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部署,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对涉及地方备案有关改革事项的,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完成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新工作,对2022年9月20日(含)前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商务部于2022年10月1日前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等部门;对后续完成备案的,商务部及时推送备案企业信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一并做好辖区内新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管理工作,通过应用系统设置操作权限,并及时确认备案企业信息。
二、规范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异地交易登记的二手小客车,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一并签注。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
三、便利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办理。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提供“交管12123”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四、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销售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对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3次或者二手小客车超过1年未出售的,销售企业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已备案销售企业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对汽车限购地区,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占用购车指标。严禁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等利用多次转让方式长期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一二手小客车在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加强二手车有关经营行为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转入的二手车违规增设检测等要求。销售企业、交易市场应当认真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管,对符合转让登记条件的,指导其规范便捷协助办理登记业务;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待销售二手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规定,严格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和使用管理。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加强协同监管,对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相关信息及凭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机动车号牌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商务主管部门在试点示范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并可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处置;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转让登记的,不予单独签注管理、不予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优化管理服务,确保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商务部、公安部。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2年9月6日
(来源:公安部官网)
莒南安办发〔2022〕8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修编后的《莒南县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莒南县工贸行业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莒南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莒南县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莒南县工贸行业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莒南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莒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莒南县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和防范化解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临沂市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莒南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来自非煤露天矿山。事故类型主要为边坡滑坡(坍塌)、放炮、火药爆炸、物体打击、车辆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火灾、淹溺等。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与抢险救援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应急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监测预警技术,强化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公开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县镇街一体,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的运转机制,科学调配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快速高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1.6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发生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莒南县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2.2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指挥部
总指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国网莒南县供电公司负责人;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相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决定启动预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指挥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相关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决定是否请求上级增援等。
2.2.2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联系沟通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1综合协调组
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职责:根据指挥部指令和要求,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抢险救援工作进度和问题及时提报指挥部研究解决;编制工作专报等材料;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负责内外协调、会议组织等工作。
2.3.2现场救援组
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科室负责人,专家组组长,事故企业负责人等
职责:负责协调调动矿山救援队伍、装备参加救援;分析预判事故危害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各项工作制度,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并视情处置;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汇总专家组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并联组会商,提出救援技术方案报指挥部审定。
2.3.3技术专家组
组长:省级以上或市级知名专家
成员:采矿、机电、水文地质、防灭火等专业的县级以上技术专家,事故企业安全总监、技术总工等。
职责:会同现场救援组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措施,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指导现场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和安全措施等。
2.3.4医疗卫生组
组长: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定点医院、事发地镇街卫生院主要负责人。
职责:综合协调指导救治工作;组织现场救治和救护工作;负责调派救护车辆和伤患者转运工作;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2.3.5宣传舆情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县委宣传部业务科室、网信办、县广播电视台负责人,事发地镇街有关负责人
成员:县广播电视台分管负责人、网信办、事发地镇街及事故企业有关人员。
职责:科学做好第一时间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控舆情动态;加强与媒体互动管理,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根据指挥部工作安排向市委宣传部等上级部门报告情况,争取舆情管控的支持等。
2.3.6治安维护组
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事发地派出所所长
成员:事发地派出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县局及其他镇街政府(办事处)派出所支援人员
职责:科学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管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秩序;做好遇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DNA认定工作。
2.3.7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副镇长(主任)
副组长: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
职责:保障救援物资、装备、电力供应;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后勤保障组要保障做好信息沟通协调、电力设施维护、工作用车、应急用车,住宿保障,生活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就餐保障、通信保障等方面的后勤保障工作。
2.3.8家属接待组
组长:事发地副镇长(主任)
副组长:县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事发地应急、人社、派出所、卫健、民政、工会以及涉事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职责:设置若干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1名镇街领导干部及企业有关人员组成,实施一对一接待安抚或者心理干预,按政策规定做好签订协议、支付赔偿、遗体火化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件。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
3.2.1县、镇街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提请县政府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提请县政府发布和解除或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3)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
4.1.1初报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报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
初报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1.2续报
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在1小时内向上级续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以快报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
续报的主要内容: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1.3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后:
(1)应立即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2)本预案启动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1.4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应急救援电话
报警电话:119、110、120
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531-81792255/81792256
市应急局值班电话:0539-8381630,传真0539-8382735
县政府总值班电话:0539-7212442
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9-7216909
县自然和规划局值班电话:0539-7217117
县公安局值班电话:0539-7224124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电话:0539-7212376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值班电话:0539-7212693
县卫生健康局值班电话:0539-7212642
县市场监管局值班电话:0539-7286208
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电话:0539-7313029
4.3响应原则
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请求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增援。
(1)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当上级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2)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现场情况复杂、救援难度大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对。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及时上报市政府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3)三级响应:
对现场情况简单、救援难度不大或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指定牵头部门会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指导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应对。
4.4响应程序
(1)先期处置。
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②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③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立即疏散无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③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
④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⑥当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外地救援队伍、装备、技术专家、医学专家、医疗设备等赶赴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效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2)启动响应。县应急管理局立即报请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县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超出县指挥部处置能力的,及时请求市级有关部门增援。
4.5现场处置
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科学实施现场人员搜救、控制事态发展等。
4.6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指定或授权相关部门负责。
4.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有序撤离。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政府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2)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必要时可以提请市级救援队伍增援。
各级政府应掌握所辖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
6.2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县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和矿山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县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由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由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人员防护
6.7.1救援人员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监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现场救援人员安全。
6.7.2群众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6.7.3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现场救援组充分会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建议并报指挥部决定。
6.8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健全完善音视频通讯系统和救援资源信息数据库。
6.9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提供技术专家。
6.10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保障。水利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保障。
7预案管理
7.1评估与修订
7.1.1县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发布,报县政府备案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7.2宣传
县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培训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4演练
7.4.1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4.2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实战化演练。
7.4.3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整改存在的问题,形成演练评估报告,及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演练评估报告应上报主管部门。
8附则
8.1奖惩
8.1.1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1.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莒南县工贸行业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莒南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工贸行业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实现防范系统有效、决策科学合理、应急指挥顺畅、应急保障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暂行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临沂市工贸行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穷尽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遵循科学原理、制定施救方案,确保不发生任何次生灾害。
