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
一年来,全镇教职员工不断深化改革,勇于创新,扎实工作,无私奉献,在师资队伍建设、班级管理、技能大赛、教学竞赛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在第三十九个教师节来临之际,决定授予尹相云等56名优秀教师、曹春蕾等30名优秀班主任、王修彩等1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表扬的教师再接再厉,戒骄戒躁,开拓进取、再创佳绩。希望全镇广大教职工要以先进人物为榜样,大胆创新,勇于实践,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为筵宾镇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23年筵宾镇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
工作者名单(96名)
莒南县筵宾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9日
附件:
2023年筵宾镇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
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一、筵宾镇优秀教师(56名)
尹相云葛洪波滕书霞刘彦彩徐淑铭李玲玲葛成华 徐田雨许艳红唐才婷刘 娇葛瑞玲宋珮云崔 萍
宋金蕾王 彪王永芹季秀颖赵晓梅吴小丽孙德云 徐恒勇张 红徐友红陈晓凤王诗若李彩霞丁明磊 薛理芳文秀彩孙 萍薛 兰董文艳高 健付信玲 郝芳婧李 洁孙晓霞张晓丽宋 晓陈园园石 蔚 滕朝霞卞梦皎赵丽君解中源徐树明姚金慧范凤菊 范晓青于金帆丁振翠郁有娜付振华刘玉玉姚福珍
二、筵宾镇优秀班主任(30名)
曹春蕾蒋 芳赵小兰姜馨雅徐迎迎李静珠孙庆庆 汲娟娟蒋丽萍朱礼粉赵 燕李凯旋刘保岐孙崇霞
李太传孝春晓林 东徐 敏文 雪曹现波庄亚楠 刘永兰张玲玉徐崔颖王乐允刘怀文卢立新王秀良 姚玉生孙国轩
三、筵宾镇优秀教育工作者(10名)
王修彩徐淑杭张召娟徐 清尹守明文 鑫季兴开
文立群徐洪玉姚贵鑫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各企业:
《文疃镇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疃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0日
莒南县文疃镇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文疃镇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文疃镇负责处置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文疃镇发生的下列事故类型:
1、企业生产作业导致的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2、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
3、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4、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
5、其他安全事故。
辖区内可能出现公路交通运输事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建设施工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民爆物品事故,粉尘爆炸事故、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人员密集场所踩踏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电力、通讯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事故,河流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件等。社区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承担着各种商业、文化娱乐、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交通运输、体育、宗教等,公共场所人群高度密集,一旦发生灾害,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城市公共场所容量不足,设施陈旧,安全隐患多,安全管理手段缺乏,人们安全意识淡薄,进一步加大了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风险。
根据文疃镇的总体规划,按潜在危险目标严重程度,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涉爆粉尘作业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为文疃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重点。
1.2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之外的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1.3组织机构及职责
参见莒南县文疃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应内容。
1.4事故预警、发布、响应和解除
1.4.1 预测与预警
1、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订监测计划,广泛收集本行政区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
2、镇应急指挥部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发生的事件趋势进行预测。
3、镇应急指挥部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认定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很大的,镇政府必须在1小时内向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主要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1.4.2 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变化状况、事故险情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进行预警。按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将预警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级别。
1、蓝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事故,可能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故,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事故,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1.4.3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及以上预警由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发布或解除,镇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应急管理部门按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预警进行发布与解除。
2、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莒南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莒南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应规定报临沂市和山东省应急指挥中心,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1.4.4 预警响应
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对事故应急响应进行分级,明确分级响应的基本原则。
1、蓝色及以上级别预警响应:莒南县(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事发地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人员到岗,确保通信畅通,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
2、镇政府建立相应的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日常接警工作。镇政府相关部门监测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时,应立即核实、研判,迅速初步确定预警级别,由主管领导确定是否报告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和转报工作。
1.5 事故应急响应
1.5.1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程序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开始,应急响应程序见图1-1。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及时对事故影响范围进行预测,并将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如居民点)迅速报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制定保护方案后,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应立即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至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市政府。
一般以下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启动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乡镇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
启动一级响应由文疃镇党委和镇政府决定,由镇政府镇长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
启动二级响应由镇政府决定,由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突发事件,根据实际情况或有关领导批示、指示,或应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直至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指挥。
1.5.2预案启动
本专项预案启动见综合预案“3运行机制”。
1.5.3启动程序
当所发生的事故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
1、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
2、通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制定救援方案。
3、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支援工作。
4、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5、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1.6现场处置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域、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实施。
根据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品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述如下。
1.6.1生产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物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线。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线,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县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说明并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尽量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1.6.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生产车间、仓库、配电间等)。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易燃气体、易燃液体、自燃物、电气火灾等)。
(3)确定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莒南县及文疃镇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1.6.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烟花爆竹爆炸、粉尘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二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1.6.4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
①首先应查明泄漏物质的品名、性质,危化品泄漏的原因、设施等状况,制订相应的抢险措施。
②救援人员应当根据危化品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器具。易燃易爆物质的泄漏,应配备防静电防护服、工具,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防爆通讯设备除外)。有毒物质的泄漏,应配备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专用防护服。腐蚀性液体的泄漏,应当配备防酸服、防护面具、护目镜。
③事故现场应设立隔离区,在该区域内除事故抢险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域人员的撤离。根据事故发生的部位、物质的性质、泄漏原因等,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选用合适的材料和方法堵漏,切断或控制泄漏源。
④根据泄漏部位,确定堵漏措施。
⑤泄漏物质的处置:防止泄漏物质扩散,用砂土等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然后把泄漏出的物料抽入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气体的泄漏只能采取稀释的办法。
⑥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⑦有毒有害泄漏物如流入居民用水内河、农田、长江引起水污染及农作物危害,应及时通知环保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抢险。
⑧泄漏废物处置。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露、火灾爆炸处置
①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化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②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的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③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④先控制,后消灭。针对危化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燃烧面积大的特点,采取统一指挥、堵截火势、防止蔓延、分割包围、重点突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⑤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
⑥装运易燃液体火灾事故处置
A、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槽罐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B、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救,用水冷却罐体。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或泡沫扑救,用水冷却罐体。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用水冷却罐体。
C、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采取防护措施。对于特殊物品的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考虑到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范围的局限性,在扑救毒害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隔绝式空气面具。
D、扑救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液体火灾,必须注意计算可能发生沸溢、喷溅的时间和观察是否有沸溢、喷溅的征兆。一旦现场指挥发现危险征兆时应迅即做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失。扑救人员看到或听到统一撤退信号后,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E、遇易燃液体槽罐泄漏着火,先切断火势蔓延方向,迅速准备好堵漏材料,然后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为堵漏扫清障碍,其次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
F、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未经消防、应急管理、交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
1.6.5液氨泄露泄漏现场处置措施
(1)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县,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
(2)3级泄漏: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不可流入雨水下水道系统。
(3)2级泄漏:停止设备,控制泄漏源。用泵转移至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4)1级泄漏:构筑围堤,尽可能控制泄漏源,在得到应急总指挥指令后请求外部救援机构支援。
(5)医疗救护组立即对脱困的受伤人员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理。如伤势严重,应急指挥部拨打120,警戒疏散组将120急救车带到事故现场,由120将受伤人员送到莒南县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处理。
(6)清理现场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1.6.6急性中毒事件现场处置措施
(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现场救援时首先要确保工作人员安全,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公众健康受到进一步伤害。现场救援和调查工作要求必须2人以上协同进行。
(2)急性中毒事件现场处置要点
①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②明确中毒窒息缘由(有害气体的来源)及危险部位,迅速撤出灾区人员,抢救遇险人员。
③明确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
④严格控制危险区域内的一切火源。
⑤及时撤出有害气体威胁区域的人员,准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⑥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1.6.7粉尘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1)如果发现可燃物起烟或火苗时应立即发出预警信号。一旦发生粉尘爆炸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大声呼叫,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而后逐级上报。
(2)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所有电源开关,扑救火灾,并迅速汇报处置小组组长。组长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展开扑救工作,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3)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部门应急救援队员前往事发点进行救援处理,同时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通知现场及附近无关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
(4)公司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确认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级别或申请厂外应急救援。当事故严重时,应直接越级报告情况。
(5)抢救、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配戴好防毒面具,坚持优先救人,即“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当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在外部救援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之前,不得自行停止救火工作,同时应防止火焰蔓延到相邻生产设备、控制设备和电缆等设施。
(6)当事故超出企业自救能力时,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7)当消防队到来后,将事故情况向消防队说明清楚。应急队员服从消防队的指挥。如事故扩大有危及生命危险时,参与应急的队员应尽快撤离到安全地方。
(8)如事故扩大危及到周围人员安全时,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友邻单位、过往行人在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下,向上侧风方向的安全地带疏散。
1.6.8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1)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发现作业人员发生意外时立即向当班主管(或项目负责人),当班主管立即汇报部门经理,部门经理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汇报。
(2)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各应急小组准备好相应的救援装备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应急小组赶到事故现场后,通过监护人迅速摸清现场情况,如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情况,可能出现的伤害等,迅速疏散闲杂人员,设立警戒区域,综合分析事态,确定合适的应急救援行动。
(4)保障小组做好进入有限空间救援前的各项工作,如气体检测、通风、能源切断等。
(5)应急救援小组队员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如穿好防护服、佩戴好SCBA、系好安全绳等)后进入有限空间,将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受伤害人员撤离有限空间。
(6)医疗救护组立即对脱困的受伤人员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理。
(7)如伤势严重,应急指挥部拨打120,警戒疏散组将120急救车带到事故现场,由120将受伤人员送到莒南县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处理。
1.7现场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组织疏散居民返回居住地,转入正常工作。
1.7.1善后处理
现场清理、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等工作,由事故单位按照预案确定的程序及生产工艺的要求进行。
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查明事件经过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1.7.2应急恢复
镇应急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2.信息发布、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论。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莒南县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1、新闻报道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4、善后处理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指挥及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镇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汲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3.保障措施
3.1队伍保障
1、镇政府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为文疃镇制订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危机管理等提供决策意见咨询和建议;参与突发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建立以莒南县消防大队、镇政府民兵应急排、片区的应急队伍;相关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镇应急指挥部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准备情况。
3、一旦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全力以赴、争分夺秒的救援,防范事态扩大,消除次生灾害,努力减少损失。
4、在充分发挥基本抢险队伍作用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5、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3.2装备保障
镇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装备的调配,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消防设施、防污材料等救灾装备和储备物资开展救援。应急救援储备资源不足时征用备用救援装备,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现场应急指挥部利用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快速准确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把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组织到最有效部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科学合理调配,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3.3基础设施及信息保障
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应急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生产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交通、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道路、水、电、气、通信等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灾后恢复。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3.4物资与运输保障
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结合城市物流业的发展,合理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网络;根据救援需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生产调拨、紧急供应和运输保障。安全保卫组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相关地区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3.5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护人员配合组成的医疗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情况严重紧急时向莒南县卫生健康局、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并由莒南县卫生健康局、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建救护队伍,将职业中毒、烧伤等伤员安排至相应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后,立即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省、市、县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镇级医疗救护人员积极做好配合,服从调度。
3.6资金保障
企业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与监控设施必要的资金准备。对文疃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管理(日常办公、演练)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文疃镇财政所列入财政预算。
