概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履行程序,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附件:莒南县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建设内容与投资概算表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路莒政发〔2023〕18号
为进一步提升公路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品质,保障人民群众平安便捷出行。根据市公路中心文件要求,经县中心研究决定,开展莒南县“两保、两服务”主题活动。为确保活动扎实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一系列部署要求,深入开展道路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路域环境治理、路产路权维护等工作,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公路畅通,服务公路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出行,打造平安和谐公路、人民满意公路。
二、活动主题
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道路高效畅通,服务公路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人民群众便捷办事。
三、工作措施
(一)以风险防控为主线,努力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结合正在开展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影响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风险点、隐患点,强化日常养护、维护和管理,确保公路始终处于良好和安全状态。
1、深入开展公路及桥梁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治。紧紧围绕及时处置沉陷、坑槽、拥包、车辙等路面病害;紧紧围绕加强危旧桥梁提升改造、长大桥梁上下游管控区管理;紧紧围绕临水临崖、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视距不良、事故多发及穿城、村、镇路段等重点,持续对辖区内国、省道存在的风险点以及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梳理,形成动态的问题清单台账,及时整改落实,切实提升全县普通国省道路的安全运营水平。
2、强化公路巡查。坚持线上、线下巡查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高巡查质量,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一是及时发现并清除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各类堆积物;二是及时发现并整治私自占用或挖掘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私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三是及时发现并依法拆除公路用地、桥下空间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违法地面构筑物等;四是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在桥梁上下游、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等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采矿、采石、取土、采砂以及其他违法作业行为。
3、扎实开展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整治。全面排查公路沿线各类非公路标志。联合执法机关整治非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依法许可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必须牢固安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二)以人车畅行为目标,努力保障公路畅通。
持续深化“路长制+”机制,进一步巩固“春季护路”行动成果,在路域环境整治上要久久为功,持续发力,努力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支持,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解决重点、难点和遗留问题上取得新突破。
1、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依法整治占道经营、马路市场。全面托清辖区内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存在的马路市场,及时向县道交委、安委会或县政府汇报,根据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坚持疏堵结合进行整治。巡查中对发现的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及时劝离至安全位置。
2、严厉打击故意损毁、破坏护栏等安保设施、抛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
3、依法规范平交道口,减少横向干扰。
4、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国省道两侧适当增设辅道或者增设护栏,尽量减少人车混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5、依法整治公路沿线影响视线、误导行车的广告牌、活动标牌等。
6、全面整治公路两侧的加水点、洗车点等,严禁将污水排放到公路路面上,防止因排水湿滑、结冰等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三)以破解难题为抓手,努力服务公路建议。
认真贯彻市公路中心重点项目突破年有关部署要求,树立“项目为王”理念,立足实际,全力参与服务,保障公路重点项目建设。
1、积极参与交通保障方案的审定,及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设。
2、参与道路封闭公告的发布。
3、加强封闭,半封闭路段巡查管控,发现标识牌不安全、不规范、不醒目的,要及时提醒相关单位、企业进行整改。
4、协助维持施工路段交通程序。尤其在发生交通拥堵时,及时协助公安交警和施工单位进行疏导、分流。
5、按要求协助、参与同地方关系的沟通协调,力所能及帮助施工单位解决一些困难问题。
6、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四)以高效便民为已任,全心全意服务人民群众。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守行业初心,彰显责任担当。
1、加强政治、业务教育培训,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位制,提高公路保护人员为民服务意识和办事效率。
2、积极配合行政许可机关做好涉路工程许可。按审批部门需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及时提出行业意见。
3、充分利用好临沂市智慧公路服务平台,快捷办理涉路事案,方便群众办理路产路权损害赔偿相关手续。
4、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公路、支持公路。
四、活动安排
主题活动时间自2023年8月11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
1、宣传动员阶段。8月11日至8月20日。组织召开动员会,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2、组织实施阶段。8月21日至11月5日。严格按照市中心要求和莒南县公路中心“两保、两服务”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开展主题活动。
3、检查验收阶段。11月6日至11月15日。对主题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对好的经验做法,以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两保、两服务”主题活动,是服务公路发展大局,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出行,提升公路行业形象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开展“两保、两服务”主题活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密结合当前的公路管养和公路项目建设工作实际,做到精心安排、专心实施、用心落实,扎实推进,确保公路管养和道路服务品制取得新成效。
2、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莒南县公路中心按照要求成立主题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两保、两服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党总支书记、主任史纪林同志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王勇同志、党总支成员副主任王培强同志、党总支成员副主任孙钦州同志任副组长,公路保护科、建设科、养护科、安全与应急科、路网运行监测科和各公路站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在公路保护科,孙钦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曹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为确保此次活动的有序推进,按照市公路中心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细化落实部门职责,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努力把“两保、两服务”主题活动落到实处。
3、强化监督,务求实效。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对“两保、两服务”主题活动的自检自查,重视对自查中、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加强实地查勘和调研走访,努力解决一些难点、痛点、堵点,并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突破,推动公路管养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莒南县公路中心
2023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发〔2023〕2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莒南县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工作部署,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和人民群众关切,树立“服务企业贵在无事不扰、支持企业就要有求必应”的理念,持续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通过破除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强化政策精准供给,推动重点领域攻坚突破,开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全面建设更具吸引力、竞争力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全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对标一流。自觉对标先进典型经验,坚持“拿来主义”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力求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能我行”,全力深化改革创新。
(二)坚持系统集成。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进一步加强全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全过程服务和监管效能,构建全方位法治保障支撑,推动全闭环解决企业诉求。
(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调研评估发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改革举措,加强跟踪督导指导,全面提升改革创新质效。
(四)坚持数据赋能。注重用数字化手段推动营商环境各领域改革创新,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持续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
三、重点任务
(一)创新提升全周期服务水平。围绕企业准入退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财产、获得电力、纳税服务、办理破产等领域攻坚,重点在便利市场主体登记、拓展“一照多址”、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推行“验登合一”、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深化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二)创新提升全要素供给能力。围绕金融服务、用地保障、劳动就业、人才流通、科技创新等领域攻坚,重点在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拓展“用地清单制”改革范围、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开展就业“直补快办”行动、发布人才政策清单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三)创新提升全过程监管服务效能。围绕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监管执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务服务等领域攻坚,重点在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加强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推广远程异地评审、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深化“无证明城市”建设、打造现代“政务综合体”、推广“企业码”服务体系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四)创新提升全方位法治保障支撑。围绕解决商业纠纷、市场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法治保障等领域攻坚,重点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开展隐性壁垒清理整治、扩大在线调解范围、推动开展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案件专项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五)创新提升全闭环解决企业诉求机制。围绕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诉求办理质效,重点在优化企业诉求“接诉即办”机制、全面提升响应速度、健全完善“统一受理、依责办理、限期办结、审核督办、科学考核”全流程闭环运行模式、加强对企业诉求解决情况的跟踪督导和定期评价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六)创新开展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配合市开展“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建立定期会商、联合督查、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选取不同层级企业作为营商环境监督监测点,组织营商环境专项察访,定期发布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把握监督导向,惩治不担当不作为,保护敢担当善作为,营造干事创业、担当作为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持续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健全完善县政府分管领导各领域“总指挥”协调推进机制,强化改革任务督导落实。县营转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领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领域改革任务落实。建立改革任务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对标对表,动态调整创新提升行动改革举措,不断提升改革综合效应。
(二)持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持续争取营商环境创新“揭榜挂帅”活动项目,积极争创省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先行先试。加强典型经验推介推广力度,定期发布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常态化组织优化营商环境主题宣传活动。
(三)持续强化跟踪督导问效。健全完善台账式管理、工程化验收、走流程体验等工作机制,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大走访大调研活动。探索建立重大营商环境问题直督直办机制,适时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健全完善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推行“无感监测”模式,推动营商环境考核创新。
(四)持续构建亲清统一新型政商关系。完善政商交往正面、负面清单,建立领导干部常态化联系服务经济组织制度,探索开展“政商早餐会”“亲清会客厅”等活动。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宣传和评估机制,各级制定经济发展政策、规划等,要充分征求、吸收各类企业意见。加强正向激励宣传引导,选树一批敢闯敢干、改革创新的企业家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良好氛围。
附件:莒南县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
附件
莒南县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
配套措施——优化政务服务
(领域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持续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加大“减环节、减材料、减成本、减时间、增便利”改革力度,持续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实现机关办公“一网协同”、服务“一网通办”、治理“一网统管”、决策“一网支撑”,推动政务服务提速提质提效。(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2.全面提升12345热线服务质效。进一步完善热线全流程闭环运行机制,优化提升平台功能,加强热线数据分析应用。强化对重点难点诉求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定期通报企业和群众诉求办理情况,推动解决企业和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3.制定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12月底前,组织指导县有关部门(单位)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同步调整办事指南,并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
4.全面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按照“标准规范、四级统一”要求,12月底前,逐事项压茬推进中台配置、办理结果回传等标准化提升工作,推动全县政务服务事项“四端协同、体验一致”。(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5.加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统筹规划。坚持“把住两端、三侧同源”,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指导下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架构与服务体系。8月底前,完成“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12月底前,落实《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县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维护。(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
