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教体通字〔2023〕31 号
各镇街体育总会,各体育协会(俱乐部):
为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和管理,根据《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以下体育总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体字〔2015〕20号)要求,经研究,现将莒南县体育总会组成人员名单调整如下:
主 席:左银武
副主席:徐勇 薛严严
秘书长:秘书处设在教育和体育局社会体育组织管理股,
孙磊同志任秘书长。
成 员:王英 何中余 赵勇 李学华 刘景堂
孙涛 张国强 杜春礼 史继辉 王加海
李德波 何西斌 闫振 赵建刚 王桂林 陈明 万晓杰 刘将一
各镇街体育总会主席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沂蒙山国家地质自然公园等 66个自然保护地、泗河河段等16条河流、山东省招远市尹格庄金矿等798个矿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94号)要求,经征求相关市人民政府意见,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对山东沂蒙山国家地质自然公园等 66个自然保护地、泗河河段等16条河流、山东省招远市尹格庄金矿等798个矿区自然资源所有权开展首次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预划分
本次登记共预划分880个登记单元。
1.66个自然保护地:66个自然资源保护地(附件)涉及枣庄、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临沂等7个地级市44个县(市、区),自然保护地以自然保护区界线为基础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2.16条河流:16条河流(附件)涉及济南、青岛、淄博、东营、潍坊、济宁、泰安、德州、滨州、菏泽、日照、烟台、临沂市、枣庄市等14个地级市56个县(市、区),河流结合堤防、水域岸线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3.798个矿区:798个矿区(附件)涉及济南、济宁、临沂、青岛、日照、泰安、威海、潍坊、烟台、枣庄市等10个地级市58个县(市、区)。矿种涉煤、油页岩、铁矿、锌矿、钛矿、锆矿、金矿、铝土矿、钼矿、铍矿、铅矿、铜矿、银矿、金刚石、石膏、石墨等71个矿种;矿区以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为基础,结合矿区范围和矿产地范围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二、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工作的时间
本次开展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工作的时间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
三、自然资源类型、范围
登记单元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草地)、荒地、滩涂、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自然生态空间。
本次登记区域涉及相关县(市、区)名单(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2019年12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建立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工作中,自然资源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2023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涉及县(市、区)清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6日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莒南建发〔2023〕16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业技术人员转为管理人员实施方案》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业技术人员转为管理人员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转换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从事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符合岗位要求且有空岗的,不同岗位之间可以调整。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以转到管理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但转岗不转身份。现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转为管理人员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人员转岗范围
所有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个人意愿,依申请启动本方案的转岗流程。
二、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学历要求: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转岗聘用。
三、转岗的程序与步骤
(一)个人申请。个人经所在单位或局人事科或直接向局党组提出转岗申请,并做出转岗后履职尽责、享受相应待遇等承诺。
(二)局党组研究。转岗人员所在单位和局人事科分别审核该人员转岗基本条件后,局党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
(三)公示。对转岗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
(四)报审并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并备案。
(五)兑现待遇。完成转岗后,享受管理岗位相应待遇,转岗不转身份。
莒南审服发〔2023〕4号
为深入开展“双对标·争第一”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双对标·争第一”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陈 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副组长:冯 雷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伟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长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崔 燕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张宗程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徐 超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负责人
徐 翠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负责人
孙宝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科负责人
严 斌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土规划科负责人
韩东松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
杜 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科负责人
彭修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资产服务股负责人
文学红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人事教育股负责人
刘 洋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指导股负责人
纪翔翔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保障股负责人
张扬广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人
鲁守良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踏勘科负责人
薛凯月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效能监察股负责人
王 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信息技术股负责人
王亚飞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一室负责人
夏丽红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二室负责人
陈 武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三室负责人
史 宁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四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务服务管理科,组织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统筹调度、督促推进“双对标·争第一”工作,协调解决问题。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3〕2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莒南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分级标准
1.5处置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体系
2.2技术支撑机构
3信息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4事件评估
4分级响应
4.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4.2Ⅳ级响应
4.3响应措施
4.4响应结束
4.5信息发布
5风险沟通
5.1沟通目的
5.2沟通原则
5.3沟通方式
6后期处置
6.1事件评估
6.2工作总结
6.3善后与恢复
7保障措施
7.1信息保障
7.2人员及技术保障
7.3物资和经费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8.2预案演练
8.3预案评估与修订
8.4宣传和培训
9附则
9.1预案解释
9.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
积极应对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山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行政区域内的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疫苗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组织调查后确认或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1.4分级标准
疫苗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详见附件1)。
1.5处置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体系
全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县、镇街各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事件等级的疫苗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事件;各镇街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疫苗安全事件。
2.1.1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县政府领导下,成立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局、县信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抽调县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依职责(详见附件2)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县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危害控制组、舆情引导组、事件调查组、社会稳定组、专家组等工作组。
2.1.2.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大数据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收集、整理、上报疫苗安全事件处置信息;协调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县指挥部授权,发布处置工作动态;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等部门组成。制定救治方案,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1.2.3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督导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单位、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等相关主体采取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等应急处置措施;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召回和销毁等风险控制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1.2.4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
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舆情监测、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1.2.5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
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疫苗安全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员赴现场开展调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组。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2.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局等部门组成。严厉打击借机传播疫苗、疫情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企业、接种单位等重点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维护;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因疫苗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收集,配合主管部门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律服务,引导患者亲属依法维权,维护社会稳定。
2.1.2.7专家组: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从县药品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成立县疫苗安全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技术支撑机构
2.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收集、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协助开展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2.2.2县药物警戒中心: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协助开展安全用药知识和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2.2.3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事件发生后的患者救治工作;
承担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配合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使用相关疫苗的紧急措施。
2.3镇街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街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疫苗安全事件发生的镇街应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报告
3.1监测
