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人社发〔2022〕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通知,2022年度注册计量师考试、高级经济师、社会工作者合格人员名单已在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现将我县考试合格人员予以公布。
查询网址:rsj.linyi.gov.cn/rsksw/ksyw.htm。
附件: 2022年度注册计量师、高级经济师、社会工作者考试合格名单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尚未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自治区)司法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5.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
8.确定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1.及时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15.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6.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机关。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19.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项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26.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27.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来源: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九条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条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五条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六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九条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许可机关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指定的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三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本办法实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另行设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
莒南政办字〔2022〕6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白茶”品牌发展战略推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白茶”品牌发展战略推介实施方案
茶产业是我县重要的农业特色产业之一,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为加快推进我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白茶产业,提高“莒南白茶”品牌影响力,助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我县实际,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莒南县是最早实施“南茶北引”的县区之一,经过50多年的发展,茶产业已成为重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截至2021年底,全县茶园面积发展到8.1万亩。按照国家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茶叶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参与、多方协同,有效汇聚各方资源要素,构建“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有力”的茶产业发展模式,着力打造我国北方茶优质生产基地、北方茶科技先导示范基地、北方茶三产融合示范基地、北方白茶生产核心基地,通过大力开展品牌创建和宣传推介,讲好“莒南白茶”故事,切实提升“莒南白茶”公共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茶园管护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白茶生产标准规范和质量监管,扶持和鼓励龙头企业生产白茶,加快打造南茶北仓,到2025年底,稳定茶园面积10万亩,白茶年产量180万斤、产值9.6亿元,实现产量产值双提升。把“莒南白茶”打造成北方白茶的引领者,把茶产业做成乡村产业振兴的“齐鲁样板”。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大力发展绿色生态茶园。对当年新发展茶园连片50亩以上且栽植无性系茶苗的补助1500元/亩,种植茶籽的补助200元/亩,经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达标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开展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申报。对新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申请“莒南白茶”农产品地理标志、“莒南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洙边镇,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三)制定地方标准《莒南白茶》或《北方白茶》,完成立项、审批等工作,实现统一标识、统一外包背景图案、统一广告语、统一原料标准、统一市场生产工艺等。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四)加强“莒南白茶”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制作“莒南白茶”logo,申请注册“莒南白茶”文创产品版权。
牵头单位: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
(五)组织参加国际茶产业博览会,在央视频道投放白茶广告;借助全运会、国际峰会等国内重大活动,用好省市台、新媒体等,宣传推介“莒南白茶”;邀请央视记者制作高质量宣传推介片;积极争取将“莒南白茶”纳入“山东手造”推进工程;探索打造“莒南白茶”高峰论坛。
推进茶文化建设。对开展茶文化研究、宣传、推介及专家交流会、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等活动,正式发表莒南茶叶科技推广方面的论文,出版莒南茶叶研究学术著作,创作茶文化有关书籍、音像资料,编排有关文艺节目和茶艺表演,设计推出“莒南茶”“莒南白茶”特色包装等,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商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举办莒南县第一届“江北白茶制茶大师”比赛,聘请省市有关茶叶专家担任评委,聘请“莒南白茶”发展顾问3名,评选“莒南白茶”制茶大师4名,制茶技师6名。举办茶叶培训班,邀请国内知名茶叶专家开展现场教学,提高“莒南白茶”的制茶工艺和制作水平。
凡属莒南县茶叶合作社、茶叶企业、家庭农场、服务组织,通过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平台宣传莒南茶叶,举办推介会、评茶大赛、茶文化节等活动,全方位宣传莒南茶叶品牌,对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的企业品牌,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省级金、银、铜奖的企业品牌,分别予以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市级金、银奖的企业品牌,分别予以2万元、1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
(七)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茶叶企业进行清洁化、标准化提升改造,年内新完成茶叶企业SC认证5家以上、新培育白茶生产企业10家以上。
加强茶业企业标准化建设。支持茶企加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力度,加快推进茶厂的清洁化改造,提升初制茶产品质量。鼓励茶企引进清洁化、现代化、智能化加工生产线,提升茶叶加工能力和水平。凡属茶园基础设施建设(水利配套、越冬防护、电力道路等)、清洁化加工厂房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清洁化茶厂400㎡以上、通过SC认证等)、加工设备更新(新建自动化生产线购置茶叶加工新设备等)项目,实施主体需要制定投资建设实施方案。项目按方案要求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上交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帮助争取项目扶持。对未争得政策扶持的,从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项目总投资额30%的一次性兜底补助,对县域内茶企购买白茶制作设备的一次性补助4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八)继续推进北京路段公交车、莒南县域内公交车车体广告宣传,力争实现“莒南白茶”广告全覆盖。县城发集团在县内各交通要道设立广告牌、公共场所电子屏设立专题宣传栏,在过境高速干线县内跨线桥梁、高速出入口、收费处等设立多种形式广告。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发集团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九)充分发挥浙江大学山东(临沂)现代农业研究院茶产业研究院和山东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的作用,在莒南开展白茶产业调研和业务指导,与山东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提升莒南茶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茶业协会、洙边镇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鼓励茶产业科技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建立院士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选育并通过省级有关部门审定的茶树品种,每选育审定一个茶树新品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洙边镇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一)组织参加“我最喜爱的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活动,制作白茶生产代表村环河崖村的专题片,参与评选并在央视播出。采取网络直播、电视新闻和短视频报道等方式,将“莒南白茶”作为“助企扶农”系列直播推介宣传“好物”,助力茶农增收、茶企增效。
牵头单位:县融媒体中心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洙边镇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二)应用推广农资直营监管模式,构建农资直营流通服务体系,农资统一采购,实现茶叶质量安全源头可查询、可追溯,切实提高茶叶品质。
