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现予印发实施。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2022年12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九条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十条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三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十二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第十四条“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四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十五条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第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八条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三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
第二十四条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五条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
第二十六条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
第六章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七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分时电价政策与电力现货市场价格信号的衔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容量补偿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输配电价(含线损、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执行1.5 倍代理购电价格中的 0.5 倍加价部分等其他标准不执行分时电价策。
二、浮动比例
高峰时段上浮70%、低谷时段下浮70%、尖峰时段上浮100%、深谷时段下浮90%。
三、时段划分
(一)每年2-5月、9-11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5小时、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5小时、平时段为14 小时;每年1月、6-8月、12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6小时、
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6小时、平时段为12小时。尖峰、深谷时段原则上全年各不超过1095小时。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根据山东电网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时段,并以年度为周期提前公布未来12个月峰谷时段情况(2023年具体峰谷时段划分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内可能出现电力供需紧张、天气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对尚未执行的峰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应提前 1 个月向社会公布。
(二)不满1 千伏代理购电用户计量装置具备动态调整条件前,其容量补偿电价、代理购电价格峰谷时段暂保持稳定,继续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86号)规定执行,暂不执行尖峰、深谷电价政策。计量装置具备条件后,再执行与1千伏及以上用户相同的时段划分,以及尖峰电价、深谷电价和动态调整机制。
四、其他事项
(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为工商业用户提供分时完整性计算服务,提前定位采集的曲线缺失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及时消缺处理,对缺失异常确无法处理的,应通过拟合方式补充完整后执行。要对分时电价收入单独统计,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峰谷损益纳入代理购电损益,由代理购电用户分摊(分享);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容量补偿电价峰谷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并逐月清算。电网企业应保持代理用户销售电价水平相对稳定,对影响较大的因素可跨月分摊(分享),分摊(分享)月度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每年结束3个月内,要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最大负荷、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各时段电量比例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以及执行分时电价收入变化情况等。
(二)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山东电网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代理购电用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峰谷时长等参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上述电价政策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9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支持生物质发电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支持生物质发电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234号)等文件规定,2021-2023年对生物质发电实施临时电价补贴,现将2023年电价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补到期生物质发电项目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25元(含税,下同);生物天然气(畜禽粪便、秸秆,下同)发电项目补贴标准继续按照每千瓦时0.1991元标准执行。
二、污泥耦合发电项目
燃煤发电、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置生活污泥的,污泥电价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吨50元。
三、生物天然气发电项目
生物天然气项目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补贴0.156元,国补到期项目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电价补贴申报程序继续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支持生物质发电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234号)规定执行
(二)有关发电企业要充分利用电价补贴政策,加快技术升级改造,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9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引导生物质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现将我省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起,新核准(备案)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同期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后期具备条件时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
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和非电领域应用,按市场化方式推进项目开发和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22年10月28日
各村、镇直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开展老年工作,经各村推荐,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朱芦村等26个村老年协会。现将各村老年协会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朱芦村老年协会
会 长: 曹乾友
副会长: 姜西学 曹迎贞
理 事: 姜西庆 孙运红 马文云 孙承团
赵家土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 赵良成
副会长: 赵汉章 赵中彦
理 事: 赵良安 赵祥明 赵祥明 赵良敬
河西村老年协会
会 长: 孟庆增
副会长: 臧治臣 田萍
理 事: 孟凡奎 孟庆次 张晓荣 臧治余
石场村老年协会
会 长: 赵金丽
副会长: 张守运 刘家俭
理 事: 王允吉 赵吉向 赵吉新 董家起
孙家土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 王延涛
副会长: 董书忠 孙成涛
理 事: 赵祥梅 孙运向 张传宝 孙运华
刘家彩村老年协会
会 长: 刘家宣
副会长: 刘家平 刘农贤
理 事: 刘家宁 刘家周 刘祥富 赵鑫
厉家泉老年协会
会 长: 厉现宗
副会长: 厉现相 厉彦成
理 事: 李玉宝 厉现法 李淑庆 厉现记
宋家彩村老年协会
会 长: 宋庆荣
副会长: 宋庆祥 宋庆志
理 事: 宋家岭 宋开夫 李兆英
石汪村老年协会
会 长: 张守聚
副会长: 张其永 张传彬
理 事: 曹立华 张守华 宋玉红 张万年
张家彩村老年协会
会 长: 张永臣
副会长: 李兆霞 张守栋
理 事: 张永祥 赵永芳 赵华 厉华萍
李家彩村老年协会
会 长: 李建柏
副会长: 李玉祥 李茂池
理 事: 李增高 李中华 李增宾 李兆友
址坊村老年协会
会 长: 赵祥涛
副会长: 赵广朋 刘玉娟
理 事: 赵广同 赵加波 赵加平 赵祥普
刘家东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 刘贤国
副会长: 刘贤华 刘昌录
理 事: 刘祥明 刘贤树 李西娟 宋开美
辛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 赵祥卿
副会长: 赵光金 赵祥帅
理 事: 张红霞 李增秀 赵广秋 孟聪聪
幸福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 宋庆红
副会长: 赵立霞 宋开胜
理 事: 赵广平 张纪芳 孟艳艳 张守锋
璇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 张爱国
副会长: 张传坤 张瑞峰
理 事: 张守绪 刘加重 臧治梅 张继准
张家茅墩村老年协会
会 长: 张晓杰
副会长: 曹现菊 徐涛中
理 事: 李健 曹贞花 张传迎 张守廷 徐增书
大茅墩村老年协会
会 长: 曹升华
副会长: 曹现龙 曹升光
理 事: 马玉冯 曹忠贞 曹佃春 曹汉龙 牟乃荣
小茅墩村老年协会
会 长: 孙成满
副会长: 孙玉才 孙钦田
理 事: 孙运杰 赵中荣 徐燕芹 孙运卓 曹贞秀
崖上村老年协会
会 长: 李怀钦
副会长: 李怀永 李德金
理 事: 李德进 李德广 李德军 李高连
大青峰峪村老年协会
会 长: 田根苓
副会长: 田彬文 田兆臣
理 事: 田精文 田苓军 田春文 田绪文
宋家村老年协会
会 长: 宋佃合
副会长: 宋家民 宋国栋
理 事: 宋广银 宋书密 宋广田
王家岭村老年协会
会 长: 王允学
副会长: 田乃娥 王允志
理 事: 曹松梅 于国栋
横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 赵吉山
副会长: 魏旭钢 徐明军
理 事: 田庆平 马成席 徐淑余 赵红霞
东青峰峪村老年协会
会 长: 田乃学
副会长: 田纪臣 田乃忠
理 事: 田公苓 田乃永
前青峰峪村老年协会
会 长: 田国柱
副会长: 肖红梅 田行年
理 事: 田席年 田格夫
请各村接到通知后,严格认真按照村老年协会的章程及制度有关要求组织好各项老年协会活动,镇老龄办将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各村老年协会换届选举结束后,请及时将新选举出的协会领导班子名单上报镇政府批复。
朱芦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日
莒南政办字〔2022〕7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莒南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落实《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维护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县城规划建设区声环境功能进行划分,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加强城乡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的声环境,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声环境功能区划覆盖整个县城建成区范围,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而同步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次莒南县城区划范围东至东环路,北至北七路、北环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环路和西外环以西区域。临港中心区域东临朱芦镇边界,北至厉家寨三路,南至新石铁路,西至大山西路以西。
三、基本原则
本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与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本区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四、区划依据
(一)任务依据
(1)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2)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3)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明传〔2017〕243号)。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实施;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7月16日修订;
(4)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7号,2010年1月11日;
(5)《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15日实施。
(三)技术依据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四)其他依据
(1)《莒南临海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16年);
(2)《莒南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3)《莒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莒南政发〔2021〕14号);
(4)《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总体规划(2018—2035年)》;
(5)《莒南县城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2年);
(6)《莒南临港国际物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12年);
(7)《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LG-PS-01控规成果》(2022年)。
五、工作流程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目标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确定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1)收集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资料:城市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集),城市用地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状况统计资料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2)现场调查。
(3)城市总体规划分析与解读,并结合现场调查绘制用地现状图。
(4)确立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5)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6)结合现状监测、环境管理要求,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融合。
(7)征求住建、交通等部门对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重新调整区划结果。
(8)确定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9)绘制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10)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图1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流程图
六、声环境区划及其分类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分为五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0类、1类、2类、3类、4类,其中: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七、声环境功能区适用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4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见下表1。
表1声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单位:dB(A)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八、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一)划分次序
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0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面积不得小于0.5km2。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2、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2、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2、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六)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见表2。
表2交通干线(边界)相邻4类声功能区距离的确定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见表2)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七)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同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见表2。
(八)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
对于本次功能区划工作中未涉及的乡镇、村庄等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由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2014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九)其他规定
1、3类声环境功能区
位于各类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1)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
(2)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宾馆、会所等噪声敏感区域;
(3)开发区详细规划确定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域;
(4)以商务办公、软件研发等为主的非生产区域(除工业地产外)。
2、4类声环境功能区
(1)对于规划未建成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铁路,建成后在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相应划分到4a/4b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执行相应标准;
(2)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3)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铁路交通场站划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大型公园、风景旅游区和纪念馆等区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4、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5、各类区域之间不划过渡地带;
6、在已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内新建的交通干线,应确保隔声降噪措施,维持用地的区划类别现状;若确实导致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与区划目标相差太大,可在城市规划逐步完善的前提下,按要求对新建交通干线区域划分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7、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8、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九、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莒南县县城规划建设区范围为:北起北环路、民立东路,南至开泰路、新园路,东邻东环路、小北山路,西至西环路。县城规划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主要以乡村、农田和预留发展用地为主,按照GB3096要求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按照其他区域执行标准确定声环境功能。因此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县城规划区范围。
依据《莒南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总体规划(2018-2035年)》《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本次莒南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4类功能区。
莒南县县城规划区总面积65.20km2,1-3类功能区规划区总面积54.48km2。其中1类功能区面积最大,为25.10km2,占整个区划面积的46.07%;2类功能区面积为10.84km2,占整个功能区划面积的19.85%,3类功能区面积为18.54km2,占整个功能区划面积的33.96%。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现状用地类型及噪声监测结果,确定的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中临港中心城区城市区域1-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为13.24km2。其中1类区面积为12.21km2,共有1个分区;2类区面积为0.97km2,共有1个分区;4a类区面积为0.07km2,共有1个分区。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县城内主干道、次干道及边界线外一定区域以及交通站场。
具体见下表3、表4。
表3a 莒南县区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表
表3b 临港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表
表4a 莒南县区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表
表4b 莒南县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表
图2 莒南县建成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图3 临港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提供深度合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促进深度合成服务向上向善。
第五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制定完善业务规范、依法开展业务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基于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的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七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责任,以显著方式提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和使用者承担信息安全义务。
第九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记录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相关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责任,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程序的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第十五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一)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
(二)生成或者编辑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的。
第十六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第二十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二十一条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对深度合成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深度合成服务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
(五)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组织、个人。
训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者基准数据集。
沉浸式拟真场景,是指应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或者编辑的、可供参与者体验或者互动的、具有高度真实感的虚拟场景。
第二十四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文化活动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符合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来源:公安部)
莒南教体通字〔2022〕59号
各镇街教委、各镇街中心幼儿园、县直各学校附属幼儿园: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和<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的通知》(鲁教基发〔2018〕5号)要求和《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幼儿园分类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临教函〔2019〕22号)及《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二类、三类幼儿园分类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安排,12月13日~15日,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组成评估组,对全县51处申报省级二、三类的幼儿园进行了评估认定,最终确定50处幼儿园通过省级二、三类幼儿园评估认定,其中省级二类幼儿园17处、省级三类幼儿园33处,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通过认定的幼儿园坚持正确的办园宗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提高保教质量,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省级二类幼儿园、省级三类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县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将不定期进行复查,对管理不善、质量下降或存在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等现象的幼儿园将取消相应类别称号。
附件:1. 2022年认定通过的省级二类幼儿园名单
2. 2022年认定通过的省级三类幼儿园名单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2年认定通过的省级二类幼儿园名单
(共17所)
县直(1所)
莒南县城发教育县直第四幼儿园
十字路街道(8所)
莒南县金沙滩幼儿园
莒南县乐贝幼儿园
莒南县博苑幼儿园
莒南县新太阳幼儿园
莒南县春合幼儿园
莒南县美东小海龟尚城幼儿园
莒南县丽山路幼儿园
莒南县京师幼学幼儿园
板泉镇(3所)
莒南县板泉镇刘庄小学附属幼儿园
莒南县板泉镇中心幼儿园坊庄分园
莒南县板泉镇潘庄小学附属幼儿园
坪上镇(2所)
莒南县坪上镇中心幼儿园绣针河分园
莒南县坪上镇中心幼儿园厉家寨分园
壮岗镇(1所)
莒南县壮岗镇凤凰峪社区幼儿园
团林镇(1所)
莒南县团林镇中心幼儿园北二分园
朱芦镇(1所)
莒南县朱芦镇中心幼儿园刘家东山社区分园
附件2
2022年认定通过的省级三类幼儿园名单
(共33所)
十字路街道(6所)
莒南县滨河阳光幼儿园
莒南县贝家乐幼儿园
莒南县智慧星幼儿园
莒南县万彤幼儿园
莒南县向日葵幼儿园
莒南县文汇幼儿园
相沟镇(1所)
莒南县相沟镇金贝儿幼儿园
板泉镇(5所)
莒南县板泉镇吉德宝幼儿园
莒南县板泉镇武阳小学附属幼儿园
莒南县板泉镇喜洋洋幼儿园
莒南县板泉镇世纪阳光幼儿园
莒南县板泉镇庞疃小学附属幼儿园
岭泉镇(2所)
莒南县岭泉镇淇岔河小学附属幼儿园
莒南县岭泉镇早慧幼儿园
道口镇(3所)
莒南县道口镇红太阳幼儿园
莒南县道口镇星星幼儿园
莒南县道口镇胡家官庄智慧树幼儿园
石莲子镇(1所)
莒南县石莲子镇金色童年幼儿园
大店镇(2所)
莒南县大店镇博雅幼儿园
莒南县大店镇世纪童星幼儿园
筵宾镇(4所)
莒南县筵宾镇蓝天幼儿园
莒南县筵宾镇童心幼儿园
莒南县筵宾镇翰林幼儿园
莒南县筵宾镇泉龙小学附属幼儿园
坊前镇(4所)
莒南县坊前镇相邸中心幼儿园祥和分园
莒南县坊前镇相邸中心幼儿园甘霖分园
莒南县坊前镇竹墩小学幼儿园
莒南县坊前镇龙头小学附属幼儿园
坪上镇(2所)
莒南县坪上镇东南沟河幼儿园
莒南县坪上镇聪慧幼儿园
壮岗镇(1所)
莒南县壮岗镇甜心幼儿园
团林镇(1所)
莒南县团林镇沙沟小学附属幼儿园
朱芦镇(1所)
莒南县朱芦镇金色摇篮幼儿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以及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京防组办发〔2022〕5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进京客运疫情防控优化措施通知如下:
一、有序恢复进京道路客运服务