全县建立统一的疫苗安全风险监测组织体系和信息传递体系,完善监测制度。疫苗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日常疫苗安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疫苗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加强疫苗接种规范管理,加强接种人员专业培训,提升预防接种服务水平。出现疫苗安全事件隐患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本地疫苗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3.1.1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疫苗安全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2)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机构;
(3)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4)其他单位和个人。
3.1.2信息来源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主要来源包括: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群体不良事件,经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的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上级部门交办或督办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上级领导对疫苗安全事件的批示;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属于或可能形成疫苗安全事件的舆情信息;其他渠道获取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3.2预警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发挥专家组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根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等多渠道获取的信息和数据,对辖区内疫苗安全事件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对可能发生的疫苗安全事件或接收到的有关信息,应发布疫苗风险预警或指导信息,通知下一级部门和可能发生事件单位分别采取警示、通报、暂停使用等预防措施,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同时,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3报告
3.3.1报告程序和时限
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等单位或个人在发现或获知事件发生后,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相互通报。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一般应通过书面方式向上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方式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3、4)
(1)初报。疑似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有关单位、各镇街要尽快掌握情况,及时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范围和程度(患病人数、诊疗人数和危重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疫苗生产企业以及产品名称、批号;先期处置情况、接报途径、发展趋势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等。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上报;较大(Ⅲ级)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6小时内书面上报;一般(Ⅳ级)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
(2)续报。续报是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进展、调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舆情研判、原因分析、事件影响评估、后续应对措施等信息。初报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情况的跟踪核实,组织分析研判,根据事件发展、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有关信息。续报可根据事件进展多次进行,直至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特别重大及重大疫苗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一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随时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终报是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件定性、应对情况、原因分析、责任追究(认定)、类似事件预防措施等内容,并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对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今后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应于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4)核报。接到上级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迅速核实,按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对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应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应在60分钟内上报。
3.3.2报告内容和方式
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附件3、4)形式报送,分为初报和续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附件5)形式报送。
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传真形式。报送信息时,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收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3.4事件评估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疫苗安全事件,并核定事件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同级指挥部,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分级响应
根据发生的疫苗安全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苗安全事件时,分别按照国务院或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作出的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应急领导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工作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2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应及时请示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并根据上级指挥部要求执行Ⅳ级响应,立即按程序开展处置工作。工作程序要求如下:
(1)县指挥部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执行Ⅳ级响应的决定。
(2)县指挥部将执行Ⅳ级响应的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分别报市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3)各工作组、事发地镇街指挥部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工作组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各工作组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
4.3响应措施
4.3.1县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上一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2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于每日将工作信息报综合协调组,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综合协调组每日编发《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分送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3.3县指挥部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4.3.4根据患者救治情况,医疗救治组协调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4.3.5根据事件情况,派出事件调查组、专家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县指挥部负责人视情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4.3.6对事发地在我县、涉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外地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报市市场监管局通报涉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提出应急处置配合要求。
4.3.7危害控制组核实涉事疫苗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疫苗进行抽样送检。
4.3.8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事件调查组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4.3.9舆情引导组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10社会稳定组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疫苗接种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4响应结束
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消除或处置结束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Ⅳ级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状态;县指挥部要加强与上级指挥部的沟通联系,并按上级要求指导镇街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4.5信息发布
4.5.1发布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信息发布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
4.5.2发布要求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以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发布相关信息。
Ⅱ级响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关信息。
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按预案要求发布相关信息。
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发布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4.5.3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风险沟通
5.1沟通目的
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引导,避免谣言传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5.2沟通原则
遵循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信息真实、口径一致、注重关切的基本原则。
5.3沟通方式
Ⅰ级响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应风险沟通;Ⅱ级响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专人对外进行风险沟通;Ⅲ级响应按照省预案要求对外进行风险沟通;Ⅳ级响应按照市预案要求对外进行风险沟通。沟通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电视访谈、书面采访等。
6后期处置
6.1事件评估
各级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工作组进行评估,按规定及时对疫苗安全事件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调查评估,包括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等基本情况,事件结论及风险评估情况。
6.2工作总结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指挥部要及时对事件发生的经过、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工作情况、原因分析、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6.3善后与恢复
县指挥部根据疫苗安全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的处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保障措施
7.1信息保障
各级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发现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7.2人员及技术保障
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
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3物资和经费保障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修订本地疫苗安全事件应
急预案,按程序审批后印发实施。
8.2预案演练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
每2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8.3预案评估与修订
定期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8.4宣传和培训
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疫苗监管、疾
控机构、接种单位相关人员等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9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政发〔2023〕26号
为贯彻执行省市县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道口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领导小组,负责演练活动筹备和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工作,审定演练工作方案、演练工作经费、演练评估总结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1、演练领导小组
组长(总指挥):滕玉良、翟伟
副组长(副指挥):孙国凯
2、演练领导小组下设策划与导调组、宣传组、保障组、评估组。
策划与导调组:翟伟、胡顺飞、刘志恒
宣传组:王言光、韩永武、徐鹏飞
保障组:孙铭谦、赵 磊、钱淑江、
评估组:翟 伟、孙国凯
3、应急演练领导小组职责
策划与导调组:负责编制演练工作方案、演练脚本、演练安全保障方案,负责演练活动筹备、事故场景布置、演练进程控制和参演人员调度以及与相关单位、工作组的联络和协调;
宣传组:负责编制演练宣传方案,整理演练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和开展新闻发布;
保障组:负责演练的物资装备、场地 经费、安全保卫及后勤保障;