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三)加快推进沂蒙绿茶业有限公司7000平方米茶叶智能育苗温室建设,打造国内最大的无性系茶叶育苗基地。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团林镇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四)加快推进莒南茶产业融合发展中心建设。
牵头单位:洙边镇
配合单位:城发集团、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五)加快推进北方国际云茶仓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洙边镇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完成单位:2023年12月30日前
(十六)制作“莒南白茶”宣传画册,充分挖掘“莒南白茶”内涵,展现“莒南白茶”的优势特色和良好形象。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七)加大龙头企业扶持。对县域内茶业企业获评国家级、省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茶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境内外茶叶贸易展销活动,展位费用补助40%,最高不超过2万元。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莒南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联系县茶业协会,统筹推进全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茶产业发展的推进、协调、督导等日常工作。成立“莒南白茶”战略宣传推介实施小组(见附件),具体负责“莒南白茶”宣传推介,协调推动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密切协作配合。任务牵头单位要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从新品种引进、标准化生态茶园建设、老龄茶园改造、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品牌创建、宣传推介等方面进行扶持奖励。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使用,严格把关流程,坚持公开、公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精准高效发挥作用。
(四)落实要素保障。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莒南白茶”宣传推介工作。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搭建茶产业产学研平台,切实做大做强“莒南白茶”品牌。
附件:“莒南白茶”品牌发展宣传推介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莒南白茶”品牌发展宣传推介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朱礼珂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以乾 县政协原副主席
季善国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成 员:薄夫彬 县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杨金龙 县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徐世锋 县委办公室工会主席
孙运亮 县政府办公室科长
张松波 县融媒体中心工会主席
王海龙 县农业农村局科教科科长
主春明 洙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杨现峰 洙边镇人大主席
王 磊 洙边镇党委副书记(挂职)
莒南政办字〔2022〕6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因原“莒南县相沟镇人民政府”印章磨损严重,无法继续使用,现制发“相沟镇人民政府”印章1枚,编号:3713270053057,自公布之日起启用。原“莒南县相沟镇人民政府”印章(编号:3713270046055)同时停用。
附件:印模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印模
莒南政办字〔2022〕6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的通知》,县亩产效益评价领导小组对我县2021年度规上服务业亩产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经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企业数据确认、测算打分评价、评价结果公示五个环节,形成评价结果,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1年度莒南县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度莒南县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莒南政办字〔2022〕6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1.6森林火灾形势分析
2主要任务
2.1解救疏散人员
2.2组织灭火行动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扑救指挥机构
3.3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2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3县级层面应急工作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7.2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7.3物资保障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7.5资金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8.4责任追究
8.5工作总结
8.6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9.2培训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4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5预案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2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指挥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主体。县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9.1。
1.6森林火灾形势分析
1.6.1县域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及重要防护目标
莒南县是森林防火重点县,现有林地总面积39672.8公顷,公益林主要分布在十字路街道、坪上镇、大店镇、筵宾镇、坊前镇、涝坡镇、文疃镇、朱芦镇等8个森林防火重点镇街及望海楼国有林场,公益林树种以黑松、赤松、刺槐、栎类为主。重点防火村居157个约60.3万人,其中大店、文疃镇有特高压输电线路1条,文疃镇有特高压变电站1座,日兰高速铁路1条途径筵宾、涝坡、朱芦镇;望海楼国有林场位于县城东北部,距县城5公里,林场总经营面积2550亩,全部为省级公益林,活立木总蓄积7315立方米,林区主要树种有赤松、麻栎、槲树、黄檀、乌桕、刺槐等。
1.6.2气候分析
莒南县属暖温带季风区半湿润大陆性气候,春季温暖,干燥多风;夏季湿热,雨量充沛;秋季凉爽,昼夜温差大;冬季寒冷,雨雪稀少。冬春季降雨稀少且空气干燥,林区较干旱;进入春季后,气温回升快且多大风天气,风干物燥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1.6.3林区可燃物分析
重点林区乔木、灌木、杂草丛生,林内枯枝落叶、杂草等逐年累积,致使林下可燃物载量增加,林缘与耕地交错,林区及周边地区的农田秸秆堆积,进一步增大了发生森林火灾的风险。
1.6.4林区火源分析
近年来,农事烧荒、上坟祭祀、林区内生产生活和进入林区游玩人员等用火相互交织,火源管控难度增大。本县林区及其附近区域内存在多处墓地坟头,传统节日存在祭祀烧纸供奉现象。到春秋季农忙时节仍会出现零星的烧荒行为,发生森林火灾的不确定因素增加。
1.6.5林区火灾类型
县域内森林火灾主要分为地表火和树冠火两种类型。
1.6.5.1地表火是最常见的森林火灾类型。
火从地表物开始燃烧,沿着地表面蔓延。主要燃烧森林落叶层、倒木、灌丛等。
1.6.5.2树冠火是指林冠层着火的森林火灾。
火势很猛,能使树干烧伤或枯死。树冠火对森林破坏最大,多发生在针叶幼林、中龄林或异龄林内。
2主要任务
2.1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指导火灾发生地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根据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影响范围确定需要疏散的村居,及时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人员疏散安置的指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紧急疏散方案疏散人员,切实搞好人员疏散安置的各项保障,确保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2.2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县政府成立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
镇街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3.2扑救指挥机构(详见附件1)
镇街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支持。
跨镇街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特殊情况,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县森林消防等专业队伍及其他非专业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民兵、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按照县人民武装部和武警莒南中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3专家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详见附件5),对森林火灾的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民兵、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按照指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扑救队伍情况详见附件6)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镇街的扑火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扑火。