3.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线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社区保安队伍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
3.8社会力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4.培训与演练
4.1应急培训
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并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将防灾减灾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同时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由专业部门负责培训。
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村、企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应急业务培训。有关部门、片区、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2应急演练
镇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事件或专项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应急演习前应编制好演练计划。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形式。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演练结束后,各相关机构、部门和参演人员要做好演练总结点评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机制和演练计划,并作为预案完善的依据。
5.奖励与责任追究
5.1奖励
对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2责任追究
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指挥机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6.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
镇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6.2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救援预案报莒南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3维护和更新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如遇法规标准更新或预案演练后总结评审认为有不妥之处,应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文疃镇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附则
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2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莒南民发〔2023〕2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莒南县“精康融合行动”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民政局 莒南县财政局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莒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精康融合行动”推进方案
根据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确定我县为市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县之一,结合我县实际,拟搭建覆盖全县的社区康复平台,设立精神康复科,探索建立日间病房,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作为增进残疾人福祉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丰富设施供给、规范照料服务,通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探索建立残疾人照料服务工作机制,创新可持续、可复制服务模式,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搭建社区康复平台。根据康复需求,搭建社区康复平台,与社区建立初步搭建意向,由社区提供场地,由莒南县心理医院提供具体人员服务,在城市社区内设:心理治疗室、活动室、阅览室、舞蹈室、日间照料室、社会实践室等功能区域,形成品牌引领效应。在乡镇区域,依托乡镇残联如康家园,提供社区康复服务,如康家园房间及设施配备较为齐全,交通便利,有一定的群众影响力和康复基础,有利于康复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乡村优势,与县城社区康复点城乡联动,因地制宜,各具特色。
(二)设立精神康复科。在莒南心理医院门诊楼一楼设立精神康复科,依托心理医院“心灵驿站”“康复治疗中心”“社会功能康复中心”等专业科室,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本项目前基本都已具备完成,后期整合及设备更新预算5万/年。
(三)设置日间病房。在莒南心理医院病房楼一楼设置日间病房,依托病区完善的设施打造日间病房区,设有护士站、餐厅、卫生间、浴室等基本用房,配备电视、网络、床单元等生活设施,家属白天可将患者托管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与照护,夜间接回,保障患者白天的生活与康复,更加安全与放心。依托病区成立日间病房,投资小,人员可兼职,减轻后期运营压力。本项目投资预算5万元,用于整合与相关设备升级。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单位确定。经走招投标程序,中标单位为莒南县心理医院。
(二)组织开展。开展时间为2023年3月-2025年12月。开展内容。一是让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后能尽快的融入社会,发挥自己的人生价值,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二是让患者康复的同时,学会生活技能,快速融入社会,变得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重塑美好的多彩人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按照民政部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市民政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处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资源整合。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及时沟通协调财政部门、卫健部门、残联充分利用各部门资源,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民政部门要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广泛开展。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使用现有资金,用于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畅通绿色转介通道。残联部门要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维护精神残疾人康复权益。
莒南医保发〔2023〕10号
县医保中心,县教体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退养民办教师医疗保险待遇测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莒南县医疗保障局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退养民办教师医疗保险待遇测算标准
为做好退养民办教师医疗保险待遇测算工作,建立规范统一的测算标准,保障退养民办教师权益,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退养民办教师落实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莒南政办字〔2023〕19号)要求,制定本测算标准。
一、测算办法
(一)补助标准。退养民办教师医疗费补助金额为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之间的差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分别按退休职工待遇测算后,扣除已报销的居民医保费用,为个人需要补助的费用金额。计算公式:补助金额=按退休职工测算的报销金额-居民医保已报销金额。
(二)医保目录。自2023年以来,国家、省市医保局对医保药品、耗材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设施目录等进行了多次调整,在测算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时,无法实时还原当时的医保目录范围,因此在测算时按医保系统统计数据为准,不再对纳入统筹支付的范围进行还原。
(三)测算方法。退养民办教师住院与门诊慢特病医疗费按退休职工医保待遇进行测算时,具体要求如下:
1.年度封顶线。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为18万元;18万以上的费用纳入大额医疗救助报销,年度封顶线为50万元。政策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万元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年度封顶线为20万元。门诊慢特病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封顶线。
2.异地就医费用。2023年1月1日(含)后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省内就医取消备案,省外就医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市外就医的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均为5%,省外就医未按规定备案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0%;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待遇均执行市内规定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住院待遇执行市内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起付线和年度支付限额均与市内合并计算。
3.普通住院费用测算。按职工医保普通住院标准计算起付线与报销比例。计算公式:统筹支付费用=(费用总额-自理-自费金额-超限价金额-起付线)*报销比例。
4.门诊慢特病费用测算。按照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标准计算起付线与报销比例。计算公式:统筹支付费用=(费用总额-自理-自费金额-超限价金额-起付线)*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
5.大额医疗救助。计算公式: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基金=(纳入统筹支付费用-18万元)*大额救助报销比例。
6.大病保险待遇。计算公式:职工大病支付=(现金支付-自理-自费金额-超限价金额-起付线)*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7.个人账户待遇。个人账户补贴已纳入生活补助进行补偿,本测算标准不再计算个人账户待遇。
8.其他。职工长护险待遇由第三方商业机构承办,因此长护险待遇不再进行补助;其他待遇差异暂不进行补助,视政策调整情况再行研究决定。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验证材料: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
(二)医药费用材料:已经在医疗机构办理直接联网结算的,差额计算采用医保系统数据;未直接联网结算的,需先办理手工报销录入医保系统后再行测算,无需提供有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退养民办教师医疗保险待遇测算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次年3月份开始统一测算上一年度的个人补助差额,相应人员名单与办理材料由县教体局于每年2月份统一收集,县医保局与县教体局共同组织人员测算后由县教体局组织支付。
莒南医保发〔2023〕13号
各科室、医保中心:
现将《莒南县2023年基本医保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2023年基本医保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省、市医保局工作要求,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巩固全民参保成果,营造自愿参保、积极参保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医保局《关于印发临沂市2023年基本医保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定于2023年9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基本医保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月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本医保参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全民参保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坚持正面舆论引导,向群众充分展示医保惠民的工作实效和群众享受的政策红利,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巩固现有参保成果,稳定医保基金基本盘,为推动形成全民参保舆论引导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舆论引领和社会支持。
二、活动主题
全民医保手牵手医保护航心连心
三、活动时间
2023年9月份
四、宣传内容
(一)基本医保参保政策。
(二)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三)困难人员、大学生、新生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四)年度待遇政策调整要点。
(五)不参保给个人、家庭带来经济财产损失的风险。
五、活动形式及宣传渠道
(一)宣传启动活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每年9月份为参保集中宣传月。9月初,县医保局将统一开展集中宣传月启动仪式,加强对医保政策的集中宣传,发动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群众广泛参与,全面提高社会各界参与度。
(二)组织发放宣传材料。制作主题横幅、印刷宣传海报、宣传视频、明白纸等宣传材料,内容主题鲜明、导向正确、创意新颖、在经办服务大厅、医疗机构、医保工作站(点)等悬挂发放。
(三)开展宣传活动。依托经办服务大厅、医保服务站(点)、定点医药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放宣传材料。利用电视、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多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渠道,加强宣传推广。
(四)开展医保政策宣讲活动。通过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四进”活动,进行全方位、全时空、全过程宣传,引导社会层面的广泛关注。积极与群众面对面交流,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切实提高医保政策知晓率,进一步激发人们对“基本医保”的参保热情。
六、工作要求
活动期间,要围绕“全民医保手牵手医保护航心连心”主题,明确推广主题,细化宣传内容,切实做好集中推广活动。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和支持,联合宣传、财政、人社、税务、卫健、教育等部门共同组织推广活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统筹规划,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做好风险研判,制定应急预案,推动宣传月活动稳步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回应关切。在内容上,要精心设计宣传口径、宣传材料、宣传方式,突出重点人群、重点政策,提高宣传推广效果。特别是回应参保群众对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问题的关切、耐心细致解读。在形式上,要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综合运用“报、网、端、微、屏”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全方位、多渠道介绍参保扩面内容。
(三)及时总结,形成机制。活动期间,要认真总结宣传月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经验信息和典型案例材料,及时宣传推广。同时,要建立全民参保宣传常态长效机制,扩大宣传覆盖面,做到政策宣传“横到边、纵到底”。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
近年来,电竞酒店行业快速发展,在满足群众需求、扩大消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接待未成年人等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切实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政治站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和有关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并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肩负的重要职责。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既要坚决管住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问题,又要秉持包容审慎原则,合理引导电竞酒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加强底线管理,严禁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
(三)明确业态属性。本通知所称的电竞酒店是指通过设置电竞房向消费者提供电子竞技娱乐服务的新型住宿业态,包括所有客房均为电竞房的专业电竞酒店和利用部分客房开设电竞房区域的非专业电竞酒店。电竞酒店每间电竞房的床位数不得超过6张,计算机数量和入住人员不得超过床位数。
(四)严禁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
三、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五)设置禁入标志。专业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酒店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非专业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相近楼层集中设置电竞房并划定电竞房区域,在电竞房区域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前台显著位置和客房管理系统明示电竞房区域分布图。鼓励非专业电竞酒店经营者对电竞房区域进行物理隔离、电梯控制,防止未成年人擅自进入。
(六)履行告知义务。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预定、入住等环节明确告知其电竞房区域不接待未成年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开展客房预定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电竞房区域不接待未成年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电竞酒店提示信息。
(七)落实“五必须”规定。电竞酒店非电竞房区域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五必须”规定: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案;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案;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八)实施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设置禁止未成年人登录计算机、消费时长提示等功能,并通过网络技术措施服务提供者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电竞房分布、设置禁止未成年人登录功能以及阻断登录情况等可查询信息。
(九)实施图像采集技术措施。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大厅、前台、通道、电竞房区域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内的合理位置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设置采集区域提示标识,加强检查值守,发现有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电竞房区域的,要及时劝阻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图像采集信息应当依法留存,不得不当披露、传播,并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等部门检查电竞房时提供查询。
(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有未成年人违规进入、未实名登记擅自进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分别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辖区内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实施监督检查,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四、加强协同监管,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十一)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电竞酒店未成年人保护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执法联动等工作,引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止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要求,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及时通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未落实实名登记及“五必须”规定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二)严格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或者未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十三)严格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电竞酒店非电竞房区域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未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予以处罚。电竞酒店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罚,并对非法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电竞酒店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培训教育,探索开展本领域的信用评价、服务等级评定工作,引导经营者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
(十五)加强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可以依法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反映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情况;鼓励和支持电竞酒店入住人员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线索。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电竞酒店摸底排查工作,摸清辖区内电竞酒店的企业名称、类型、住所、电竞房数量、计算机台数等情况,并于2023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2023年8月3日
(来源:公安部官网)
莒南综执发〔2023〕40号
各科股室队中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是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违法案件的集体组织,主要对以下六种类型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案件会审:
(一)应当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案件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二)案情复杂、有重大违法行为或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
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在市、县或在各执法中队执法过程中影响较大的案件;
2、涉及多部门职责,定性存在分歧的案件;
3、跨区域需要协调处理的案件或问题;
4、符合听证程序要求的案件;
5、采取罚没处罚或强制措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或其他社会后果的;
6、其他重大复杂、各执法中队难以处理的案件或疑难问题。
(三)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四)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案件;
(五)拟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决定的。
三、案审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局长任案审会主任,局党组成员任副主任,执法大队班子成员及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等相关业务科室为成员,案件承办中队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案审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列席会议或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参加人员必须达到案审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对案件进行审理讨论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案件审理须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记录在案。
五、政策法规科负责案审会日常工作,组织提交需由案审会审理的案件基本材料,记录好会议讨论的内容和决议,做好存档备案;相关办案中队负责汇报提交审理案件的基本案情。
六、经案审会主任授权,罚款数额较小不需提交案审会讨论的案件,由分管副局长及相关科室、中队讨论决定,报案审会主任同意后,承办科室、中队具体执行。
七、案件承办科室、中队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案件处理审批表并进行提交,政策法规科对提交的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案审会审查。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案件是否为本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否明确;
(四)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定性是否准确;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经政策法规科审核不符合法律要求和程序的案件,退回原承办科室、中队进行改正。
八、对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违法案件,在案审会未作出决定之前,承办科室、中队应当将违法行为控制在停滞状态。案审会审理后,承办科室、中队应按照案审会的决定依法处置或执行。
九、案审会会议,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会议议程;
(二)政策法规科汇报提交案审会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承办科室、中队汇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等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勘验的基本情况、采集证据的基本情况(含视频证据,包括有参照物的远景及能显示案件基本性质的近景照片或视频资料)、当事人的意见和确定免除、从轻、从重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情况;
(四)案件承办科室、中队对案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五)案审会成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承办中队询问,同时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意见;
(六)由政策法规科提出案件处理审核意见;