评估组:负责对演练准备、组织与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评估;演练结束后,及时向演练单位提出评估意见、建议并撰写演练评估报告。
莒南县道口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3〕2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莒南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2现场指挥机构
3监测、报告、预警
3.1监测
3.2报告
3.3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先期处置
4.3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
4.4 Ⅱ级(重大)应急响应
4.5 Ⅲ级(较大)应急响应
4.6 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善后与总结
5.1后续处置
5.2补偿和补助
5.3总结评估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6.2资金和物资保障
6.3医疗救治
6.4信息和技术保障
6.5培训演练和社会动员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类药品安全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药品安全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境内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负责全县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先期处置等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一般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协助分管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县内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设立县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成员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1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向县指挥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与县有关部门、单位交流信息。
(4)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协调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5)组织协调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6)完成县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2现场指挥机构
事件发生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指挥部或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县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大数据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参加,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报送,以及应急处置会议组织和相关公文处理等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其他应急保障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等参加,负责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3)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等参加。负责事件原因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4)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分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等参加。负责对相关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做好相关危害控制工作。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网信办、县卫健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参加。负责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药品安全知识科普;收集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开展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
(6)专家技术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牵头,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撑,组织药品安全、公共卫生以及舆情领域相关专家参与事件调查处置,向县指挥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
(7)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卫健局、县信访局等参加。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相关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必要时可吸收事件发生地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监测、报告、预警
县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监测
利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下同)监测系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尤其是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的监测。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监测工作,通过日常监管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投诉举报系统以及舆情监测等,搜集汇总药品安全信息和事件信息,监测潜在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根据需要,各类药品安全事件的监测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共享。
3.2报告
3.2.1报告责任主体
(1)药品经营企业;
(2)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市场(药品)监管部门;
(5)其他单位和个人等报告主体。
3.2.2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品安全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药品零售企业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同时向县卫健局报告。县卫健局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等,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后,应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接到报告后,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初步认定为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涉及外国公民,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及时通报外事部门。
3.2.3 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
(2)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
药品安全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送。
3.2.4 报告方式
初次报告和进展报告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总结报告应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
3.3预警
根据监测信息,对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发布药品风险提示信息和用药指导信息,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事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级预警,一般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预警由国家层面确定发布,二级预警由省药品监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授权确定发布,三级预警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授权确定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四级预警由县市场监管部门报请县政府授权确定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级:有可能发生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二级:有可能发生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级:有可能发生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四级:有可能发生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3.3.2 一级预警措施
根据国家层面发布的一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3二级预警措施
根据省级层面发布的一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4 三级预警措施
根据市级层面发布的一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5四级预警措施
根据可能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加强对我县相关药品的监测;
(2)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3)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予以支持和指导;
(4)按照要求,相关情况及时报告。
3.3.6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一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国家层面负责。
二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省级层面负责。
三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市级层面负责。
四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根据评估结果、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的事件趋势好转或可能性消除,由县政府或授权县市场监管部门宣布降低或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药品安全事件的级别,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应遵循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4.2先期处置
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在县政府领导下,县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县卫健局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根据情况可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检,对药品零售使用环节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核实事件原因和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并根据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对事件涉及药品不良反应和检验检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对数据库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同时检索国内外相关资料,随时汇总、分析相关信息。
(2)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情况。组织对事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向有关地区或全县通报以及是否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建议。
(3)需暂停销售、使用的,提出暂停销售和使用相关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决定并组织实施。
(4)加强对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组织临床、药学等相关专家前往事发现场,对病人或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并初步进行关联性评价。根据事件情况,组织相关检查员对涉及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检验检测,必要时进行分析研究。
(5)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并通报县卫健局。
(6)根据调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对事件性质和原因提出意见。
(7)根据事件进展和调查处置情况,做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报送、新闻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适时报送和发布相关信息。
4.3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
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按照国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4 Ⅱ级(重大)应急响应
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按照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5 Ⅲ级(较大)应急响应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按照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6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4.6.1应急响应启动
当事件达到Ⅳ级(一般)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Ⅳ级(一般)趋势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一般)响应的建议,确定应急响应的区域和范围,由县政府决定启动Ⅳ级(一般)响应。
4.6.2响应措施
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下,各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开展联防联控。综合协调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县内各类应急资源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日报告制度,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做好信息报告通报等,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
(2)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组集中全县优质医疗资源,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并做好院内控制和个人防护。
(3)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件调查组赴事件发生地和经营企业所在地,开展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如涉及县外企业或产品的,视情况与县外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接。