北京市及相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的要求,积极有序渐进恢复进出京道路客运班车和省际旅游包车服务。
二、取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及“落地检”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客运站及客运经营者对通过道路客运班线和包车、跨城公交、出租车(含网约车)进京的乘客合理安排出行,北京市交通委要积极配合北京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取消“落地检”,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三、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客运站及客运经营者强化从业人员防护,严格落实客运站一线从业人员及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和每日健康监测要求。加强进京道路客运防疫管理,提醒旅客在进站、乘车、途中等全程做好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铁路、民航领域进京客运疫情防控优化措施,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分别部署安排。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2月14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为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待遇领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关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按规定清退其重复领取的待遇:
(一)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指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等定期待遇,下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留一项待遇,清退其他待遇。其中,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因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经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清退。
(二)重复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指定期待遇,下同)。保留其首次领取地的待遇,清退其他领取地的待遇。
(三)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重复领取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简称“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保留一份待遇,清退其他待遇。
(五)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定期抚恤待遇。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定期抚恤待遇。
(六)重复领取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待遇(含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内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项制度规定的待遇,清退其他制度规定的待遇。
二、关于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按规定清退其违规领取的待遇:
(一)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因死亡(含因失踪、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犯罪服刑等原因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应自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次月起停止(或暂停)领取待遇。未按规定停止(或暂停)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领取的待遇应予以清退。
对于离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计发,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等规定执行。
(二)违规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多次补缴,下同)。经排查确属违规补缴的,原则上违规补缴的年限不予认可,其因违规补缴领取的待遇应予清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应清退养老保险待遇资金的追回抵扣
对于本意见第一、二条规定应清退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当事人一次性退还,其中,如因原工作单位原因造成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则上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追回。当事人一次性退还确有困难的,可签订分期退还协议。当事人拒不退还的,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从应返还当事人的个人缴费中抵扣。
(二)从应发放给当事人的定期待遇中按月抵扣。原则上,月抵扣标准按其定期待遇扣除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数额确定,最低抵扣标准不低于定期待遇的20%。
(三)从应发放给当事人的一次性待遇中抵扣。应发放的一次性待遇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可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等。
按上述办法仍不足以抵扣或当事人不配合抵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依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等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四、关于清理违规缴费后的养老保险衔接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清理违规缴费核减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现违规缴费行为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清理退还违规缴费后可继续参保缴费,符合条件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发现违规缴费行为时,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核减缴费年限后,剩余缴费年限仍满15年的,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核减缴费年限后,仍有剩余缴费年限但不满15年的,可清退养老保险待遇后按规定延长缴费,符合条件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减缴费年限后,无剩余缴费年限的,应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意见适用于省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跨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22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0日。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实施前已对有关问题进行清理并形成处理结论的,不再追溯。
来源:山东省人社厅
(2019年4月4日司法部令第144号公布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民事纠纷。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投诉人身份证明、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负责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充。书面告知内容应当包括需要补充的信息或者证明材料和合理的补充期限。
投诉人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投诉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已经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投诉事项,投诉人重复投诉且未能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应当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并根据情况,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能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调查人员应当对被投诉人及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审核并妥善保管;不能保存原件的,应当经调查人员和被投诉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后保留复制件。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协会可以组织专家对投诉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供论证意见;组织有关专家接待投诉人并提供咨询等。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在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为司法鉴定人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但是,投诉人能够证明撤回投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移交有关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处罚、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报委托办案机关和相关司法鉴定协会,并向社会公开。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前款中的投诉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的司法鉴定执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报纠正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与司法鉴定活动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报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的相关鉴定业务提出投诉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8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同时废止。
临路莒政发〔2022〕30号
为全面提升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学习型、创新型行业建设,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提高职工素质、推动中心工作、展现公路形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全市公路系统第十八届职工技能竞赛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中心范围内开展一次职工技能竞赛活动,特制订本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公路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公路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职工自我学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为主要形式,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适应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职工队伍,推动公路事业发展向更高层次迈进。
二、竞赛工种和参赛范围
(一)公路工程测量技能:参赛范围为从事公路工程专业的职工,建设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技能:参赛范围为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职工,安全与应急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
(三)会计技能:参赛范围为从事财会工作的职工,财务科负责组织实施。
(四)公路养护技能:参赛范围为从事公路养护专业的职工,养护科负责组织实施。
三、竞赛时间和步骤
竞赛时间自12月初开始,分宣传发动、选拔赛、决赛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中心成立技能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鼓励在岗职工全员参与竞赛活动,确保活动的广泛性、实效性。
(二)选拔赛阶段:结合实际,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岗位练兵,以赛代练、比学赶帮超,营造浓厚的学习、竞赛氛围。12 月初完成选拔赛。
(三)决赛阶段:决赛参加全市公路系统第十八届职工技能竞赛决赛。
四、组织领导和表彰
为加强技能竞赛的组织领导,成立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竞赛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同志代表中心参加全市公路系统第十八届职工技能竞赛决赛。
莒南县公路中心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1年12月1日司法部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7日司法部第32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
为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现就实行律师宣誓制度决定如下:
一、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
二、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
三、律师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执业为民,依法从业,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律师宣誓仪式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五、宣誓仪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二)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领誓人,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担任监誓人。
(三)领誓人、宣誓人应穿着整洁、得体,应外着律师出庭服装,免冠,佩戴律师徽章。主持人、监誓人应着正装。
(四)律师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
六、宣誓仪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誓人、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列队站立,奏唱国歌。
(二)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排列,右手举拳,逐句跟诵誓词。领誓人领诵完誓词、诵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领誓人、宣誓人应当以正常语速清晰、准确、完整宣诵誓词。
(三)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律师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律师收执,一份存入该律师执业档案。
七、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律师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决定确定的宣誓程序和要求进行。
九、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宣誓,参照本决定执行。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来源:司法部网站)
莒南政办字〔2022〕7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预警
3.2灾情险情报送
4先期处置
5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保险
6.4调查评估
6.5恢复与重建
7保障措施
7.1应急救援队伍
7.2指挥平台
7.3应急技术支撑
7.4资金与物资装备
7.5应急避难场所
7.6通信电力
7.7交通运输
7.8宣传培训与演习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9责任与奖励
9.1责任追究
9.2奖励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10.2以上、以下的含义
10.3预案解释
10.4实施时间
11附件
1莒南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分组及各部门职责
2莒南县地质灾害点及应急避难场所
3地质灾害处置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县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莒南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前期处置和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2.1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地震台、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人武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港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莒南中队、中国移动莒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莒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莒南分公司、国网莒南供电公司、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莒南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镇街政府(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全力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2.2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分管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临港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协调镇街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对外联络工作;起草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文件;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预警
县、镇街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监测工作,及时研判隐患动向,按规定发出预警预报。在灾害发生区域,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密切关注动态变化,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作出险情警报,并及时传达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县、镇街要将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主任)、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醒过往车辆及人员;必要时对破碎危岩体进行清理,人工除险等工程措施;以及对受威胁的群众实施搬迁避让。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铁路等部门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做好巡查工作并及时处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黄色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针对已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点所在地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根据需要加密频次,提高预报精度。各级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县气象局组织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汛期或收到地质灾害黄色风险预警信息时,由村级负责人组织村“两委”成员加大巡查次数,同时通知危险区群众做好群测群防;出现雨情水情或收到地质灾害橙色风险预警信息时,村两委成员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点巡查次数,同时通知受威胁群众注意防范地质灾害发生,随时做好撤离准备。
3.2灾情险情报送
3.2.1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意见建议。
3.2.2报送流程
在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镇街等应立即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信息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根据灾情险情程度速报上级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县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应急管理部门可越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完成逐级补报。
4先期处置
4.1群测群防员、村委会发现或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出现财产损失、未发生人员伤亡的,由村级负责看守危险区域、严防人员进入,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告知牌、拉警戒线,配合上级部门监测调查、应急处置。出现人员伤亡的,根据情况成立村级地质灾害自救互救领导小组,由村支部书记任指挥,领导和组织全村开展先期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请求支援。
4.2镇街接到橙色及以上避险预警信息或灾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醒目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有群众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时,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将灾情险情及时报告县级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
4.3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后,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基层相关人员做好避险撤离工作,督促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迅速查清灾情险情。
5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及预案的可操作性,将地质灾害四级具体落实到三级响应,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5.1.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县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1)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区所在镇街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度灾害信息。
(2)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险情。
(3)向灾区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并与上级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县政府或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5)组织灾区做好灾情评估与核定,根据需要积极向上申请应急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或救灾资金等。
(6)省、市级预案启动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7)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受灾镇街参加由省、市政府或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持的会商会议,落实好上级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的安排部署。
(8)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配合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配合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9)做好县外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部队、武警、民兵等队伍的衔接保障工作,并组织县内相关队伍共同实施灾区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社会秩序维护、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10)向灾区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同时做好上级装备物资的衔接保障工作。做好救灾资金的接收与拨付,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11)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
(12)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通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好领导批示与上级部署。
(1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2.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2.3响应措施
(1)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区所在镇街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度灾害信息。
(3)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险情。
(4)向灾区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
(5)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
(6)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与救援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7)指挥长带领有关部门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8)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各部门专家队伍等,指导灾区开展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灾情险情需要,协调武警和民兵支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9)向灾区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
(10)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
(11)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通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2)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13)视情向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申请救援力量,视情申请生活救助物资和生活补助资金。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发生因灾人员受伤,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3.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启动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3.3响应措施
(1)及时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2)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险情。
(4)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测险情灾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调度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县应急管理局向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工作需要或灾区镇街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协调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镇街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
(7)根据当地申请,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当地开展救援工作。
(8)根据当地申请或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向灾区拨付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镇街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当地镇街政府(办事处)领导下,组织实施先期紧急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向县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申请,按照县政府的指导开展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4响应终止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