(七)案审会成员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
(八)副主任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
(九)主持人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讨论结束后宣布会议决定。
十、案审会召开之前1日内,政策法规科整理需提交案理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会同案卷材料提交案审会。案审会原则上在3日内进行研究,会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集体决定并通知承办中队。特别复杂、分歧特别大的案件经案审会主任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时,案审会主持人可视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退回科室、中队重新调查取证;
(二)请示县司法部门后决定;
(三)报请县政府决定或牵头处理。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会会议讨论决定:
(一)确需变更上次会议审理决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的;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违法,退回承办中队重新调查的;
(四)其他需要再次做出决定的。
十二、案审会会后,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根据会议参加人员、审理内容、做出决定等情况整理出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后存入案卷档案。
十三、经案审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各科室、中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理结果3日内报送案审会。
十四、重大、复杂的有关案件材料15日内报送政策法规科备案。
十五、对故意隐瞒案情、事实、证据或违法情节,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案件审理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
十七、参加案审会会议的委员和案件承办人,应对审理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泄漏案件讨论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纪律处分。
十八、违法案件未按照本工作制度进行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莒南综执发〔2018〕53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村,镇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做好我镇“九小场所”安全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九小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标准
(一)整治范围。
小商店、小餐馆、小网吧、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小培训机构、小诊所、小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具有类似生产经营活动性质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统称为“九小场所”)。
(二)整治标准。
1.安全疏散方面。疏散逃生通道数量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55037—202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用于紧急逃生和应急救援的窗口应保持畅通,不得被障碍物阻挡。
2.防火分隔方面。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可燃物;明火厨房与其他区域应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门(窗)进行分隔。
3.建筑装修装饰方面。建筑结构和用途应符合建筑防火技术标准(GB55037—2022)要求,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
4.消防设施器材方面。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按国家标准(GB55037—2022)进行配备,并应确保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挪用、遮挡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固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5.用火用电用气方面。不得擅自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不得在建筑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室内等区域对电动自行车、拆卸的蓄电池等进行充电。燃气使用区域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6.应急处置能力方面。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常用消防器材。
二、工作措施
(一)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以片区为责任主体,以村为单元,组织辖区包村干部和村两委、网格员等群防群治力量,逐片区域、逐条街道、逐个场所开展全覆盖排查检查。坚持边查边改、边改边查,建立问题、措施、责任台账,落实“查、改、督、销”闭环机制,确保问题隐患按期销号整改。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分级执法、精准执法、专业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超范围经营、擅自扩大经营面积以及改变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室内违规电气焊动火作业,坚决杜绝小问题引发大事故。
(三)落实物防技防措施。在使用燃气的小型餐饮场所全覆盖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加快推进“九小场所”集中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切实夯实“九小场所”安全基础。
(四)深化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微信、村喇叭等渠道,加大安全知识普及,强化电动自行车火灾、燃气事故、电气火灾等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切实以血的教训唤起群众对安全的认知。鼓励社会公众对“九小场所”安全重大风险、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加强培训演练。以村为单元,全面开展“九小场所”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从业人员熟知“三清三关”要求(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物,离人关闭火源、电源、气源),具备“一懂三会”自防自救能力(懂本场所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三、工作要求
(一)压紧靠实责任。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和具体举措,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认真做好对群众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派出所、消防办、村镇建设服务站、镇教委、民政所、企业办、应急办、市场监管所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健全体制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建立并细化督查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形成问题整改长效工作机制。
联系人:刘发华,17305499277;
邮箱:zbyingji@163.com
(2012年4月9日司法部令第124号公布 2023年7月11日司法部令第148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过程中,对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第十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转交申请。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等;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系公民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二)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其他法定条件。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异地核查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核查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
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协作函件,说明基本情况、需要核查的事项、办理时限等。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协作的,应当及时向请求协作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符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
第二十条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同时函告有关办案机关、监管场所。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时限内,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指派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依法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本所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对于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指派律师的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数量、专业特长、执业经验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到指派后,应当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自安排或者收到指派之日起五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但因受援人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已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接受委托辩护的,律师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承办
第二十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依法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阅读能力的,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对于通知辩护的案件,律师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刑事代理、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但因受援人原因无法按时约见的除外。
法律援助人员首次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时,应当告知下列事项:
(一)法律援助人员的代理职责;
(二)发现受援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其申请方式和途径;
(三)本案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
(四)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情况,收集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
法律援助人员认为需要异地调查情况、收集材料的,可以向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向调查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
第三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帮助受援人通过和解、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第三十三条对处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在办案期限内依法完成会见、阅卷,并根据案情提出辩护意见。
第三十四条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发表意见、举证、质证;庭审结束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会见或者约见受援人、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件主要事实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询问,并制作通报情况记录。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
(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第三十七条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办案机关。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案件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办理。
第三十九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于三日内,发送受援人、通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并函告办案机关。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办理。
第四十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材料。
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日;审查起诉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审判阶段以承办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其他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
第四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结案归档材料齐全规范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指派等材料以及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中期间开始的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由司法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12年4月9日公布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同时废止。
(来源:司法部网站)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水平,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提升工程消防质量监管水平,逐步建立工程“大安全”观念,形成工程质量监管“一体化”“一盘棋”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消防施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工作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同时对消防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查验,建设单位对查验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一并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
(二)设计单位对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变更,涉及消防工程的设计变更应进行施工图审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
(三)施工单位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具有防火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四)监理单位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实施工程监理,应将涉及的消防工程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落实消防工程材料、产品质量、现场消防施工监管责任。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五)落实技术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确保审查合格文件没有违反强制性条文和重要条文情况;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审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且设计变更审查不得侵害产权人合法权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机构要如实反映现场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形成闭环资料,确保报告与现场的一致性,同时相关纸质、视频等原始记录需长期留存备查。严禁在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或失实的查验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严禁出具虚假意见书或报告,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消防技术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要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对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签章确认。
二、强化消防工程施工过程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将消防工程纳入监督交底和日常监督管理范围,与工程质量监督统一实施或者联合实施,实现一体化推进,加强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监督,建立配套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一)将消防工程纳入闭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与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衔接联动,加强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衔接,推动工程施工闭环管理。
(二)重视隐蔽工程监管。消防施工过程中涉及主要构配件(原材料)、线路管道、建筑节能(含保温隔热)、消防设备设施、装修材料等重要隐蔽工程部位和关键环节,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隐蔽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记录。
(三)建立施工过程监管机制
1.质量行为监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消防检测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所使用的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消防设施性能检测、系统功能调试(含联调联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2.实体施工质量监督
(1)施工放线定位阶段。重点对建筑防火间距等总平面布局,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出入口、防火间距、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消防功能用房、人员密集场所、高火灾风险性部位以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平面布置,消防安全疏散相关尺寸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并做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主体结构(含地下室)施工阶段。可结合工程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抽查一并开展消防工程质量抽查,重点对墙(包括防火墙、承重墙、防火隔墙等)、柱、梁、楼板、疏散楼梯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钢结构及木结构的防火保护,预留预埋管线材质、管径及燃烧性能,设备基础等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并做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屋面及内外装修施工阶段。重点对建筑外墙、屋面保温系统设置及所使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建筑外墙装饰的防火性能,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及装饰层之间空腔的防火封堵,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及其对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的影响,用电装置防火性能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并做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4)设施设备安装阶段。重点对防火及防烟分隔,安全疏散及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各类管道贯穿楼板及墙体防火封堵,消防产品材料燃烧性能,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检验检测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并做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室外工程施工阶段。重点对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室外部分、天然水源及市政供水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并做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高度重视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范围,推动消防施工与工程质量管理协同推进,逐步建立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压实工程项目各方的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相关要求开展施工。强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依法移交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大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培训和宣贯,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及监督人员的消防知识和政策培训教育,着力提升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和专业技术能力。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8日
(来源:临沂市住建局官网)
莒南水字〔2023〕4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部署,依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全市市级以上重要饮用水名录的通知》(临水资〔2023〕1号)精神,现将全县8处县级以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予以公布。
莒南县水利局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综执发〔2023〕29号
各科股室队中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化“城管进社区 服务走在前”活动打造“三联三送六行动”服务品牌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化“城管进社区服务走在前”活动打造“三联三送六行动”服务品牌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强本领、优服务、提形象”专项行动部署,结合领导干部“下基层、沉一线”工作安排,针对全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深化“城管进社区服务走在前”活动,打造“三联三送六行动”服务品牌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建立一支综合服务队伍
成立由局班子成员、副科级干部为责任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人,局属各单位人员为成员的综合服务队伍,进驻各城市社区。
建设“一社区一站一牌一窗口”。综合服务队伍成立后,在社区设立社区城管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设置城管进社区服务窗口。在社区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进驻联络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服务内容等信息,方便群众联系。根据社区实际,在社区各小区同步设立进驻小区公示牌,公示相关信息。
二、常态化三联(联系“社区党组织、物业企业、业委会及社区居民”)
(一)联系社区党组织。综合服务队伍成立后,要加强与社区党组织的联系,共建成立“xx社区城市管理党建联盟”,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组织一系列“城管进社区”活动,引导社区居民自觉维护社区秩序、物业企业用心服务业主,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联系物业企业。建立联系物业企业制度,配合社区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帮助物业企业提高自身服务水平,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城市管理领域的政策、法律、业务方面的问题,协助沟通非城市管理部门职责事项。
(三)联系业委会及社区居民。综合服务队伍进驻社区后,既要当城管人,又要当社区人,推动“城管+街道+社区+物业”的联勤联动、同频同向,固化形成社区居民议事协调例会制度。要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主动转变身份,成为社区的采集员、宣传员、服务员和调解员,拓宽城管与居民的沟通渠道,解决市民需求。
三、优化“送法律、送指导、送服务”“三送”到家门
(一)送法律到家门。结合法治宣传月等活动,组织进驻人员向社区居民宣传《宪法》《民法典》《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常用法律法规,培养居民法治意识。细致梳理城管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培养居民法治意识。细致梳理城管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结合12345热线问题,制定《便民服务指引》,标准解答居民疑惑。
(二)送指导到家门。充分发挥园林绿化、市政排水、环境卫生等专业部门的业务优势,帮助物业企业提升改造小区内绿化、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开展雨污分流整治、做好装饰装修垃圾处置等工作。对居民的花草养殖、室内排水等个性化需求,提供专业帮助。
(三)送服务到家门。对社区居民反映的城管职责事项,建立标准处置流程,及时解决,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内的事部件问题,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流程进行闭环处置。对其他非城管职责事项,进行登记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置,逐步形成“管理服务在社区、问题解决在社区”的新局面。
四、组织开展六项专项进驻活动
各综合服务队伍要按照《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深入开展“城管进社区 服务走在前”活动的通知》要求,遵循“立足职责做实事,协调各方解难题”的总原则,坚持“办实事、解难题,纾民困、解民忧,优服务、提形象”,全面完成“党建服务进社区、宣传教育进社区、行政执法进社区、专业管理进社区、便民服务进社区”等5项规定动作,重点组织开展好六项行动。
(一)召开“圆桌会议”。协同社区党组织,组织社区党员、物业企业员工、业委会成员、社区居民开展“圆桌会议”,加深了解、凝聚共识,共同探讨城市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下步努力的方向,集思广益,形成合力,推动社区管理效能提升。
(二)组织“意见征集”。坚持开门办城管,通过座谈交流、问卷调查、城管体验日、跟班执法、临沂城管市民通APP等渠道,收集社区居民对城管工作的意见建议,优化城管服务体验。