(4)组织实施危害控制。危害控制组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统计、溯源,组织药品生产环节紧急召回相关药品,责成相关药品经营企业紧急召回相关药品,对召回情况进行统计。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关药品扩大抽检并检验检测,除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外,同时开展非标准方法的研究和检验检测。必要时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平行检验。同时,做好其他危害控制相关工作。
(5)组织分析研判。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专家技术组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结论和意见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6)组织舆论引导。新闻宣传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事件及调查处理等相关信息,并开展舆情处置,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7)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组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6.3应急响应的调整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控制难度、发展态势等,及时提请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4.6.4应急响应的终止
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相关单位和专家研判结果,经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4.6.5县政府应及时将事件处置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
4.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7.2 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由省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由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并报省政府和省药监局备案;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由县政府统一审核发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7.3 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7.4 信息发布形式以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为主,必要时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善后与总结
5.1后续处置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为药品质量导致的,对相关企业采取监管措施,需要处罚的,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确定为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提出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建议。
确定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补偿和补助
药品安全事件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3总结评估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议。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体系,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准备。加强药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确保在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完成处置工作。
6.2资金和物资保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需及时补充。
6.3医疗救治
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县卫健局应当立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6.4信息和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药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药品检查检验、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医疗卫生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药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培训演练和社会动员
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应对能力。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药品上市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执行。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2.莒南县药品安全事件相关部门职责
附件1
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5人(含)以上患者死亡。
(三)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事件。
二、重大(Ⅱ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5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5人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三)短期内省内2个以上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较大(Ⅲ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3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含)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三)短期内1个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事件。
四、一般(Ⅳ级)药品安全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2人(含)。
(二)其他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注: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制定。
附件2
莒南县药品安全事件相关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情处置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药品安全事件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药品安全事件涉及的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按规定做好县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本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审批等工作。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加强在校师生员工对药品安全事件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药品安全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先期处置及治安维护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社区矫正对象管控;负责组织、协调监狱、戒毒场所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需由县财政承担的药品安全事件经费保障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订落实参与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和表彰奖励等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分局:负责与放射性药物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理;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等的优先快速通行。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中药材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应急处置;依法开展中药材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有关部门通报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药品安全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医疗救治工作;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
县应急局: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县信访局:配合做好药品安全事件信访问题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在县委宣传部领导下,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党和政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宣传党和政府采取的措施、所做的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
县大数据中心:配合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化应用。
县广电网络公司: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广电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营造尊商重企氛围
1.强化企业家荣誉激励。按有关规定每年对进入全国民企500强、山东民企100强的企业进行表彰表扬,评选表扬一批优秀企业家,在政治安排和各类表彰表扬中优先考虑。各级在推荐、评选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等活动中,适当增加优秀企业家比例。
2.提高企业家待遇。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企业家在市内机场、火车站和市政务服务大厅享受贵宾通道服务,在指定医院享受预约就诊、专家诊疗绿色通道服务,当年安排一次免费查体。
3.加强企业家培训。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和民企接班人培养工程,以领航型企业、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瞪羚和单项冠军企业负责人为重点,组织参加商学院EMBA培训、沂蒙商学堂等学习培训活动,每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每年选拔50名优秀青年企业家,接受省青年企业家“导师制”培养,培养10名以上优秀青年企业家到世界500强总部锻炼。
4.强化助企帮包服务。深入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帮包企业和选派助企服务员制度,市级领导同志每季度至少到联系企业现场调研1次,各县区确保每户规模以上企业有1名县级领导干部联系帮包,选派党政干部到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省市实施类重点项目担任助企服务员,为企业解难纾困。
5.讲好企业家故事。在重点媒体开设专栏,推出一批敢闯敢干、改革创新的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在全社会树立尊重企业家价值、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鲜明导向。
6.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充分发挥企业家协会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亲清驿站”、“亲清会客厅”制度,搭建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连心桥”,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每两月至少一次、各产业链链长每月至少一次,每次确定一个主题,和企业面对面交流,实现政企互动“零距离”。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7.破除准入壁垒。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在项目审批、招投标等方面设立的隐形壁垒。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8.推进简政放权。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精准提报省级用权需求,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向基层放权,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事。
9.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全面推广应用电子保函(保险),将金融机构保函费率降低至0.15%,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10.推动政策直达快享。每年滚动推出一批“免申即享”清单,逐步实现新出台政策全覆盖。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惠企政策服务入口迁移整合至“沂i企”惠企政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申报统一入口。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政策咨询服务专区,推动惠企政策线上线下精准推送、一口申报、快速兑现。
11.提升涉企审批服务效能。围绕企业高频办事需求,年内实现企业开办等40项事项全城通办、就近领证,3年内实现148项。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等40项依托市级业务系统办理的事项,实行智能审批。为企业提供“7×24小时”沂蒙政务云客服(0539-2032100)服务,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指导、在线帮办。
12.提供“全产业一链通办”服务。围绕重点产业,全面梳理各产业审批链条涉及的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从准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分阶段制定全产业“一链通办”事项清单,在产业发展集中的开发区、园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服务专区,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手续办理。
13.推行建设项目智审快办。强化主动介入、并行服务,将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间分别压缩至7个工作日和9个工作日。全面实行“云踏勘”、“云评审”,提供远程勘验、视频会商、线上评审服务。全面推行环评“打捆”审批改革,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符合条件的,直接出具告知承诺批复。
14.便利不动产登记。推行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改革,实现市域范围内业务通办。实行工业厂房分割登记,破解中小企业发展难题。
三、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15.完善风险补偿体系。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重点用于单户500万元以下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单户300万元以下涉农信用贷款等风险补偿,建立长期性、动态性资金补充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及融资担保公司“敢贷”、“愿贷”。