1.4.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加强重点风险的管控,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夯实基础建设,做到演练常态化、实战化,常备不懈。采用先进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强化监测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应对,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1.4.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有机配置,快速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4.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避免事故升级或次生、衍生灾害;妥善安置伤亡人员,抚慰伤亡者家属,必要时做好相关心理疏导;确保水、电、食品、帐篷等应急物资供应,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事故风险描述
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事故类型涵盖中毒与窒息、灼烫、坍塌、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其他爆炸等,具有事故类别多、涉及范围广、次生灾害多等特点。莒南县工贸行业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遍布全县各镇街,综合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5种类型:
2.1煤气等可燃、易燃气体导致的中毒、爆炸、火灾
工贸行业涉及的煤气等可燃、易燃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煤气等可燃、易燃气体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泄漏、爆炸风险,易引发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高温熔融金属导致的灼烫、其他爆炸、火灾
金属冶炼企业中钢水、铁水及其他高温液态金属,具有极高的温度,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炉内进水、炉缸烧穿、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等风险,易引发灼烫、其他爆炸、火灾等事故,特别是液态高温熔融金属遇水极易引发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3粉尘燃爆
金属、合成材料、粮食、农副产品、木质、煤尘、饲料等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粉尘,粉尘达到一定的浓度、与空气(氧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或表面温度超过引燃温度的高温物体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且易产生二次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2.4液氨泄漏导致的中毒、火灾和爆炸
工贸行业涉及制冷的多数采用液氨制冷。液氨易挥发、具有腐蚀性,爆炸极限15.7-27.4%,液氨泄漏时迅速气化膨胀,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2.5有限空间作业导致的中毒、窒息、火灾
有限空间密闭、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在实施作业时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等事故,盲目施救易造成事故扩大。
3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莒南县“工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9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可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1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事发地镇街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研究制定应对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发生事故时,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各工作组、应急救援部门发出救援指令,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检查督促各救援工作组及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适时调整应急救援人员组成,保证救援机构正常工作。
(5)负责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6)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3.2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2.1综合协调组
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相关科室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职责:起草工作专报、领导讲话等文稿以及指挥部工作专报,整理指挥部大事记,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相关信息;整理应急指挥部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和领导同志讲话整理稿;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3.2.2现场救援组
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救援工作组、专家组负责人,事故企业负责人等。
职责:对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判;负责研究制定落实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实施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汇总救援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根据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完善措施,报指挥部审定。
救援工作实施小组
小组长:事故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消防等救援专业队伍相关负责人。
成员:事故企业生产负责人、总工程师、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企业应急救援队等。
职责: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现场救援组的指令,组织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协调各救援人员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工作;将现场救援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反馈。
3.2.3专家组
组长:由指挥部指定省级或市级相关专家出任
副组长:由指挥部指定的省级或市级相关专家出任
成员:市级或县级相关专家、工贸行业相关领域专业的市级或县级技术专家、事故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等组成。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常备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
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为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2.4医疗救护组
组长: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人,定点医院、镇街卫生院主要负责人
职责:综合协调指导医疗救治工作,组织现场救治工作,负责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指导事发企业做好职业健康防护。
根据救援需要,医疗救护组可以下设现场指挥组(负责统筹指挥协调)、专家组(负责提供分检、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技术支持)、现场救护及转运调度组(负责被困人员救出后的救护和转运等工作)和防疫组(负责现场防疫工作)等工作小组。
3.2.5环境监测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事发地镇街分管副镇长(主任)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事发地镇街相关部门负责人
职责: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负责根据事故分析和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提供天气监测预警气象服务。
3.2.6宣传舆情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县委宣传部业务科室、县广播电视台负责人、事发地镇街宣传办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镇街宣传办及事故企业(集团公司)有关人员
职责:科学做好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看网上舆情动态,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
3.2.7治安维护组
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事发地派出所所长
成员:事发地派出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县局及其他镇街政府(办事处)派出所支援人员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管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秩序;做好遇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DNA认定工作。
3.2.8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副镇长(主任)
副组长: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
职责:保障救援物资、装备、电力供应;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3.2.9家属接待组
组长:事发地副镇长(主任)
副组长:县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事发地应急、人社、派出所、卫健、民政、工会以及涉事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职责:设置若干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1名镇街领导干部及企业有关人员组成,实施一对一接待安抚或者心理干预,按政策规定做好签订协议、支付赔偿、遗体火化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件。
4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防
4.1.1监督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建立和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4.1.2加大对高级别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管控措施的检查落实。
4.1.3加强源头治理,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落实,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采取本质安全措施。
4.1.4定期分析工贸行业风险管控现状,研判突发事故应对的总体形势,制定防范措施。
4.1.5监督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1.6监督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逃生能力。
4.2预警
4.2.1信息监测预警
工贸行业企业根据现场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分析预测。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政府(办事处)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2信息分析预警
县、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4.2.3预警级别
根据工贸行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事故分级,工贸行业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以上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橙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3)黄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导致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
(4)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
4.2.4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1)红色预警:提请市政府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提请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和解除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3)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4.3信息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
4.3.1初报
工贸企业发生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报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
初报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3.2续报
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在1小时内向上级续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以快报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
续报的主要内容: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3.3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后:
(1)应立即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2)本预案启动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3.4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应急救援电话
报警电话:119、110、120
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531-81792255/81792256
市应急局值班电话:0539-8381630,传真0539-8382735
县政府总值班电话:0539-7212442
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9-7216909
县公安局值班电话:0539-7224124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值班电话:0539-7212376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值班电话:0539-7212693
县卫生健康局值班电话:0539-7212642
县市场监管局值班电话:0539-7286208
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电话:0539-7313029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本预案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被困人数、已出现伤亡数量以及事故现场救援处置难度等信息,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按严重程度由大到小分为三级:
(1)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当上级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2)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现场情况复杂、救援难度大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对。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及时上报市政府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3)三级响应:
对现场情况简单、救援难度不大或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指定牵头部门会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指导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应对。
5.2响应原则
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响应,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及时上报市政府。
5.3处置措施
5.3.1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自救互救,以先救人为首要,并通知就近的救援队伍支援;同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封闭现场等措施。
(2)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先行组织应急救力量,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对可能危及救援人员安全的不得盲目施救。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等待指挥部派遣救援力量抵达;在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先期处置终止。
(3)先期处理的主要措施
1)煤气等可燃、易燃气体泄漏、着火事故: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迅速切断煤气来源,现场救援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现场禁止火源;煤气管道爆炸着火,充氮气或蒸汽保压、逐渐关闭煤气阀门。
2)高温熔融金属事故:电炉进水立即急停断电,关闭进水阀;转炉关闭底吹氩、关闭氧气及氮气气源,严禁动炉,组织现场人员警戒和撤离。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跑钢、跑铝、跑铜等,对周边影响范围内的煤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装置及管道进行停气和防护;区域禁止有水;高温液态影响区域的下水道、地沟、低洼处等保持围堰等防护措施良好,防止高温液体进入;严防高温液体与水混合。
3)粉尘燃爆事故:立即停机,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立即组织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应急力量扑救火灾,铝粉、镁粉不能使用水、泡沫灭火剂等灭火。
4)液氨泄漏事故:立即停止作业,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先停机切断设备电源,开启喷淋系统与事故风机;事故处置人员穿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重型防化服,携带抢险堵漏工具进入现场,查找泄漏点,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如无法靠近发生氨泄漏设备,立即关闭与之相连串通其他设备最近的氨阀,开启紧急泄氨器。
5)有限空间事故:立即停止作业,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通讯器材,禁止其他人员盲目施救。
5.3.2应急救援处置
(1)指挥部迅速组织各工作组到达现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技术力量、医疗人员与设备等,了解事故情况和当前状态,统筹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2)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及时掌握进展情况,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3)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现场科学应急处置、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各工作小组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开展行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应急相关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4应急结束
5.4.1应急结束宣布与撤离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研究、决定,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4.2应急结束通知与发布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机构)在指挥部的指导下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6.2.1工作总结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6.2.2调查评估
一般事故由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纪委监委以及工会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1.1企业应急队伍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的救援力量是事故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企业应加强由专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的建设,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还可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7.1.2政府应急队伍保障
政府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并与相邻县建立协同应急队伍保障的机制。