(3)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5)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根据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或县应急管理局意见,参考上述指标,启动响应的部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2社会救助
政府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3保险
鼓励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单位、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相关单位应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6.4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报县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6.5恢复与重建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指导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应急救援队伍
县政府有关部门、人武、武警部队加强地质灾害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武警部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指挥平台
应急管理部门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趋势判断快速反馈、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保障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应急技术支撑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明确技术支撑单位,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应急调查监测预警中的应用,保障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和趋势判断等工作的开展,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4资金与物资装备
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财政局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县财政局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受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7.5应急避难场所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7.6通信电力
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调相关责任主管单位,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中国移动莒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莒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莒南分公司、中国广电网络公司莒南支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7.7交通运输
县公安局、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县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公司莒南车务段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8宣传培训与演习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镇街政府(办事处)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国家、省、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订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8.2预案更新
预案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
9责任与奖励
9.1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2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县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10.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附件
1.莒南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分组及各部门职责
2.莒南县地质灾害点及应急避难场所
3.地质灾害处置流程图
附件1
莒南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分组及各部门职责
莒南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和部门职责如下:
一、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分局、灾区镇街政府(办事处)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镇街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港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人武、武警莒南中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应急专家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医院、中医院、灾区镇街卫生院组成。负责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及时开展生活饮用水等相关监测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地质灾害可能导致的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牵头,灾区镇街政府(办事处)和派出所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相关责任主管单位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港消防救援大队、国网莒南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莒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莒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莒南分公司及灾区镇街应急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灾区镇街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责任主管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新闻宣传,滚动播报预警信息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省、市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协调做好电力、油气等能源保障。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县公安局、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指导涉灾群体性事件处置。
县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分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市政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因灾损毁房屋的安全性鉴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组织抢修所辖交通损毁基础设施,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
县水利局:负责受损毁水利工程和水利供水设施抢修、水情监测、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地质灾害造成的农田水利等设施损害进行调查评估。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现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现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协调相关责任主管单位,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灾后疫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对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人武、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县人武部: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地震台: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震情。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组织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分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港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武警莒南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人员,参加工程抢险等。
中国移动莒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莒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莒南分公司、中国广电网络公司莒南支公司: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所辖通信服务保障,做好所辖公共通信设施的应急抢修。
国网莒南供电公司、临港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灾害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
附件2
莒南县地质灾害点及应急避难场所
附件3
地质灾害处置流程图
莒南政办字〔2022〕7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
3应急响应
3.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2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应急保障
4.1地震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4.2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4.3资金与装备物资
4.4应急救援队伍
4.5应急避难场所
4.6技术系统
4.7科技支撑
4.8宣传、培训和演习
5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5.1强有感地震应急
5.2矿震速报与处置
5.3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5.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5.5邻县地震应急
6附则
6.1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6.3监督检查
6.4预案解释
6.5实施时间
7附件
附件莒南县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临沂市地震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其工作场所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地震台台长、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武警莒南中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港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科技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港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临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当地民兵、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县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市政府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县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2.1.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县地震台台长兼任;成员由人武部、武警莒南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港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与灾区镇街政府(办事处)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武警、消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人防、气象、通信、矿山安全监管、电力等部门(单位)及县地震台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
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应急响应
3.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1.1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将震情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县人武部、武警莒南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港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建议。
(2)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
(4)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收集或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地图资料等基础地理信息。
3.1.3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组建并派出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开展现场先期抗震救灾行动。省、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到达现场后,配合省、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研判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民兵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请求市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1.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埋压人员。县应急管理局、武警莒南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港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县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县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县教育和体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莒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莒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莒南分公司、中国广电网络公司莒南分公司、中国铁塔莒南分公司等通讯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县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灾区应急救援活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托各类卫星和无线通信系统保障临时通信的同时,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被损毁交通设施。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县公安局、市公安局临港分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优先确保专业救援力量和医疗救护力量的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国网莒南供电公司、临港供电中心负责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地震台配合临沂市地震台和临沂地震监测中心站组织震情监视,恢复受损监测设施功能、协助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和值守,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后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天气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分局负责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县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矿山塌陷等次生灾害,按照职责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港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县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武警莒南中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拘留所、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及舆情管控。县委宣传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县委台港澳办、县外办、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县外办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外办。
县委台港澳办、县外办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临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县政府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政府(办事处)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县委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县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县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红十字会发出呼吁,争取境内外捐赠,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县地震台配合临沂市地震台和临沂地震监测中心站专家开展地震烈度调查与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1.5镇街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省、市、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1.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2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3.2.1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县人武部、武警莒南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港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
(2)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支援灾区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3.2.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收集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
3.2.3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成立县地震现场指挥部。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的市地震现场指导组到达现场后,在市地震现场指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等集结待命;视情协调当地民兵和武警部队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现场工作组赶往现场展开救援。
(4)向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视情请求市政府支援。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2.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港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各类地震灾害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视情协调当地民兵和武警部队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救助。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县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县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当地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县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莒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莒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莒南分公司、中国广电网络公司莒南分公司、中国铁塔莒南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国网莒南供电公司、临港供电中心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地震台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县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武警莒南中队指导协调灾区派出所、武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港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0)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烈度评定。县地震台配合临沂地震监测中心站专家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2)恢复生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镇街应急
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报镇政府(办事处)同意后,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各类地震救援队伍、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现场指导组、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2.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应急保障
4.1地震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县地震台配合临沂地震监测中心站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县政府、市地震台。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镇街政府(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4.2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县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3资金与装备物资
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以及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4.4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的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4.5应急避难场所
县政府、镇街政府(办事处)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4.6技术系统
县、镇街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县、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4.7科技支撑
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局、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测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4.8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县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县、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5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5.1强有感地震应急
县内发生3.0级≤M<4.0级强有感地震后,县应急管理局将震情上报县政府。
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视情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5.2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有感矿震、震级M≥1.5级的矿震时,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矿震信息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单位。当矿区发生M≥2.0级矿震时,还应首先将矿震信息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矿震发生地的镇街相关部门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5.3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5.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5.5邻县地震应急
与我县相邻的县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附则
6.1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6.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2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3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4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可请求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6.1.5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响应级别(见表一)
表一 地震灾害分类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3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镇街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6.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莒南县地震应急预案》(莒南政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附件:莒南县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
莒南县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莒南政办字〔2022〕7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防震减灾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防震减灾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经济发展、事关人民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我县是人口、地域大县,地质构造背景特殊,防震减灾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推进我县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地震灾害风险防治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坚持问题导向、融合发展,坚持系统观念、共建共治,进一步夯实地震监测基础,加强预报预警,摸清风险底数,强化抗震设防,保障应急响应,增强公共服务,创新地震科技,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全县防震减灾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现代化强县建设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在我县建成比较完善的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体系,完成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地震基本业务、科技创新服务、社会治理四大业务体系再造,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地震灾害风险有效降低,地震灾害影响明显减轻,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业务信息化和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明显提高,全县地震灾害风险防治能力和防震减灾社会治理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三、重点任务