16.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探索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推行企业融资信用白名单制度,依托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17.完善引导奖补机制。设立重大工业和科技项目引导资金,资金总规模20亿元、首期10亿元,重点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按照不低于1:4比例撬动银行信贷资金,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修订完善企业上市奖励细则,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奖补1500万元。
18.强化担保增信赋能。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和规模,通过财政注资、吸收合并、收益转增等方式,壮大市县融资担保平台,推动担保能力逐年提升,2年内市融资担保集团资本金力争达到20亿元,2023年全市新增担保额220亿元以上。
19.实施汇率避险政策。全额补贴全市上一年度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担保服务担保费,免除质优诚信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保证金,实现“零成本”汇率避险。
20.优化用地保障方式。支持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下调弹性年期修正系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用地效率。
21.提高人才服务水平。用好市“1+N”人才政策,每年引进带资金、技术、项目的高端人才团队40个以上。围绕工业经济主导产业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和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需求,推广职业教育“企业+专业”培养模式,实施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订单培养和联合培养,力争每年培训10万人次以上,新增高技能人才1万人以上,遴选并入库重点培育100名优秀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缓解企业用工难等矛盾。
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2.建立“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1-20日期间,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以及上级部署、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需要即时检查的特殊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打造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所有入企执法检查,均通过平台备案,实行“扫码入企”全过程监督。
23.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深化“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模式,建立分级分类监管体系,科学确定监管频次,做到有事必到、无事不扰。
24.实行“有温度的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动态调整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领域“轻微违法不罚”、“首次违法不罚”等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推行信用修复与行政处罚“两书同达”,引导和帮助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25.强化“接诉即办”闭环解决。依托“12345·临沂首发”,完善企业诉求平台,建立逐级限时办结机制,全链条闭环解决企业诉求。
26.建立涉企案件审慎处理机制。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慎重发布涉企案件信息,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依法必须强制执行的,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27.优化网络舆情环境。开展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建立健全负面信息快速反应、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对涉及企业家的网络舆情实行快查、快结、快速澄清,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8.开展护航行动。建立“纪企”直通机制,设立营商环境监督监测点,通过定期组织“企业评部门”、市直部门单位作风整顿“夺旗打榜”、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营商环境专项察访等活动,集中整治影响项目落地、制约企业发展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网)
莒南民发〔2023〕20号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大店镇社会事务局:
现将《莒南县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莒南县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莒南县民政局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二、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2 应急工作小组及职责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预警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的实施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救援
4.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7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五、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
六、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人员保障
七、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八、附则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全县民政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民政工作职能,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发生在全县民政系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在全县民政系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针对全县民政系统的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事发地辖区甚至全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县应急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是指事态复杂,对事发地辖区较大范围内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县应急部门调度其他相关部门和民政部门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是指事态较为复杂,对事发地辖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危险、较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民政系统较多力量、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是指事态比较简单,对事发地辖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危险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民政系统较少力量、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1.4 预案适用范围和体系
本预案是全县民政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县民政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和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政服务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管理工作,并有效与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对接。
全县民政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县民政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规范,是编制各类专项预案的依据。
(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民政多个业务领域的应急预案。
(三)突发事件民政服务机构应急预案。民政服务机构结合单位职责,根据民政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1.5 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快速反应。成立民政系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负责民政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
1.5.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民政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后,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及时报告县民政局。
1.5.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要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1.5.4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及时上报。县民政局要及时与事发单位联系,协助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赶赴现场直接参与实施应急处理。事发单位和县民政局要迅速与相关部门联系,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有效处置工作格局。
1.5.5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处置突发事件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二、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班子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局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组 长: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县民政局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
成 员:办公室、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社会救助科、社会组织科、基层政权科。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2应急工作小组及职责
主要职责:启动预案,领导、组织、协调民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研判突发事件的级别,负责应急救援事项的重大决策。
2.2.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本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发生纳入省政府、市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突发事件),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成立民政系统现场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由党组书记、局长任总指挥,县民政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任副总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吸收相关涉及单位及专家为成员。县民政局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接受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成立由县民政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任总指挥,县民政局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吸收相关涉及单位及专家为成员。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的原则和办法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扩大应急救援的,由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2.4.2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现场总指挥负责,县民政局办公室、相关科室、镇街民政办、涉事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记录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突发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二)抢险救灾组。由涉事单位组织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初期应急救援、本单位危险源控制、引导人员疏散和清理现场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为突发事件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三)后勤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相关分管涉事单位的业务科室组织涉事单位人员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和抢救伤员,协调医疗机构运送伤员。
(四)应急专家组。由县民政局从县应急管理局指定的应急专家库选取,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聘请应急专家。县民政局相关科室牵头,邀请有关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负责分析、研判突发事件情况,为现场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各工作组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障信息畅通,做到信息与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种类和特点,加强日常监测和重点排查,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及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3.2 信息报告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在接收到应急组织机构的信息通报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必要时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3.3 预警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要根据民政系统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数据库及信息报送系统,分析事故规律及特点,及时做出预警。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一般)、Ⅲ级响应(较大)、Ⅱ级响应(重大)、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4.2 应急响应的实施
4.2.1 Ⅳ级应急响应
(一)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向事发单位负责人传达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二)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汇报,由总指挥启动Ⅳ级响应。
(三)启动Ⅳ级响应后,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立即指挥相关单位、人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救援。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层次出动。