7.2经费保障
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3物资保障
7.3.1应急物资储备
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县应急救援中心和企业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资料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
7.3.2应急物资紧急征用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当地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物资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装备及时到位。
7.4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由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承担。必要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7.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工贸行业事故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7.6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7人员防护
7.7.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企业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
(2)各应急救援工作地点均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环境温度等因素,满足救援安全条件;
(3)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检测仪器,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4)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对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异常状态,立即撤出现场,研究确定可靠的防护措施时方可恢复应急救援工作。
7.7.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传染病控制,并加强治安管理。
7.7.3终止救援
在工贸行业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指挥部决定。
7.8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事故发生地公共通信保障,抢护毁损设施,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7.9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科研机构,研究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8预案管理
8.1预案培训
8.1.1宣传教育、增强意识
县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工贸行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1.2学习培训、提升能力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及相关应急程序和知识,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企业负责组织并加强本单位职工科学救援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8.2应急演练
8.2.1部门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8.2.2企业演练
工贸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
8.2.3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
8.3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4预案的备案
报县政府备案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8.5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则
9.1其他要求
县、镇街政府(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
9.2奖惩
9.2.1表彰奖励
在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2.2惩处追责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莒南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使用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分为三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目前,我县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7家,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1家,医药化工企业1家,加油站115家;一般化工企业18家,轻工企业4家,危险化学品票据经营(含气体厂)11家。危险化学品主要分布在肥料化工、精细化工、医药化工等多个领域。危险化学品主要有丙醇、丁醇、戊醇、杂醇油、汽油、柴油、甲醛、液氨、硫酸、盐酸、二氧化硫、液氯、2-氯-5-氯甲基噻唑、硫酰氯、丙烯、苯酚、乙炔、氧等。根据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汽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甲醛、丙烯、甲醇、醋酸为主要危险物质。其中涉氯的使用、储存企业主要分布在十字路街道;涉氨的储存、使用企业主要分布在十字路街道、大店镇、石莲子镇等;液化石油气的储存、灌装企业分布在全县各镇街;甲醇储存、使用企业主要分布在十字路街道;全县各镇街均有加油站成品油埋地油罐区。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施救。在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与抢险救援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工作,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监测预警技术,强化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公开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镇街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发布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信息和处置工作情况,及时、准确、客观宣传报道,控制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发生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2.2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指挥部
总指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县委宣传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
2.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当地派出所为主,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护治安秩序。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统筹,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跨区域应急救援力量调动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实施。实施救援时,应加强对事故区域周边重点对象的安全保护。
(3)技术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镇街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组织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医院、中医院为主,事发地卫生院参加,负责组织医疗专家及卫生应急队伍对伤病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并可根据救治工作需求,及时调动非事故发生地医疗救治力量进行支援。
(5)宣传舆情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公路保通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和被疏散人员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应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控信息平台和应急指挥中心指挥系统等信息渠道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实时监控预警的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危险源的常规数据监控和信息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预警
3.2.1县应急管理局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
(4)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增加伤亡人数。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提请省政府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提请市政府发布和解除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3)黄色预警: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4)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
1、初报
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报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
初报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2、续报
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在1小时内向上级续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以快报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
续报的主要内容: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3、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后:
(1)应立即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2)本预案启动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应急救援电话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120、12350、12369
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531-81792255/81792256
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9-8381630/8382735(传真)
县政府值班电话:0539-7212442
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9-7216909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电话:0539-7212376
县交通运输局值班电话:0539-7310966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值班电话:0539-7212693
县卫生健康局值班电话:0539-7212642
县市场监管局值班电话:0539-7286208
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电话:0539-7313029
应急咨询电话: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0532-83839090;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0531-82600646;山东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0531-81792139。
4.1.2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实施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
(1)一级应急响应
发生预后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当上级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2)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预后可能造成1-2人死亡事故或者1-9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及时上报市政府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3)三级应急响应
发生预后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轻微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指定牵头部门会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指导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应对。
4.2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1)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各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3)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和调用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并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5)事故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兼职救援人员或通知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在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7)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2.2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全县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提出增援请求。
4.3安全防护
4.3.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进行事故现场环境检测,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和专业通讯工具,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1)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2)工程抢险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护服、防酸碱型防护服、空气呼吸器和实时检测设备等。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各级指挥员、战斗员、驾驶员等应急人员必须按照各类灾害事故处置规程和相应防护等级要求,佩戴齐全个人防护装备,落实安全检查。未落实个人防护安全检查前,不得进入存在爆炸、毒害、腐蚀、污染等危险的事故区域。
(4)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3.2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避险疏散。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4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5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5.1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4.5.2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大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6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指定或授权相关部门负责。
4.7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工伤认定。
5.1.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5.1.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5.4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
5.5事故调查
县政府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县政府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6.2队伍保障
各企业专职救援队伍、兼职救援人员或通过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力量,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控制灾害事故规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类社会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不具备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装备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4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运输保障工作,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6.9疫情管控保障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常态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7.1.1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的制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发布,报县政府备案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7.2宣传
县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普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3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态化的专业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4演练
7.4.1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7.4.2消防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4.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风险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实战化演练。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5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附则
8.1奖惩
8.1.1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1.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序号 |
制定机关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 号 |
统一登记号 |
起草单位 |
印发日期 |
有效期 |
公布日期 |
备注 |
1 |
县政府 |
莒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莒南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莒南政发〔2022〕15号 |
JNDR-2022-0010001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8月31日 |
2022.10.01至2027.09.30 |
2022.08.31 |
已备案 |
莒南交政字〔2022〕35号
局属各单位、有关科室: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交通运输冬春季节安全生产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堵塞安全管理漏洞,确保今冬明春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根据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交政字〔2022〕98号),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范围内开展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河南安阳“11.21” 事故各级领导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安排,以更大决心、更严措施、更强力度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战,全力确保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自2022年11月中旬至2023年2月底,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为主抓手,全面动员部署,全县交通运输上下一体落实,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动态清零,确保重大风险在控可控,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零发生,为群众安乐祥和过节、为春运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正确处理好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辩证关系,既立足当前求实效,拿出立竿见影的落实措施,迅速行动,守牢底线;又着眼长远谋长效,立足工作职责定位,聚焦补短板、强弱项,梳理谋划明年工作思路,推动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长效落实,提升安全管理能力上限。