6.优化完善“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坚持“用户视角”,加强“用户空间”智能化、便利化建设,优化“一人一档、一企一档”,完善“我的空间、我的搜索、我的评价、我的客服”等“我的”系列;升级“好差评”系统,强化差评分析和结果应用。不断增强沂蒙政务“云客服”和智能客服服务能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7×24小时”沂蒙政务云客服服务,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指导、在线帮办。(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7.全面深化“一窗受理”改革。组织县镇两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进一步整合服务窗口,完善“一窗受理”系统功能,推动窗口人员统一管理、培训、考核。9月底前,根据全省“一窗受理”规范指引,进一步优化“一窗受理”工作。12月底前,结合业务中台建设,县级基本建立“集中统一收件、数据实时归集”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8.推进线上线下“网厅融合”。按照全省“网上办事区”规范指引要求,8月底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推开建设“网上办事区”。围绕“精准预约、排队提醒”等个性化服务,12月底前,优化政务服务地图功能,完善统一预约服务平台功能。(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9.构建市县一体的现代“政务综合体”。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背景下现代“政务综合体”的发展要求,推动县政务服务中心在功能布局、数据赋能、智慧服务、运行管理等方面规范提升。(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10.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零跑动”。以打造“7×24小时”不打烊的政务服务超市为目标,选取个别高频事项进行优化提升,提供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聚焦人社、医保、公安等领域,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上线更多便民高频事项,让企业和群众一部手机办好身边事。(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公安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11.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零证明”。全面开展“无证明城市”3.0建设,深化数据共享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居民身份证等100项高频电子证照应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证明查询、核验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实体证照证明,11月底前,常用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实现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应替尽替”。深化“居民码”“企业码”应用,进一步构建“居民码”“企业码”服务体系,全面关联企业和群众各类电子证照证明,在交通出行、健康医疗、教育服务、文化旅游、智慧社区等领域打造一批“一码亮证”场景。(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文旅局、县民政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12.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零申请”。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打造一批智能审批、主动提醒、免申即享等“无感智办”服务场景。8月底前,持续推进“智慧办”试点工作,对“秒批”“秒报”事项进一步优化提升,推出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动物防疫条件变更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等智慧办事项,实现智能引导、智能申报、智能预审、智能审批服务。对健康证、红十字救护员证等15余项证照到期需要延期或换证事项,创新实行“智能提醒”“静默智办”等主动式、个性化服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13.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办”。按照“服务入口统一、办理标准统一、办事体验统一”的要求,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指导下,深度优化“物流一件事”“电商经营一件事”“身后一件事”等主题集成服务场景。拓展涉企集成服务范围,持续推进“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实行“一窗受理、全程网办”。12月底前,实现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主题集成服务全覆盖。(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14.推进政务服务“跨域办”。完善线上通办专区,优化线下通办服务,依托“山东通”建立收件、办理两地工作人员异地沟通协同联络机制。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淮海经济区、黄河流域、鲁南经济圈等城市合作,加大临沂市“跨域通办”证照制作辅助系统推广应用。推行“一城通办”服务,8月底前,围绕企业开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40项高频事项,实行“全城通办、就近领证”。(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15.提升帮办代办服务水平。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沂蒙红”项目帮代办服务中心的指导下,8月底前,组建投资项目帮代办队伍,为项目提供事项办理、政策咨询等全方位“管家式”服务,打造主动对接、精准定制、全程跟踪的项目全链条全周期手续办理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16.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根据市里升级打造的“沂i企”企业综合服务数字化平台,开设县级政策服务专区,加强惠企政策的归集解读,逐一明确政策兑现条件、兑现流程、联系方式、承诺时限等信息。承接好市推出的“免申即享”清单工作,推动惠企政策线上线下一口申报、精准推送、快速兑现。(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17.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效能。聚焦“最多跑一次、一次就办好”工作目标,对承担的审批事项进行全景式、全流程、全要素复盘,找准难点堵点,精准优化行政审批链条。完善依法审批、阳光审批、开门审批、闭环审批、智能审批“五个审批”工作模式,10月底前,积极推行“全员审批”,实现审批事项科内无差别办理。常态化开展大回访活动,深入收集企业和群众关于审批业务的意见建议,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8.加强中介机构规范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12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领域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服务时限、费用支付、考核评价等内容,并将监管信息及时推送至审批部门。(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部门收集、整理审批服务过程中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定期推送行业监管部门,并根据行业监管部门反馈意见,对被列入“黑名单”或者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在“政务服务中介超市”予以清退。(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莒南县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
配套措施——企业准入退出
(领域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推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9月底前,运用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管理平台,动态升级标准化地址数据库,健全地址数据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打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模式。全面实施市里制定的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防范虚假住所登记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2.深化企业“一照多址”改革。9月底前,将“一照多址”改革适用范围由县域拓展至市域,实现一般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照多址”模式进行登记注册,提升企业登记注册效率。(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3.推进涉企证照“一照关联”“一码通行”。11月底前,待市里将更多涉企电子许可证件信息集成共享至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后,对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和“企业码”统一管理、统一展示、统一应用。持续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码”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应用。(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4.深化“电子营业执照+N”融合应用。8月底前,待市里将惠企政策信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关联至企业名下后,进一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融合应用覆盖范围。(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5.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根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临沂市完善市场主体歇业配套措施推进歇业备案集成服务实施方案》,将市场主体歇业涉及的登记备案、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等相关流程整合为“歇业一件事”,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在“存续”状态和“注销”状态之间提供“歇业”缓冲,11月底前,在市里建立歇业信息共享机制,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后,强化多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深度优化“歇业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公积金中心;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
6.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9月底前,根据市里制定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支持个体工商户做优做大做强,促进我县市场主体结构进一步优化。(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7.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体系。根据市里建成的线上集成服务专栏,10月底前,推动涉企高频事项和集成服务场景进驻专栏,实现线上服务“一网汇聚”;打造线下集成服务专区,推动线下服务“一站直达”,提升全生命周期集成化服务水平和效能。(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8.优化企业“迁移一件事”服务。根据市里制定的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档案移交工作流程,11月底前,推行企业跨区域迁移涉及的营业执照、涉税、社保、医保、公积金迁移变更并联办理,为企业提供迁移一站式集成服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公积金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莒南县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
配套措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领域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深化“用地清单制”改革。统筹推进“用地清单制”、区域评估、“标准地”出让等改革,对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地块,充分应用区域评估成果,提高评估普查效率。持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探索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占用自然保护地、国家安全等纳入评估普查范围。9月底前,将“用地清单制”实施范围拓展到社会投资以外的其他项目。(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地震台、县气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2.不断拓展工程建设项目高频事项集成办理。进一步优化阶段并联审批协同机制,推进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审批事项集成办理。9月底前,实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集成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集成办理。(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完善分阶段施工许可机制。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后,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分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等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9月底前,选择项目进行分段办理施工许可办理。(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智审快办。根据市审批局迭代升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为企业填报提供“7×24小时”在线跟踪提示和辅导。创新不见面审批、在线帮办和“企业(项目)码”在工程审批领域应用,持续提升全程网办便利度。(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
5.加快探索城建档案“一键归档”。开发完成建设工程档案在线归档管理系统,10月底前,实现与工程审批、数字化图纸全过程监管等系统互联互通,动态归集项目信息、审批文件、数字化图纸、技术资料等文件,实现城建档案上传、组卷、审核、验收全流程线上办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6.全链条优化市政公用服务。9月底前,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热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链条协同机制,项目策划阶段提前谋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土地出让阶段明确接入点位、落实净地出让。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联合审查,项目开工前完成联合报装,竣工验收后办理接入。公布市政公用服务标准和费用,加强服务监督,提高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
7.持续规范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11月底前,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巩固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与建设工程相关手续集成办理成果,提升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人防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落实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对重点项目建立帮扶台账。落实“打捆”审批2.0版本,扩大项目实施范围。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符合条件的环评文件可省略技术评估环节,直接出具告知承诺批复,待批复后再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推广环评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专家评审、审批等环节一次通过率,探索环评审批全流程30日以内办结。(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生态环境局)
9.推行“验登合一”改革。10月底前,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不动产首次登记“一链办理”,推动联合验收意见、申请材料、测绘成果等共享共用,实现验收和登记一次申请、并联办理,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首次登记。(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
10.提升联合竣工验收效能。针对验收常见问题指导建设单位加强施工过程管控。按照“自愿申请、无偿服务、规范实施”原则,按需提供验收前技术服务。对非住宅类项目可将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与联合验收合并实施。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前提下,对满足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10月底前,进一步完善联合验收流程,推动项目“建成即使用”。(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11.精准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10月底前,实行城市更新项目分类审批机制,对既有建筑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市政管网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建设内容等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保障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保障中心)
12.深入实施乡村规划师制度。8月底前,建立乡村规划师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中审查把关的制度,提升乡村规划编制水平。探索开展“乡村规划师”与“责任规划师”双师合一,提升规划人才参与基层规划管理实效,推进乡村基层的空间治理更加精细化、现代化。(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13.推动“多验合一”工作。积极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将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业务充分融合,相关材料应减尽减,努力实现用最少的材料表单进行“多验合一”的流程设计再造。(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
14.使用投资项目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着眼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突出服务前伸和后延,落实使用市局在工改审批系统上搭建投资项目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全流程数字化展示和审批。(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15.落实市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为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审批体制机制,切实减负便民利企,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莒南县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
配套措施——获得电力