(三)开展“全民走访”。按照分区域、分阶段原则,组织进驻人员对社区居民进行大走访,了解居民情况,特别是家庭困难、居民关注的城管事项等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按照轻重缓急逐项解决。对走访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通报社区党组织和小区物业企业。在走访过程中,注重宣传推广临沂城管市民通APP、户外广告网上备案等便民措施。
(四)开展“暖心行动”。针对社区困难群众、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要明确专人负责联系,平时组织卫生保洁、陪伴呵护等志愿服务活动,在春节、中秋等节假日,组织“送温暖”活动,让他们体会到城管的温情。
(五)开展“问题整治”。立足城市管理职责,牵头、督促、指导、协助属地城管、街道、社区和物业,帮助物业企业加强社区及小区绿化、排水、道路及相关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大对市容市貌、乱扔垃圾、占道经营、城市“牛皮癣”以及危害市政设施等涉及城管职责问题的治理力度,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对涉及城管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并向反映人及时反馈。
(六)组织“联合纾困”。对城管部门职责以外的事项,不需其他部门协作的,直接帮助社区居民予以解决;对需其他部门处置的,要向社区居民做好解释工作。主动联系社区及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计常态化的问题探讨、处置工作流程,凝聚部门合力,推动问题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班子成员、副科级干部要落实好城管进社区综合服务队伍责任领导职责,牵头做好城管进社区各项工作,坚持带头进社区、服务群众在一线,带头落实好进驻任务,提升进驻工作实效,打造城管进社区示范点。局“城管进社区”专项行动推进专班要加强组织调度,及时汇总进驻及活动开展情况。
(二)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问题收集”“现场办理”“事后解决(内部解决、协调解决)”“解释反馈”四项机制。每次开展进驻活动,社区居民反馈的具体问题处置情况,要填写《城市管理进社区问题台账》,让进驻活动扎实有效,并做好活动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三)保证进驻质量。各社区“一社区一站一牌一窗口”建设工作要于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进驻活动开始后,各综合服务队伍要每月至少开展1次进驻活动,并将每月第三周的周三作为城管系统进社区的集中进驻日,形成强大声势,强化进驻失效;综合服务队伍要安排专职人员每周与社区进行常态化联络,做到“一支队伍综合进、属地力量周周到”;有条件、居民需求多或者反映问题多的社区,可以适当增加进驻次数。
(四)引导居民参与。要丰富进驻形式,综合运用宣讲、座谈、志愿服务、临沂城管市民通APP等方式,加强与居民的联系。要加大宣传力度,讲好城管故事,充分展示城管为民新形象,营造居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落实落细,激发家居行业市场活力,释放家居消费潜力,商务部将组织开展“家居焕新消费季”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根据“2023消费提振年”总体安排,于2023年9—12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居焕新消费季”活动。广泛动员行业协会、家居卖场、家居产品和家装企业、电商平台、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方积极参与,统筹城乡,线上线下联动,丰富家居消费场景,提升家居消费供给,营造浓厚消费氛围。“家居焕新消费季”启动仪式将于9月初举办,同时支持各地组织N场地方站活动。
二、活动重点
(一)突出“大家居”和场景创新。覆盖家电、家具、家纺、家装等家居行业全领域,举办购物节、嘉年华、下乡展销、电商直播节、家居设计大赛、装修技能大赛等各类活动,推出切实优惠措施和优质放心服务,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
(二)聚焦绿色智能适老等领域。鼓励各地组织开展绿色、智能和适老家居消费主题活动。支持家居卖场、电商平台设立老年用品销售专区专柜,设置智能家居体验馆、品质家居生活馆等体验式消费场景,打造旧房装修和局部改造样板间,推出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套餐,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
(三)发挥家居特色产地优势。结合本地产业特色,举办陶瓷、卫浴、门窗、地板、照明、管材等专题活动,集聚产业链上下游资源,促进产供销对接,以优势产品为抓手,立足本地、辐射周边,带动局部改造、全屋装修等消费。
(四)强化展会引领带动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举办家居类专业展会,展示家居领域前沿技术和产品,扩大优质家居产品供给,配套举办促消费活动,打造“逛展会、买家居、享体验、品美食”等商旅文体融合消费场景。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抓好家居消费对恢复和扩大消费、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意义,在“2023消费提振年”总体活动框架下,与全年其他促消费活动做好统筹衔接,立足本地产业特色、消费热点和增长潜力点,精心策划组织本地“家居焕新消费季”活动,项目化清单化推动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同时,要加强活动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压实各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类活动安全有序。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结合居家适老化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等现有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针对性举措,支持城乡居民更换或新购家居产品、开展旧房装修。
(三)加大活动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及各类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报道,发布活动安排和相关政策,引导绿色、健康、智能、适老等消费理念,倡导诚信兴商规范经营,营造放心、舒心、暖心的消费环境。
(四)做好成效总结。各地要持续跟踪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活动经验做法和企业创新实践案例,并及时报送商务部。加强与统计部门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作用,定期掌握活动数量及参与企业、品牌数量,结合支付机构交易数据、重点家居企业销售数据、家具建材家电等品类社零数据等,多维度反映活动成效。
请各地于9月15日前报送本地拟开展的重点活动和重点参与企业,我们将择优纳入“家居焕新消费季”重点活动名录。有意向组织开展“家居焕新消费季”地方站活动的地方,请及时联系商务部。
联系人:消费促进司 崔文嘉、宋松
电话:010-85093829/3830
邮 箱:cuiwenjia@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8月31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五)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六)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图。
(六)反映湿地公园资源现状和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影像资料。
第八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
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九条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级名称+地市级或县级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七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所在地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并通过“中国湿地公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湿地公园年度数据。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准予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本底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机构能力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等情况。
(三)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四)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况。
(五)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因素造成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接收
第三章 羁押
第四章 调查
第五章 生活卫生和通信会见
第六章 解除羁押
第七章 执行遣返
第八章 执法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法移民遣返机构(以下简称遣返机构)管理,保障遣返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被羁押、遣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遣返机构包括遣返中心及其下辖的遣返站,由国家移民管理局领导管理。
第三条遣返机构负责羁押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以及被决定遣送出境、驱逐出境但无法立即执行的外国人,依法对被羁押人员开展身份调查、执行遣返。
第四条遣返机构开展羁押、遣返工作,应当做到依法、规范、安全。
第五条遣返机构应当依法保护被羁押、遣返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尊严、宗教信仰,不得侮辱、体罚、虐待。
被羁押、遣返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遣返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接 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以下统称办案部门)向遣返机构移送被羁押人员,应当出具拘留审查决定书或者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提供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第七条遣返机构接收被羁押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接收时,应当对被羁押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对女性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对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交由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接收被羁押人员,遣返机构应当向办案部门出具回执。
遣返机构应当告知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遣返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九条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可以随身携带适量、必要的生活用品,其他财物交由遣返机构代为保管。
办案部门向遣返机构移交代为保管的被羁押人员财物,应当由办案部门人民警察、遣返机构人民警察、被羁押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条移送的被羁押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遣返机构不予接收。已经接收的,应当经遣返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办案部门接回处理。
第三章 羁 押
第十一条遣返机构应当建立被羁押人员档案,登记被羁押人员信息,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遣返机构应当根据被羁押人员情况实行分区羁押,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不同性别人员应当分别羁押。女性被羁押人员的直接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三条遣返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规定开展巡视检查。
巡视检查由人民警察负责组织实施。羁押女性的场所由女性人民警察负责巡视检查。
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巡视检查的,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四条遣返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遣返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被羁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遣返机构应当立即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遣返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服从羁押管理,寻衅滋事的;
(二)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的;
(三)殴打、体罚、虐待、欺侮其他被羁押人员的;
(四)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袭击人民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六)故意破坏遣返机构设施设备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
(七)持有违禁物品的;
(八)违反遣返机构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七条对国籍、身份不明的被羁押人员,遣返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其国籍、身份。
遣返机构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核实被羁押人员国籍、身份相关信息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办案部门人民警察依法询问被羁押人员的,遣返机构应当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办案部门因办理案件需要将被羁押人员临时带离遣返机构的,应当经遣返中心或者遣返站主要负责人批准。
执行临时带离任务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每次临时带离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办案部门应当确保被羁押人员在临时带离期间的人身安全。
办案部门送回被羁押人员时,遣返机构应当对其体表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遣返机构发现被羁押人员在被遣返机构接收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羁押人员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供其他案件线索的,遣返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相关材料转送有关单位。
第五章 生活卫生和通信会见
第二十二条羁押场所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能够防潮、防暑、防寒。
第二十三条遣返机构应当为被羁押人员提供必要的居住、饮食等物质生活保障,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保证被羁押人员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羁室外活动时间。
不得强迫被羁押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四条遣返机构应当做好羁押场所的卫生防疫,对患有疾病的被羁押人员及时予以治疗。
第二十五条被羁押人员依法享有接受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和通信、会见等权利。
被羁押人员拒绝探视、会见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第六章 解除羁押
第二十六条被羁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遣返机构应当立即解除羁押:
(一)办案部门决定解除对其拘留审查的;
(二)拘留审查期限届满的;
(三)拘留审查决定被撤销的;
(四)遣送出境决定被撤销的。
第二十七条被羁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遣返机构应当解除羁押,并移交办案部门:
(一)办案部门自行执行遣返的;
(二)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
(三)被依法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涉及其他案件需要移交的。
移交被羁押人员时,遣返机构应当与办案部门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被决定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被羁押人员,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立即解除羁押并执行遣返。
第二十九条解除羁押的,应当向被羁押人员出具解除羁押证明书,返还代为保管的本人财物。
第七章 执行遣返
第三十条对被决定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被羁押人员,遣返机构可以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确定遣返至下列国家(地区):
(一)国籍国;
(二)入境前的居住国(地区);
(三)出生地国(地区);
(四)入境前的出境口岸所属国(地区);
(五)其他允许其入境的国家(地区)。
第三十一条遣返机构执行遣返,应当安排充足的警力,确保押送安全。
被遣返人员为女性的,应当安排女性人民警察参与执行遣返。
第八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二条遣返机构的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国家移民管理局和上级遣返机构的监督。遣返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个人或者组织对遣返机构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三十四条遣返机构的人民警察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对羁押在拘留所的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驱逐出境但无法立即执行的外国人,应当建立向遣返机构移送工作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遣返机构的执法和管理文书式样,由国家移民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来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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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科字〔2023〕77号
各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厅字〔2023〕6号)及《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23〕7号),进一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集聚各类创新资源,营造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最优生态,制定本措施。
一、集聚创新平台及项目资源
优先在高新区布局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鼓励高新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及龙头企业认真梳理自身优势力量,以重点实验室重组为契机,积极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将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企业深度合作情况纳入省级以上产业类创新平台、成果转化类平台绩效评价指标。每家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与3家以上建设单位之外的高新区内企业结对,协助解决产业技术问题。优先支持高新区内创新主体申报省重大科技项目。
二、着力塑造产业特色优势
围绕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布局,深入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计划,推动以高新技术企业为核心的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对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支持。支持高新区发展绿色产业领域高新技术,支持高新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加快推进“小升高”等惠企政策落实,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三、发挥人才集聚平台作用
对在高新区新上项目实际投资过10亿元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鼓励高新区内高校院所、骨干企业等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着力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抓好科技人才招引,鼓励各高新区瞄准前沿技术、产业刚需,建设梯次合理、覆盖完全、具有产业特色的“人才库”。争取全省高新区尽快建成人才引领型高新区。
四、主动服务重点项目
建立省、市、高新区重点项目服务联动机制,对新落户高新区技术含量高、符合我省“十强”产业要求的重点项目和年内计划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纳入“高新区重大项目支持台账”,省、市、高新区优先提供平台、项目、人才、金融支持。条件成熟的新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在项目开工的同时匹配科技项目,实现建设项目与科技项目“同开工”。
五、支持科技教育融合发展
支持高新区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通过举办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共建院士工作站、科技合作基地等多种方式开展高层次、多渠道、宽领域的科技创新合作,汇聚高端创新资源,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力争两年内全省高新区全部建成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产教联合体。
六、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在高新区全面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及时发掘、科学评价创新型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入合作,将企业创新积分制纳入企业征信重要指标,力争2023年在国家高新区实现科技支行全覆盖。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科技金融政策在高新区的实施力度和范围。
七、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用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金融工具,支持高新区科技型项目建设。以省创新发展研究院、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为龙头,在全省高新区共(联)建山东科技大市场高新区服务网络,加快构建市场化、模式新、绩效优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公共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评价交易和金融服务等第三方运营支撑机构在高新区发挥作用。
八、积极开展跨区域产业合作
支持高新区之间、高新区与区位相邻的县(市、区)开展产业飞地、产业交换、园区托管、离岸孵化等方面合作,通过园区对接、产业链招商等模式,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开放融合的格局。
九、优化省高新区建设布局
指导高新区重新核定主导产业,开展管理体制改革。在全省经济基础条件好、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县域,布局建设一批省高新区,2023年内新建省高新区5家以上。支持全省高新区根据发展需求进行调区扩区。
十、推动实现高新区一体化管理
建立高新区成果转化与“双招双引”资源库,将在某一高新区无法落地和承载的成果及项目向全省其他高新区推荐,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人才项目落地率,实现资源在全省高新区共享共用。大力建设“山东省高新区智慧管理服务平台”系统,实现线上调研、数字OA、政策宣传、要素匹配、跨区合作等多项功能,为园区做优产业链条提供精准服务。
信息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莒南人社发〔2023〕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通知,2022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2023年度卫生中初级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已在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现将我县考试合格人员予以公布。
查询网址:rsj.linyi.gov.cn/rsksw/ksyw.htm。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3〕3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莒南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莒南县人民政府
目 录
前言1
第一章城乡概况2
第一节自然条件2
第二节社会经济情况5
第二章气象观测站现状与评价6
第一节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基本情况6
第二节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历史沿革6
第三节现状分析与评价 7
第四节气象观测站附近的城市规划8
第三章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9
第一节指导思想9
第二节主要原则10
第三节规划依据10
第四章规划内容10
第一节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11
第二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11
第五章规划实施13
前 言
为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提供准确的气象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城乡概况
第一节 自然条件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地处莒南县城西南部的丘陵地带,是本县唯一的国家基本气象站,同时也是临沂地区10个国家基本气象站之一。
一、区域位置
莒南县地处鲁东南鲁苏交界处境,莒南近海临港,地处青岛港、董家口港、日照港、岚山港、岚桥港、柘汪港、连云港等沿海七大港口的强辐射区,是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节点,处于鲁南经济带和半岛蓝色经济区交汇位置,区位优势得天独厚。境内交通四通八达,鲁南高铁、兖石铁路横贯东西,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从东北部文疃镇、朱芦镇、坪上镇穿境而过;国道G206、省道S225、莒新公路、文莲国防公路纵贯南北,国道G518、省道S314、文泗公路、团板公路以及岚罗高速横贯东西,形成了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现代路网,地理优势非常明显。总面积1752平方公里,总人口108万人。
二、地理环境
莒南县境内地势东高西低,东部为低山丘陵区,西部为平原区,平均海拔200米,境内最高点为北部的马鬐山,海拔662.2米,全县城镇化率达到65%,森林覆盖率达到38.4%,城区绿化率41%,湿地面积达到3.5万亩,是国家级园林县城、山东省绿化模范县、山东省旅游强县、山东省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工作先进县。莒南人文景观丰富、自然风光秀美。依托城区水系,先后规划实施了鸡龙河、磐龙河、白马河、龙王河、卧龙河五大生态水系治理以及“沭水东调、三库串联”大水网工程,建设了横贯县域、南北呼应的两条百里水系长廊,打造了山水相依、绿树成荫的生态宜居之城。
三、水文
莒南县地处淮河流域,境内大小河流323条,年平均水资源总量4.4亿立方米。我县独特的气候条件造成流域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区域性洪涝或干旱时有发生。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强降水和干旱发生概率均呈增大趋势,流域洪涝灾害重现期缩短,流域大面积干旱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流域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经济发展。
四、气候环境
莒南县地处中纬度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
(一) 气温:历年平均气温13.9℃,最冷月 (1月) 平均气温-0.3℃,最热月 (7月)平均气温26.3℃;极端最高气温41.4℃,极端最低气温- 16. 1℃。