镇街需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民兵、武警部队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的镇街政府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增援队伍并下达执行命令。需调动县辖区外力量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政府汇报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1.2预警发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公安、消防、林业和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和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5.1.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预警地区镇街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镇街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预警地区镇街人民政府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镇街应急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预警地区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和有关单位及应急增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在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的同时,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一般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
(5)在国有林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上述森林火灾信息,事发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在镇街党委政府办公室,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
对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镇街、村(居)的顺序逐级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镇街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林业管辖部门和扑救力量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逐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工作;根据火灾初判由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启动镇街森林火灾预案应急响应。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及时启动县级预案应急响应。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主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属地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等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协调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民兵、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按照当地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对轻伤人员实施现场救治,对重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以水灭火、喷洒泡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灾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火灾属地政府组织足够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伤亡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3县级层面应急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县级Ⅲ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县境内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发生跨镇街的森林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的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加强卫星热点监测和反馈,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4)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周边镇街应急队伍实施跨区域增援;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实况、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视情组织搭建图传链路,将火场图像传至上级应急指挥中心。
6.3.2县级Ⅱ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县境外发生森林火灾并有蔓延到本县的趋势。
(2)县境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火灾,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5)发生跨镇街森林火灾,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的县政府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靠前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根据扑救措施和保障工作需要,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3)协调调派民兵、武警部队等实施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配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3.3县级Ⅰ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县境外森林火灾蔓延到本县。
(2)县境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3公顷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的县政府副县长报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火场专家、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常务副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在县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县政府的指示批示,协助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县政府领导同志,进行会议会商,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民兵、武警部队、有关镇街应急队伍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级调派专业力量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3)根据镇街人民政府或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4)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组织通信、电力、交通、公路等部门,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公路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申请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火。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11)超出县内应对能力的,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增援。
6.3.4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5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消防救援大队联系所在地铁路部门实施。
7.2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申请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救森林火灾。调用飞机程序参照附件7。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
7.3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针对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科学调整县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查通信、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必要的物资增援。
各镇街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相适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各镇街、国有林场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实现县、镇街两级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5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由县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镇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并做好森林火灾档案建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森林火灾负有责任的单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培训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等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民兵、武警部队力量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镇街、林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4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莒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莒南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莒南政办字〔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莒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2、莒南县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3、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4、莒南县森林防灭火重点镇街、单位值班电话
5、莒南县森林防灭火单位专家组成员
6、莒南县森林火灾救援队伍及森林火灾应急储备物资信息
7、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调用说明