(领域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供电公司)
1.优化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线上办理。深化电力业务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8月底前,完成系统功能优化,供电企业可通过电力业务系统,将用户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规划、占掘路等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2.深化供电服务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优化整合供电业务流程,推动供电服务资源信息共享,深化水电气热信联合办理。10月底前,建设具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联办功能的线上办理渠道。提升办电接电效率,实施“网上办、主动办、联合办、一链办”的“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用电需求。(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3.快速响应居住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严格落实服务居住区充电设施接入配套政策,综合考虑居住区车位现状、消防人防要求、安全经济性等因素,结合不同场景下充电桩接入条件、配置原则,试点建立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公开机制,对不具备充电设施接电条件的停车区域,由社区对外公开。(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
莒南县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
配套措施——登记财产
(领域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全面推广不动产“带押过户”。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9月底前,建立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机制。推动住宅类不动产“带押过户”,做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无缝衔接,提升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利化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各镇街人民政府)
2.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服务。拓展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功能,9月底前,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检索、查询服务,办事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实现查询“不见面、可视化、全天候、全覆盖”。(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3.强化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11月底前,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不动产单元代码在新建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综合验收、销售、交易、登记、税收、水电气热等前后贯通、横向关联的管理和应用机制。(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供电公司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
4.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12月底前,依托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和全省统一身份认证、企业电子签章系统,实现企业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购买二手房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不动产共有性质变更登记、不动产更名更址变更登记等高频登记事项“全程网办”。(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
5.深化“税费统缴、后台自动清分”改革。持续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便利度,理清税费统缴工作环节和流程,9月底前,完成自然资源、税务、财政、人民银行等省级平台对接。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快实施税费、登记费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6.健全“多测合一”制度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山东省“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与涉改部门等平台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成果数据共享。推行使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与“多测合一”改革事项衔接。11月底前,建立省市县三级“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库,提升成果数据管理使用效能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7.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帮办证”工作。9月底前,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帮办证”服务机制,在全县范围内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帮办证”工作,将“免费帮办证”红名单企业激励政策、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积极性,持续提升“交房即办证”工作成效。(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
8.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8月底前,出台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办理流程、申请材料,进一步优化非公证继承工作流程,减轻群众负担。(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司法局,各镇街人民政府)
9.开展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通过数据共享应用、系统开发建设,确保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平台顺利打造,12月底前上线运行,实现登记系统平台、数据采集渠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使用标准、政务服务标准、系统维保升级市县统一,建立全省领先的不动产登记新模式。(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公积金中心、县法院、县税务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各镇街人民政府)
10.开展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工作。12月底前建立莒南县不动产电子档案信息库,制定《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和利用标准》,建立全县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登记档案统一归档存储和提取利用。(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档案馆;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11.实现高频不动产登记业务“智能网办”。利用数据智能比对等技术,配合市做好不动产登记智能申请、智能受理、智能审核以及智能登簿等功能,10月底前实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等高频业务“智能网办”,实现全天候响应、即时办结、24小时智能审核,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和工作效率。(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12.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全覆盖。推进商品房交易合同电子化,10月底前实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预告登记约定书》《询问记录》等内容纳入新建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签订电子合同时一并签署。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检索住建部门房产交易和产权管理系统中网签备案的电子合同,检索成功后,自动抓取并创建预告登记业务,自动校验信息后智能审核登簿,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全覆盖。(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13.实现律师查询“全网办”。10月底前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开通律师线上信息查询功能,连通司法部门律师管理系统自动核验律师身份,申请材料通过律师端上传系统,审核通过后查询结果自动反馈至律师查询端,律师可随时随地下载使用。连通法院电子调查令管理系统,律师发起查询申请后,电子调查令自动归集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无需律师提供。(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司法局、县法院;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14.探索不动产登记移动端“零输入、零填写、零纸质材料申请”办理新模式。配合市有关部门升级改造“爱山东”APP临沂分厅不动产专区,10月底前上线新建商品房办证、抵押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租赁设立、租赁注销等流程,实现“零输入、零填写、零纸质材料申请”办理新模式,为不动产登记数字化转型探索路径。(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各镇街人民政府)
15.深入实施自然资源咨询员制度。持续培养壮大自然资源咨询员队伍,12月底前全县全部行政村实现自然资源咨询员全覆盖,并根据情况实时更新。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自然资源咨询员培养方案,结合数字赋能工作建立当地自然资源咨询员数据库,做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知识普及和业务咨询工作。(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莒南县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
配套措施——纳税
(领域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1.缩短出口退税办税时限。全面推广出口退税无纸化、容缺办模式,对有意愿实行出口退税单证电子化备案的出口企业加强辅导,提升单证电子化备案企业比例。(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2.优化社保缴费支付方式。11月底前,适时拓展新型支付方式缴费应用范围。(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3.运用税收大数据补链助企保供保增长。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为有需求企业做好供应链查询服务,将供应链平台匹配结果第一时间推送给企业,做到快速响应、精准对接,积极运用税收大数据助力企业保供保增长。(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4.推动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一户式归集力度,通过电子税务局、“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推送政策,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通过对12366热线数据进行“穿透式”分析及运用,为纳税人提供“未问先服”“想即所有”的服务体验。(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莒南县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
配套措施——优化金融服务
(领域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支持力度。12月底前,实现年内辖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银保监组)
2.持续拓宽融资渠道。指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用好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支持更多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的重点项目加快建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3.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12月底前,持续引导银行、支付机构扎实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持续为市场主体减免或取消支付手续费。(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银保监组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4.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加大对银行机构乱收费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畅通LPR调整传导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将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实现LPR向企业端及时有效传导,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督导金融机构持续推进减费让利。指导金融机构通过合理设置贷款期限、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等多种手段,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5.持续提升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服务效能。用好临沂市金融大数据枢纽平台,争取年底前授信金额突破20亿元。(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6.持续开展金融辅导助企纾困行动。为金融机构与企业合作搭好平台、建好机制、抓好落实、搞好服务,围绕融资落实、落地,推动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重大项目承担企业等重点企业以及遇到困难的涉农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等纳入金融辅导范围,持续做好跟踪调度和后续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做到敢贷、愿贷、会贷。探索产业链金融辅导路径,采取一个产业专班配套一个产业链金融辅导队的模式,服务产业链招引、链主培育等工作,整合金融资源,帮助开展产业分析,助力我县产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扎实推进“金融管家”试点工作,做好政金企对接、政策宣导落实、金融培训服务、需求反馈解决、配套政策支持、服务线上化便利化等工作,推动各试点单位积极争创“金融管家”省级示范点。(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7.加强上市公司培育。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深挖上市后备资源,组建上市管家团队,将有上市意愿的优质民营企业纳入全县上市后备资源库,着力为科技创新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开展常态化培训培育服务,对上市融资的企业分阶段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8.持续发展绿色金融。持续健全发展绿色金融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持续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启动“绿色金融深化发展年”行动,用好金融机构绿色低碳领域信贷投放情况通报、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等工作机制,推动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创新突破。(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责任单位:县银保监组、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9.培育壮大金融资源集聚特色优势。积极参与全省“一市一特色”差异化金融服务品牌创建行动,依托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开展普惠金融差异化金融服务品牌创建,创新金融产品,加大普惠金融领域金融支持。(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0.推动农业农村融资服务数据要素共享应用。积极对接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服务数据库,向金融机构共享农业农村融资信用数据。10月底前,加大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服务数据库金融场景应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金融对接和财政补贴申报服务,探索贷款与农业补贴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1.拓展金融服务应用。12月底前,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聚焦新市民金融需求,提供更多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持续优化金融服务。12月底前,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根据科技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县银保监组;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12.积极构建政银企协同服务推进体系。12月底前,组织做好我县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申报、筛选、推送和要素保障等工作;协调各银行机构和项目单位加快已签约项目资金投放,确保早日发挥效益,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银保监组)
莒南县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
配套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