( 二 )日照:历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277.5小时。2月为历年平均日照最少月,为163.2小时;5月为历年平均日照最多月,为239.4小时。
( 三)降水:年平均降水量为843.9毫米。7月为历年平均降水最多月,为228.3毫米;1月为历年平均降水最少月,为12.7毫米。
( 四)风力和风向:主导风向为东南方向,风向频率为14%。
(五)灾害性天气:影响莒南县的气象灾害种类主要有冰雹、暴雨、暴雪、干旱、大风、雷电等。近年来,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县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2014年由于入汛以来降水持续偏少和气温偏高,土壤失墒严重,全县旱情发展迅速,十字路街道、大店镇、板泉镇、文疃镇、洙边镇、筵宾镇、岭泉镇、石莲子镇、涝坡镇、道口镇、相沟镇、临港产业园等12个镇(街) 出现不同程度的干旱,全县受灾人口35万人,饮水困难人口达1.2万人,农作物干旱受灾面积42360公顷(其中花生13334公顷、玉米20000公顷、大豆1330公顷、地瓜2000公顷、水稻667公顷、其他经济作物5029公顷) ,成灾面积28558公顷,绝收面积973公顷。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亿元,其中农业损失约1. 1亿元。2015年8月5日19时,文疃镇突降暴雨,降水量为90. 1mm,并伴有8级大风,全县受灾人口达37210人,严重损坏房屋21间,一般损坏农房902间,农作物受灾面积约1820公顷,成灾面积约1525公顷,绝产面积约22公顷,造成经济损失1560万元。同年11月23日夜间到25日我县普降暴雪,造成我县十字路街道、筵宾、大店、岭泉、板泉、石莲子、相沟、道口、文疃、涝坡、坊前、洙边、经济开发区13个镇(街)105个行政村受灾,受灾人口32101人,2535栋大棚损坏。经济作物受灾面积约456.5公顷,成灾面积43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约8865万元。2019年8月9日至12日,受台风“利奇马”和西风槽的共同影响,我县出现强降雨,全县平均降水量113.6毫米,并伴随7~9级大风,全县受灾人口达56312人,倒塌房屋261间,农作物受灾面积约3063公顷,成灾面积约2077公顷,绝产面积约197公顷,造成经济损失12382万元。2020年8月13日至15日,我县出现暴雨到大暴雨天气,局部出现特大暴雨,全县平均降水量240.7毫米,全县受灾人口达171793人,倒塌房屋1575间,农作物受灾面积约16729.68公顷,绝产面积约362. 18公顷,造成经济损失5.69亿元。
第二节 社会经济情况
一、历史沿革
西周时属向国,东周时属莒国,秦、隋时随莒国划入琅琊郡莒县,唐时属河南道密州莒县,明代属青州府莒州,清代属沂州府莒州。这里是古代莒国的发祥地,流淌着龙山文化4000余年的灵气和血脉,培育形成了辉煌灿烂的莒文化,莒文化与齐文化、鲁文化并称为山东三大文化。在几千年历史变迁中,这里走出了抗金名将杨妙真、抗倭英雄孙镗、明朝重臣王璟以及文化大家庄瑶、庄陔兰等一大批历史名人。
二、人口
全县总人口约108万。
三、经济发展
2022年,全县完成生产总值283.71亿元,同比增长4.5%;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1亿元,同口径增长14.4%。
第二章 气象观测站现状与评价
第一节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基本情况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建于1958年10月,现址位于县城西南部的丘陵地带,北邻嵋山西路,北纬35°10′08″,东经118°49′19″,观测场拔海高度113.8米,主要承担着地面气象观测任务,建有温、压、湿、风、降水、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等自动气象探测系统。
第二节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历史沿革
本站1958年10月1日创建名为莒南县气候站,位于县城西北良种繁育场。1960年3月1日本站名更改为莒南县气象候务站,属于一般站。1976年1月1日经省局批准,迁至十字路镇城西南“红旗岭”,直线向南移1280米。1985年9月由原址向东南平移40米。2007年1月1日本站级别调整为国家气象观测站二级站,本站名更改为莒南国家气象观测站二级站。2009年1月1日本站名由莒南国家气象观测站二级站改为莒南国家一般气象站。2023年1月1日本站由莒南国家一般气象站改为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
第三节 现状分析与评价
一、代表性分析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的观测资料是分析莒南天气、气候的重要依据,也是莒南县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依据,代表的是莒南县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因此,必须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确保获得的观测资料具有代表性。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县城西南部的丘陵地带,周围大多为低矮民房居住区,观测场四周气流畅通,观测资料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二、准确性分析
观测场大小为25×25平方米,观测场四周范围较开阔,没有对气象探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三、连续性分析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自1958年建站至今,迁移过2次。1976年1月1日经省局批准,迁至十字路镇城西南“红旗岭”,直线向南移1280米。1985年9月由原址向东南平移40米。迁站期间进行了3个月的对比观测,根据对比观测资料分析,未对气象观测资料的质量带来影响。
根据全面评价,目前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调查评估得分80.4分,远低于全省平均分(87.48分) 。 因此,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必须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保护。
第四节 气象观测站附近的城市规划
一、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现状及规划要求
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县城西南部的丘陵地带,北邻嵋山西路。观测场北方为本站家属楼,楼高5.3米,距离55.5米;北北东至南方向为民房:其中北北东方向房高3.0米,距离65.5米,东北方向房高11.2米,距离112.2米,仰角6.8度,宽度角9度,东北东方向房高11.2米,距离93.2米,仰角6.8度,宽度角22度,东南方向房高7.0米,距离17.7米,仰角21.6度,宽度角12度。南南东方向房高7.3米,距离22.6米,仰角17.6度,宽度角23度,南方向房高7.3米,距离22.6米,仰角9度,宽度角9度,南南西方向房高8.8米,距离76. 1米,仰角6.7度,宽度角19度,西南方向房高8.8米,距离76. 1米,仰角6.7度,宽度角19度房高6.0米,距离127.5米;西南西至西北方向是芙蓉花园小区居民楼群,其中西南西方向楼高20.0米,距离114.9米,仰角8度,宽度角8度。西方向楼高20.0米,距离105.0米,仰角8度,宽度角6度,西北西方向楼高20.0米,距离115.0米,仰角7度,宽度角6度,西北方向楼高20.0米,距离116.0米,仰角6度,宽度角6度;北北西方向本站三层办公楼,高于观测场水平面9.9米,距离88.5米,仰角5度,宽度角18度。东北至东北东方向为莒南县吉美乐家具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东北方向楼高18.6米,距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112米,仰角9.5度,宽度角16度;东北东方向楼高18.6米,距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112米,仰角9.5度,宽度角23度。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在观测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距离及高度须符合气象探测环境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到观测场的距离,均须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0倍以上,并经过省气象局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建设。
二、相关规划对气象观测站周边用地规划情况
观测场四周主要土地使用情况一览表
第三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气象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主要原则
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各项技术标准的原则。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四、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三节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五、《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六、《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
七、《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八、《莒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
第四章 规划内容
第一节 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二、规划范围
以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保护区。
三、规划目标
规划编制完成以后,以本规划为依据,使规划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四、主要任务
( 一 ) 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技术路线;
( 二) 确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 三 )确立莒南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节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一、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二、气象探测环境的总体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 一 ) 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 二 )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 三 )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 、频率;
( 四 )禁止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 五 ) 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 一 )保护范围: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莒南县的实际情况,确定以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保护区。
(二) 保护标准: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 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6.在观测场日出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第五章 规划实施
一、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二、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莒南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三、本规划由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莒南县气象局联合编制,由气象主管部门报莒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莒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莒南县气象局审核后,报莒南县人民政府批准。
莒南政办字〔2023〕3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莒南县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现场指挥部职责
3预警预防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应对
4.4响应分级
4.5处置措施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表彰与责任追究
6保障
6.1应急资源调查
6.2应急队伍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6.4技术支持保障
6.5道路交通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资金保障
6.8安全防护
6.9宣传、培训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7.2预案演练
7.3预案施行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性危害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统称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1)《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12)《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二)相关文件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三)相关预案
(1)《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临沂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莒南县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2021—2030年)》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指导相关单位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如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同时启动实施有关预案。
1.4事故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受伤人员在事故发生7天以后死亡的,不纳入死亡人数统计范围。“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大中型客车翻坠、燃烧造成群死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高速公路、国道干线公路发生多车相撞并造成严重堵塞或者交通中断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4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分管局长、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成员单位。
2.1.1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三)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
(四)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发布决定、命令及有关信息。
2.1.2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一)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监测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安全警戒、秩序维护等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三)县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事故处理调查取证工作。
(四)县教体局。参与校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视情配合涉及学校师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五)县民政局。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六)县财政局。保障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监督应急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
(八)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调查。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道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抢修损毁的供水、排水等设施。
(十)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县乡道路的疏堵保畅,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安全设施,做好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以及辖区县乡道路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供应和日常管理。
(十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城建范围内事故周边疏堵保畅工作,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相关安全设施,做好城区道路相关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供应。
(十二)县水利局。参与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抢修损毁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的水量调配。
(十三)县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县文旅局。参与涉及旅行社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县卫健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支持、支援。
(十六)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应急物资的调拨、供应等工作。根据县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性事故调查。
(十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用以抢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十八)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十九)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国省道路的疏堵保畅工作,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相关安全设施,做好国省道路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供应和日常管理。
(二十)县总工会。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集、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伤员抢救、险情消除、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参与高速公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配合应急救援队伍消除险情,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安全设施,做好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以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供应和日常管理。
(二十三)各镇街。协助做好交通事故周边安全防护、秩序管控,涉及事故受害人所在地的镇街要做好受害人亲属安抚等相关工作。
(二十四)其他单位。县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2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二)研究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
(三)按照县政府或者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及人员履职尽责;
(四)建立相关领域专家库并定期调整、更新,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五)在每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每次预案演练后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预案进行评估并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以及有关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建档和保管工作。
2.3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
2.3.1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二)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四)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必要时可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物资。
2.3.2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交通管制组、事故处置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等应急工作组。
各应急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参加。负责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各类会议,接收转发指令,梳理汇总情况,审核报送信息;调配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二)事故救援组。由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健康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参加。负责伤员抢救、险情控制、污染防治、现场清理和工程抢修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
(三)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参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区设置,疏散撤离有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通行,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四)事故处置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取证,控制事故嫌疑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涉及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材料、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调查事故发生原因。
(五)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以及县工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物资、装备、食品、交通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六)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警大队、文旅局等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参加。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与境内外媒体进行联络沟通,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跟踪引导社会舆论。
(七)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街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登记接待和安抚疏导,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以及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工作。
如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校师生、旅游团队、农业机械或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情况,县教体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参加有关应急工作,做好相关工作。
如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应当增设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派员做好相关工作。技术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环境监测组负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应急工作组的参加部门(单位)进行调整。
3预警预防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评估,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认为可能导致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较大后果、损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并通报有关方面。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事发地镇街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在1小时内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确认道路交通事故为特别重大、重大的,县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形态、伤亡人数、危害程度和先期处置等情况。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书面报告。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故中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事发地镇街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续报有关情况。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后果核查、事态发展预测、应急措施实施、调查工作开展、善后维稳处置、舆情监测导控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
县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扎口信息报告工作。
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4.2先期处置
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应当迅速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救援和医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抢救伤员,勘查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控制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对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应当先将有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可开展其他应急处置工作。对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当果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3分级应对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交通事故处置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镇街组织先期处置,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县内跨镇街的,由各镇街先期应对,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超出我县应对能力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在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县指挥部各部门及镇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交通事故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相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交通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交通事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报告市政府,县指挥部相关单位做好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和信息上报,接到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国家和省、市级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5处置措施