8、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图
附件1
莒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王 健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党组副书记
常务副指挥:田中琰 县人武部部长
孟今朝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临港公安分局局长
朱礼珂 县政府副县长
副 指 挥: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王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徐 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宋玉雷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庄 众 县气象局局长
王恩栋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庄 严 武警莒南中队中队长
成 员:王乐平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刘 艳 县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滕洪磊团县委四级主任科员
赵广彬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
朱新伟 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县教育
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
魏 磊 县工信局党组成员、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蒋兴成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
李高涛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仕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为学 县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宋云龙 县住建局副局长
彭建伟 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发展中心主任
宋 波 县水利局副局长
纪现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德乾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
昝金龙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许长领 县医保局副局长
李翠华 县气象台台长
徐淑军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王兆国 县消防救援大队中队长
刘业峰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人武部:负责指导各镇街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有关部门给予森林灭火技术指导。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检查督导宗教场所防火工作。
共青团莒南县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组织做好防范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平衡工作,协调争取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储备和调出森林火灾救援所需物资,负责重要物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森林防火宣传;组织学生志愿者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灭火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学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
县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负责林区墓地散坟外迁、管理及规划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县级相关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对中央、省级、市级补助的有关森林防灭火资金,按程序及时下达拨付有关镇街单位。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城市公园及林区历史优秀建筑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指导林区新建建筑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推进林区水源地建设;提供全县大、中、小型水库和水源地等相关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农业生产用火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县级专家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一般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相关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治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指导航空护林建设以及开展巡护、扑救有关工作;负责建立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协调做好森林消防飞机飞行、驻守、转场中的飞行保障等有关工作;根据扑火需要,组织协调航空运输力量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畅通医疗保障服务绿色通道,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和资金。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发布大风天气预警、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置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核查上级通报的林火热点;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林区视频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承担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武警莒南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县交警大队:协助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国网莒南供电公司:负责公司产权范围内的沿线林区输配电线路安全。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2
莒南县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前线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总调度长和成员组成。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火场专家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部门。
总指挥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委派到火场的主要领导担任,其他领导为副总指挥,总调度长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前线指挥部成员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火灾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前线指挥部的职责: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等自然情况和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分析火场发展趋势,根据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现场森林消防队伍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场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火案侦查、火灾调查及火场验收;负责前线指挥部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等。
总指挥职责: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线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职责: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1)综合协调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报告,并通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武警莒南中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负责人参加。
指导火灾发生地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扑救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火场专家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专家组由熟悉森林防火、森林资源调查、通讯、气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收集火场可燃物状况、风力、风向、火势等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参与制定扑救方案;指导现场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4)社会治安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5)宣传报道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在县政府的指导下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救援现场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置火场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组、通信保障组等,原则上由当地负责组织实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附件3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4
莒南县森林防灭火重点镇街、单位值班电话
附件5
莒南县森林防灭火单位专家组成员
附件6
莒南县森林火灾救援队伍及森林火灾应急储备物资信息
1、莒南县森林火灾救援队伍信息
2、莒南县应急管理局防灭火物资储备清单
3、莒南县森林消防中队防灭火物资储备清单
4、望海楼国有林场防灭火物资储备清单
附件7