(领域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持续深化上市公司治理。配合山东证监局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强化规范经营。(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2.推动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配合山东证监局支持上市公司运用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做大做强,发挥上市公司区域产业龙头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3.推动化解上市公司风险。配合山东证监局推动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资产重组、退市等途径平稳化解风险。(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4.持续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等权益。配合山东证监局推动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提高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健全畅通有效的投资者沟通渠道。(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5.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活动。配合山东证监局及时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危害资本市场秩序行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6.依法从严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持续清理网络涉非信息,有效阻断网络涉非信息传播渠道,增强投资者识别和防范能力。落实属地责任,保持对场外配资、非法投资咨询、非法发行股票、非法代客理财、股市黑嘴等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7.全方位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树牢“大投保”理念,加强行政执法、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机制衔接,持续畅通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和诉求表达渠道,落实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妥善做好投资者诉求处理及纠纷调解工作,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水平。(牵头单位: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
8.持续提升投保宣传工作质效。借助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投资者教育融入普法宣传、防非宣传等工作,持续传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莒南县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
配套措施——劳动力市场监管
(领域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6670个,推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策明白纸、政企直通车等多渠道、多形式推广补贴政策,深入实施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行动,加大就业、社保及工商等数据信息比对和共享,推动实现政策找人,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稳定就业。(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2.加大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力度。按照2023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计划安排开展相关工作。强化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了解企业缺工人数、缺工工种等相关情况。与企业建立固定沟通渠道,将缺工信息发布到指定邮箱,每周收集整理用工信息并帮助其在莒南人社微信公众号和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组织安排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并指导相关企业用好山东公共招聘网及临沂市人社业务综合支撑平台,自行发布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3.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开展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以莒南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转发临沂市《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条措施》,提升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重视程度,加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力度,提升劳动监察执法能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4.优化企业工资分配,提升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组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12月底前,将省人社厅反馈的薪酬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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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政府采购
(领域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优化中小企业份额预留和评审优惠落实措施,在政府采购意向中提前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项目,确保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建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
2.拓展政府采购惠企政策服务。10月底前,在科技创新、绿色建材等领域嵌入“政府采购+”模式,发挥财政补助或扶持政策叠加功能,创新推出更多惠企融资产品,进一步做大做强政府采购“惠企贷”融资业务。(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住建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
3.建立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10月底前,完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对参与采购各方主体实施全流程信用评价。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市场主体免交投标保证金,减免履约保证金;对虚假承诺等失信市场主体加大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4.推广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严格专家履职管理,更好发挥专家专业优势,确保项目评审公平、公正。(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5.强化政府采购电子证照应用。9月底前,推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对接,支持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0月底前,推广政府采购电子签章应用,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
6.推进政府采购数字化监管。8月底前,将监管要求嵌入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增设采购关键节点提示功能。9月底前,加强政府采购大数据分析应用,实现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智能筛查、预警。(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7.常态化开展政府采购督导。常态化排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行为,持续开展违规收取保证金等专项检查。11月底前,健全保证金收退长效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及时清退。(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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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招标投标
(领域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1.清理招投标领域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11月底前,开展专项清理行动,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招标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清理取消企业在招投标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建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推广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11月底前,在全县科学推广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逐步扩大应用范围,鼓励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前公开发布招标计划。(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3.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功能,11月底前,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的认证登录。(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
4.强化招标投标智慧监管。9月底前,依托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功能,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监管、预警,实现实时监控。(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大数据中心)
5.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范。10月底前,探索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标准统一、流程相同,提升市场主体在交易流程、无差别操作等方面的服务体验。(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6.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地注册、全省通识”。对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1月底前,推动实现注册后可免密登录至省市两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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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领域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实施知识产权领域高质量市场主体培育行动。9月底前,发布实施《全县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高效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运用。(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人民政府)
2.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10月底前,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海外布点,加强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风险预警。(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镇街人民政府)
3.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12月底前,实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50%以上,更高效满足地理标志生产企业的用标需求。(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4.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参照专利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理念,引导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技术免费或低成本“一对多”开放许可。依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许可信息,促进供需对接,推动专利技术的转化运用。12月底前,达成专利许可超过2项。(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5.完善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机制。聚焦行政执法、维权援助、司法保护,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9月底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牵头单位: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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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市场监管
(领域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深化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根据省级“综合监管一件事”清单和实施规范,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健康服务、养老服务、餐饮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建设项目、交通新业态等重点领域的综合监管。(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
2.切实优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入推进基于“涉企信息全量归集+信用风险分类”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9月底前,推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实施相关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商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
3.探索加强新兴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加强新业态虚假广告监管,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创建公益广告基地。9月底前,建立健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11月底前,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机制。(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4.积极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差异化监管。优化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科学分级,分类监管。督促重点工业产品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每季度组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开展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5.切实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深入开展重点民生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依法查处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6.提高监管规范化智能化水平。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标签化管理模式,11月底前,将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按照行业、区域、信用风险分类等条件,优化标签设置,强化标签运用,对不同类别标签关联的检查对象,通过系统智能校验,自动生成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提高部门联合抽查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7.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11月底前,在部分重点民生领域和新兴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制定监管规则、监管实施规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
8.加强恶意职业索赔治理。待市制定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第一时间解决职业索赔人的认定条件和处理措施等制度层面的问题;对恶意职业索赔涉嫌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曝光。(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公安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
莒南县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
配套措施——提升创新创业活跃度
(领域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1.培优培强创新主体。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程,构建全生命周期培育服务体系,推动做多初创型企业、做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高新技术企业、做优创新型领军企业,力争全县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1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00家,培育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1家。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行动,及时收集、动态更新企业基本情况、发展数据、问题需求等信息,组织县镇两级联动开展差异化政策精准匹配和困难需求跟踪帮扶,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纵深发展。(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
2.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通过政策扶持、项目攻关等措施,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中小微企业聚集,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研发活动,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12月底前,推荐5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3.配合全市推进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工作,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配合好全市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试点,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不断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源头活力。(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卫健局)
4.强化科技金融培育引导。按照各级科技部门要求,做好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科技再贷款和科技创新券实施工作。加大科技创新券政策宣讲解读、企业筛选等工作,争取有更多的企业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支持。(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
5.深化科技合作与交流。聚焦产业、企业实际技术需求,全年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4次以上,对接国内外高校院所10家以上,服务企业50家以上,实施产学研项目40项以上,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10人左右。引导有条件的企业主动对接京津冀、长三角等科创资源高地,力争新设立“人才飞地”1个,促进高层次人才及成果“就地引进、就地研发、莒南转化”。(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