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一)制定方案。根据事故情况,研判现场状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二)营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
(三)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四)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进入事故应急救援核心区域的人员、车辆,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顺利通行。
(五)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求调派医疗卫生专家、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六)环境应急监测及环境污染处置。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分析、评价和预测,研究、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
4.6信息发布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简要信息,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协调有关方面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开展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4.7应急结束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县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恢复道路交通、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给予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尸体处理、伤员医治、赔偿调解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理赔。开展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运输工具、救援设备等,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加应急救援中的伤亡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
5.2事故调查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县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县直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派人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政府指定,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国务院、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省、市、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镇街、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配合工作。
5.3表彰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的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
6.1应急资源调查
建立完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资源调查制度,全面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时间可调用以及其他地区可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形成包括资源清单、调查报告、管理制度在内的专门档案,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应急资源信息。
6.2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完善由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联动应急救援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清障救援服务专职队伍。
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度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处置。
6.3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配备、储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
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配备、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参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及人员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以调用和征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等单位的抢险救援设备。
6.4技术支持保障
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应急救援专家意见,科学制定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鼓励研发或者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装备保障。
6.5道路交通保障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维持秩序,疏散无关人员,并联合交通运输部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器材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优先运输、通行。
6.6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现场,对当场死亡人员进行确认,对伤员在现场或者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县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可以协调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紧急救治。
6.7资金保障
县政府和各镇街要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垫付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6.8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救援。
6.9宣传、培训
县政府、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本预案及相关预案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提升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水平。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本预案的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7.2预案演练
建立完善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现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本专项应急预案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对预案进行评估,涉及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7.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地市分行,各隶属海关,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现代轻工纺织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青岛海关 济南海关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现代轻工纺织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推动现代轻工纺织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发展质效,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努力打造世界级现代轻工纺织基地,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经济运行稳中向好。规模总量不断扩大,占全省工业比重稳中有升,发展质量效益不断改善。肉类制品、精制花生油、啤酒、机制纸及纸板、纱、电视等产量保持全国前三,高端产品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巩固提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重点行业研发投入强度进一步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健全,创新载体平台加快建设,一批关键技术得到突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产业结构持续升级。产品供给日益丰富,品种引领力、品质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显著增强,产业附加值不断提升,打造30家左右百亿规模知名品牌企业,培育20个左右省级数字“三品”示范县(市、区)、100个左右数字“三品”示范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产业生态进一步优化。产业链上下游紧密衔接,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形成高效、融合、畅通的优良产业生态,培育世界知名的千亿级产业集群4个。(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创新引领工程
1.培优建强创新载体。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建设各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推进国家先进印染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创新中心以及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提升产业公共服务能力,发挥创新资源整合、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作用,打造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和创新策源地。(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厚植产业创新力量。支持轻工技术与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等高水平学科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托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等重点人才工程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人才平台载体,引育一批高水平产业创新人才。发挥“揭榜挂帅”机制作用,向全球发布一批现代轻工纺织产业关键技术难题,精准招引紧缺型人才,带动实施高水平创新项目。(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加快核心技术攻关。编制纺织、食品、家用电器等领域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精准补齐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基础产业技术等“六基”短板。聚焦现代食品、智能家电、造纸、纺织新材料等重点行业重大创新需求,持续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努力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到2025年,累计推广新技术(新成果)200项以上。(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
4.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鼓励组建产教融合共同体、产教联合体和产业创新研究院等新型融合创新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与市场需求有效联结,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步伐,推动一批新技术研发应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实施产业链提升工程
5.稳固产业链供应链。实施食品综合精深加工行动,明确技术工艺及装备提升重点方向,提高原料梯次利用、全值高值利用和副产物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水平。鼓励林浆纸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废纸回收利用水平和集约化加工能力,稳定造纸行业原料供应。规划建设智能家电配套产业园,招引高端压缩机、高性能电机等核心配套,以及高端精密金属外观件等关键配套,打造包含芯片、器件、软件、整机、系统在内的智能家电产业链,提升本地配套率。强化纺织服装产业大中小企业协作配套,打造包含纺纱、织造、印染、服装服饰、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纺织机械等各环节的完整产业链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6.着力锻长板补短板。落实传统产业技改升级三年行动计划,运用高新技术和数字技术改造现代轻工纺织重点行业,巩固提升综合竞争力。聚焦建链补链延链强链实际需求,精准招引和策划推动实施一批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点项目。鼓励纺织服装、家具等行业开展相关原创设计赛事活动,补齐创意设计短板。推动振兴鲁锦产业,壮大汉服产业,开辟中华传统服饰高质量发展新赛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7.推动上下游融通合作。深入开展轻工、纺织服装产业链“融链固链”行动,组织企业参加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活动,打造“链主”企业与中小企业对接平台。支持相关行业协会、产业链联盟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上下游对接活动,打造融通顺畅的产业链供应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升级工程
8.增加升级创新产品。引导企业围绕健康、科技、时尚、绿色等消费升级趋势,加快升级创新产品研发。积极发展智能仿生、抗菌除螨、红外理疗、吸湿快干、阻燃隔热、凉感暖感、防霉防污等新型纺织服装制品。编制发布全省特色优质食品目录,加快发展预制菜、特膳食品、老年食品、营养健康食品、传统特色食品等细分领域。开发纸基功能材料,发展高档文化纸、特种纸及纸板、中高档包装纸及纸板、高档生活用纸、代塑纸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加快发展节能环保型、网络智能型、舒适健康型家电产品,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实现家电产品智能控制、互联互通。推动新中式家具、软体家具、高端定制、功能化家具等创新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提高产品质量品质。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升现代轻工纺织产品的舒适性、安全性、功能性。支持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制修订,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选树一批质量标杆企业,示范带动一批企业质量管理能力突破提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10.强化品牌培育服务。大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在现代轻工纺织领域培育一批“好品山东”品牌和制造业高端品牌企业,每年遴选推广一批“山东制造·齐鲁精品”,助力企业品牌建设和产品营销。开展“山东制造·品牌故事”展播、“山东制造·品牌交流”活动,打造“山东新轻纺”公共品牌,提升“齐鲁美酒”等品牌影响力。(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协同制造、共享制造、服务制造、众包众创等新模式,推动服装、家具等行业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实现供需高效对接和精准交付。鼓励企业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场景,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搭建预制菜产业创新智库和平台,加快地方特色食品预制化、工业化发展,放大预制菜产业集聚效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12.内外联动开拓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国内知名展会展洽活动,巩固扩大市场份额。指导各市聚焦重点出口企业和市场,“一企一策”“一业一策”“一国一策”制定市场开拓计划,助力企业拓市场、稳订单。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利用跨境电商等新载体拓展国际市场。(省商务厅)
(四)实施产业生态优化工程
13.梯次培育优质企业。支持现代轻工纺织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每年打造3家左右主业突出、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领航企业。支持企业深耕细分市场成为“单打冠军”和“配套专家”,每年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家、50家、10家左右,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发展局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4.打造高水平产业集群。大力培育现代轻工纺织产业雁阵型产业集群、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围绕海洋食品、畜禽肉制品、食用植物油、淀粉加工及淀粉功能糖、果蔬加工、休闲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等,培育一批省级重点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基地。建设青岛为主体,济南、烟台等市为支撑的全省智能家电制造基地。引导家具产业集群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促进集约集聚联动发展。加快打造研发创意及品牌运营、新型纤维材料、高端研发制造、智能绿色印染、时尚家纺服装、高端产业用纺织品等纺织服装产业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5.数字赋能转型升级。深入推进数字专员进企业,为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专业辅导,加快智能化技改、设备上云步伐,新建一批智能工厂、数字车间,不断提升产业发展能级。深入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应用,加快垂直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到2025年,轻工纺织产业领域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达到25家以上,较2022年底增加10家左右,带动更多企业上平台、用平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6.构建产业人才支撑体系。加大现代轻工纺织产业企业家、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五支队伍”建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建设人才引领型企业。布局建设一批现代产业学院、行业特色学院,推广现场工程师等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齐鲁首席技师和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增加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供给。每年聚焦20个工种左右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培育40名左右“山东轻纺工匠”,带动更多职工立足岗位、成长成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17.推动安全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积极推广先进节水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培育绿色工厂,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发挥现代轻工纺织产业专班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统筹协调作用,密切跟踪产业发展趋势,谋划产业发展方向,研究制定重大措施,协调解决重点事项。聚焦打造轻工、纺织服装两条标志性产业链,用好用活“链长制”工作运行机制,汇聚政府部门、行业组织、“链主”企业和专家学者作用,促进人才链、教育链、创新链、资金链与产业链融通,不断提高产业链韧性和现代化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专班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奖补、“技改专项贷”贴息、股权投资等形式,对现代轻工纺织领域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项目予以支持。支持产业链发展促进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广泛开展产业链活动,对推动建链补链延链强链、促进上下游整合配套等方面支撑服务成效明显的,择优予以奖励支持。(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指导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创新丰富契合轻工纺织产业生产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强化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力争到2025年,全省轻工纺织产业贷款规模突破4500亿元,较2022年底增长35%以上。发挥省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引导作用,将省级重点项目、省技术改造导向目录重点项目和省轻工、纺织服装标志性产业链建设重点项目纳入服务清单,银行机构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一企一策”精准制定金融支持方案。(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每年通报表扬100个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研究出台促进全省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保障棉花等大宗资源商品进口,支持轻工纺织产业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扩大进口,加强技贸措施研究,力促外贸保稳提质。统筹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等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参加纺织服装、家具、造纸等国际国内知名行业性展会,扩大品牌影响力。深入实施“三品”行动,每年创建一批省级数字“三品”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企业,支持争创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和纺织服装创意设计示范园区(平台)。支持举办“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纺织服装分赛、校服设计大赛、家具设计大赛等赛事活动,大力培育优秀设计师,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注重创意、重视设计的良好氛围,推动产业时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来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
(198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学的研究。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药品注册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研究。
第七条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批准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九条国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合理布局。
第十条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与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第十一条《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第十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凡是改变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批准的生产工艺路线和药品标准的,生产单位必须按原报批程序提出补充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生产。
第十三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产品方可出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但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时,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开展放射性药品的购销活动。
第十六条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七条进口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对于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在保证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边进口检验,边投入使用的办法。进口检验单位发现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十八条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标签必须注明药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装量。
说明书除注明前款内容外,还须注明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份、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条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医疗单位配制、使用放射性制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必须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
第二十五条放射性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第二十六条放射性药品的检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临农科教字〔2023〕5号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莒南县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方案》(莒南农字〔2023〕 71号)收悉。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整指〔2022〕40号)精神和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工作参考指引》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对《莒南县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方案经修改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
达到相关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局制定的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方案,现予批复,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要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与投资概算,落实建设任务,实行项目责任制,明确目标、责任、期限和措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物资、工程及服务的采购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或单位参与。