2.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既要吸取各地事故教训,全面举一反三,动员全县交通运输各单位、各企业力量,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形成整改闭环;又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点企业,紧密结合岁末年初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采取精准措施,进一步加大事故防范力度。
3.坚持平时与战时相结合。始终绷紧安全生产弦,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分工负责、各负其责,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引导行业互助互查、组织部门检查,及时化解风险、消除事故隐患。“两节”前后启动战时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晨会、驻企包保,特殊作业升级管控、工作日调度等战时工作机制,保持临战状态,确保绝对安全。
4.坚持转作风与抓业务相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为载体,对标“严真细实快” 工作要求,全县交通运输各单位要主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新常态新要求、激发内在动力转作风、结合业务工作抓落实,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效能。
二、整治任务
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落地,高效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岁末年初重点时段、春运安全风险防范情况,全面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化制度措施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重大风险防范、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攻坚行动,确保做到“违章操作”和“弄虚作假”两个“零容忍”,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严格危险作业管控专题。加大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管控力度,全面辨识管控作业安全风险,特殊作业前,全面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分析,严格按规程作业,坚决杜绝各类“三违”行为。要按照“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承包商和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失管漏管。迅速部署开展危险作业安全执法检查,紧盯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票证审批、现场安全管理、风险辨识管控、防护措施落实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危险作业管理走形式、搞变通等行为,对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高限处罚。
(二)冬春火灾防控专题。深刻吸取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教训,深化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组织人员力量实施检查,尤其要对客货运站场、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维修企业、交通工程施工驻地、办公区域等进行重点排查,重点是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消防水源设置维护,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管理,职工防火安全意识以及灭火疏散预案制定、演练等,督促企业加强应急逃生培训教育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三) 强化信用监管专题 。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推进攻坚行动”各项任务落实,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提高差异化、精准化分级分类监管水平。加强靶向监管,对等级低、风险高的企业开展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严格27条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以信用风险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落实市场禁限入等措施。
(四) 重点领域整治重点。
道路运输方面:突出冬春季节特点,加强恶劣天气应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行车安全。班线客运重点检查道路客运非法违规协同治理落实不到位,汽车站进出站管理不严格,长途客运接驳不规范,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包车客运重点检查包车牌管理不规范,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无包车牌行驶,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重点检查安全培训、安全例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情况;自有或租赁停车场安全管理情况;电子运单制度落实情况,违规填报运单问题;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情况,预案演练的频次,危险品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重点检查两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企业动态监控情况(全市普货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排名后50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有关部门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发生事故信息抄告等的查处落实及管理闭环情况。货运站场重点检查货运站场内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行为,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行为,落实实名制和开箱验视制度情况。客运站突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强化“三品检查”,坚决杜绝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城市公共交通方面:重点整治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等车辆技术性能保障、安全标识标志、车载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设备设施按规定配备情况;车辆驾驶区域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情况;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情况等。
公路方面:加强公路巡查、技术监测和风险预测预警,尤其要加强对公路城乡结合部、平面交叉口、护栏开口、桥涵隧道、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针对雪后极易出现道路、桥梁等容易结冰等情况,加大巡逻力度,及时除雪除冰防滑,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强化大件运输管理,加强大件运输企业的大件审批审查、按规定开展现场核查、途径桥梁验算加固、线路审核变更、护送方案落实等。
交通工程建设方面:强化公路等重点基础设施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三方责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重点检查临边临水、交叉施工、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桥梁等风险较大的工程作业安全工作流程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公路桥梁支架、塔装设备等防抗恶劣天气桥面等高处堆积物防高空坠落、开挖深基坑防坍塌等措施落实情况;工地办公区、生活区的用电管理、 防范一氧化碳中毒等措施落实情况。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全面落实工程项目“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水运方面:重点突出旅游船舶安全监管、县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防控等情况。足额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运营船舶必须在额定的抗风等级条件下航行,遇大风、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及时下发停航通知书,坚决予以停航,严禁超载、超客、超抗风等级航行。
铁路沿线环境治理方面:重点检查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路段“双段长制”运行情况、飘浮物问题隐患整治销号、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等落实情况。
打非治违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检查,推动打非治违行动纵深发展。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执法巡查频次,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严厉打击“百吨王”、货车非法改装等行为。加强对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经营、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以及非法客运等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其他领域、新业态和职能交叉的领域,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相近谁牵头”的原则,深入开展整治行动。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全面部署,广泛动员(12月5日前)。县局下发方案,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部署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广泛性宣传发动,将全县交通运输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具体部署层层传达到所有企业。
(二)自查自改,深入检查,全面整治(2022年12月1日至 2023年2月20日)。各单位要全面自查安全问题和隐患,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坚持边查边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确保隐患和问题整改到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做到检查全覆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隐患拒不整改的一律按上限处罚。各单位从12月1日起,每周四12:00 前,报送一次百日攻坚行动统计表、隐患清单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巩固提高(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8日)。各单位要深入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整改到位。县局将梳理、总结百日攻坚开展情况,对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在全县宣传、推广。各单位要研究建立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推进安全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实现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各单位要于2023年2月底前报送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攻坚行动开展期间,县局安委会办公室加强调度推进,督促各单位开展好攻坚行动。各单位要明确任务目标、要求,整合资源力量、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全面推动百日攻坚行动有力有序开展。
( 二 ) 严格日常检查。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各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员,于每周四12时前,将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县局安委会办公室。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各行业监管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督导要求,对各企业开展督导检查,特别是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大检查频次,持续传导工作压力。
( 三 ) 狠抓整治实效。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必须当场解决;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解决。要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查深、查细、查全。要坚持安全生产与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四位一体”纵深推进,对攻坚行动不负责不作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攻坚行动的宣传报道,公开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大力营造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公开公布投诉举报渠道,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借助“12345”热线搜集问题线索,鼓励单位职工和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 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
第九条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第十二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三条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在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录入办证信息,加强公证办理流程管理,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五章 审 查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审查自然人身份,应当采取使用身份识别核验设备等方式,并记录附卷。
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应当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释明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建议,解答当事人疑问;发现有重大、复杂情形的,应当由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第三十条 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 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审批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
(二)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三)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四)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
第四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四条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五条 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第四十六条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四十七条 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七章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四十八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四十九条 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第五十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第八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并对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
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查询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出具公证书的,应当于出具当日录入办理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对履约情况进行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债务人履约、公证机构核实、当事人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承办公证员应当制作工作记录附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第五十六条 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 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第五十九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者实物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
第六十条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普通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途及其证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期、永久三种。
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公证案卷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 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或出具补正公证书的,应当于撤销决定作出或补正公证书出具当日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并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
第六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 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办理程序有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三)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九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有关办证规则对不同的公证事项的办证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证机构采取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适用本规则。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受理的提存、登记、保管等事务,依照有关专门规定办理;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七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有违反公证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来源:司法部网站)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综合保税区园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范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管理,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编制了《临沂市城市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临沂市城市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来源: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既有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民主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属地管理、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加装一部电梯。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可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
(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加装电梯的安全要求;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征用计划;