第一层次:分管领导带队,以科室负责人为主,带领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赴事发单位,成立指挥部,指导事发单位迅速开展工作。
第二层次:分管安全维稳的副局长或局主要领导带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协调解决问题,根据情况逐级报告,请求维稳、信访、公安、安监等部门支持。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积极配合市应急、公安、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调查工作和善后工作。
(四)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负责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立即如实报告市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4.2.2 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纳入省政府、市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突发事件),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突发事件情况,由总指挥启动Ⅲ级、Ⅱ级和Ⅰ级响应。
(二)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要求,迅速逐级上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门,并在上级应急指挥部门的指挥下,开展相应工作。
(三)启动Ⅲ级、Ⅱ级和Ⅰ级响应后,由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特点,通知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和应急小组成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四)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根据上级指挥部门的指示,通知民政系统突发事件处理应急小组,处理报警、疏散人员、抢救伤员、疏散物资等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五)在上级部门指挥部的指挥下,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开展其他工作。
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核实事故信息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立即如实报告上级应急指挥部,同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传递和上报工作。
4.3.1 民政系统相关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情况,1小时内书面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严禁谎报、瞒报、不报、漏报。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4 指挥与协调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应立即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当地应急部门报告,并组织单位专职(义务)救援队伍,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行动。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民政系统专职(义务)救援队伍必须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在当地政府或应急部门接管指挥前,组织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救援队伍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主动向事故发生地政府报告,及时取得当地救援队伍支持,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4.5 应急救援
现场救援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事发单位应成立专职或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职能范围内的应急救援行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并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汇报。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突发事件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由应急专家组牵头,组织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9 信息发布
根据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发布事故信息。
4.10 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势态得以控制,可能救出的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五、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民政部门、事发单位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件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发单位按照办理的各类保险(安全责任、工伤、意外伤害、财产等),依法向保险机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执行,配合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成立组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至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六、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在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报,1小时内书面报。
6.2 物资保障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应储备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装备、紧急救护装备等,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各镇街民政办应设立民政系统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统一预算,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
6.4 人员保障
全县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在相关部门支持下,定期开展突发事件防控的专业知识培训,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人员保障。
七、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根据不同的民政行业领域分类指导各行业领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级各类民政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7.2 宣传与培训
7.2.1宣传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要做好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培训
各镇街民政办要分类指导开展应急培训,民政服务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相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以前所下发的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莒南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莒南政办字〔2023〕2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莒南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信息报告
5.3 先期处置
5.4 现场应急处置
5.5 辐射应急监测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7 安全防护
5.8 应急终止
5.9 总结报告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6.2 培训
6.3 演练
6.4 应急保障
6.5 值班制度
7 附 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的一般辐射事故,指导全县范围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处置辐射事故。
分级响应,先期处置。根据不同辐射事故响应级别,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详见附件1。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省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省外发生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1.1 专项小组组成
县生态环境委员会下设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局长。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转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长为总指挥,副组长为副总指挥。
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小组,应急期间在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相关工作,负责应急期间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3.1.2 专项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省、市关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协调、指挥全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县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上级部门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的引导和监控工作。
3.1.3 组成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协调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当地政府发布信息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应急期间网络舆情监控,网络舆论引导和管控等。
县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等任务;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等。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3.2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承担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县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向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组织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综合演练。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业组,包括: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6个专业组。应急专业组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牵头,有关监测单位参加。承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承担搜寻放射源、划定隔离区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
医疗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医疗机构参加。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牵头,县公安局等相关辐射应急人员参加。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由县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参加。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生活保障。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可利用放射源在线监控平台等方式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域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辐射影响的事故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原则上,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经请示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辐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成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当事故发生风险已经解除,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指示,根据《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2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指示,根据《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3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指示,根据《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4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并转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听取事故发生原因、现场处理情况汇报,并及时向县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指挥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规定时间赶到指定地点,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处置。
(2)派出相关应急救援、监测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开通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向县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等情况;各相关组成部门保持与县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
(4)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申请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6)Ⅳ级响应工作应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5.2 信息报告
5.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工作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发现或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告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特殊情况下,辐射工作单位、事故发生地镇街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镇街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及时研判并上报。