深入开展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在全县基本建成涵盖地震灾害风险防治、监测预测预警、应急救援、科技创新、社会治理五大体系的框架公共服务现代化体系,工作重心转向更加广泛的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一 ) 建设地震灾害风险防治体系
1、调查风险底数。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要素全面调查,查明区域防震抗灾能力,填充全县和镇街地震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数据库。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编制地震灾害风险区划与防治区划。推动规划区活断层探测等基础性工作,加强沂沭断裂带等重点区域地震活动构造、地震活动断层探测,服务国土空间利用和重大工程规划。 (责任单位:县地震监测中心)
2、严格抗震监管。依法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深化地震安全性评价“放管服”改革,推广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应评尽评,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低于八度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提高一档、抗震措施提高一度,加强乡村公共设施和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和服务。加强减隔震等抗震新技术应用,强化超限高层建筑抗震防灾措施,促进全县抗震韧性整体提升。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中心、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港行政审批服务局)
3、推进抗震加固。及时更新房屋设施抗震设防能力信息,加快推进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建设,优先完成地震易发区重点区域抗震能力严重不足的房屋设施抗震加固。 (责任单位:县地震监测中心、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
4、扩大科普宣传。宣传、科协、教育、科技、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协同配合和资源共享。组建县镇(街) 多层级的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参与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推进“互联网+科普”和融媒体建设,推动防震减灾文化建设和科普产业化发展。深入推进科普宣教“七进”活动,着力提升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责任单位:县地震监测中心、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科协、县应急管理局)
(二) 优化地震监测预测预警业务体系
1、优化监测站网。优化测震观测和地球物理场观测站网,增加郯庐断裂段周边区域监测站点密度,提升建设综合地震监测中心站,提升全县地震监测能力。强化地球物理场站点建设,增强地震异常信息捕捉能力。引进地震观测新技术新方法,实施监测设备升级换代,提高监测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地震监测中心)
2、强化预测预报。优化地震长中短临预报业务,加强与省地震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和周边区县的区域震情跟踪及预测研究,完善区域震例信息。完善震情会商机制,建设智能震情分析会商平台,完善震后快速判定系统和地震预测评价体系,提升地震预测预报时效。 (责任单位:县地震监测中心)
3、科学发布预警。建成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实现秒级地震预警和分钟级地震烈度速报。建立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程序。充分利用国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应急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手段,建设立体化传播网络和个性化接收终端,精准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实现到村到户到个人。面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地震预警定制化服务,不断拓展地震预警应用。 (责任单位:县地震监测中心)
4、推进专用台网建设。在非煤矿山及采空区等特殊区域建设专用地震监测站点,提升非天然地震监测能力。针对大型水库、超限高层建筑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重大建设工程,安装强震动监测设施,强化地震灾害风险防控。 (责任单位:县地震监测中心、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
( 三 ) 健全地震应急救援业务体系
1、加强应急准备。健全地震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和修订机制,健全地震现场工作队联动机制和现场队伍预置机制。科学规划并高标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重点推进Ⅲ类和Ⅳ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化建设、使用和运维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粮食和储备、地震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做好防灾设施设备的统筹使用,保障“防大震、救大灾”基本需要。〔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中心、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2、强化应急响应。构建“震前预评估、重点隐患排查,震时快速评估、开展烈度评定,震后破坏调查、服务恢复重建”业务体系。适时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健全地震应急救援基础数据共享机制和震后灾情快速获取机制,提升地震应急技术系统快速响应能力,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中心)
3、提升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区域中心建设,强化培训师资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保障条件建设。县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推进基层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提升基层应急基础能力。强化救援技术专家队伍、现场应急工作队伍、灾情速报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第一响应人队伍建设,引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中心)
4、震灾情景构建。立足重特大地震灾害,强化部门协同联动配合,编制巨灾应急预案,构建巨灾情景工作方案,开展应急任务与能力分析,制定完善应对措施,开展巨灾应急推演,强化底线思维,确保极端条件下的应急物资储备、通讯电力保障、医疗救援救助等基本生活条件到位。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地震监测中心、国网莒南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莒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莒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莒南分公司)
( 四 ) 健全地震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推进地震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地震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加强地震、应急、气象、自然资源、大数据等部门在数据共享、灾害处置、关键技术研发应用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信息化建设、大数据应用、地震工程、结构抗震、地球物理观测等方面的合作。推进防震减灾决策服务、公众服务、专业服务和专项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地震行业深入应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责任单位:县地震监测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大数据局)
( 五 ) 优化防震减灾社会治理体系
1、健全体制机制。深入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防震减灾社会治理体系,理顺各级各部门防震减灾工作责任,理顺并强化各级防震减灾领导指挥机构职能,确保防震减灾法定职责落实落地。 (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
2、强化基层基础。完善基层防震减灾管理体制,推动地震监测中心站业务转型升级,探索建立新时期群测群防工作模式,加强县镇两级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形成各级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与当地地震灾害风险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将地震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社区网格化治理体系。 (责任单位:县地震监测中心)
3、强化行政执法。深入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改革,强化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管,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将地震行政执法全面纳入“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四、重大项目
推进莒南县地震灾害风险防治现代化建设,包括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基础隐患排查、地震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地震应急技术装备保障3个分项工程。
( 一 )重点地区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基础隐患排查基础工程
1、地震灾害风险普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地震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编制全县地震构造图、地震危险区划图和重点镇街活动断层分布图。开展房屋设施地震灾害重点隐患数据调查,编制地震灾害隐患分布图。开展房屋建筑抽样详查和人员伤亡调查,完善地震易损性数据库。开展地震灾害风险概率评估,编制全县地震灾害风险区划图和防治区划图。(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中心)
2、重点区域地震构造环境探查。开展全县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估,摸清地下地震地质结构情况,详查沂沭断裂带等部分重点区域的地震构造,对重点地段进行活动性鉴定和精细探查,探明抗震不利地段,为城市规划、产业布局和重大工程选址避让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中心)
(二) 地震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分项工程
1、地震监测站点信息化提升改造。优化地震监测站点布局,实施地震监测台网设备升级换代,加强地震监测薄弱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增加地球物理场观测站点,鼓励建设高精度、多学科的地震综合台站。提升地震监测台网运维效能,提高观测数据传输和异常采集的智能化水平。 (责任单位:县地震监测中心)
2、地震预测技术体系建设。对现有会商平台进行升级改造,依托各镇街安装的地震应急视频系统,构建全县视频会商体系,实时更新我县和周边县区震例信息、前兆异常等基础数据,不断提高震情会商、震情趋势分析和震后趋势跟踪等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责任单位:县地震监测中心)
3、推进危险区域、重大工程等地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在容易发生矿震、塌陷等非天然地震的矿区、采空区等危险区域,大型水库、高架桥和超限高层建筑等建构筑物周边,以及可能引发震后严重次生灾害的燃气、矿山、危化品等重大建设工程,增设强震动监测设施,强化地震灾害风险防控。(责任单位:县地震监测中心、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
4、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技术系统建设。完善数据分析、信息收集和运行保障体系,提高预警信息精准度和时效性。各镇街要在辖区内所有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公益性场所布设预警终端,实现预警信息发布到村入户。鼓励矿山、危化品、燃气等行业(企业) 建设定向预警系统,提供定制化信息服务。 (责任单位:县地震监测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三 ) 地震应急技术装备保障分项工程
1、地震应急技术装备建设。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现场应急科考、建筑物安全鉴定、通信保障、安全防护、地震监测、异常核实等装备,积极开展区域物资储备库建设,保障地震监测运行和现场应急工作等需求。〔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县地震监测中心〕
2、地震应急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完善地震应急信息联动系统功能。建设震害评估局域辅助系统,利用自动检测和智能识别技术,快速获取工程结构地震动力响应数据。整合各领域业务系统,建设集震情监测、趋势判定、震害评估、辅助决策、信息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地震应急一体化信息平台,对接省、市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全面提升震后综合指挥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中心)
五、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各镇街、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防震减灾任务,充分发挥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行业单位作用,明确重点任务、工作责任、进度安排,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 健全投入机制。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县镇两级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拓宽经费投入渠道,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作用,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效能,逐步形成多层次地震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 三)强化人才支撑。建立灵活的人才引进、使用和管理机制,构建优秀人才梯队和创新团队,建立健全人才资源激励、评价和保障机制,提升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地震监测预警、地震应急处置等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 做好规划评估。明确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和相关制度,适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推动规划目标任务全面实现。
各村、各企业、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相沟镇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沟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沟镇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堵塞安全管理漏洞,确保今冬明春相沟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根据市、县工作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河南安阳“11•21”事故各级领导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安排,以更大决心、更严措施、更强力度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战,全力确保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自12月1日至2023年2月底,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为主抓手,以推动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落地为根本,全面动员部署,实现同步、全镇上下一体落实,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动态清零,确保重大风险在控可控,确保重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零发生,为群众安乐祥和过节、为全国“两会”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正确处理好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辩证关系,既立足当前求实效,拿出立竿见影的落实措施,迅即行动,守牢底线;又着眼长远谋长效,立足工作职责定位,聚焦补短板、强弱项,梳理谋划明年工作思路,推动国家、省、市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长效落实,提升安全管理能力上限。
2.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既要吸取各地事故教训,全面举一反三,动员全镇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形成整改闭环;又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紧密结合岁末年初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采取精准措施,进一步加大事故防范力度。
3.坚持平时与战时相结合。始终绷紧安全生产弦,百日攻坚行动期间,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各负其责,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引导行业互助互查、组织联合检查,及时化解风险、消除事故隐患。“两节”及全国“两会”前后启动战时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晨会、驻企包保、特殊作业升级管控、工作日调度等战时工作机制,保持临战状态,确保绝对安全。
4.坚持转作风与抓业务相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为载体,对标“严真细实快”工作要求,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新常态新要求、激发内在动力转作风、结合业务工作抓落实,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效能。
二、整治任务
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落地,严格落实“安全重要、应急重要、责任重要、群防重要、规律重要、行动重要、党建重要”要求,高效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岁末年初重点时段安全风险防范情况,全面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化制度措施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重大风险防范、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攻坚行动,确保做到“违章操作”和“弄虚作假”两个“零容忍”,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严格危险作业管控专题。加大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管控力度,全面辨识管控作业安全风险,特殊作业前,全面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分析,严格按规程作业,坚决杜绝各类“三违”行为。要按照“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承包商和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失管漏管。迅速部署开展危险作业安全执法检查,紧盯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票证审批、现场安全管理、风险辨识管控、防护措施落实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危险作业管理走形式、搞变通等行为,对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高限处罚。(各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二)冬春火灾防控专题。深刻吸取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教训,深化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重点组织对人员密集场所、仓库厂房、涉油烟粉尘环保设施易燃易爆单位、合用场所、厂中厂、园中园、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对以纺织生产加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进行全面、严格、细致的消防检查,依法实行“五个一律”措施:即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未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要督促企业加强应急逃生培训教育和演练,年底前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逃生演练。(镇消防办负责)
(三)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两客一危一货”、校车、公交车等重点交通工具以及车站、桥梁等重点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查处“三超一疲劳”、非法载客、客货混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针对雪后极易出现道路、桥梁等容易结冰等情况,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出现交通事故,加强对事故易发路段的巡逻,及时除雪除冰防滑,确保公路安全畅通。(镇交警中队负责)
(四)电力领域。加大电力安全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防寒防冻工作,农村老旧供电线路、设施对重要线路、设备运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对各类保温措施进行检查、修复,做好极端天气下户外生产、检修安全工作。重点整治电力建设施工项目安全组织、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电力企业液氨、油区、氢站等危险源评估、备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不力,安全设备设施、监测监控和预警预报设施管理运行不符合要求;重要电力设施存在运行维护不到位等问题;电力企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标准,生产项目违规外包,作业现场、作业流程、作业人员和承包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镇供电所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领域。加强对生产装置、罐区、消防设施等重点部位安全管控,强化设施设备运行维护,重点排查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安全风险,加强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确保防冻、防凝、防火、防爆、防泄漏、防静电等冬季防护措施执行到位。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各环节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各类行为。(镇应急办负责)
(六)城乡建设领域。认真分析冬春季施工特点,落实冬季施工专项方案,以深基坑、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为重点,防范遏制事故发生;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加强对高处坠落、触电、中毒、起重伤害等冬季易发事故的预防,重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教育情况,盯紧建筑施工关键环节,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禁雨雪、大风天气强行组织施工,坚决杜绝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施工行为。(镇建设服务站负责)
(七)城镇燃气领域。重点整治燃气站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和倒装等行为;燃气企业重点管控、入户安检、用气指导等工作不到位问题;餐饮店等燃气使用场所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和用具等问题。全面排查整治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老旧小区、燃气工程、燃气管道设施以及燃气管网、入户管道、居民用气等安全风险隐患。全面安排部署并落实餐饮、食堂等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工作,加快推进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加强“生物油”燃料安全监管,全面摸清使用“生物油”餐饮场所底数,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镇建设服务站负责)
(八)教育领域。进一步做好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学校及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冬季校车安全运行监管,开展经常性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整治力度,保证学生交通安全;要对教学楼、宿舍、食堂、厕所、围墙等建筑物进行排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凡经鉴定的D级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对设施设备及危险物品和危险化学品进行重点安全排查,发现隐患,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严格冬令营等大型学生活动的审批和管理。(镇教委负责)
(九)农业(农机、渔业、畜牧、沼气、农业设施)领域。加大农村沼气池、发酵池、集污池、畜禽场等安全风险点排查,指导农户科学、安全进行蔬菜存储,严防引发意外事件。加大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强化专业化监管人员配备。重点加强对畜牧养殖、农业机械、渔业等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采取有效手段,加大对种畜禽场、养猪场等畜牧行业的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
(十)特种设备领域。加大对集中供热锅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充装、使用等单位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商场、宾馆、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养老院、饭店内使用的电梯等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使用起重机械等行为。(镇市场监管所负责)
(十一)卫生领域。重点整治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落实不到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各环节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彩钢板建筑、食堂及电气线路、大功率电器等场所、设施设备存在的火灾隐患;医院值班、应急演练、日常检查、安全培训等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问题。(镇卫生院负责)
(十二)工贸领域要紧盯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重点企业,强化安全管控措施。粉尘涉爆企业重点对电气设备、防静电装置、探测报警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通风除尘设施检查维护,严格按照粉尘防爆标准规程进行操作。涉氨制冷企业加大对制冷装置及管道的维护保养力度,切实落实液氨制冷相关安全标准和规程要求,对制冷系统和安全检测、报警装置、应急装备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冬季气候干燥、天气转冷等特点,加强工贸企业用电用火用气安全管理,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火灾隐患巡查检查。其他行业领域,要结合行业安全生产季节性特点,全面推进冬春季节百日攻坚行动,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特别是强化热力管道、城市供水、电力设施、燃气管道、液化气站、电动自行车充电桩、防范一氧化碳中毒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领域监管执法,消除问题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全面部署,广泛动员。(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日)
1.镇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
2.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动员全镇上下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
3.开展广泛性宣传发动,将全镇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具体部署层层传达到基层相关部门和所有企业。
(二)自查自改,深入检查,全面整治。(2022年12月4日至2023年2月20日)
1.各部门、各类企业全面自查安全问题和隐患,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坚持边查边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确保隐患和问题整改到位。
2.镇安委会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做到检查全覆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隐患拒不整改的一律按上限处罚。
(三)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巩固提高。(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8日)
1.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整改到位。
2.镇安委会办公室梳理、总结百日攻坚开展情况,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并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