(四)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第六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征求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书面同意,并与业主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
第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住房公积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会投资;
(五)其他依法可用于加装电梯的资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市区分担比例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业主加装电梯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本单元内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或其书面委托的业主代表为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二)加装电梯工程预算及建设费用分摊筹集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的电梯维保方式;
(四)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
(五)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
(六)业主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加装电梯事项书面告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编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省关于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的技术标准等有关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核查原有房屋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实施必要的补充查勘,确保加装电梯后不影响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其所在单元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反馈的合理化建议会同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加装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加装电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施工手续等。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示的开竣工日期完成电梯加装工程。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做好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电梯安装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监督检验,依法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第二十条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电梯共有人,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义务。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来源:临沂市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方案》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创新第一动力,坚持纵深梯度培育,坚持突出产业特色,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省推动培育7000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100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
第五条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和本细则,在省工业和信息厅指导下,加大扶持引导,加强联系服务,精心组织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相关培育、评价、认定和推荐情况按要求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统属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组成部分。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上搭建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参评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设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和成长帮扶系统(http://tdpy.smesd.com.cn/),设立市、县(区、市)工作账号并开放相应功能,加强与培育平台对接,搞好数据收集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法》发布,本省遵照执行。结合山东省产业特色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并适时更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后,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并将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常年申报,二季度、四季度分两批集中公告。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推荐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并按要求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推荐,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省(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省相关部门和市、县(市、区)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强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健全成长帮扶措施,加大精准培育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二十条 深入推动《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方案》落实落地,大力实施国家重点项目引领、育种扶苗、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协同、数字化转型、资本赋能、双循环融入、人才汇聚等八大工程,发挥省《关于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更好集聚人才的若干措施》《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金融支持计划 (2022-2025)的通知》等政策功效,积极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加大“专精特新”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树牢发展导向,营造浓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经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复制推广,带动更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实施之日起,《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7号)即行废止。本细则实施前已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十街办〔2022〕33号
各村居(社区)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开展老年工作,经各村居委员会推荐,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福祥社区(村居)等104个村(社区)老年协会。现将各村(社区)老年协会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福祥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何龙
副会长: 刘玲 何兆华
理 事: 时彦涛 张富 张超 张磊
滨海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刘化建
副会长:吴超友 刘动
理 事: 吴金玉 刘化波 吴敬彬 林祥花
官地村老年协会
会 长:吴运涛
副会长: 吴金松 吴文国
理 事: 鞠连成 吴本奎
玉泉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刘志勇
副会长: 林杰 韩玉亮
理 事:吴继彩 吴业军
高乡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王茂芹
副会长:孙成伟 王瑜
理 事:范开磊 刘景中
永泰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纪效利
副会长:孙甲树 刘希国
理 事:孙志成 刘庆伟 孙成莲
富源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成松
副会长:姚富安 孙甲亮
理 事:潘欣峰 张启富 王维宾 潘欣玲
人民路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刘西村
副会长:刘西岭 刘西任
理 事: 吴业春 刘西山 刘西光 刘西良
王家结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乐成
副会长:王乐志 王建秀
理 事:郇庆彩 王乐岭 董宝梅 瞿业连
西埠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传珏
副会长:刘德祥 孙凤萍
理 事:张纪举 王小丽 赵凤英 王志霞
东埠村老年协会
会 长:赵实
副会长:赵凤亮 赵良
理 事:刘纪收 赵宁 赵士翠 赵树省
郁家结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郁有永
副会长:郁家山 郁家林
理 事: 王莎莎 郁有川
戴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戴玉良
副会长: 王言德 谷兰德
理 事:李路艳 刘世荣 代公全
刘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化伟
副会长:刘化铎 刘纯军
理 事:代玉苗 李日敏 张桂梅 高朋爱
郇家结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郇庆海
副会长:郇秀尚 郇庆辉
理 事: 郇秀高 郇月怀 陈军洁
郁家东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郁家替
副会长:郁章海 郁有练
理 事:郁有启 郁万友 王爱花 郁万云
红星村老年协会
会 长:董书海
副会长:季日法 董书全
理 事: 董书合 孙运时 孙成学 董彦武
沟头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乐锋
副会长: 刘玉芳 刘洋
理 事:刘成坤 吴建平 刘成岭 崔洪雪
大埠南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玉彬
副会长:刘合现 杨伶杰
理 事:孙运军 程芳
小埠南村老年协会
会 长:尤玉江
副会长:吴瑞玲 尤开现
理 事:吴纪生 刘贵松 尤开仓 吴学营
猛虎崖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郑加臣
副会长:郑成农 郑成明
理 事:郑成见 王金国 郑培东 郑世西
官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崔洪江
副会长:刘玉秀 胡怀柱
理 事: 胡顺可 崔洪表 王真英 刘玉臻
大成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董玉凤
副会长:陈庆法 潘士信
理 事:潘士良 潘贵波 刘朝雷
兴隆店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隽芝霞
副会长:王佃利 王佃涛
理 事:徐志霞 王风文 王佃花 王佃梅
西兰墩村老年协会
会 长:许文希
副会长:许仕合 许清彬
理 事:许永堂 许永来 许永坤 许永余
刘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发余
副会长:李连猛 张永迎
理 事:张连英 张吉英
大曲流河村老年协会
会 长:聂昌杭
副会长: 吴登军 聂昌文
理 事:吴登芹 聂林学
老古窝村老年协会
会 长:许怀云
副会长:孙成亮 孙运红
理 事:张友学 孙运芝 王西亭
尤家庄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立杰
副会长:吴同军 尤洪武
理 事:刘朝山 聂昌明
良家店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陈茂国
副会长: 王相亮 王现学
理 事:王明师 李庆彬
望海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李西连
副会长:宋守来 尹胜谦
理 事:王连松 孙运秀 季善贵
东兰墩村老年协会
会 长:石增杭
副会长:李长学 李长才
理 事:杨德胜 石运霞
大山前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郑忠华
副会长: 聂世奎 郑成发
理 事:李世厚 殷学江
西关居老年协会
会 长:孙钦志
副会长:孙运福 李学亮
理 事:杜金支 王成路 孙运胜 孙运常
白龙居老年协会
会 长:化树明
副会长: 尤洪德 吴维建
理 事:李凤路 胡怀余 王青友 化圣芳
成龙居老年协会
会 长:李思河
副会长:李思建 李怀波
理 事:昝清国 崔守彩 李武宗 李涛
银河居前良店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守刚
副会长:王思升 王昌瑞
理 事:王彦胜 李全娥 王桂生 王富龙
银河居后良店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学波
副会长:王西菊 徐秀英
理 事:胡顺华 王学松 王乃礼 王民
银河居金岭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杨岳亮
副会长:尹桂彩 方世才
理 事:刘子学 王永亮 刘纯森 李丙全
钓鱼台居孙家钓鱼台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兴超
副会长:孙甲国 孙甲秋
理 事:孙家志 孙常军 孙兴周
钓鱼台居李家钓鱼台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思成
副会长:方旭 李世江
理 事:李洪瑞 李洪菊
钓鱼台居尹家钓鱼台老年协会
会 长:尹剑
副会长:李建娜 尹世团
理 事:尹德平 李思华
东良店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长杰
副会长: 李长高 李世军
理 事:李玉伍 李长坡 王昌敏 李长松
永兴居老年协会
会 长:聂其队
副会长:聂其乐
理 事:聂其欣 聂其时 聂世堂
河里村老年协会
会 长:尹相君
副会长:尹相省
理 事:尹相峰 尹相文 尹德君
长安居老年协会
会 长:蒋太余
副会长:尹世连
理 事:尹德远 尹德进 徐广收
金泰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奎龙
副会长:李加泉 景怀岭
理 事:聂昌松 张庆河
东海居老年协会
会 长:吴芹堂
副会长:路文建 路文海
理 事:周连池 路彦德
宏祥居老年协会
会 长:程贵玉
副会长:程贵钊
理 事:王志本 闫茂村 程其彦
万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龚学兵
副会长:万芳利 万延吉
理 事:许文全 潘纪荣
李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克合
副会长:李西建 刘化才
理 事:李克均 李学录 李学伟 李省亭
彭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树钢
副会长:李怀余 赵克青
理 事:李全明 李新建 张宝锋 邹玉梅
沃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志行
副会长: 刘志礼 陈晓平
理 事:童贤苗 刘志开 刘化栋 刘继彦
大沈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发升
副会长: 沈兆民 沈德运
理 事:沈德堂 李全福
小沈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沈兆文
副会长:沈德勇 张传学
理 事:沈德生 张成梅
邹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邹建芹
副会长:邹京亮 邹玉召
理 事:邹玉奎 徐相春
石泉湖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洪浩
副会长: 李全军 李全任
理 事:李全砚 李全省 张继菊 李夫国
虎山泉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运利
副会长:孙运忠 韩淑光
理 事:化习 李长兰 吴彦涛 韩国华
柴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奎志
副会长:刘奎元 刘明玉
理 事:曹得连 刘志发 刘奎杰 刘奎国
王家白龙汪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金俊
副会长:王传修 王金平
理 事:王传振 王敬杏 王金岭
南石桥村老年协会
会 长:程振峰
副会长:程守道 李全云
理 事:程仲亮 程瑞忠 程瑞强 程桂华
刘家白龙汪村老年协会
会 长:丰存山
副会长: 朱明森 孙成全
理 事:孙钦平 刘元公
古路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尤洪利
副会长:杨贵亮 吴秀田
理 事:王言彬 韩海军 王永涛 昝德梅
北石桥村老年协会
会 长:程守栋
副会长: 程学山 程记栋
理 事:许相菊 陈兆国 程学路 孙秀霞
官岭前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奎迎
副会长:许永娟 刘祥军
理 事:刘明杰 刘兆明 刘明许
王家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西耐
副会长: 王钦乾 孟令瑞
理 事:王钦珂 王钦伟 林祥美
赵家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潘增国
副会长:赵东帅 韩希菊
理 事:赵雨兰 赵兰海 赵兰省 李相友
赵家河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徐景明
副会长:刘振龙 侯学存
理 事:刘振署 刘振放 张从勇 刘振亮
歇官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言秋
副会长:王康启 王言明
理 事:王言利 王洛玉 王言良
小坊村老年协会
会 长:蒋若忠
副会长:潘秀岭
理 事:潘庆祝 孙明连
西莲汪崖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俊朋
副会长:何迎环
理 事:孟庆林 孙成林
宋佳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文玉
副会长:李庆翠 王洛春
理 事:宋振东 宋文涛 刘贵花 宋考尚
孟家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仪增
副会长:孟祥周 王玉强
理 事:华桂平 宋振考 王玉宽 王言华
黄庄村曹家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许长飞
副会长: 王风梅
理 事:杨圣起 潘兆连
黄庄村东王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张孝兵
副会长:邵长玲
理 事:孟庆玲 付传振
黄庄村孟家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孟祥志
副会长: 许守娜
理 事:许春霞 程贵庚
黄庄村许家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许言龙
副会长:许志伟
理 事:付长英纪召德
富泉村老年协会
会 长:曹现波
副会长:侯仕秀 李秀胜
理 事:徐大金 徐大连
东莲汪崖村老年协会
会 长:闫加余
副会长:祁玉彦 祁德胜
理 事:葛富忠
中柴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金生
副会长: 宋仪平 宋仪振
理 事: 宋培松 宋卫志 宋仪相 宋维珏
王家怪草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伟良
副会长:王纪昌 王纪宝
理 事:王纪现 王伟展 滕后芳 葛凤云
孙家怪草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立岗
副会长:孙立存 孙立现
理 事:鲍翠霞 孙立国
后柴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永江
副会长:刘金芹 宋振乾
理 事:宋学超付廷伟宋仪柱宋仪相
石门亭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杨守田
副会长:杨守帮 杨守起
理 事:杨世运 杨世永 杨世学 宋兰敏
鲍家村老年协会
会 长:鲍东福
副会长:孙立松 鲍运习
理 事:鲍运胜 纪庆祝 张英霞 鲍凤国 鲍凤杰
朝阳村老年协会
会 长:赵树江
副会长:朱新彩 张定亮
理 事:赵树敏 张钦永 张玉书
温泉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李洪友
副会长:刘少发 王言允
理 事:张德文 刘长泉
华泉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冬玲
副会长:李晓亭 宋移轩
理 事:刘立芳 孟凡娇
磐龙湖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杨恒涛
副会长:于志臣 王廷华
理 事:鲁守龙张孝景
王庄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信军
副会长:白志庆 王信约
理 事:王维军 王世宏 王维村 孙秀春
西赤石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根山
副会长: 孙怀堂 张洪门
理 事:张玉泉 张洪生 张传秀 孙怀学
西芦家林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成安
副会长:赵同永 孙成国
理 事:孙甲秋孙成功赵树梅孙成新
富民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高文良
副会长:高文鹤 李学英
理 事:高朋柱 高朋喜
东芦家林村老年协会
会 长:赵学用
副会长:赵学暖 赵学燕
理 事:赵学香 赵学明 赵树存
东赤石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孝华
副会长:张玉灯 朱凤新
理 事:张供升张玉水克西连
赤眉山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运通
副会长:王瑞云 候继选
理 事:孙令贻 陈希彩
刘家官坊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汉欣
副会长: 刘恒坤 刘松田
理 事:刘汉卿 刘志田
大前黄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许春森
副会长:刘忠山 王维海
理 事:王言州王安功王晓娟
马蹄湖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仲海
副会长:李贵彦 高玉芝
理 事:
官坊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运学
副会长:厉祥德 韩振明
理 事:李清生 王永善 狄玉岭 于怀宗
官坊街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振来
副会长:孙希菊 贾京友
理 事:韩仲美韩希义林祥圣胡怀甲
土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韩希宗
副会长:侯学韶 侯士宗
理 事:韩廷俭 郭振习 侯仕增 侯士伟
白家岭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忠杰
副会长: 李文玉 李风吉
理 事:李忠合 李忠臣
东风村老年协会
会 长:崔可升
副会长:崔可亮 林凡思
理 事:崔立勇崔可法
请各村居委会接到通知后,严格认真按照村(社区)老年协会的章程及制度有关要求组织好各项老年协会活动,街道老龄办要加强督促指导。各村(社区)老年协会换届选举结束后,请及时将新选举出的协会领导班子名单上报街道办事处批复。
十字路街道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气发〔2020〕17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根据《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气象局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一、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工作科学、有力、有序和有效进行,全面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专项预案,结合《山东省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等业务规定以及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气象局组织全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气象干旱、霜冻、冰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地震、矿难、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及《莒南县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
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或需要由临沂市气象局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处置。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作为气象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加强气象应急体系建设,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气象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协调有序。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加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运转协调、规范有序。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气象局统一领导我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实施管理。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莒南县气象局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应急队伍。
(一)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气象局局长周茂山;
副组长:气象局主任科员戎孝同;
成 员:庄众、李翠华、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示精神,制定莒南县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2.部署并组织完成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
3.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服务,审核、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决策气象服务材料;
5.指挥、组织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服务工作;
6.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派出现场工作组和应急队伍;
7.指挥调度气象局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8.决定和宣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变更和终止。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气象局副局长庄众;
副主任:李翠华;
成 员:李素梅、申高航、吴涛、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组织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命令,统一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调配;
3.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4.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单位的工作;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公室、气象台
1.负责协调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应急工作指示精神;
2.统一负责对内对外宣传报道;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协调现场报道工作;
4.负责组织应急科普宣传;
5.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收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应急决策气象服务的评价;
6.组织修订、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7.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
8.收集和汇总应急情况并向领导小组及临沂市气象局报告,督促各科室的应急响应工作;
9.汇总报送气象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10.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报告编制报送;
11.负责组织各类气象观测资料的收集、传输和处理;
12.负责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
1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科室
气象局其他科室按应急响应要求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工作餐、车辆保障、住宿安排、安全保卫等工作。
六、应急响应规程
(一)应急响应原则。遵循分灾响应、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原则,各有关科室按照预案及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设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确定应急响应的种类、级别、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以《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应急响应启动的参照标准,综合考虑预警、预警信号、可能影响程度、临近实况监测、发生灾害范围、公众关注程度等多种因素,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四)应急会商建议。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气象台应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会商建议:
1.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等灾害性天气并可能造成灾害;
2.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
3.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4.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5.需要解除应急响应。
(五)应急会商组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气象台提出的应急会商建议或接到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响应指令时,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联合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相关事项,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进行。
(六)应急响应命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议定意见,起草应急响应命令并报局领导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原则上,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均由局长签发。
(七)多种灾害的应急响应。原则上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分别启动不同应急响应,当遇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适合不同启动级别时,按灾种最高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一般情况下,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的级别应逐级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过程,越级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九)气象台应根据莒南县气象局应急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应急响应的要求,根据本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变更及解除时,须同时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分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变更或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及后续工作。各科室具体响应程序和详细内容根据应急响应命令和响应级别确定。
(一)IV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每日零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市气象台建议,及时组织应急会商。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组织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灾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保持通信联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最新灾害性天气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三)Ⅱ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主要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安排应急值班,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应急值班表,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组织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应急加密和应急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制定应急值班安排。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市局人影办,内容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气象服务和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调配有关应急设备和团队一同前往。
(四)Ⅰ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在岗,随时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材料,随时研究决策气象服务应急事项。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各相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安排应急岗位值班表,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遇有重大情况,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按指示办理,随时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科室工作。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制定应急岗位排班表,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根据业务运行状况,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对关键地区重要装备的保障,负责实施重大观测设备的跨县调度。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包括雷电防护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召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信息公布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电视直播、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九、后期处置
签署应急响应解除命令后,应急响应各单位自动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业务运行和管理状态。
(一)应急过程总结。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及时做好总结存档工作。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日将总结报送市局业务科技科。如有必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应急响应期间组织中期评估。
(二)预案完善。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次响应过程和工作成效进行分析总结,为预案修订和完善做好准备。
十、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管理。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应急响应科室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发现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气象台应适时召集有关科室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机构联系表
2.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令
3.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终止令
莒气办发〔2022〕42号
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气象局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提升气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气象局组织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雷雨)大风、大雾、高温、低温、道路结冰、干旱等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
2.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3.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气象部门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另行规定,不执行本预案。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附件1)统一指挥和协调,应急专业技术服务由气象灾害专业技术服务队伍(附件2)负责。负责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服务工作;指挥调度气象部门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各科室应急响应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应急办)
1.综合协调各项应急工作,参加天气会商和应急值守,负责应急车辆、水电保障、工作餐、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
2.负责协调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应急工作指示精神;报送应急相关工作材料;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舆情及突发事件动态监控,按要求及时向局领导、临沂市气象局、县委、县政府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4.组织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宣传、科普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领导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5.负责制定领导小组应急值班表;
6.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报请局领导同意,牵头组建现场工作组;
7.收集和汇总各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并向局领导报告;
8.负责综合性服务材料编写的组织协调;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气象台
1.组织修订、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联防、应急值守工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
2.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上级和本单位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
3.在省一体化平台上传应急响应命令,同时按要求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制作和汇总应急期间天气实况、预报、预警等信息;编写气象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送临沂市气象局业务科;
4.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组织加密天气预报会商和天气联防;
5.组织开展公众气象服务和专业气象服务;
6.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维护,负责各类预警信息发布统计分析;
7.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影中心(减灾中心)
1.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局领导汇报;
2.根据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加强作业安全指导;统计报告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
3.根据需要分析报告雷电监测信息,提出防雷建议;
4.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5.承担区域站装备的维护、故障排除工作,收到区域站装备故障故障通知后,及时前往现场,排除故障,保障气象探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应急响应规程
(一)应急响应原则。
遵循分灾响应、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各科室按照预案及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级别。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设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会商组织。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气象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判,适时组织应急会商。
1.接到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响应指令;
2.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3.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
4.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5.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需要解除应急响应。
当预警级别为黄色及以下时,应急会商由气象台台长主持,值班人员参加,综合研判风险,联合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相关事项,并报局长同意。当预警级别为橙色及以上时,应急会商由局长主持,分管局长、气象台、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参加。
(四)应急响应命令。
气象台根据会商意见,起草应急响应命令并报局领导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原则上,所有级别应急响应命令均由局长签发。
(五)后期处置。
签署应急响应解除命令后,应急响应各科室自动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业务运行和管理状态。