莒南县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
配套措施——提升人才流动便利度
(领域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服务人才引育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双方有效对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扬帆计划、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确保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稳中有升。(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2.加强人才引育创新。12月底前,优化“临沂—名校人才直通车”全链条引才机制,市县联动开展10场以上线下引才活动,推动吸引集聚青年人才质量、数量等整体效能持续提升,力争2023年全县引进青年人才不少于3000人。(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3.深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扩容提质。围绕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战略发展要求,在以技能人才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中,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探索推进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保证年内全县备案自主评价企业数量新增6家。(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4.提升“山东惠才卡”服务效能。加强“山东惠才卡”配套服务力度,建立重点产业人才精准联系服务机制。发挥“山东惠才卡”服务前端引才作用,每年择优选取重点企业为其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配发“山东惠才卡”,在交通出行、医疗保健、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5.优化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服务。9月底前,建立邮政特快转递渠道,强化机要通信转递渠道保障,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服务更加高效便捷。(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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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领域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1.更大力度利用外资。积极落实省、市关于制造业利用外资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县内政策匹配工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落实临沂市2023年境外展会计划,组织县内符合条件企业参加日本东京食品展、大阪山东展、山东跨交会、广交会、中国(山东)品牌产品中东欧展览会暨山东文化贸易展览会等境内外展会。发挥政策撬动作用,培育和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3.加强贸易投资服务保障。充分借助“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一企一策”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用地、融资、通关等问题。持续用好国际物流纾困常态化解决机制,及时反馈企业面临物流困难等问题,协调推进解决企业国际物流需求。(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4.精心组织重大经贸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市级组织的重大经贸会、推介会。精心组织参加省政府举办的香港山东周、第四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5.大力推动恢复和扩大消费。联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积极落实市级关于支持商贸流通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商贸企业参加市级组织的消费券发放活动,积极参加市级“十大商圈”评选活动。统筹县级财政资金发放县级汽车消费券30万元,商超、餐饮消费券2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6.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11月底前,全面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不衔接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省、市、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逐案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
莒南县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
配套措施——法治保障领域
(领域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1.强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制度支撑。加快推动与营商环境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定工作。积极推动出台《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科技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2.加大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供给。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完善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民商事多元解纷机制。支持律师参与企业合规工作,做好律师的服务管理、教育引导和执业权利保障,组建企业合规律师服务团积极参与到企业合规服务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积极开展法治宣传等活动,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法院;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3.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领导机制,以市场准入和退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商品和要素流动等为重点,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加强监督指导,深入推进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全面实施。(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4.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落实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于11月底前梳理并公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主动进行公示。(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
5.开展行政执法领域专项监督。8月底前,开展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专项监督。9月底前,围绕民生领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
6.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全县政法系统“接诉即办”服务机制,及时响应企业司法服务需求。常态化开展涉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工作,建立健全涉企产权冤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针对涉企经济纠纷问题,搭建“一站式”司法服务平台,完善立案、执行和破产等办事流程,着力压减商事案件办理时限。开展“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委宣传部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
7.组织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根据上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示范企业创建标准,压实各级各部门普法责任制,推动各单位、各企业积极开展法治文化示范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为我县高质量发展营造浓厚法治氛围。(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合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使裁量权,维护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严肃性,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四条科技部以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科技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科技部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科技部各执法职能部门(以下称执法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提出处理意见、送达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等。
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依法组织听证。
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科技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处罚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科技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宜继续委托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解除委托。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九条科技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科技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检查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调查、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十二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案件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的;
(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行政处罚活动的环节、类别,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一)对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二)对查封扣押财物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执法职能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科技部网站公布。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更正。
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节立案
第十九条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登记。
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线索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线索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且科技部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
经核实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予立案情形的,不予立案。对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三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不得以胁迫、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三)进入涉案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
(四)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五)对涉案场所、物品、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如实完整记录调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被调查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经过、有关证据情况等。调查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调查人、被询问人。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载明时间。
第二十六条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或者相关文字说明。复制件及有关书证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复制件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第二十七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依法对涉案相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执法人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执法职能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返还登记保存物品;
(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节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对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
第三十二条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查封、扣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三十三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
第三十四条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处罚意见事先告知
第三十六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受调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前,征求科技部法制机构意见。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六节陈述申辩
第三十九条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四十条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应当采纳。听取陈述申辩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七节听证
第四十一条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科技部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的日期、地点等,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依法终止。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准许。
第四十四条听证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和一至二名记录员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派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听证。
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十五条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科技部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六条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
(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实和认定进行辩论;
(六)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及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八节法制审核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报告、案件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同时送交对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复核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科技部法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技部法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对应当开展法制审核而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节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四十九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审核且审核通过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科技部党组会、部务会或者其他专题会议,经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认定的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审计、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案件办理期限。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案件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科技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执法职能部门收到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决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载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十六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总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科技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如已经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职能部门可以提出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如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和违法所得应当由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非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第六十条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按照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全部款项上缴国库;