3.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在全镇宣传、推广。
4.研究建立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推进安全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实现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即行动。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期间,镇安委会设立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负责协调、调度、督促各部门开展好百日攻坚行动。建立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强力推进。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本行业领域的攻坚行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排查和整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对工作不重视,检查和督查不细致,隐患整改不及时,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狠抓整改,确保实效。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必须当场解决;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解决。镇政府组织安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安全检查组,深入基层,帮助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查找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设备、工艺上的事故隐患,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倒推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未制定或不完善,是否存在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严格,进一步推动八抓20条等安全制度措施落实落地。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全面发动,广造声势,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并通过张贴、悬挂安全宣传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冬春季节百日攻坚行动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推动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在全社会的认识,尤其是在生产经营单位入脑入心,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公开公布投诉举报渠道,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职工和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附件:1.相沟镇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2.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统计表;
3.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隐患清单。
附件1
相沟镇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刘祥军 党委书记
王世鹏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吕志伟 人大主席
卢新莹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庄绪强党委副书记、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王海燕 党委组织委员
王振林 党委委员、副镇长
申永俊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赵艳秋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朱成新 党委宣统委员
刘 瑜政府副镇长
杨华星政府副镇长
王成龙 人大副主席
成 员:王永胜应急办主任
董月庆 派出所所长
谢 天 村镇建设服务站站长
昝亦兵 民政所所长
李之善 水利站站长
王志才 农安办主任
刘敦乾 环保办主任
董 磊相沟卫生院院长
王绍东司法所所长
汲长波综合行政执法所所长
孙钦涛 市场监管所所长
刘昌岩 交管所所长
姜丽敏 相沟网格网格长
段友恒三义网格网格长
徐淑龙王庄网格网格长
王忠莉上涧网格网格长
孙海龙结庄网格网格长
刘贤卿沈保网格网格长
徐 勇 古城网格网格长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沟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王永胜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全镇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审核人:填报日期:2022年 月
项目单位 |
检查组 |
百日攻坚整治开展情况 |
执法情况 |
处理人员情况 (党政记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 |
问责曝光情况 |
||||||||||
检查企业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行政处罚次数 |
行政 罚款 |
责令限期整改 |
停产 整顿 |
暂扣吊销执照 |
关闭 取缔 |
曝光 单位 |
典型案例 (详情另报) |
|||||
排查 |
整改 |
排查 |
整改 |
||||||||||||
个 |
家 |
(个) |
(个) |
(个) |
(个) |
次 |
万元 |
家 |
家 |
家 |
家 |
人 |
|||
本周 |
|||||||||||||||
累计 |
注:1、累计为自本次专项攻坚行动开始之日的累计数据;2、审核人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附件3
全镇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隐患清单
序号 |
所属行业 |
生产经营单位 |
隐患明细 |
隐患类别 (一般、重大) |
整改情况 (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关闭整改) |
直接监管部门 |
整改责任人 |
是否完成整改 |
1 |
||||||||
2 |
||||||||
3 |
||||||||
本周排查出隐患条,整改条,截止报表当日累计排查隐患条,累计完成整改条,其中累计排查重大隐患条,已完成整改条,正在整改条;联合检查的要注明联合检查的参与单位(参与单位),检查出隐患条,已完成整改条,正在整改条。 |
注:1、累计为自本次专项攻坚行动开始之日的累计数据;2、审核人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莒南政办字〔2022〕7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莒南县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进行调整,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决策任务。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附件:莒南县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整目录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整目录
1.莒南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县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心)
2.莒南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县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心)
3.莒南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承办单位:县残疾人联合会)
4.莒南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承办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关于在全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承办单位:县司法局)
6.出租车运价调整(承办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7.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调整(承办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临路莒政发〔2022〕31号
冬春季节,气候寒冷干燥,生产、生活用火用电量大,传统节日、大型群众性活动集中,历来是火灾高发特别是重特大火灾多发季节。为深刻吸取河南安阳“11.21"、新疆乌鲁木齐”11.24"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根据《全省冬春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鲁安发【2022】28号)、《关于做好全省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鲁消安委办【2022】13号)和《全市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临安办发【2022】140号)要求,县公路中心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在全县公路开展冬春季节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聚焦公路领域、重要场所和重要时段,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坚持对违章作业、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坚持分类整治、精准施策、综合治理,全力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安全风险,进一步巩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成效,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重点任务
1、要重点加强对公路中心办公区、公路站、应急库、餐厅门卫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火灾报警、灭火器材等设施是否完好情况的隐患排查,及时整改输电线路私拉乱扯、超负荷使用等现象,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和消防设施缺失过期、失效等问题要现场整改。
2、要结合日常养护和保护巡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及时发现并清理枯树、杂草、落叶和桥涵、边坡、排水沟内各类可燃、易燃物,从源头上消除火灾诱因。
3、要督促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加强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应急逃生培训教育和演练,切实提高一线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
4、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持续开展“消防公益说”“全民学消防”等消防宣传主题活动,不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要开展消防安全警示宣传,针对性制作火灾案例警示片,以案释法、以案警示,组织媒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和重大隐患,警示社会单位和群众。加强单位员工以及值班人员、后勤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广泛运用微博微信、楼宇电视等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力度。
5、做好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备齐备足消防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要加强实战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出动、高效应对。
6、强化重要节点火灾防范举措。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前,要通过单位宣传显示屏、横幅、宣传栏等载体发布消防公益广告,利用微博微信等媒介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营造浓厚消防宣传氛围。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全面部署(2022年12月5日前)。县中心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根据此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发动,将此次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部署到位。
(二)自查自改,全面整治(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3月5日)。各科室、公路站要对照整治重点,结合实际,全面自查安全问题和隐患,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坚持边查边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确保隐患和问题整改到位。
(三)总结经验,巩固提高(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10日)。各科室、公路站要总结经验做法,固化工作成效。要研究建立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推进安全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实现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全县公路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顺利进行,县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所属各科室、公路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各有关科室、公路站要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抓好百日攻坚行动各项工作措施有效落实。
(二)加强督导检查。县中心对各有关科室、公路站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推动百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对这次百日攻坚行动中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科室或公路站,县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科室、公路站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移动通信设备等新闻媒体,并通过张贴、悬挂安全宣传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冬春季节百日攻坚行动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要注重典型示范引导,做到以点带面,提升安全工作水平。
(四)强化工作总结。各科室、公路站要对冬春季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完善长效机制,巩固和深化工作成效。
莒南县公路中心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路莒政发〔2022〕29号
为深刻吸取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冬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今冬明春全县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平安出行,根据市安委会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公路工作实际,县公路中心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县开展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吸取河南安阳“11.21”事故教训,坚决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有关部署等要求,以更大决心、更严措施、更强力度全面排查整治公路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战,全力保障今冬明春全县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自现在开始至2023年2月底,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为主抓手,全面动员部署,县公路中心上下一体落实,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动态清零,确保重大风险在控可控,确保重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零发生,确保干线公路安全畅通,为群众欢乐祥和过节、为各级“两会”的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整治任务
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落地。结合岁末年初重点时段安全风险防范情况,全面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化制度措施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重大风险防范、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攻坚行动,结合前期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冬季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冬春季公路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一)冬春季公路隐患排查整治专题。中心所属各有关科室和公路站要深入分析冬季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特点,一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危旧自建房排查等专项行动,组织业务技术骨干,开展一次全方位隐患排查。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连续长陡坡等为重点部位,针对雪后极易出现道路、桥梁等容易结冰等情况,加强公路保护、养护路面巡查以及路网检测线上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要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并跟踪落实整改,二要密切关注冬季扬尘洒水、路边加水和运输砂石车辆滴水等引起的路面结冰现象,适时开展严查整治行动。三要抓住冬季有利时机,结合公路日常养护,扎实开展整修坍塌边坡、紧固标志松动螺丝、修剪遮挡标志的枯树残枝、疏通淤堵的边沟涵洞等专项行动,坚决杜绝“带病运行”。四要备足备齐融雪剂、防滑沙,特别是上下坡、桥梁等关键路段要重点准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集结训练,提高实战能力,全力做好除雪防滑和紧急处置工作。
(二)严格危险作业管控专题。要认真分析冬春季施工特点,落实冬春季施工专项方案,加大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管控力度,加强对高处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教育情况,盯紧建筑施工关键环节,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禁雨雪、大风天气强行组织施工,坚决杜绝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施工行为。
(三)冬春公路消防防控专题。深刻吸取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新疆乌鲁木齐火灾事故教训,深化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办公区、生活区、项目部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火灾报警、灭火器材等设施是否完好情况的隐患排查,及时整改输电线路私拉乱扯、超负荷使用等现象,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和消防设施缺失过期、失效等问题要现场整改。要结合日常巡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及时发现并清理枯树、杂草、落叶和桥涵、边坡、排水沟内各类可燃、易燃物,从源头上消除火灾诱因。
(四)冬春后勤服务管控专题。冬季气候恶劣、路况复杂,行车风险加大,中心所属各有关科室、公路站要严格落实车辆安全和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检修保养,坚决杜绝车辆“带病”上路,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与管理,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超速行车、疲劳开车等现象发生。针对冬季冰冻恶劣天气做好公路站、公路驿站等场所的外漏水管防冻裂措施。要重视单位食堂、门卫等用煤、用气管理,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全面部署(2022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县中心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根据此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发动,将此次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部署到位。
(二)自查自改,全面整治(2022年12月3日至2023年2月20日)。各科室、公路站要对照整治重点,结合实际,全面自查安全问题和隐患,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坚持边查边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确保隐患和问题整改到位。
(三)总结经验,巩固提高(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8日)。各科室、公路站要总结经验做法,固化工作成效。要研究建立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推进安全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实现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保障全县公路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顺利进行,县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所属各科室、公路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各有关科室、公路站要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抓好百日攻坚行动各项工作措施有效落实。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执行“两个双周暗查明访”工作推进机制,对各级各部门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暗查明访。市中心也将结合党组成员安全督导,对各单位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市中心安委会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大对各单位督导检查力度,推动百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对这次百日攻坚行动中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市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科室、公路站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移动通信设备等新闻媒体,并通过张贴、悬挂安全宣传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冬春季节百日攻坚行动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要注重典型示范引导,做到以点带面,提升安全工作水平。
(四)强化工作总结。各科室、公路站要对冬春季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完善长效机制,巩固和深化工作成效。
莒南县公路中心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直各部门、相关单位:
《壮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壮岗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壮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壮岗镇应急预案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为,持续提高我镇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全镇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莒南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壮岗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壮岗镇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壮岗镇,应由壮岗镇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分级
1.4.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镇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5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
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镇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县内跨镇街的,由镇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同时报请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省、市相邻镇街的,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超出我镇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在镇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县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镇政府各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含重特大涉险事件),镇政府应立即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县政府。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镇政府立即启动最高级别或次高级别应
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县政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和信息上报,接到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镇政府可报请启动县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级应急响应由镇政府决定启动;如需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相关情况,由上级部门决定。国家和省、市级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县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2 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作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和基层组织、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行动方案。
2.1 应急预案
镇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各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风险研判,参考镇级预案制定相关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本级政府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编制应急预案。
2.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镇级领导机制
镇政府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镇党委、镇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2 镇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总指挥由镇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主要牵头部门,负责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日常工作及交办事务,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应加强与省、市、县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省、市、县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3.3 镇级工作机构
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3.4 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镇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镇与相邻镇协商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5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
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接受上级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组织开展现场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灾害监测组、交通管控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宣传舆情组、善后救助组、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
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交通管控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驻地、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安全保卫和外围交通管控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搭建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宣传舆情组: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善后救助组:负责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工作;负责下拨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过渡期救助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4运行机制