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调用说明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火灾发生地县应急管理局先通过电话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口头申请,随后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调派直升飞机灭火的请示;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电话申请后,值班长立即通过电话通知省应急厅值班室,同时电话告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随后通过省应急管理平台发送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的请示。
附件8
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图
莒南民发〔2022〕44号
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2年5月1日,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为做好衔接工作,特
通知如下:
一、11月1日前,己受理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继续办结。
二、11月1日后,以新颁布的《条例》为规范依据,我县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职责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原许可事项对应受理范围和受理批准流程仍继续执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申请事项后,需按要求征求县民政局意见,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经批准的地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以抄送批复方式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为所有城区内(含镇街开发的商品房)的住宅区、楼宇等建筑项目。
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各房产开发企业要扎实做好命名更名的申请审批工作,严格流程操作,加强地名审核把关,从源头上制止“大、洋、怪、重”地名出现。
3、XX公司关于命名‘XX’小区 (花园、山庄、城)的申请书.docx
莒南县民政局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司发〔2022〕26号
各相关科室:
为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召开全局政务公开培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11月7日14:30分
二、会议地点
局501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各相关科室科室负责人
四、会议要求
1.请提前15分钟入场完毕,注意保持会场秩序
莒南县司法局
202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国家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第十五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第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二十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 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处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临公交莒〔2022〕14号
各队、科、所:
现将《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深化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2022年8月2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深化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为纵深推进全县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根据省厅、市局部署要求,依照《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方案》(临公交【2022】254号)及县公安局《莒南县公安局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莒南公发【2022】41号),结合我大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影响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和维护社会总体稳定大局需要,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深入开展大清理大整治,全面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坚决实现“四个一批、四个严防、一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以最强烈的使命担当、最扎实的安保举措、最过硬的工作作风,开展好交通秩序整治,坚决维护党的二十大安保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多轮次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夜查行动。除公安部、省厅部署的统一行动外,还要严格执行支队每周五、周六清查行动及大队“逢五逢十”、周末夜查行动安排。
(二)高密度开展夏季治安巡逻防控。充分发挥“警种联动、警保联控、警民联防”作用,与特警、治安、派出所等警种力量深度配合,开展全时空、立体化巡逻防控,及时打击有效震慑现行违法活动。广泛组织治保力量、网格员等加入社会平安类社会组织,开展红袖标平安守护活动,特别是对夜市、烧烤摊、广场、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强警力部署,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重大突发警情“1、3、5”快速反应机制要求。
(三)全警参与巡逻清查。公安部、省厅、支队部署的统一行动期间,大队班子领导全部到一线督导检查。大队机关民警到城区执勤中队参加常态化巡逻、清查工作,由大队交通秩序管理中队制定机关民警下沉一线参与巡逻清查具体工作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全时段开展警灯闪烁工程。所有制式警车在行驶过程中,一律开亮“警灯”。要强化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路段巡逻防控,最大限度提高见警率,强化对违法犯罪的震慑力度。
(五)强势营造宣传氛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队要积极协调县融媒体中心,并充分运用公安自媒体,积极联动有关新媒体等,宣传公安交警部门行动部署和战果成效,大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稳妥有序通过典型案例宣传、以案释法、警示教育,鼓舞人心、震慑犯罪。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大队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谭强任总指挥,其他班子成员任副总指挥,各中层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指挥部。行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副大队长徐淑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面调度及推动工作。办公室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切实发挥好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督促落实等作用,全力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开展“百日行动”是深化推进各项打击整治行动、做好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工作的重要载体,要深刻认识开展打击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立足主责主业,强调打击声势,坚持警种联动、部门联勤,充分发挥各警种职能作用和整体作战优势,形成联动打击合力,确保行动效果,坚决做到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二)突出重点,精准发力。一是紧盯重点违法。根据夏季道路交通特点,结合夏季公路易肇事肇祸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针对酒驾醉驾、疲劳驾驶、驾乘车辆不系安全带、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货车闯红灯、超限超载等易肇事肇祸重点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二是突出整治重点。全面加大午后、夜间整治力度,以城市道路、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出入口、国省道、农村公路等为重点区域和路段,结合“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和货车闯红灯等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各项重点违法行为。凌晨以大排档、夜市、KTV、酒吧周边道路为重点路段,严查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三)严格落实责任。行动期间,大队成立督导小组深入一线检查指导,重点加大工作一般化、事故多发地区的督促指导力度,全力确保各项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关于大队机关民警下沉参加巡逻清查的要求,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准打折扣,不准搞形式。
(四)严格规范执法,做好安全防护。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宽严相济原则,重点处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警告为主。要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配齐单警装备和现场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规定拦截检查车辆,夜间勤务必须确保现场照明、安排警力警戒、开启警车警灯。要严格落实一线民警辅警卫生防疫措施,配齐配足各类消毒防护装备,严密防范执勤执法期间病毒传播风险。
(五)强化督导问效。对在行动期间发生有严重影响的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要依规依纪依法倒查问责。
(六)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明确专人做好信息上报,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及成效。每周六下班前报送前一周工作动态和重大战果,每月3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交通秩序管理中队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百日行动”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内网邮箱:jnddjgk@gaj.lys.sd)。
请交通秩序管理中队每周日上午12时前报告前一周工作动态和重大战果,每月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县局治安大队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百日行动”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县局治安大队邮箱:jnzadd@f-jn.lys.sd)。