辐射事故处置情况汇报应由牵头应急响应工作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送同级政府并向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汇报。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详见附件2)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详见附件3)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3 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3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当地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 现场应急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可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辐射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及时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等。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个体防护,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等。
5.5 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的技术支撑。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7 安全防护
5.7.1 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辐射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7.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5.8 应急终止
5.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5.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者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 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临沂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要重新备案。
6.2 培训
县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应急培训计划,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6.3 演练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提出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6.4 应急保障
各级财政负责落实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监测等公务用车,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6.5 值班制度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7 附 则
7.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7.2.1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7.2.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7.2.3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2.4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7.2.5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附件:1.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4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3年5月8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铁路高质量发展,维护良好的运输秩序和公平公正的运输市场环境,维护旅客以及货物、行李、包裹的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铁路运输服务及对其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遵循服务群众、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投诉、举报,组织调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争议。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建立健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运输服务设施设备,提高运输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运输服务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期盼,推动铁路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铁路运输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服务标准要求,做到安全、正点、可及、便捷、舒适、绿色。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运输服务设施设备,采取措施确保运输服务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并正常使用。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等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以及助残设备,方便行动不便旅客出行。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用于为旅客、托运人及收货人服务的站房、空间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不得违规改造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告的内容以及与旅客、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提供相应水平的服务。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化生产作业组织,旅客列车晚点时,应当及时通知旅客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服务,采取措施全力恢复正点,确保良好的运输秩序。
第十三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渠道向托运人、收货人提供办理种类、运输费用、在途信息等货物运输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货物、行李、包裹运输到达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旅客或者收货人领取。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并提高公益性运输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因地制宜改善设施设备条件,优化旅客列车开行方案,丰富服务举措,开好公益性“慢火车”,服务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旅客。
第十七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发挥高铁优势,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优化运输产品供给,大力发展高铁快运,提供快捷高效的物流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加强与道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企业的协调配合,完善联运设施,共享信息资源,规范联运服务,开展多种运输方式间的旅客联程运输,便捷顺畅旅客出行。
第十九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发展集装化运输,推广适用于多式联运的设施设备,推进应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多式联运运输单证、电子单证,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与道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企业共享运输信息,提升综合运输效率。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妥善做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护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权益,并确保应急情况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稳定。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支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铁路运输服务信用管理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制定并公布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组织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调查,收集群众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形成调查报告,反馈铁路运输企业整改。
第二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聘请特邀监督员监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特邀监督员可以从旅客、托运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群体中直接聘请,也可以面向社会招募。
特邀监督员可以通过亲身体验等方式收集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并向铁路监管部门定期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执行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受理、处理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情况;
(三)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
(四)对铁路监管部门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被检查单位、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并现场与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确认检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确认检查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依法向被处理对象说明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被处理对象的陈述、申辩,告知被处理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信息库,如实记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信息,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分为运输服务质量重大问题、运输服务质量较大问题和运输服务质量一般问题,具体标准由国家铁路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公告以下事项:
(一)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调查、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情况;
(二)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三)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情况。
第三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邀请铁路运输企业和特邀监督员代表,定期组织召开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分析会。
第三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谎报、瞒报有关信息,不得干扰、阻挠和拒绝。
第三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每年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处理情况等。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工作数据、资料的统计和收集,依法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相关数据资料。
第三十四条 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可以就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向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投诉。
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铁路监管部门申诉。铁路监管部门对申诉涉及的事项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市场监测评价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统一受理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就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向国家铁路局的投诉、申诉及建议。
第三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铁路运输企业存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应当责令改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依法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莒南建发〔2023〕15号
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莒南中油一达燃气有限公司、大店中孚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供应)站、局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做好我县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确保在发生各类燃气安全事故时,能迅速、有效的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灾害等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燃气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定本预案。现将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城镇燃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我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燃气企业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理有力的应急体系,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县住建局、燃气经营企业二级应急处置体系。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主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城镇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1.4事故分级
各类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Ⅱ级) :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Ⅲ级):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Ⅳ级):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5分级应对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莒南县行政区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应由莒南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燃气事故。