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4.1 风险防控
(1)镇政府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镇政府。
(2)镇政府要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重点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预警
4.2.1 监测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 预警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界定。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镇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预警措施的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1)镇政府、村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水库巡查员、护林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镇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县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镇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应按规定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越级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镇应急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 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镇政府根据应急预案或上级决定、命令,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4.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镇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设立后,相关单位按照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求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4)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如需动用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4.4.3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
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当编制相关保障方案,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镇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4.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由镇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镇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4)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镇进入紧急状态的,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镇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 恢复重建
4.5.1 善后处置
镇政府应当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及遭受损失情况,制定
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5.2 恢复重建
健全镇政府统筹指导,镇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镇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强化镇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分级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镇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需要时,可向县政府申请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受突发事件影响镇街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镇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有关方面提出请求。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向县政府申请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5.3 调查与评估
(1)镇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镇政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按有关要求向县政府提交报告。
(2)镇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5资源保障
5.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
面加强能力建设,适用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镇宣传、派出所、环保所、社区办、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人防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民兵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其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为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后续协助工作,镇街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每个村(社区)村至少建立1处微型消防站,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重点企业、单位设立应急消防救援站,政府及上级应急消防等部门给予业务指导及相关政策鼓励。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 财力支持
(1)镇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镇政府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 物资装备
(1)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镇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3)镇政府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
施开发共享。
5.4 科技支撑
(1)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围绕指挥协调、监测预警、救援处置、风险防范等核心业务,建立应急指挥平台。推进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移动传输、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镇政府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镇政府在应急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壮岗镇应急办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镇其他部门应急预案审核以及备案等工作。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分别由卫生院、派出所负责统筹实施。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镇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镇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镇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镇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
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 宣传和培训
(1)宣传办公室、文化站、应急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导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附则
(1)本预案涉及镇政府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镇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莒南市监函〔2022〕80号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涵[2022]66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2022年 第111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的公告》(2022年 第113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2〕69号
《莒南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年)》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年)
目 录
前言
一、主要地质灾害与防治工作现状
(一)主要地质灾害现状
(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
(三)上一轮规划防治成效
(四)“十四五”防治形势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指导原则
(三)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原则
(二)易发区划分
四、地质灾害防治分区
五、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
(一)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
(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三)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
(四)地质灾害科普宣传
六、重点工程
(一)调查评价工程
(二)监测预警工程
(三)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四)地质灾害科普宣传工程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保障资金投入
(三)强化协作配合
(四)加强宣传培训
附件目录
附图:1、莒南县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
2、莒南县地质灾害防治分区图
附表
附表:莒南县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
前 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讲话和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要求,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莒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临沂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年)》《莒南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结合莒南县实际,编制《莒南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年)》。
本规划所指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近期规划为2021-2025年,远景规划2026-2035年。
一、主要地质灾害与防治工作现状
(一)主要地质灾害现状
莒南县地质灾害地域分布主要受地质构造、地貌类型和人为工程活动控制,地域分带性明显,多集中在中低山丘陵区,在时间分布上主要表现为同发性、滞后性、随机性等,各类地质灾害在每年的汛期发生的较多;非汛期,因岩体差异风化和人类不良工程活动形成的崩塌具有随机性。
截至2020年底,全县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4处,其中崩塌12处,泥石流2处。威胁人员22人,威胁财产129万元,主要分布于莒南县东北部的低山丘陵区,是莒南县地质灾害防范的重点地区。
(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
在主体地质环境状况基本未变的条件下,虎山、马亓山、望海楼的低山丘陵区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区;除自然因素外,不合理的工程活动可能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
(三)上一轮规划防治成效
《临沂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5-2020年)》2005年发布实施以来,莒南县委县政府在临沂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在各乡镇党委和县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的积极参与下,圆满地完成了上一轮防治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各项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1.调查评价工作不断深入。累计投入财政资金200万元,充分运用无人机航拍、3D建模等现代化技术,开展1:10万地质灾害调查、1:5万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排查、地质灾害核查工作,涉及1个街道、11个镇、239个行政村、574个自然村,调查面积1388平方公里,核实地质灾害隐患点14处。
2.监测预警系统不断完善。完善群测群防“人防”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技防工程,在十字路街道虎园村安装了泥水位计、雨量计、视频等监测设备。与莒南县气象局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降雨信息和预警信息的即时传送和地灾预警会商工作机制。
3.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不断推进。“十三五”期间,全县已完成治理面积194.77公顷,累计治理资金投入6966.69万元。
4.防治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建立了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县相关职能部门分行业领域负责监管,辖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构建起“乡村为主,预警到户”的县、乡、村、监测责任人四级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部署群测群防员12人,设置避险路线12条、安置场所12处。
5.宣传科普力度不断加强。深入校园、社区和大型商场,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形式,借助“安全生产月”、“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周和“防灾减灾日”宣传周等活动,全方位、多渠道普及地质灾害防范、避险知识,增强广大群众和在校学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
6.技术支撑力量不断增强。借助驻莒专业地勘技术力量,共同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技术培训等任务。
(四)“十四五”防治形势
1.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全国“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不断健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显著增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明显提升自然灾害防御水平。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针对自然灾害,强化生命线安全保障;提升地质灾害防御、应急救援保障水平。
2.统筹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注重处理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就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工作部署。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注重堵漏洞、强弱项,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3.扩大普适性监测仪覆盖面。目前,莒南县十字路街道虎园村布设自动监测点1处,专业监测尚处于起步阶段,预警预报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还需进一步提高。
4.衔接市级工程部署和规划任务。按照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在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和区划、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等方面持续提升。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地质灾害,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从莒南县自身实际出发,坚持预防为主,按计划和分步骤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宗旨,以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为重点,以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以改善地质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把地质灾害防治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为莒南县建设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为最高价值准则,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心前移,按照“预警到乡、预案到村、责任到人、有效避险”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地勘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强化早期识别和风险评估,提高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增强全民防灾减灾避灾意识,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的原则。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防灾主体责任,实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分类负责,谁引发、谁治理,对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防治责任。
3.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根据地质灾害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面规划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应急能力建设和科学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将防治重点部署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直接或潜在威胁的区域。
4.坚持“风险双控,科学减灾”的原则。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作为基础,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和风险区双管控,以防为主,强化源头控制,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与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建设的衔接,着力提高监测预警科技水平,加快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地质灾害防治规范化、科学化,科学防灾减灾。
5.坚持“社会参与,全民防灾”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行业协会等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推动全民防灾,争取防灾减灾效益的最大化。
(三)目标
1.总体目标
不断健全群专相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常态化开展多形式科普宣传活动,着力建设实施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提高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同时,加大地质灾害治理的工作力度,使危害较严重的地质灾害基本得到整治。到2035年,切实构建起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灾害调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和技术支撑四大体系,在重点区域建立运行地质灾害风险管控体系,努力实现全县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现代化。
2.近期目标(2021-2025)
(1)完成莒南县1:5万地质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价、审核。
(2)运用大数据服务地质灾害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立较完善的全社会服务性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3)大力支持和推进基层地质灾害监测、排查、巡查、预警等防治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
(4)进一步完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御体系,加强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建设。
(5)实现宣传和教育培训常态化,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
3.远景目标(2026-2035)
(1)实现全县地质灾害防治体系、防治能力现代化。
(2)持续开展地质灾害科普宣传,营造全社会人人懂灾、全员参与良好氛围。
(3)在防治技术方法和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研究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三、地质灾害易发分区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原则
本着区内相似、区际相异以及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以地质环境背景为基础,结合最新的地质灾害调查资料,通过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的比拟,在原有规划分区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二)易发分区划分
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分区划分原则,莒南县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高易发、中易发、低易发、非易发,其中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和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共有13处,主要分布在莒南县东北部低山丘陵区。各分区简述如下:
1.地质灾害高易发区(A)
主要分布于涝坡镇、文疃镇、十字路街道低山丘陵区,总面积7.79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0.56%。该区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5处,根据地质灾害类型和分布位置的不同,划分为2个亚区。各区地质环境特征分述如下:
(1)涝坡镇马亓山崩塌、滑坡高易发亚区(A1)
主要分布于马亓山风景区的低山丘陵区,面积1.85平方公里。该区共发育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2处。该处为莒南县最高峰所在地,出露岩石为中粒石英正长岩,局部风化较严重,节理裂隙发育,高程662.2米,高差400余米,坡度70°左右。在强降雨或震动时有发生崩塌、滑坡的可能。
(2)涝坡镇鸡山-玉皇庙-中峰崩塌、滑坡、泥石流高易发亚区(A2)
主要分布于莒南县西北部的涝坡镇鸡山西坡、中峰、文疃镇陈家庄玉皇庙低山丘陵区,出露二长花岗岩,节理裂隙发育,岩石破碎处易产生崩塌和滑坡等灾害;鸡山东坡的玉皇庙山沟,岩石风化形成松散堆积物,在强降雨时易发生小型泥石流灾害,威胁下游村庄、农作物等,面积5.94平方公里。该区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3处,包括鸡山西坡村崩塌、涝坡镇中峰村崩塌、文疃镇陈家庄村泥石流。
2.地质灾害中易发区(B)
主要分布于大店镇、涝坡镇、文疃镇、十字路街道,位于莒南县东北部低山丘陵区和平原区的矿产资源开采区,主要出露花岗岩、石灰岩等。总面积31.94平方公里。该区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3处,按隐患点类型和分布位置不同,划分为5个中易发亚区。各区地质环境特征分述如下:
(1)大店镇玉皇沟崩塌、滑坡中易发亚区(B1)
主要分布于大店镇玉皇沟村,面积5.63平方公里。该区地貌类型为低山丘陵区,岩性以闪长岩为主。该区共发育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1处,为大店镇玉皇沟水厂崩塌。
(2)涝坡镇马亓山崩塌、滑坡中易发亚区(B2)
主要分布于马亓山风景区的低山丘陵区,马亓山崩塌、滑坡高易发亚区外围,面积2.80平方公里。出露岩石为中粒石英正长岩,局部风化较严重,节理裂隙发育,高程662.2米,高差400余米,坡度70°左右。在强降雨或震动时有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可能。
(3)鸡山-玉皇庙-中峰崩塌、滑坡、泥石流中易发亚区(B3)
主要分布于涝坡镇鸡山-玉皇庙-中峰崩塌、滑坡、泥石流高易发亚区外围的低山丘陵区,面积9.87平方公里,出露二长花岗岩,节理裂隙发育,岩石破碎处易产生崩塌和滑坡等灾害;鸡山东坡的玉皇庙山沟,岩石风化形成松散堆积物,在强降雨时易发生小型泥石流灾害,威胁下游村庄、农作物等。在强降雨或震动时有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可能。
(4)筵宾镇-涝坡镇-十字路街道崩塌、滑坡、泥石流中易发亚区(B4)
主要位于十字路街道虎园崩塌、滑坡泥石流高易发亚区,地貌类型为低山,岩性以安山质角砾岩,节理裂隙较发育,差异性风化后产生崩塌和泥石流,形成崩塌遗迹-天佛世界奇观,面积12.39平方公里。该区发育虎园村西北部泥石流、虎园村西北部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强降雨或震动时有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可能。
(5)钱家仕沟地面塌陷中易发区(B5)
该区位于莒南县西北部的大店镇钱家仕沟村东部丘陵地区,面积1.25平方公里。1958年6月1日曾发生过地面塌陷,2018年山东省烟台地质工程公司完成了莒南大店镇重晶石采空区充填,消除部分地面塌陷隐患。
3.地质灾害低易发区(C)
该区主要分布于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外围的低山丘陵地区。总面积696.62平方公里。该区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6处,按隐患点类型和分布位置不同,划分为6个低易发亚区。各区地质环境特征分述如下:
(1)大店镇-涝坡镇-文疃镇-十字路街道-坊前镇-相沟镇崩塌、滑坡低易发亚区(C1)
主要位于大店镇-涝坡镇-文疃镇-十字路街道-坊前镇-相沟镇的低山丘陵区,面积584.22平方公里。该区地貌类型为丘陵,岩性以闪长岩、花岗岩为主,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3处:坊前镇大刘家岳河崩塌、文疃镇徐家潘店崩塌、坊前镇黄山前崩塌,在强降雨时有发生崩塌、滑坡的可能。
(2)岭泉镇河南石沟崩塌、滑坡低易发亚区(C2)
主要位于莒南县西部的岭泉镇红砂岩开采区,地貌类型为平原,为红砂岩露天开采后形成的不稳定边坡,节理裂隙发育,岩石破碎处易产生崩塌、滑坡等灾害。面积3.45平方公里,发育岭泉镇河南石沟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1处。
(3)岭泉镇后左山崩塌、滑坡低易发亚区(C3)
主要位于莒南县岭泉镇后左山村的西北部,面积7.44平方公里。该区地貌类型为低山丘陵区,岩性以安山质砾岩为主,人工开挖形成陡坡曾经发生过小型崩塌。
(4)昌邑-大店断裂外围地裂缝低易发区(C4)
位于昌邑-大店断裂外围1公里范围内,平原区,被第四系覆盖,面积68.08平方公里,在强震动时有发生地裂缝的可能。
(5)安丘-莒县断裂外围地裂缝低易发区(C5)
位于安丘-莒县断裂外围1公里范围内,平原区,被第四系覆盖,面积32.93平方公里,在强震动时有发生地裂缝的可能。
(6)石莲子镇大白崖崩塌、滑坡低易发亚区(C6)
位于莒南县西北部的石莲子镇大白崖村,为石灰岩开采后形成的崩塌地质灾害,面积0.50平方公里,发育石莲子镇大白崖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
4.地质灾害非易发区(D)
主要位于莒南县道口镇、板泉镇、洙边镇、坊前镇的平原区,主要为第三系、第四系覆盖区,局部出露二长花岗岩、红砂岩等,基本没有矿产资源开采,不易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未发现灾害隐患点,面积651.89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46.9%。
四、地质灾害防治分区
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全区共划分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结合地质灾害现状危害性、稳定性又划分12个防治亚区,其中包括5个重点防治亚区、6个次重点防治亚区和1个一般防治区。
1.重点防治区(Ⅰ)
该区主要分布于大店镇、涝坡镇、文疃镇等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地质灾害集中发育、危害严重且危险性大区域,总面积39.78平方公里。该区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8处,其中崩塌6处,泥石流2处,受威胁人数22人,潜在经济损失117万元。
2.次重点防治区(Ⅱ)
该区主要分布于大店镇、涝坡镇、文疃镇、坊前镇、岭泉镇、石莲子镇、十字路街道等乡镇地质灾害发育的村庄、重要交通道路沿线及昌邑-大店断裂、安丘-莒县断裂外围1公里范围内,总面积696.62平方公里。该区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6处,全为崩塌,受威胁人数0人,潜在经济损失12万元。
3.一般防治区(Ⅲ)
主要分布在道口镇、板泉镇、洙边镇、坊前镇的平原区,总面积651.89平方公里。该区尚未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强降水或人为因素下也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