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
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对信用主体作出信用评价。
第三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对象为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自然人。
第四条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可追溯的原则,不断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五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以季度末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准。
第六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赋予每个信用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加分项、减分项两类指标。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详见附表1)共设置加分项指标10个、减分项指标14个。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七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鲁办发〔2020〕5号)规定,各类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
第八条为准确反映信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进一步将各类信用主体细分为A+、A、B、C、C-、D、D-七个信用等级。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包括A+级、A级;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为B级;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包括C、C-级;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包括D级、D-级。
第九条A+级,一般是无失信信息、有良好信息,或良好信息分值超过失信信息分值;
A级,为信用主体原始基准等级,一般是无失信信息、无良好信息,或失信信息与良好信息分值相等;
B级,一般是仅有少量轻微失信信息,或轻微失信信息分值超过良好信息分值;
C级,一般是有一条普通程序作出的失信信息或多条轻微失信信息;
C-级,一般是有多条普通程序作出的失信信息;
D级,一般是有一条严重失信信息;
D-级,一般是有多条严重失信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分类标准详见附表2)
第十条信用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为D级或D-级。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不对外公开公示,信用主体可通过登录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或自助查询机,查询、打印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渠道,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可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直接共享获取。评价结果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第十三条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对信用主体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
第十四条各级各部门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对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便利激励措施。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容错措施。对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实行限制性、禁止性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在规范授权前提下,共享给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支持企业融资提供公益服务。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准确、完整地采集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确保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准确。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构、篡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健全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对确因数据错误或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在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完成信用修复后,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准确反映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
第二十二条鼓励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以“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补充完善表彰奖励、慈善捐赠、品牌建设和技术水平等相关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使企业信用信息更加完整全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推进住房公积金诚信建设,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市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名单。
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四条失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出具虚假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
(四)人力资源类单位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
(五)人力资源类单位贷后停缴后,不协助公积金中心为贷后停缴职工办理贷后停缴托收业务的;
(六)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变相调高)以获取高额贷款,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明资料的;
(七)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
(八)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六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预告登记证明、二手房买卖协议、票据、不动产证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
(三)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变相调高)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调低缴存基数,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明资料的;
(四)贷款后两年内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五年内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的;
(五)不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后停缴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贷后停缴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七条失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疑点。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公积金业务办理或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其账户为可疑状态;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该业务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及时撤销可疑标志;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对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
(四)实施关注和冻结账户。对缴存单位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对缴存职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账户冻结。关注期内,公积金中心对该单位业务进行重点审查;冻结期内,相关个人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五)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被告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中心应认真听取其申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对外公开。失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及其他渠道公开发布,定期更新。
第八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第九条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十一条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限制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限制期满,符合解除失信黑名单规定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一)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配合、纠正违规行为,消除负面影响,且限制期满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解除黑名单管理。不满足解除条件的,继续实行下一期黑名单管理。
(二)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职工,配合、纠正违规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取资金,且限制期满不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解除黑名单管理。不满足解除条件的,继续实行下一期黑名单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莒南发改字〔2022〕85号