燃气事故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燃气事故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并报请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我县应对能力的较大事故,在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一般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应对,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应对辖区内各类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
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超出县委、县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必要时请求市委、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的组成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工作有关制度及办法,在县政府领导下,设立莒南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发改、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局、交通、卫生、应急、信访、市场监管、气象、县广播电视台、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由各燃气企业应急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和协调。
2.1.2指挥部职责
(1)具体组织指挥城镇燃气行业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根据县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资源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3)及时掌握城镇供气情况并进行科学分析,向县政府报告供气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负责落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保障资金;
(5)负责审定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信息的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城镇燃气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指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 县发改局:负责将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阻挠燃气安全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督、维护事故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
(4)县住建局:掌握城镇燃气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城镇燃气企业组织抢修;做好城镇燃气事故预警预测工作;指导、监督城镇燃气企业落实城镇燃气应急预案、抢险方案;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参与事故调查或根据县政府委托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县财政局:负责城镇燃气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6)县工信局:负责统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助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通信企业建立联系机制;协调组织电力供应调度。
(7)县卫健局:负责协调组织开展人员救护治疗工作,参与事故卫生技术调查处理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处置抢险抢修及其他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9)县信访局: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做好城镇燃气企业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
(11)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情况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提供发生突发事件区域的气象情况资料。
(12)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城市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宣传报道。
(13)县供电公司:负责优先做好保证城镇燃气用电及影响城镇燃气的所辖电力故障抢修工作;协助燃气企业制定用电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
2.2.1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
设立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指挥和协调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主 任: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副主任: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
成员:县住建局城建科科长,县住建局安全科科长、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等;各燃气企业领导及应急队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
联系电话:0539-7312468、7312467--8280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根据县政府和市住建局的部署和要求,建立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本地区城镇燃气重大安全抢险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镇燃气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和市住建局报告、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按照县政府和市住建局要求,调集人员、设备赴外地开展救援抢险;组织预案的拟定、修定工作;开展事故抢险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燃气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设备档案;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指挥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2.4县级燃气抢险队伍建设
(1)县级燃气抢险队伍的组建
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县级燃气抢险大队,设大队长1名,下设3个应急分队,分别由3家城燃企业组建。每个分队设分队长1名,按企业规模配备相应的队员,队员按照分工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器材、物资。
(2)燃气抢险队伍的职责
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对燃气突发事件进行快速处置。
2.3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挥小组报告,并立即进行抢险。日常应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工作。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调集人员、设备赴外地开展救援抢险。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确定预警级别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特别严重事件预警(红色)
(1)大型燃气厂站、城镇燃气高压、超高压管道及设施等重点燃气设施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城镇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公共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地震部门发布省内发生6级(含)以上地震灾害信息,地质、气象、人防等部门发布省内可能发生影响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其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严重事件预警(橙色)
(1)各类燃气厂站,城镇燃气次高压、中压干线及设施等重点燃气设施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城镇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集贸市场、餐饮场所、单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地震部门发布省内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灾害信息,地质、气象、人防等部门发布省内可能发生影响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其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较大事件预警(黄色)
(1)城市次要道路、小区道路地下燃气管道,架空燃气管线或城市多层建筑内燃气设施,居民住宅区楼栋调压箱等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等“九小”场所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一般事件预警(蓝色)
(1)燃气管道、燃气设施设备场所发生少量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组织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3.2发布预警信息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或重点区域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可视情提高预警级别。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燃气企业迅速到达现场,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件发生现场,对现场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开展加密观测,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4解除预警措施。
当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限制措施,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5其他预警情形
对可预见影响燃气运行的事件,燃气企业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燃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2情况报告
(1)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警,报警方式包括公安110、消防119、市长热线12345、市政服务热线12319、县住建局值班电话0539-7312468、各燃气企业抢险抢修服务热线等。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简要经过,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情况、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2)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3)各燃气企业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和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根据需要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抢修力量到达现场核实情况,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相应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生产安全事故在可控范围内的,要立即实施处置。
(4)重特大事故,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逐级省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接到省、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4.3响应行动
4.3.1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3.2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指挥部办公室、事故所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指挥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发生城镇燃气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本预案,并将情况上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3.4应急支援。当燃气系统事故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县政府或市住建局支援时,由指挥部向县政府、市住建局报告请求支援。
4.3.5信息发布。城镇燃气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对城镇燃气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应急终止
应急结束由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建设局报告。
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保障工作
6.1制定预案
各燃气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6.2开展宣传
各燃气企业,要按照县政府和县住建局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6.3应急储备
组织好三支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一是由燃气企业专业抢险队伍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的抢险力量;二是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的专家咨询力量;三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住建局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燃气一般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交换信息以及应急管理力量。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县住建局负责本预案制定、修编等工作。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7.3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2023年6月21日起实施。
1、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起草部门:县审计局)
2、莒南县水文管理办法(起草部门:莒南水文中心)
3、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起草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起草部门:县审计局)
2、莒南县水文管理办法(起草部门:莒南水文中心)
3、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起草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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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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