五、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
(一)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
定期开展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和核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变化、发展趋势和危害等情况。开展以1:5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价工作,查明地质灾害点的发育分布特征、形成机理、稳定性、危害、发展趋势。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综合遥感识别。探索运用各种技术,结合地质环境条件圈定地表重点变形区和判别疑似隐患点,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早期识别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落实)
(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运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持续完善县乡村三级监测网络,不断健全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扩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覆盖面,提升“人防+技防”预警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便捷高效的地质灾害信息采集、更新、处理平台,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查询服务系统。完善原有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利用各级各类传播方式,准确、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不断提高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和应急反应能力,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留出最大提前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配合,各乡镇政府落实)
(三)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
依托驻莒专业地勘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公益组织等的技术力量,不断推动县级专业技术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推进地质灾害防御技术装备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能力。严格值班值守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各乡镇政府落实)
(四)地质灾害科普宣传
充分利用驻临地质灾害防治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平台,加强地质灾害形成机理、早期识别、成灾模式、监测预警方法等研究。持续推进地质灾害生态化治理,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科技化、生态化水平。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培训活动,提升人民群众防灾避险能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科技局配合,各乡镇政府落实)
六、重点工程
(一)调查评价工程
莒南县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工程。2021-2022年,开展1:5万地质灾害风险普查评价、审核工作。资金投入50万元。
(二)监测预警工程
莒南县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程。2023年前,对涝坡镇亓山村两处崩塌隐患点、涝坡镇中锋村崩塌隐患点布设自动化监测、监控设备,建设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持续保障、维护临沂市莒南十字路街道虎园村泥石流监测预警有效运行。安装监测设备16万元,年度维护费用3万元。
(三)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莒南县地质灾害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工程。充分利用地质灾害技术服务单位作用,协助开展应急技术支撑工作。加强基层教育培训和应急防灾设备配备,提升基层防御能力。年度资金投入10万元。
(四)地质灾害科普宣传工程
利用“防灾减灾日”、“地球日”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深入社区、校园、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科普宣传,营造良好防灾减灾氛围。年度资金投入5万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民生工程,将防治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明确责任、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强化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防治责任和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
(二)保障资金投入
按照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支出责任划分,保障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探索市场化治理等治理新模式,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地质灾害治理的步伐。因工程建设、矿业开发等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其治理经费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筹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
(三)强化协作配合
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按行业领域和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配合)
(四)加强宣传培训
按照“宣教常态化,科普多渠道”的总体要求,创新科普宣传形式,提高针对性,扩大受众面。通过科普宣传,达到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进入千家万户的目的,切实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同时,加大对各乡镇一线工作人员和群测群防员的培训力度,以培训促专业,切实发挥好基层地灾防治桥头堡作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部署,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对涉及地方备案有关改革事项的,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完成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新工作,对2022年9月20日(含)前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商务部于2022年10月1日前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等部门;对后续完成备案的,商务部及时推送备案企业信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一并做好辖区内新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管理工作,通过应用系统设置操作权限,并及时确认备案企业信息。
二、规范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异地交易登记的二手小客车,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一并签注。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
三、便利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办理。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提供“交管12123”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四、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销售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对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3次或者二手小客车超过1年未出售的,销售企业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已备案销售企业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对汽车限购地区,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占用购车指标。严禁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等利用多次转让方式长期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一二手小客车在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加强二手车有关经营行为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转入的二手车违规增设检测等要求。销售企业、交易市场应当认真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管,对符合转让登记条件的,指导其规范便捷协助办理登记业务;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待销售二手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规定,严格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和使用管理。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加强协同监管,对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相关信息及凭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机动车号牌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商务主管部门在试点示范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并可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处置;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转让登记的,不予单独签注管理、不予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优化管理服务,确保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商务部、公安部。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2年9月6日
(来源:公安部官网)
莒南安办发〔2022〕8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修编后的《莒南县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莒南县工贸行业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莒南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莒南县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莒南县工贸行业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莒南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莒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附件1
莒南县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和防范化解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临沂市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莒南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来自非煤露天矿山。事故类型主要为边坡滑坡(坍塌)、放炮、火药爆炸、物体打击、车辆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火灾、淹溺等。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与抢险救援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应急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监测预警技术,强化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公开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县镇街一体,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的运转机制,科学调配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快速高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1.6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发生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莒南县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2.2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指挥部
总指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国网莒南县供电公司负责人;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相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决定启动预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指挥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相关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决定是否请求上级增援等。
2.2.2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联系沟通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1综合协调组
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职责:根据指挥部指令和要求,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抢险救援工作进度和问题及时提报指挥部研究解决;编制工作专报等材料;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负责内外协调、会议组织等工作。
2.3.2现场救援组
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科室负责人,专家组组长,事故企业负责人等
职责:负责协调调动矿山救援队伍、装备参加救援;分析预判事故危害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各项工作制度,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并视情处置;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汇总专家组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并联组会商,提出救援技术方案报指挥部审定。
2.3.3技术专家组
组长:省级以上或市级知名专家
成员:采矿、机电、水文地质、防灭火等专业的县级以上技术专家,事故企业安全总监、技术总工等。
职责:会同现场救援组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措施,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指导现场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和安全措施等。
2.3.4医疗卫生组
组长: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定点医院、事发地镇街卫生院主要负责人。
职责:综合协调指导救治工作;组织现场救治和救护工作;负责调派救护车辆和伤患者转运工作;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2.3.5宣传舆情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县委宣传部业务科室、网信办、县广播电视台负责人,事发地镇街有关负责人
成员:县广播电视台分管负责人、网信办、事发地镇街及事故企业有关人员。
职责:科学做好第一时间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控舆情动态;加强与媒体互动管理,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根据指挥部工作安排向市委宣传部等上级部门报告情况,争取舆情管控的支持等。
2.3.6治安维护组
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事发地派出所所长
成员:事发地派出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县局及其他镇街政府(办事处)派出所支援人员
职责:科学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管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秩序;做好遇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DNA认定工作。
2.3.7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副镇长(主任)
副组长: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
职责:保障救援物资、装备、电力供应;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后勤保障组要保障做好信息沟通协调、电力设施维护、工作用车、应急用车,住宿保障,生活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就餐保障、通信保障等方面的后勤保障工作。
2.3.8家属接待组
组长:事发地副镇长(主任)
副组长:县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事发地应急、人社、派出所、卫健、民政、工会以及涉事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职责:设置若干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1名镇街领导干部及企业有关人员组成,实施一对一接待安抚或者心理干预,按政策规定做好签订协议、支付赔偿、遗体火化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件。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
3.2.1县、镇街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提请县政府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提请县政府发布和解除或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3)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
4.1.1初报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报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
初报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1.2续报
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在1小时内向上级续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以快报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
续报的主要内容: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1.3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后:
(1)应立即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2)本预案启动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1.4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应急救援电话
报警电话:119、110、120
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531-81792255/81792256
市应急局值班电话:0539-8381630,传真0539-8382735
县政府总值班电话:0539-7212442
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9-7216909
县自然和规划局值班电话:0539-7217117
县公安局值班电话:0539-7224124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电话:0539-7212376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值班电话:0539-7212693
县卫生健康局值班电话:0539-7212642
县市场监管局值班电话:0539-7286208
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电话:0539-7313029
4.3响应原则
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请求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增援。
(1)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当上级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2)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现场情况复杂、救援难度大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对。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及时上报市政府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3)三级响应:
对现场情况简单、救援难度不大或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指定牵头部门会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指导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应对。
4.4响应程序
(1)先期处置。
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②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③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立即疏散无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③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
④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⑥当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外地救援队伍、装备、技术专家、医学专家、医疗设备等赶赴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效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2)启动响应。县应急管理局立即报请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县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超出县指挥部处置能力的,及时请求市级有关部门增援。
4.5现场处置
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科学实施现场人员搜救、控制事态发展等。
4.6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指定或授权相关部门负责。
4.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有序撤离。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政府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2)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必要时可以提请市级救援队伍增援。
各级政府应掌握所辖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
6.2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县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和矿山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县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由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由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人员防护
6.7.1救援人员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监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现场救援人员安全。
6.7.2群众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6.7.3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现场救援组充分会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建议并报指挥部决定。
6.8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健全完善音视频通讯系统和救援资源信息数据库。
6.9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提供技术专家。
6.10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保障。水利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保障。
7预案管理
7.1评估与修订
7.1.1县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发布,报县政府备案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7.2宣传
县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培训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4演练
7.4.1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4.2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实战化演练。
7.4.3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整改存在的问题,形成演练评估报告,及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演练评估报告应上报主管部门。
8附则
8.1奖惩
8.1.1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1.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莒南县工贸行业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莒南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工贸行业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实现防范系统有效、决策科学合理、应急指挥顺畅、应急保障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暂行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临沂市工贸行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穷尽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遵循科学原理、制定施救方案,确保不发生任何次生灾害。
1.4.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加强重点风险的管控,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夯实基础建设,做到演练常态化、实战化,常备不懈。采用先进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强化监测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应对,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1.4.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有机配置,快速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4.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避免事故升级或次生、衍生灾害;妥善安置伤亡人员,抚慰伤亡者家属,必要时做好相关心理疏导;确保水、电、食品、帐篷等应急物资供应,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事故风险描述
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事故类型涵盖中毒与窒息、灼烫、坍塌、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其他爆炸等,具有事故类别多、涉及范围广、次生灾害多等特点。莒南县工贸行业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遍布全县各镇街,综合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5种类型:
2.1煤气等可燃、易燃气体导致的中毒、爆炸、火灾
工贸行业涉及的煤气等可燃、易燃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煤气等可燃、易燃气体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泄漏、爆炸风险,易引发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高温熔融金属导致的灼烫、其他爆炸、火灾
金属冶炼企业中钢水、铁水及其他高温液态金属,具有极高的温度,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炉内进水、炉缸烧穿、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等风险,易引发灼烫、其他爆炸、火灾等事故,特别是液态高温熔融金属遇水极易引发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3粉尘燃爆