1.应急过程总结。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3时前,由气象台值班员汇总前24小时的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局业务科,应急响应终止当日气象台值班员负责起草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业务科。
2.复盘总结。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局业务科会组织相关单位对天气过程做好技术分析和复盘总结,充分利用各类探测资料,分析灾害性天气出现的原因,进一步把握规律,提高预报预测水平,气象台预报员要积极参加复盘总结。
3.人员保障。应急响应解除后气象保障服务人员参加24小时值班的人员原则上应尽快安排补休。
六、分级应急响应
(一)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或变更到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后,气象台负责向各科室传达应急响应命令。根据汛期值班带班表,明确应急岗位责任人,密切关注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
1.应急值班: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带班局领导和值班成员承担相关应急值班工作,按要求参加省、市天气会商,协调、检查、督促各科室应急响应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和临沂市气象局办公室报告。带班领导24小时带班、值班员24小时在岗值班,其他人员24小时待命保持手机畅通。
2.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关注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3.气象台:及时组织气象灾害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向上级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材料的编写。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组织及时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分析、预报预警和天气联防工作,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视情况组织加密天气会商和发布对下指导产品;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及时排除故障。负责综合性服务材料编写,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4.人影中心(防灾中心):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3时前报气象台,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雷电监测与防护情况、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及时完成区域站装备的维护、故障排除工作。
(二)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或变更到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后,气象台负责向各科室传达应急响应命令。根据汛期值班带班表,明确应急岗位责任人,密切关注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
1.应急值班:县局局长和分管预报、服务工作的局领导24小时带班,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带班局领导和值班成员24小时值班;按要求参加全省、全市天气会商,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应急响应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和临沂市气象局办公室报告。视情况调配便携式自动站参与现场服务工作。
2.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收集部门内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根据领导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每日13时前汇总领导指示批示和重要舆情信息。
3.气象台:及时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和天气联防工作,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及时发布服务产品。根据领导要求制作发布加密决策气象服务材料,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局领导。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按要求参与灾情调查、评估。加强值守和巡视,保障各类观测资料传输及时,视频会商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及信息传输畅通,保障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的通信畅通。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3时前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情况、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及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
4.人影中心(防灾中心):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局长汇报。根据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3时前报气象台,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雷电监测与防护情况、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及时完成区域站装备的维护、故障排除工作。
七、信息公布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电视直播、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八、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管理。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科室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发现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局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联系表
莒气发〔2022〕4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根据《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气象局
2022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一、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工作科学、有力、有序和有效进行,全面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专项预案,结合《山东省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等业务规定以及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气象局组织全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气象干旱、霜冻、冰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地震、矿难、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及《莒南县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
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或需要由临沂市气象局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处置。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作为气象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加强气象应急体系建设,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气象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协调有序。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加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运转协调、规范有序。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气象局统一领导我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实施管理。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莒南县气象局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应急队伍。
(一)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庄众;
副组长:李翠华;
成 员: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示精神,制定莒南县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2.部署并组织完成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
3.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服务,审核、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决策气象服务材料;
5.指挥、组织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服务工作;
6.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派出现场工作组和应急队伍;
7.指挥调度气象局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8.决定和宣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变更和终止。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翠华;
成 员:李素梅、苏 浩、蒋 煜、吴涛、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组织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命令,统一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调配;
3.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4.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单位的工作;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公室、气象台
1.负责协调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应急工作指示精神;
2.统一负责对内对外宣传报道;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协调现场报道工作;
4.负责组织应急科普宣传;
5.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收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应急决策气象服务的评价;
6.组织修订、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7.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
8.收集和汇总应急情况并向领导小组及临沂市气象局报告,督促各科室的应急响应工作;
9.汇总报送气象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10.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报告编制报送;
11.负责组织各类气象观测资料的收集、传输和处理;
12.负责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
1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科室
气象局其他科室按应急响应要求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工作餐、车辆保障、住宿安排、安全保卫等工作。
六、应急响应规程
(一)应急响应原则。遵循分灾响应、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原则,各有关科室按照预案及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设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确定应急响应的种类、级别、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以《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应急响应启动的参照标准,综合考虑预警、预警信号、可能影响程度、临近实况监测、发生灾害范围、公众关注程度等多种因素,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四)应急会商建议。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气象台应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会商建议:
1.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等灾害性天气并可能造成灾害;
2.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
3.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4.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5.需要解除应急响应。
(五)应急会商组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气象台提出的应急会商建议或接到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响应指令时,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联合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相关事项,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进行。
(六)应急响应命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议定意见,起草应急响应命令并报局领导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原则上,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均由局长签发。
(七)多种灾害的应急响应。原则上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分别启动不同应急响应,当遇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适合不同启动级别时,按灾种最高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一般情况下,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的级别应逐级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过程,越级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九)气象台应根据莒南县气象局应急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应急响应的要求,根据本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变更及解除时,须同时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分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变更或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及后续工作。各科室具体响应程序和详细内容根据应急响应命令和响应级别确定。
(一)IV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每日零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市气象台建议,及时组织应急会商。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组织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灾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保持通信联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最新灾害性天气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三)Ⅱ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主要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安排应急值班,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应急值班表,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组织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应急加密和应急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制定应急值班安排。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市局人影办,内容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气象服务和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调配有关应急设备和团队一同前往。
(四)Ⅰ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在岗,随时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材料,随时研究决策气象服务应急事项。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各相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安排应急岗位值班表,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遇有重大情况,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按指示办理,随时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科室工作。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制定应急岗位排班表,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根据业务运行状况,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对关键地区重要装备的保障,负责实施重大观测设备的跨县调度。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包括雷电防护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召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信息公布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电视直播、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九、后期处置
签署应急响应解除命令后,应急响应各单位自动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业务运行和管理状态。
(一)应急过程总结。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及时做好总结存档工作。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日将总结报送市局业务科技科。如有必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应急响应期间组织中期评估。
(二)预案完善。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次响应过程和工作成效进行分析总结,为预案修订和完善做好准备。
十、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管理。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应急响应科室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发现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气象台应适时召集有关科室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机构联系表
2.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令
3.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终止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尚未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自治区)司法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5.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
8.确定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1.及时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15.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6.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机关。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19.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项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26.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27.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2年10月12日