(二)没有价值或者价值轻微等无法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三)违禁品、危险物品、特殊性质物品等禁止或者不宜流入市场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或者交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被举报、投诉经依法审查被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隐瞒案件事实、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权谋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科技部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四)注销行政执法证;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科技部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涉及期限的规定,注明为工作日的,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未注明为工作日的,为自然日。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得超过”“不超过”“内”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来源: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壮政发〔2023〕29号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村居:
《壮岗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壮岗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莒南县壮岗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壮岗镇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壮岗镇负责处置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适用于壮岗镇发生的下列事故类型:
1、企业生产作业导致的火灾、爆炸。
2、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
3、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4、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
5、其他安全事故。
辖区内可能出现公路交通运输事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建设施工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民爆物品事故,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电力、通讯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事故,河流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件等。村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承担着各种商业、文化娱乐、学校、医院、交通运输、体育等,公共场所人群高度密集,一旦发生灾害,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公共场所设施陈旧,安全隐患多,安全管理手段缺乏,人们安全意识淡薄,进一步加大了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风险。
根据壮岗镇的总体规划,按潜在危险目标严重程度,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为壮岗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重点。
1.2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之外的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3.组织机构及职责
参见莒南县壮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应内容。
4.事故预警、发布、响应和解除
4.1预测与预警
1、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订监测计划,广泛收集本行政区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
2、镇应急指挥部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发生的事件趋势进行预测。
3、镇应急指挥部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认定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很大的,镇政府必须在1小时内向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主要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4.2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变化状况、事故险情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进行预警。按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将预警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级别。
1、蓝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事故,可能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故,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事故,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4.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及以上预警由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发布或解除,镇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应急管理部门按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预警进行发布与解除。
2、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莒南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莒南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应规定报临沂市和山东省应急指挥中心,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4预警响应
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对事故应急响应进行分级,明确分级响应的基本原则。
1、蓝色及以上级别预警响应:莒南县(壮岗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事发地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人员到岗,确保通信畅通,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
2、镇政府建立相应的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日常接警工作。镇政府相关部门监测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时,应立即核实、研判,迅速初步确定预警级别,由主管领导确定是否报告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和转报工作。
5.事故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
5.1.1先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初期处置(包括开启应急装置、关闭管阀、迅速撤离事故区域内无关人员等),并按企业预案程序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应急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对发生的各类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企(事)业单位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5.1.2事故报告
1、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42号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快报、直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4、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2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程序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开始,应急响应程序见图1-1。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及时对事故影响范围进行预测,并将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点迅速报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制定保护方案后,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应立即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至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一般以下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启动县级层面应急响应。镇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
启动一级响应由壮岗镇党委和镇政府决定,由镇政府镇长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
启动二级响应由镇政府决定,由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突发事件,根据实际情况或有关领导批示、指示,或应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直至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指挥。
5.3预案启动
本专项预案启动见综合预案“运行机制”。
5.4启动程序
当所发生的事故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
1、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
2、通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制定救援方案。
3、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支援工作。
4、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5、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5.5各应急组织的响应
根据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实施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资源调配、应急救援、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预案一旦启动,由应急指挥部采用电话等方式通知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迅速组织、调集有关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地原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归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迅速按自身职责组织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现场,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已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成员单位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现场状况将各救援小组分组,各小组按本预案职责行动,执行现场指挥部的各项命令,以最快的速度进入事故应急救援状态。
5.6应急救援
5.6.1应急救援程序
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事发地后,应迅速整理队伍和装备,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由现场指挥部按照现场侦检和专家组的有关建议,制订具体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并对各应急救援小组下达应急救援命令。各应急救援小组在接到现场指挥部命令后,应按照规定穿戴好相关防护用品,按照方案规定的各自职责、分工路线和位置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小组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注意自身安全,遇到突发情况要迅速上报。
5.6.2现场处置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域、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实施。
根据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述如下。
1、生产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物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线。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线,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说明并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尽量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生产车间、仓库、配电间等)。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易燃气体、易燃液体、自燃物、电气火灾等)。
(3)确定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莒南县及壮岗镇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烟花爆竹爆炸、粉尘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二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3、急性中毒事件现场处置措施
(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现场救援时首先要确保工作人员安全,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公众健康受到进一步伤害。现场救援和调查工作要求必须2人以上协同进行。
(2)急性中毒事件现场处置要点
①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②明确中毒窒息缘由(有害气体的来源)及危险部位,迅速撤出灾区人员,抢救遇险人员。
③明确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
④严格控制危险区域内的一切火源。
⑤及时撤出有害气体威胁区域的人员,准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⑥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1)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发现作业人员发生意外时立即向当班主管(或项目负责人),当班主管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汇报。
(2)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各应急小组准备好相应的救援装备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应急小组赶到事故现场后,通过监护人迅速摸清现场情况,如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情况,可能出现的伤害等,迅速疏散闲杂人员,设立警戒区域,综合分析事态,确定合适的应急救援行动。
(4)保障小组做好进入有限空间救援前的各项工作,如气体检测、通风、能源切断等。
(5)应急救援小组队员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如穿好防护服、佩戴好SCBA、系好安全绳等)后进入有限空间,将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受伤害人员撤离有限空间。
(6)医疗救护组立即对脱困的受伤人员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理。
(7)如伤势严重,应急指挥部拨打120,警戒疏散组将120急救车带到事故现场,由120将受伤人员送到莒南县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处理。
5.7扩大应急响应和紧急处置
如果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必须立即报告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
当事故发展到镇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镇应急指挥部或镇政府向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或临沂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之后,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和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援。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8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对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根据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等,并佩戴有毒气体报警器,根据毒物不同性质穿戴相应的防护服。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9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事故的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防护。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县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10现场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组织疏散居民返回居住地,转入正常工作。
5.11善后处理
现场清理、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等工作,由事故单位按照预案确定的程序及生产工艺的要求进行。
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查明事件经过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5.12应急恢复