各供热经营单位:
根据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政府第十八届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不作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时间及实施范围
(一)供热价格
1.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扣除公用楼梯和未封闭阳台为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21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2.非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31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18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二)供热时间及执行范围
供热期为120天,一般从每年11月15日开始至次年3月15日结束,供热企业可根据实际天气情况适当调整供暖开始和结束时间,并提前告知用户。
执行范围: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
二、推进热计量收费及计量办法
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计算公式为:
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1.居民用热价格
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元,折算供热计量价格为:
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供热面积+居民用热计量热价×用热量
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6.30元/平方米,居民用热计量热价为0.139元/千瓦时(38.68元/吉焦)。
2.非居民用热价格
非居民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1元,折算供热计量价格为:
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供热面积+非居民用热计量热价×用热量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9.30元/平方米,非居民用热计量热价为0.206元/千瓦时(57.11元/吉焦)。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折算供热计量价格为:基本热价为5.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19元/千瓦时(33.16元/吉焦)。
三、热费收缴方法
1.供热用户暂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热费。
2.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面积计费额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结算热费。
3.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结算。
四、其他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列场所和设施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1.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
2.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
3.幼儿园、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
4.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
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按面积收费的学校和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寒假期间可到供热企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按实际的供热天数退还热费。
(二)供热温度: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设定室内温度检测点,定点、定时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及时受理用户相关投诉,确保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如达不到规定标准,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
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三日或累计十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供热天数减收用户的基本热费(供热用户暂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计费额减收)。
(三)供暖热费按居民住宅建筑层高3.3米、其他建筑层高3.0米为基数计收,层高每超过0.1米,基本热费加收3%,计量热价不变。
对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地下室、车库按相应价格的一半收取基本热费,但用热计量热价不变;实际高度等于(或高于)国家规定高度的,按全价收取基本热费。
对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的,且安装有采暖设施的阁楼、地下室、车库,按面积热价的一半收取热费,实际高度等于(或高于)国家规定高度的,按全价收取。
(四)凡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填写《申请用热登记表》交供热企业核实后作为收费和结算的依据。当发生居民迁移或承租变动时,须在迁移或变动前办理供热变更手续;否则,由原用热申请人继续承担热费。
(五)供热经营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挖掘计量供热的节能潜力,负责收集热量消耗等相关数据,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5日起执行,莒南发改字〔2020〕93号文件同时废止。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发改字〔2022〕86号
各有关供水经营单位:
为加强莒南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临沂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第十八届第16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用水分类
农村公共供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二、用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县农村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单位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产权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产权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6立方米(3立方米/人·月×12个月),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2.阶梯水量及价格
阶梯水量以年度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实行阶梯递增,具体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月用水量为0-12立方米(即年用水量为0-144方,含144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2.50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第二阶梯月用水量为12-20立方米(即年用水量144-240方,含240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3.00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第三阶梯月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即年用水量超过240方),到户综合水价3.5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对通过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供应的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执行2.55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价格
对通过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供应的特种用水综合水价执行4.00元/立方米。
三、其他规定
(一)对居民社区、村民委员会等转供水单位执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最终结算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单位与转供水单位协商确定,供水企业应当与转供水单位签订转供协议,并报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备案。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非居民用水户,供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即综合价格为2.50元/立方米。
(三)对目前尚未实施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为保障居民用水的公平权益,供水企业要加快农村“一户一表”改造进度,为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阶梯水价增加的收入优先用于一户一表改造。
(四)对农村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家庭的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莒南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表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
莒南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表
备注:
一、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
二、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医院;2.工业、交通业、园林、绿化、环卫用水;3.商业、通信、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用水;4.普通洗浴、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营业性写字楼;5.建筑业用水、游泳池用水;6.其他非居民用水。
三、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1.纯净水加工业用水;2.洗车业用水;3.高档洗浴业用水。
四、当前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由基本水价和水资源税构成,水资源税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