(来源:司法部网站)
莒南交政字〔2022〕31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各级职改部门的文件精神和民主评议结果,经研究,决定对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正高、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6名专业技术人员和5名工勤岗位转岗予以聘任,任期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2年交通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员名单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交通专业技术职务和工勤岗转任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名单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包括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管在建、运行工程,部直属单位及所属工程的基本信息、危险源信息、隐患信息、事故信息和应急管理信息等。基本信息、危险源信息、隐患信息、事故月报信息和应急管理信息等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水利工程基本信息。
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类型、名称、所属行政区划、单位规格、经费来源、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联系人信息,安全生产承诺信息,经纬度等。
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状态、工程类别、所属行政区划、所属单位、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信息,工程类别特性参数,政府安全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安全负责人信息,工程主要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信息,经纬度等。
(一)信息报告
1.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勘测设计科研单位、后勤保障单位、由水利部门投资成立或管理水利工程的企业、有独立办公场所的水利事业单位或社团、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等,应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填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
2.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工程、灌区工程、淤地坝、农村供水工程等10类工程,所有规模以上工程(具体规模详见附件1)应由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在信息系统填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3.符合规定的新成立或组建的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按规定报告有关安全信息。在建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运行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及时到信息系统增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4.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包括单位(工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信息,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工程基本信息中的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包括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并每年将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供公众监督,同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人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在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5.本单位注册账号需逐级报请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停用或删除,并在停用或删除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函报水利部监督司备案。
在建水利工程竣工后,如管理单位未发生变化,管理单位逐级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变更为运行管理单位;如管理单位发生变更,需将原注册账号逐级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停用或删除,重新注册现管理单位账号并补充基本信息。
流域管理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所属工程账号需报请流域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停用或删除。
(二)信息处置
1.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单位和工程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信息缺项和错误的,应督促填报单位及时补齐、修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辖区的单位注册、单位和工程信息录入,每年对单位和工程情况进行复核,确保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规模以上工程100%纳入信息系统管理范围。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时,全面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情况,促进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全管理的加强,切实提升安全检查质量。
二、危险源信息
危险源信息主要包括危险源基本信息、管控措施方案信息等。
危险源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情况、所在工程、级别、类型、风险等级、辨识单位、辨识人员、辨识日期等。
管控措施方案信息包括管控目标和任务、安全防范应急方案、管控措施、管控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一)信息报告
1.危险源级别、类型、风险等级信息,水利工程施工和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及配套电网、水闸、堤防、泵站、淤地坝工程运行分别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
行)》《水利水电工程(水电站、泵站)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规定填报,其他工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填报。
2.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管理工程的危险源信息和管控措施方案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备案重大危险源信息。危险源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及时在信息系统更新。
3.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检查、督查、巡查、稽察中发现的危险源,由各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并填报管控措施方案信息。
4.危险源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信息处置
1.各单位(项目法人)要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设置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重大安全风险工作场所要设置警示标志。
2.各单位(项目法人)要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按规定落实各级单位、部门、车间(施工项目部)、班组(施工现场)、岗位(各工序施工作业面)的管控责任。
3.各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规定同时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备案的重大危险源信息,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控。对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重大危险源,应作为重大隐患纳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挂牌督办。
5.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工程风险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重点内容,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
三、隐患信息
隐患信息主要包括隐患基本信息、整改方案信息、整改进展信息、整改完成情况信息等四类信息。
隐患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情况、所在工程、级别、类型、排查单位、排查人员、排查日期等。
整改方案信息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务、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资金落实情况、计划完成日期等。
整改进展信息包括阶段性整改进展情况、填报时间人员等。整改完成情况包括实际完成日期、治理责任单位验收情况、验收责任人等。
(一)信息报告
1.隐患应按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及配套电网、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灌溉排水、淤地坝、农村供水等工程建设与运行以及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后勤服务、综合经营、其他隐患等类型填报。
2.各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的隐患信息,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工程隐患信息。各单位要实时填报隐患信息,发现隐患应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制定并录入整改方案信息,随时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隐患治理完成要及时填报完成情况信息。隐患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没有排查出隐患也要按时报告。
3.重大事故隐患须经单位(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形成电子扫描件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
4.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检查、督查、巡查、稽察中发现的隐患,由各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报告隐患相关信息。
5.隐患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6.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每月6日前将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水利部监督司。
7.隐患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患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信息处置
1.各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定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信息排查情况、整改方案、“五落实”情况、治理进展等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上报的重大隐患信息进行督办跟踪,督促有关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隐患信息汇总统计,分析隐患整改率、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单位或工程安全状况进行判断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事故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包括:事故文字报告、事故快报、事故月报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文字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文字报告按规定直接向水利部监督司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2)。
事故快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事故快报按规定直接向水利部监督司报告。
事故月报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单位名称和类型、事故工程、事故类别、事故等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简要情况等。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包括: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等。
(一)信息报告
1.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执行。
2.较大涉险事故包括:涉险10人及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及以上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事故信息除事故快报、文字报告和信息系统月报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单位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水行政主管部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情况紧急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6.水行政主管部门事故信息快报时限和方式。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生较大事故的报告,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
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逐级报告的同时,其中较大事故、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
7.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
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当日及时补报。
9.事故月报报告时限和方式。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部直属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将上月本单位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情况逐级上报至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须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通过信息系统报水利部监督司。
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10.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信息处置
1.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做好或协助做好事故处置有关工作。
2.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水利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的,水利部相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事故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人员死亡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其他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水利部负责人或者相关司局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赶赴事故现场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指导和协助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抢救、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事态发展、救援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4.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参与或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水利部对重大、较大事故处理进行跟踪督导,督促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将事故处理到位。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制度和内部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五、应急管理信息
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以下简称预案信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信息(以下简称预案演练信息)、应急队伍信息、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等四类信息。
预案信息包括预案基本信息、评审备案信息、定期评估信息、公开信息等。
预案演练信息包括应急培训记录、演练实施记录、演练评估总结等。
应急队伍信息包括队伍名称、队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队伍人员及联系方式、队伍人数等。
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包括物资和装备分类、物资和装备数量、物资和装备储备管理制度等。
(一)信息报告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预案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案备案手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部门预案信息,按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备案受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预案修订后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信息,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预案信息应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预案应按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预案演练信息,其中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组织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预案演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本部门预案演练信息,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部门预案演练,及时填报预案演练信息。
3.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其中施工单位按规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应急队伍信息。
4.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单位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其中施工单位按规定必须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部门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
5.信息系统将增加应急管理子系统,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在信息系统内更新本单位预案信息、预案演练信息、应急队伍信息及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
6.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6日前将本辖区应急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水利部。
(二)信息处置
1.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2.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法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应急管理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或履行备案手续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或履行备案手续。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托信息系统,积极与本地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对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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