镇应急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6信息发布、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论。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莒南县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1、新闻报道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4、善后处理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指挥及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镇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汲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1、建立以镇政府民兵应急排、村居为主的应急队伍;相关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镇应管理办公室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准备情况。
2、一旦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全力以赴、争分夺秒的救援,防范事态扩大,消除次生灾害,努力减少损失。
3、在充分发挥基本抢险队伍作用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4、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7.2装备保障
镇应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装备的调配,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消防设施、防污材料等救灾装备和储备物资开展救援。应急救援储备资源不足时征用备用救援装备,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现场应急指挥部利用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快速准确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把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组织到最有效部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科学合理调配,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7.3基础设施及信息保障
壮岗镇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应急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生产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交通、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道路、水、电、气、通信等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灾后恢复。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7.4物资与运输保障
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根据救援需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生产调拨、紧急供应和运输保障。安全保卫组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相关地区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7.5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护人员配合组成的医疗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情况严重紧急时向莒南县卫生健康局、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并由莒南县卫生健康局、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建救护队伍,将职业中毒、烧伤等伤员安排至相应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后,立即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省、市、县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镇级医疗救护人员积极做好配合,服从调度。
7.6资金保障
企业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与监控设施必要的资金准备。对壮岗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管理(日常办公、演练)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壮岗镇财政所列入财政预算。
7.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线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社区保安队伍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
7.8社会力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急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8培训与演练
8.1应急培训
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并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将防灾减灾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同时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由专业部门负责培训。
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村、企业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应急业务培训。有关部门、村、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2应急演练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事件或专项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应急演习前应编制好演练计划。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形式。演练结束后,各相关机构、部门和参演人员要做好演练总结点评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机制和演练计划,并作为预案完善的依据。
9.奖励与责任追究
9.1奖励
对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责任追究
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指挥机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10、附则
10.1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救援预案报莒南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10.2制定发布与解释
本预案由壮岗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经安全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壮岗镇人民政府镇长批准发布,由壮岗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维护和更新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如遇法规标准更新或预案演练后总结评审认为有不妥之处,应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壮岗镇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10.4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
近年来,电竞酒店行业快速发展,在满足群众需求、扩大消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接待未成年人等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切实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政治站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和有关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并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肩负的重要职责。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既要坚决管住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问题,又要秉持包容审慎原则,合理引导电竞酒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加强底线管理,严禁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
(三)明确业态属性。本通知所称的电竞酒店是指通过设置电竞房向消费者提供电子竞技娱乐服务的新型住宿业态,包括所有客房均为电竞房的专业电竞酒店和利用部分客房开设电竞房区域的非专业电竞酒店。电竞酒店每间电竞房的床位数不得超过6张,计算机数量和入住人员不得超过床位数。
(四)严禁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
三、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五)设置禁入标志。专业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酒店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非专业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相近楼层集中设置电竞房并划定电竞房区域,在电竞房区域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前台显著位置和客房管理系统明示电竞房区域分布图。鼓励非专业电竞酒店经营者对电竞房区域进行物理隔离、电梯控制,防止未成年人擅自进入。
(六)履行告知义务。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预定、入住等环节明确告知其电竞房区域不接待未成年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开展客房预定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电竞房区域不接待未成年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电竞酒店提示信息。
(七)落实“五必须”规定。电竞酒店非电竞房区域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五必须”规定: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案;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案;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八)实施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设置禁止未成年人登录计算机、消费时长提示等功能,并通过网络技术措施服务提供者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电竞房分布、设置禁止未成年人登录功能以及阻断登录情况等可查询信息。
(九)实施图像采集技术措施。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大厅、前台、通道、电竞房区域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内的合理位置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设置采集区域提示标识,加强检查值守,发现有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电竞房区域的,要及时劝阻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图像采集信息应当依法留存,不得不当披露、传播,并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等部门检查电竞房时提供查询。
(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有未成年人违规进入、未实名登记擅自进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分别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辖区内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实施监督检查,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四、加强协同监管,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十一)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电竞酒店未成年人保护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执法联动等工作,引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止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要求,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及时通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未落实实名登记及“五必须”规定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二)严格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或者未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十三)严格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电竞酒店非电竞房区域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未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予以处罚。电竞酒店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罚,并对非法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电竞酒店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培训教育,探索开展本领域的信用评价、服务等级评定工作,引导经营者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
(十五)加强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可以依法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反映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情况;鼓励和支持电竞酒店入住人员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线索。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电竞酒店摸底排查工作,摸清辖区内电竞酒店的企业名称、类型、住所、电竞房数量、计算机台数等情况,并于2023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2023年8月3日
(来源:公安部)
莒南发改字〔2023〕59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17号),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公共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其他非住宅类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普通住宅,是指除独栋、联排、双拼、叠拼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
2.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根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划分》(临沂市地方标准DB3713/T208-2020),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按照《莒南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莒南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标准》(详见附件1、2)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情形
1.分期交付减免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减免比例不应低于20%;属于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具体减免比例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2.空置减免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空置协议,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60%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减免比例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车位未办理车辆出入通行手续或合同约定暂不使用车位的视为车位未启用,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临时停车收费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临时停放机动车的,2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2小时的最高收费标准为2元/小时,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收费12元。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应当免费。
四、共有收益
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提取。
五、装修保证金及建筑垃圾清运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按有关规定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建筑垃圾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履约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押金、保证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六、出入门禁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免费配置人员出入证(卡)每户最多5张、机动车出入证(卡)每车1张。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照人员出入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20元、机动车出入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50元收取工本费。
七、其它规定
1.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可采取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2.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17号)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17号)的规定实施处罚。
3.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日,《关于继续执行莒南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莒南发改字〔2021〕44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莒南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2.莒南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标准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莒南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注:以上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含电梯运行费用。