二、确保建设质量。要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实施。建设过程中积极推行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增强项目管理透明度,确保今年年底前高质量、高标准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规范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项目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全程做好资料、图像、文件等整理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资料齐全。
四、严格变更程序。项目的建设内容与概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履行程序,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附件:莒南县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建设内容与投资概算表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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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监局:
为进一步减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成本负担,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决定降低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
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含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61号)规定标准的70%执行,即首次注册费由每品种46000元降为32200元,变更注册费由每品种19200元降为13440元,延续注册费由每品种19000元降为13300元。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1日
临路莒政发〔2023〕18号
为进一步提升公路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品质,保障人民群众平安便捷出行。根据市公路中心文件要求,经县中心研究决定,开展莒南县“两保、两服务”主题活动。为确保活动扎实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一系列部署要求,深入开展道路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路域环境治理、路产路权维护等工作,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公路畅通,服务公路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出行,打造平安和谐公路、人民满意公路。
二、活动主题
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道路高效畅通,服务公路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人民群众便捷办事。
三、工作措施
(一)以风险防控为主线,努力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结合正在开展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影响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风险点、隐患点,强化日常养护、维护和管理,确保公路始终处于良好和安全状态。
1、深入开展公路及桥梁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治。紧紧围绕及时处置沉陷、坑槽、拥包、车辙等路面病害;紧紧围绕加强危旧桥梁提升改造、长大桥梁上下游管控区管理;紧紧围绕临水临崖、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视距不良、事故多发及穿城、村、镇路段等重点,持续对辖区内国、省道存在的风险点以及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梳理,形成动态的问题清单台账,及时整改落实,切实提升全县普通国省道路的安全运营水平。
2、强化公路巡查。坚持线上、线下巡查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高巡查质量,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一是及时发现并清除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各类堆积物;二是及时发现并整治私自占用或挖掘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私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三是及时发现并依法拆除公路用地、桥下空间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违法地面构筑物等;四是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在桥梁上下游、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等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采矿、采石、取土、采砂以及其他违法作业行为。
3、扎实开展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整治。全面排查公路沿线各类非公路标志。联合执法机关整治非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依法许可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必须牢固安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二)以人车畅行为目标,努力保障公路畅通。
持续深化“路长制+”机制,进一步巩固“春季护路”行动成果,在路域环境整治上要久久为功,持续发力,努力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支持,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解决重点、难点和遗留问题上取得新突破。
1、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依法整治占道经营、马路市场。全面托清辖区内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存在的马路市场,及时向县道交委、安委会或县政府汇报,根据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坚持疏堵结合进行整治。巡查中对发现的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及时劝离至安全位置。
2、严厉打击故意损毁、破坏护栏等安保设施、抛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
3、依法规范平交道口,减少横向干扰。
4、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国省道两侧适当增设辅道或者增设护栏,尽量减少人车混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5、依法整治公路沿线影响视线、误导行车的广告牌、活动标牌等。
6、全面整治公路两侧的加水点、洗车点等,严禁将污水排放到公路路面上,防止因排水湿滑、结冰等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三)以破解难题为抓手,努力服务公路建议。
认真贯彻市公路中心重点项目突破年有关部署要求,树立“项目为王”理念,立足实际,全力参与服务,保障公路重点项目建设。
1、积极参与交通保障方案的审定,及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设。
2、参与道路封闭公告的发布。
3、加强封闭,半封闭路段巡查管控,发现标识牌不安全、不规范、不醒目的,要及时提醒相关单位、企业进行整改。
4、协助维持施工路段交通程序。尤其在发生交通拥堵时,及时协助公安交警和施工单位进行疏导、分流。
5、按要求协助、参与同地方关系的沟通协调,力所能及帮助施工单位解决一些困难问题。
6、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四)以高效便民为已任,全心全意服务人民群众。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守行业初心,彰显责任担当。
1、加强政治、业务教育培训,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位制,提高公路保护人员为民服务意识和办事效率。
2、积极配合行政许可机关做好涉路工程许可。按审批部门需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及时提出行业意见。
3、充分利用好临沂市智慧公路服务平台,快捷办理涉路事案,方便群众办理路产路权损害赔偿相关手续。
4、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公路、支持公路。
四、活动安排
主题活动时间自2023年8月11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
1、宣传动员阶段。8月11日至8月20日。组织召开动员会,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2、组织实施阶段。8月21日至11月5日。严格按照市中心要求和莒南县公路中心“两保、两服务”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开展主题活动。
3、检查验收阶段。11月6日至11月15日。对主题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对好的经验做法,以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两保、两服务”主题活动,是服务公路发展大局,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出行,提升公路行业形象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开展“两保、两服务”主题活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密结合当前的公路管养和公路项目建设工作实际,做到精心安排、专心实施、用心落实,扎实推进,确保公路管养和道路服务品制取得新成效。
2、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莒南县公路中心按照要求成立主题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两保、两服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党总支书记、主任史纪林同志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王勇同志、党总支成员副主任王培强同志、党总支成员副主任孙钦州同志任副组长,公路保护科、建设科、养护科、安全与应急科、路网运行监测科和各公路站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在公路保护科,孙钦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曹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为确保此次活动的有序推进,按照市公路中心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细化落实部门职责,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努力把“两保、两服务”主题活动落到实处。
3、强化监督,务求实效。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对“两保、两服务”主题活动的自检自查,重视对自查中、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加强实地查勘和调研走访,努力解决一些难点、痛点、堵点,并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突破,推动公路管养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莒南县公路中心
2023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合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使裁量权,维护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严肃性,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四条科技部以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科技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科技部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科技部各执法职能部门(以下称执法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提出处理意见、送达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等。
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依法组织听证。
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科技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处罚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科技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宜继续委托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解除委托。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九条科技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科技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检查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调查、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十二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案件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的;
(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行政处罚活动的环节、类别,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一)对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二)对查封扣押财物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执法职能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科技部网站公布。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更正。
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节立案
第十九条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登记。
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线索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线索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且科技部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
经核实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予立案情形的,不予立案。对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三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不得以胁迫、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三)进入涉案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
(四)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五)对涉案场所、物品、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如实完整记录调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被调查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经过、有关证据情况等。调查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调查人、被询问人。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载明时间。
第二十六条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或者相关文字说明。复制件及有关书证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复制件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第二十七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依法对涉案相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执法人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执法职能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返还登记保存物品;
(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节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对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
第三十二条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查封、扣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三十三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
第三十四条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处罚意见事先告知
第三十六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受调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前,征求科技部法制机构意见。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六节陈述申辩
第三十九条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四十条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应当采纳。听取陈述申辩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七节听证
第四十一条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科技部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的日期、地点等,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依法终止。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准许。
第四十四条听证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和一至二名记录员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派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听证。
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十五条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科技部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六条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
(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实和认定进行辩论;
(六)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及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八节法制审核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报告、案件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同时送交对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复核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科技部法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技部法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对应当开展法制审核而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节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四十九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审核且审核通过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科技部党组会、部务会或者其他专题会议,经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认定的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审计、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案件办理期限。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案件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科技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执法职能部门收到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决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载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十六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总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科技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如已经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职能部门可以提出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如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和违法所得应当由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非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第六十条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按照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全部款项上缴国库;
(二)没有价值或者价值轻微等无法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三)违禁品、危险物品、特殊性质物品等禁止或者不宜流入市场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或者交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被举报、投诉经依法审查被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隐瞒案件事实、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权谋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科技部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四)注销行政执法证;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科技部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涉及期限的规定,注明为工作日的,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未注明为工作日的,为自然日。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得超过”“不超过”“内”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来源: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村居:
《壮岗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壮岗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莒南县壮岗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壮岗镇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壮岗镇负责处置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适用于壮岗镇发生的下列事故类型:
1、企业生产作业导致的火灾、爆炸。
2、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
3、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4、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
5、其他安全事故。
辖区内可能出现公路交通运输事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建设施工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民爆物品事故,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电力、通讯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事故,河流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件等。村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承担着各种商业、文化娱乐、学校、医院、交通运输、体育等,公共场所人群高度密集,一旦发生灾害,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公共场所设施陈旧,安全隐患多,安全管理手段缺乏,人们安全意识淡薄,进一步加大了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风险。
根据壮岗镇的总体规划,按潜在危险目标严重程度,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为壮岗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重点。
1.2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之外的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3.组织机构及职责
参见莒南县壮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应内容。
4.事故预警、发布、响应和解除
4.1预测与预警
1、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订监测计划,广泛收集本行政区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
2、镇应急指挥部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发生的事件趋势进行预测。
3、镇应急指挥部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认定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很大的,镇政府必须在1小时内向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主要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4.2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变化状况、事故险情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进行预警。按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将预警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级别。