附件2:
莒南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标准
注:车位未办理车辆出入通行手续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同约定暂不使用车位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十街办〔2023〕19号
根据《山东省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8〕174号)、《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莒南政办发[2017]41号)、《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十字路街道所属片区内共计公、民办幼儿园69所:公办幼儿园25所,民办幼儿园44所(已办理民办机构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29所;正在办理民办机构许可证的幼儿园15所)。现将2023年十字路街道片区内幼儿园情况公布如下:
附件1:十字路街道第一幼儿园片区内幼儿园
附件2:十字路街道第二幼儿园片区内幼儿园
附件3:莒南县第五小学片区内幼儿园
十字路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十字路街道第一幼儿园片区内幼儿园
十字路街道第一幼儿园所属片区内共计公、民办幼儿园31所:公办幼儿园10所,民办幼儿园21所(已办理民办机构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17所;正在办理民办机构许可证的幼儿园4所)。
一、辖区中心管理园(1所)
莒南县人民政府十字路街道办事处第一幼儿园
二、辖区内公办幼儿园(9所)
1、莒南县第六小学附属幼儿班
2、莒南县第七小学附属幼儿班
3、莒南县第十小学附属幼儿班
4、莒南县十字路镇大成小学附属幼儿班
5、莒南县十字路镇官庄小学附属幼儿班
6、莒南县十字路镇埠南小学附属幼儿班
7、莒南县十字路街道黄庄社区幼儿园
8、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王家欢疃沟幼儿园
9、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刘家官坊村幼儿园
三、已办理民办机构办学许可证幼儿园(17所)
1、莒南县满开心幼儿园
2、莒南县光谱幼儿园
3、莒南县锦绣华庭幼儿园
4、莒南县金色童年幼儿园
5、莒南县快乐宝贝幼儿园
6、莒南县艺智星幼儿园
7、莒南县红太阳幼儿园
8、莒南县新建路幼儿园
9、莒南县清华园学校附属幼儿班
10、莒南县美东小海龟尚城幼儿园
11、莒南县春合幼儿园
12、莒南县金沙滩幼儿园
13、莒南县向日葵幼儿园
14、莒南县金色摇篮幼儿园
15、莒南县乐贝幼儿园
16、莒南县文汇幼儿园
17、莒南县丽山路幼儿园
四、正在办理民办机构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4所)
1、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橄榄树幼儿园
2、莒南县蓝天幼儿园(阳光国际东)
3、莒南县贝优才幼儿园
4、莒南县京学幼儿园
附件2
十字路街道第二幼儿园片区内幼儿园
十字路街道第二幼儿园所属片区内共计公、民办幼儿园29所:公办幼儿园10所,民办幼儿园19所(已办理民办机构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10所;正在办理办证手续的民办园9所)。
一、辖区中心管理园(1所)
1、莒南县人民政府十字路街道办事处第二幼儿园
二、辖区内公办幼儿园(9所)
1、莒南县十字路街道老古窝幼儿园
2、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埠上小学附属幼儿园
3、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沃土幼儿园
4、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结庄幼儿园
5、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振华希望小学附属幼儿园
6、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山前幼儿园
7、莒南县十字路街道龙河幼儿园
8、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临海幼儿园
9、莒南县第八小学附属幼儿园
三、已办理民办机构办学许可证幼儿园(10所)
1、莒南县新起点幼儿园
2、莒南县天桥幼儿园
3、莒南县金都上城小区新太阳幼儿园
4、莒南县贵族宝贝幼儿园
5、莒南县祥瑞贝贝旗舰幼儿园
6、莒南县智慧星幼儿园
7、莒南县博苑幼儿园
8、莒南县贝家乐富民路幼儿园
9、莒南县万彤幼儿园
10、莒南县京师幼学幼儿园
四、正在办理民办机构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9所)
莒南县有凤来仪幼儿园
莒南县安泰华府幼儿园
莒南县十字路街道香港巴布噜主题幼儿园
莒南县红太阳幼儿园(淮海路园)
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大风车双语幼儿园
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北京祥瑞贝贝幼儿园
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红黄蓝幼儿园
莒南县蓝鲸鱼幼儿园
莒南县十字路街道金瑞幼儿园
附件3
莒南县第五小学片区内幼儿园
莒南县第五小学所属片区内共计公、民办幼儿园9所:公办幼儿园5所,民办幼儿园4所(已办理民办机构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2所;正在办理办证手续的民办园2所)。
一、辖区中心管理园(1所)
莒南县第五小学附属幼儿园
二、辖区内公办幼儿园(4所)
1、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五小附属祥龙花园幼儿园
2、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五小附属白龙花园幼儿园
3、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五小附属滨河花园幼儿园
4、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五小附属永和社区幼儿园
三、已办理民办机构办学许可证幼儿园(2所)
1、莒南县新太阳幼儿园
2、莒南县滨河阳光幼儿园
四、正在办理民办机构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2所)
1、莒南县小蚂蚁森林幼儿园
2、你好宝贝幼儿园
莒南检字〔2023〕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张 宁 党组书记
副组长:杨昌廷 党组成员、副主任
成 员:庄会峰 机械建材股股长
石常春 轻工股股长
刘应炜 食品股副股长
孙晓兰 质量管理股副股长
孙海滨 化工股 科员
董彦军 化工股 科员
孙志娜 计量测试所 科员
岳远浩 农畜产品股 科员
滕 超 综合股 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股,杨昌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莒南县检验检测中心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发〔2023〕20 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范宗斌同志任县公安局督察长。
免去:
孟今朝同志的县公安局督察长职务。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公交莒〔2023〕5号
各队、科、所: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净化道路交通秩序,有效化解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交通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全力稳定夏季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据公安部、公安厅交管局关于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现将《夏季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加强指挥调度、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全力确保夏季行动取得实效。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季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净化道路交通秩序,有效化解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交通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全力稳定夏季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大队决定即日起至9月30日,在全县开展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以下简称“夏季行动”)。特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两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公安交警系统深化执法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按照时间节点,集中攻坚重点任务,力争实现“两个下降、一个不发生”的工作目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较大事故起数同比下降,不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二、组织领导
大队成立“夏季行动”领导小组,由大队负责任人谭强任组长,机关党委书记、教导员刘家任,机关党委委员、副大队长徐淑军任副组长,各科、中队、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秩序管理中队,副大队长徐淑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行动的统筹协调和指挥调度。
三、整治重点
重点隐患:普通公路安全隐患突出点段、农村地区平交路口隐患、“四无企业”及“两客一危一货”重点运输企业隐患。
重点车辆:“两客一危一货”、面包车、6座以上小客车、三轮车、拖拉机、摩托车。
重点违法:“三超一疲劳”、“两违”、酒驾醉驾、飙车炸街等违法行为。
执法顽瘴痼疾:“逐利执法”、执法不规范、现场安全防护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不作为”“慢作为”“躺平”等问题。
四、整治措施
(一)坚持动态清零,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提升道路安全水平
1、突出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对部、省两级确定的重点攻坚隐患路段和农村平交路口开展集中攻坚整治,9月底完成70%。在流量大、秩序乱的路段,设置标志标线,推行重型货车靠右行。对施工路段交通安全隐患和监督管理开展全要素排查,8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9月2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责任单位:交通秩序管理中队)
2、深化重点运输企业风险治理。暑期前期,联合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高速路出口、国省道对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开展一次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将查处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的客运车辆,逾期未审验、未换证的大中型客车驾驶人等违法行为抄告车籍地交安委,推动相关部门及时治理,坚决把隐患消除在暑期之前。对涉嫌无动态监管制度、无道路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无专职监控人员、无动态监控的“四无企业”开展集中约谈提醒,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加强跟踪问效、对单限时销号,9月底前,企业整改完成率达到100%。(责任单位:车管所、城区中队、特勤中队)
3、深化重点车辆安全监管。利用公安交管大数据,重点排查存在逾期未检验、未报废问题的“两客一危一货一面”重点车辆,以及存在逾期未审验、未换证、无证等问题的重点车辆驾驶人。暑假期间,以国道、省道为主阵地,联合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道路旅客运输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黑车”“黑社”“黑导”、超员、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车管所、城区中队、特勤中队)
(二)坚持以打开路,路面执法管控与精准布控查缉相结合,保持严管严查态势
4、科学安排勤务部署。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充分依托执法站,针对暑期、假期、汛期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特点,在交通流量大的国省道穿村过镇路段、县乡公路关键节点、餐饮娱乐场所和地摊夜市周边道路、农村地区乡镇集市农家乐周边道路增设临时执勤点,切实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落实网上网下结合的巡控查控机制,加大一早一晚及周末、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和事故多发高发、违法乱象突出等重点路段的巡逻检查频次和密度,有效提升执法管控效能,每周组织一次集中统一行动。(责任单位:交通秩序管理中队、城区中队、特勤中队)
5、加强重点违法犯罪查处。聚焦夏季突出违法犯罪行为,紧盯重点车辆,加大突出违法行为的路检路查力度,每周末开展周末夜查集中统一行动,全力压降酒驾醉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每月定期开展“飙车炸街”违法犯罪专项统一行动。严查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严格信息抄告,严格落实“一超四罚”。(责任单位:交通秩序管理中队、城区中队、特勤中队、事故处理中队)
6、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7月底前,各路面勤务中队根据区域划分,对各镇劝导员进行一轮全员培训,推动劝导工作规范化、实效化。每月至少开展2次“朝夕守护”专项行动,针对性加强早晚出工、收工重点时段勤务部署,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严查违法载人、超员、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9月底前,“三见面一建档”完成率达到80%,“马路市场”整治完成率达到70%。(责任单位:城区中队、特勤中队)
7、深入推进精准查控。全面深化重点隐患车辆精准查缉工作,加强重点车辆研判分析,加快实施主干公路联合勤务、错时勤务,切实提升重点隐患车辆路面拦截检查效能。针对夏季夜间货运流量大、疲劳驾驶多发的实际,加强研判分析,紧盯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加强执法管控,切实加大执法震慑力度。每月开展一次精准查缉集中统一行动。(责任单位:综合科、交通秩序管理中队、城区中队、特勤中队)
8、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学校放假期间,联合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学校门口及周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设施开展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台账管理,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确保开学前全部完成整改。紧盯假期学生集中离返校及上下学等重点时段,加强路网运行监测,加大学校周边巡逻管控力度,维持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稳定。开学前,深入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企业进行检查,对校车检验、报废和校车驾驶人审验、交通违法处理情况进行清零,督促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黑校车”违法行为,处罚完毕后,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交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责任单位:交通秩序管理中队、城区中队、特勤中队)
(三)坚持自查抽查,深化执法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提升交警规范执法水平
9、改进执法方式方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心态,改进执勤执法方式方法,准确把握“情、理、法”的辩证关系与“时、度、效”的综合考量,严管重罚易肇事肇祸的严重违法,对轻微违法以教育警告为主,避免使用推搡拦停等过度执法方式,审慎使用各类强制措施。深入落实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六项措施”,认真执行查处违停、现场查处货车违法等规范,完善查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操作规范,严格落实各项执法要求。坚决防止“以罚代管”“只罚不管”问题,深入排查治理不规范、不合理的监控设备,杜绝“隐蔽式”“钓鱼式”非现场执法。(责任单位:交通秩序管理中队、城区中队、各基层中队、特勤中队、事故处理中队)
10、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大队领导带领政工、执法监督等部门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和频次,对道路执勤执法、窗口业务办理、交通事故处理、信息安全和安全防护措施开展明查暗访。每月至少组织1次集中检查和1次暗访检查。(责任单位:综合科、交通秩序管理中队)
11、加强执法证据载体抽查。深入排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或者视频拍摄片段缺失、批量标注比例过高以及与违法、事故处理关联率过低等问题。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责任单位:交通秩序管理中队、城区中队、各基层中队、特勤中队、事故处理中队)
12、加强异常数据排查。深化执勤执法记录仪、交警队伍管理信息系统、执法监管分中心应用,用好大数据技术、信息化手段,实现异常数据自动分析比对,执法风险自动预警。对于道路交通违法处理异常数据,结合业务类型开展分类攻坚,逐一组织核查。(责任单位:交通秩序管理中队、城区中队、各基层中队、特勤中队、事故处理中队)
(四)坚持宣传引领,突出重点时段、重点人群、重点风险,深化警示教育引导
13、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月围绕辖区发生的涉及“两客一危一货”、面包车典型事故和违法案例制作海报、短视频及图文资料,精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集中梳理发布一批典型违法事故案例和危害后果,曝光一批违法企业,精准开展宣传教育。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巡回宣讲,用好农村“大喇叭”广播,每月至少一次大喇叭播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安全预警提示,曝光典型违法案例。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媒介,及时发布国省道等重点道路交通状况、交通流量、突发事件等提示信息,引导驾驶人安全出行。(责任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队)
14、开展暑假交通安全警示提示。加强学生暑期交通安全教育,放假之前,组织开展一次“进校园”宣传;假期期间,用好班级“微信群”定期宣传,加强家长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预警;开学后,讲好“开学第一课”,通过学生向家长传递交通安全提示。(责任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夏季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生动实践,是以实际行动检验主题教育成效的务实举措,是推进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公安交警系统深化执法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强有力抓手,是稳定夏季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重要载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迅速形成严管严查高压态势。
(二)及时报送信息。各队、科、所、所要加强夏季行动情况的信息报送,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本月工作小结和成效,9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可随时报送。各单位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至交通秩序管理中队,由交通秩序管理中队汇总后,报支队秩序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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