1、蓝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事故,可能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故,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事故,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4.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及以上预警由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发布或解除,镇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应急管理部门按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预警进行发布与解除。
2、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莒南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莒南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应规定报临沂市和山东省应急指挥中心,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4预警响应
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对事故应急响应进行分级,明确分级响应的基本原则。
1、蓝色及以上级别预警响应:莒南县(壮岗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事发地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人员到岗,确保通信畅通,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
2、镇政府建立相应的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日常接警工作。镇政府相关部门监测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时,应立即核实、研判,迅速初步确定预警级别,由主管领导确定是否报告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和转报工作。
5.事故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
5.1.1先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初期处置(包括开启应急装置、关闭管阀、迅速撤离事故区域内无关人员等),并按企业预案程序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应急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对发生的各类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企(事)业单位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5.1.2事故报告
1、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42号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快报、直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4、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2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程序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开始,应急响应程序见图1-1。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及时对事故影响范围进行预测,并将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点迅速报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制定保护方案后,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应立即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至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一般以下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启动县级层面应急响应。镇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
启动一级响应由壮岗镇党委和镇政府决定,由镇政府镇长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
启动二级响应由镇政府决定,由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突发事件,根据实际情况或有关领导批示、指示,或应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直至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指挥。
5.3预案启动
本专项预案启动见综合预案“运行机制”。
5.4启动程序
当所发生的事故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
1、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
2、通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制定救援方案。
3、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支援工作。
4、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5、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5.5各应急组织的响应
根据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实施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资源调配、应急救援、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预案一旦启动,由应急指挥部采用电话等方式通知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迅速组织、调集有关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地原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归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迅速按自身职责组织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现场,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已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成员单位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现场状况将各救援小组分组,各小组按本预案职责行动,执行现场指挥部的各项命令,以最快的速度进入事故应急救援状态。
5.6应急救援
5.6.1应急救援程序
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事发地后,应迅速整理队伍和装备,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由现场指挥部按照现场侦检和专家组的有关建议,制订具体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并对各应急救援小组下达应急救援命令。各应急救援小组在接到现场指挥部命令后,应按照规定穿戴好相关防护用品,按照方案规定的各自职责、分工路线和位置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小组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注意自身安全,遇到突发情况要迅速上报。
5.6.2现场处置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域、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实施。
根据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述如下。
1、生产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物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线。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线,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说明并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尽量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生产车间、仓库、配电间等)。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易燃气体、易燃液体、自燃物、电气火灾等)。
(3)确定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莒南县及壮岗镇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烟花爆竹爆炸、粉尘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二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3、急性中毒事件现场处置措施
(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现场救援时首先要确保工作人员安全,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公众健康受到进一步伤害。现场救援和调查工作要求必须2人以上协同进行。
(2)急性中毒事件现场处置要点
①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②明确中毒窒息缘由(有害气体的来源)及危险部位,迅速撤出灾区人员,抢救遇险人员。
③明确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
④严格控制危险区域内的一切火源。
⑤及时撤出有害气体威胁区域的人员,准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⑥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1)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发现作业人员发生意外时立即向当班主管(或项目负责人),当班主管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汇报。
(2)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各应急小组准备好相应的救援装备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应急小组赶到事故现场后,通过监护人迅速摸清现场情况,如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情况,可能出现的伤害等,迅速疏散闲杂人员,设立警戒区域,综合分析事态,确定合适的应急救援行动。
(4)保障小组做好进入有限空间救援前的各项工作,如气体检测、通风、能源切断等。
(5)应急救援小组队员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如穿好防护服、佩戴好SCBA、系好安全绳等)后进入有限空间,将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受伤害人员撤离有限空间。
(6)医疗救护组立即对脱困的受伤人员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理。
(7)如伤势严重,应急指挥部拨打120,警戒疏散组将120急救车带到事故现场,由120将受伤人员送到莒南县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处理。
5.7扩大应急响应和紧急处置
如果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必须立即报告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
当事故发展到镇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镇应急指挥部或镇政府向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或临沂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之后,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和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援。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8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对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根据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等,并佩戴有毒气体报警器,根据毒物不同性质穿戴相应的防护服。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9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事故的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防护。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县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10现场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组织疏散居民返回居住地,转入正常工作。
5.11善后处理
现场清理、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等工作,由事故单位按照预案确定的程序及生产工艺的要求进行。
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查明事件经过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5.12应急恢复
镇应急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6信息发布、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论。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莒南县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1、新闻报道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4、善后处理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指挥及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镇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汲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1、建立以镇政府民兵应急排、村居为主的应急队伍;相关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镇应管理办公室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准备情况。
2、一旦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全力以赴、争分夺秒的救援,防范事态扩大,消除次生灾害,努力减少损失。
3、在充分发挥基本抢险队伍作用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4、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7.2装备保障
镇应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装备的调配,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消防设施、防污材料等救灾装备和储备物资开展救援。应急救援储备资源不足时征用备用救援装备,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现场应急指挥部利用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快速准确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把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组织到最有效部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科学合理调配,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7.3基础设施及信息保障
壮岗镇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应急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生产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交通、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道路、水、电、气、通信等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灾后恢复。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7.4物资与运输保障
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根据救援需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生产调拨、紧急供应和运输保障。安全保卫组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相关地区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7.5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护人员配合组成的医疗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情况严重紧急时向莒南县卫生健康局、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并由莒南县卫生健康局、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建救护队伍,将职业中毒、烧伤等伤员安排至相应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后,立即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省、市、县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镇级医疗救护人员积极做好配合,服从调度。
7.6资金保障
企业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与监控设施必要的资金准备。对壮岗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管理(日常办公、演练)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壮岗镇财政所列入财政预算。
7.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线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社区保安队伍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
7.8社会力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急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8培训与演练
8.1应急培训
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并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将防灾减灾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同时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由专业部门负责培训。
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村、企业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应急业务培训。有关部门、村、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2应急演练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事件或专项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应急演习前应编制好演练计划。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形式。演练结束后,各相关机构、部门和参演人员要做好演练总结点评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机制和演练计划,并作为预案完善的依据。
9.奖励与责任追究
9.1奖励
对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责任追究
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指挥机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10、附则
10.1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救援预案报莒南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10.2制定发布与解释
本预案由壮岗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经安全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壮岗镇人民政府镇长批准发布,由壮岗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维护和更新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如遇法规标准更新或预案演练后总结评审认为有不妥之处,应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壮岗镇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10.4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
近年来,电竞酒店行业快速发展,在满足群众需求、扩大消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接待未成年人等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切实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政治站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和有关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并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肩负的重要职责。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既要坚决管住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问题,又要秉持包容审慎原则,合理引导电竞酒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加强底线管理,严禁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
(三)明确业态属性。本通知所称的电竞酒店是指通过设置电竞房向消费者提供电子竞技娱乐服务的新型住宿业态,包括所有客房均为电竞房的专业电竞酒店和利用部分客房开设电竞房区域的非专业电竞酒店。电竞酒店每间电竞房的床位数不得超过6张,计算机数量和入住人员不得超过床位数。
(四)严禁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
三、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五)设置禁入标志。专业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酒店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非专业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相近楼层集中设置电竞房并划定电竞房区域,在电竞房区域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前台显著位置和客房管理系统明示电竞房区域分布图。鼓励非专业电竞酒店经营者对电竞房区域进行物理隔离、电梯控制,防止未成年人擅自进入。
(六)履行告知义务。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预定、入住等环节明确告知其电竞房区域不接待未成年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开展客房预定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电竞房区域不接待未成年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电竞酒店提示信息。
(七)落实“五必须”规定。电竞酒店非电竞房区域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五必须”规定: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案;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案;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八)实施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设置禁止未成年人登录计算机、消费时长提示等功能,并通过网络技术措施服务提供者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电竞房分布、设置禁止未成年人登录功能以及阻断登录情况等可查询信息。
(九)实施图像采集技术措施。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大厅、前台、通道、电竞房区域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内的合理位置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设置采集区域提示标识,加强检查值守,发现有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电竞房区域的,要及时劝阻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图像采集信息应当依法留存,不得不当披露、传播,并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等部门检查电竞房时提供查询。
(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有未成年人违规进入、未实名登记擅自进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分别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辖区内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实施监督检查,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四、加强协同监管,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十一)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电竞酒店未成年人保护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执法联动等工作,引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止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要求,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及时通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未落实实名登记及“五必须”规定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二)严格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或者未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十三)严格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电竞酒店非电竞房区域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未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予以处罚。电竞酒店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罚,并对非法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电竞酒店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培训教育,探索开展本领域的信用评价、服务等级评定工作,引导经营者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
(十五)加强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可以依法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反映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情况;鼓励和支持电竞酒店入住人员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线索。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电竞酒店摸底排查工作,摸清辖区内电竞酒店的企业名称、类型、住所、电竞房数量、计算机台数等情况,并于2023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2023年8月3日
(来源:公安部)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