金属、合成材料、粮食、农副产品、木质、煤尘、饲料等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粉尘,粉尘达到一定的浓度、与空气(氧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或表面温度超过引燃温度的高温物体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且易产生二次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2.4液氨泄漏导致的中毒、火灾和爆炸
工贸行业涉及制冷的多数采用液氨制冷。液氨易挥发、具有腐蚀性,爆炸极限15.7-27.4%,液氨泄漏时迅速气化膨胀,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2.5有限空间作业导致的中毒、窒息、火灾
有限空间密闭、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在实施作业时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等事故,盲目施救易造成事故扩大。
3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莒南县“工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9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可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1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事发地镇街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研究制定应对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发生事故时,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各工作组、应急救援部门发出救援指令,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检查督促各救援工作组及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适时调整应急救援人员组成,保证救援机构正常工作。
(5)负责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6)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3.2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2.1综合协调组
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相关科室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职责:起草工作专报、领导讲话等文稿以及指挥部工作专报,整理指挥部大事记,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相关信息;整理应急指挥部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和领导同志讲话整理稿;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3.2.2现场救援组
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救援工作组、专家组负责人,事故企业负责人等。
职责:对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判;负责研究制定落实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实施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汇总救援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根据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完善措施,报指挥部审定。
救援工作实施小组
小组长:事故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消防等救援专业队伍相关负责人。
成员:事故企业生产负责人、总工程师、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企业应急救援队等。
职责: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现场救援组的指令,组织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协调各救援人员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工作;将现场救援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反馈。
3.2.3专家组
组长:由指挥部指定省级或市级相关专家出任
副组长:由指挥部指定的省级或市级相关专家出任
成员:市级或县级相关专家、工贸行业相关领域专业的市级或县级技术专家、事故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等组成。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常备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
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为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2.4医疗救护组
组长: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人,定点医院、镇街卫生院主要负责人
职责:综合协调指导医疗救治工作,组织现场救治工作,负责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指导事发企业做好职业健康防护。
根据救援需要,医疗救护组可以下设现场指挥组(负责统筹指挥协调)、专家组(负责提供分检、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技术支持)、现场救护及转运调度组(负责被困人员救出后的救护和转运等工作)和防疫组(负责现场防疫工作)等工作小组。
3.2.5环境监测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事发地镇街分管副镇长(主任)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事发地镇街相关部门负责人
职责: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负责根据事故分析和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提供天气监测预警气象服务。
3.2.6宣传舆情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县委宣传部业务科室、县广播电视台负责人、事发地镇街宣传办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镇街宣传办及事故企业(集团公司)有关人员
职责:科学做好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看网上舆情动态,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
3.2.7治安维护组
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事发地派出所所长
成员:事发地派出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县局及其他镇街政府(办事处)派出所支援人员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管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秩序;做好遇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DNA认定工作。
3.2.8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副镇长(主任)
副组长: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
职责:保障救援物资、装备、电力供应;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3.2.9家属接待组
组长:事发地副镇长(主任)
副组长:县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事发地应急、人社、派出所、卫健、民政、工会以及涉事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职责:设置若干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1名镇街领导干部及企业有关人员组成,实施一对一接待安抚或者心理干预,按政策规定做好签订协议、支付赔偿、遗体火化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件。
4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防
4.1.1监督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建立和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4.1.2加大对高级别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管控措施的检查落实。
4.1.3加强源头治理,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落实,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采取本质安全措施。
4.1.4定期分析工贸行业风险管控现状,研判突发事故应对的总体形势,制定防范措施。
4.1.5监督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1.6监督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逃生能力。
4.2预警
4.2.1信息监测预警
工贸行业企业根据现场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分析预测。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政府(办事处)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2信息分析预警
县、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4.2.3预警级别
根据工贸行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事故分级,工贸行业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以上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橙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3)黄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导致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
(4)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
4.2.4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1)红色预警:提请市政府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提请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和解除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3)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4.3信息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
4.3.1初报
工贸企业发生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报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
初报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3.2续报
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在1小时内向上级续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以快报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
续报的主要内容: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3.3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后:
(1)应立即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2)本预案启动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3.4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应急救援电话
报警电话:119、110、120
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531-81792255/81792256
市应急局值班电话:0539-8381630,传真0539-8382735
县政府总值班电话:0539-7212442
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9-7216909
县公安局值班电话:0539-7224124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值班电话:0539-7212376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值班电话:0539-7212693
县卫生健康局值班电话:0539-7212642
县市场监管局值班电话:0539-7286208
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电话:0539-7313029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本预案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被困人数、已出现伤亡数量以及事故现场救援处置难度等信息,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按严重程度由大到小分为三级:
(1)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当上级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2)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现场情况复杂、救援难度大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对。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及时上报市政府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3)三级响应:
对现场情况简单、救援难度不大或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指定牵头部门会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指导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应对。
5.2响应原则
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响应,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及时上报市政府。
5.3处置措施
5.3.1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自救互救,以先救人为首要,并通知就近的救援队伍支援;同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封闭现场等措施。
(2)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先行组织应急救力量,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对可能危及救援人员安全的不得盲目施救。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等待指挥部派遣救援力量抵达;在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先期处置终止。
(3)先期处理的主要措施
1)煤气等可燃、易燃气体泄漏、着火事故: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迅速切断煤气来源,现场救援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现场禁止火源;煤气管道爆炸着火,充氮气或蒸汽保压、逐渐关闭煤气阀门。
2)高温熔融金属事故:电炉进水立即急停断电,关闭进水阀;转炉关闭底吹氩、关闭氧气及氮气气源,严禁动炉,组织现场人员警戒和撤离。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跑钢、跑铝、跑铜等,对周边影响范围内的煤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装置及管道进行停气和防护;区域禁止有水;高温液态影响区域的下水道、地沟、低洼处等保持围堰等防护措施良好,防止高温液体进入;严防高温液体与水混合。
3)粉尘燃爆事故:立即停机,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立即组织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应急力量扑救火灾,铝粉、镁粉不能使用水、泡沫灭火剂等灭火。
4)液氨泄漏事故:立即停止作业,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先停机切断设备电源,开启喷淋系统与事故风机;事故处置人员穿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重型防化服,携带抢险堵漏工具进入现场,查找泄漏点,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如无法靠近发生氨泄漏设备,立即关闭与之相连串通其他设备最近的氨阀,开启紧急泄氨器。
5)有限空间事故:立即停止作业,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通讯器材,禁止其他人员盲目施救。
5.3.2应急救援处置
(1)指挥部迅速组织各工作组到达现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技术力量、医疗人员与设备等,了解事故情况和当前状态,统筹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2)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及时掌握进展情况,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3)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现场科学应急处置、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各工作小组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开展行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应急相关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4应急结束
5.4.1应急结束宣布与撤离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研究、决定,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4.2应急结束通知与发布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机构)在指挥部的指导下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6.2.1工作总结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6.2.2调查评估
一般事故由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纪委监委以及工会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1.1企业应急队伍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的救援力量是事故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企业应加强由专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的建设,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还可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7.1.2政府应急队伍保障
政府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并与相邻县建立协同应急队伍保障的机制。
7.2经费保障
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3物资保障
7.3.1应急物资储备
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县应急救援中心和企业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资料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
7.3.2应急物资紧急征用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当地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物资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装备及时到位。
7.4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由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承担。必要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7.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工贸行业事故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7.6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7人员防护
7.7.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企业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
(2)各应急救援工作地点均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环境温度等因素,满足救援安全条件;
(3)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检测仪器,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4)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对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异常状态,立即撤出现场,研究确定可靠的防护措施时方可恢复应急救援工作。
7.7.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传染病控制,并加强治安管理。
7.7.3终止救援
在工贸行业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指挥部决定。
7.8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事故发生地公共通信保障,抢护毁损设施,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7.9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科研机构,研究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8预案管理
8.1预案培训
8.1.1宣传教育、增强意识
县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工贸行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1.2学习培训、提升能力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及相关应急程序和知识,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企业负责组织并加强本单位职工科学救援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8.2应急演练
8.2.1部门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8.2.2企业演练
工贸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
8.2.3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
8.3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4预案的备案
报县政府备案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8.5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则
9.1其他要求
县、镇街政府(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
9.2奖惩
9.2.1表彰奖励
在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2.2惩处追责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莒南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使用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分为三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目前,我县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7家,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1家,医药化工企业1家,加油站115家;一般化工企业18家,轻工企业4家,危险化学品票据经营(含气体厂)11家。危险化学品主要分布在肥料化工、精细化工、医药化工等多个领域。危险化学品主要有丙醇、丁醇、戊醇、杂醇油、汽油、柴油、甲醛、液氨、硫酸、盐酸、二氧化硫、液氯、2-氯-5-氯甲基噻唑、硫酰氯、丙烯、苯酚、乙炔、氧等。根据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汽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甲醛、丙烯、甲醇、醋酸为主要危险物质。其中涉氯的使用、储存企业主要分布在十字路街道;涉氨的储存、使用企业主要分布在十字路街道、大店镇、石莲子镇等;液化石油气的储存、灌装企业分布在全县各镇街;甲醇储存、使用企业主要分布在十字路街道;全县各镇街均有加油站成品油埋地油罐区。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施救。在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与抢险救援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工作,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监测预警技术,强化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公开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镇街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发布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信息和处置工作情况,及时、准确、客观宣传报道,控制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发生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2.2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指挥部
总指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县委宣传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
2.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当地派出所为主,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护治安秩序。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统筹,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跨区域应急救援力量调动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实施。实施救援时,应加强对事故区域周边重点对象的安全保护。
(3)技术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镇街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组织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医院、中医院为主,事发地卫生院参加,负责组织医疗专家及卫生应急队伍对伤病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并可根据救治工作需求,及时调动非事故发生地医疗救治力量进行支援。
(5)宣传舆情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公路保通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和被疏散人员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应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控信息平台和应急指挥中心指挥系统等信息渠道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实时监控预警的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危险源的常规数据监控和信息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预警
3.2.1县应急管理局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
(4)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增加伤亡人数。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提请省政府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提请市政府发布和解除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3)黄色预警: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4)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
1、初报
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报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
初报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2、续报
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在1小时内向上级续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以快报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
续报的主要内容: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3、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后:
(1)应立即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2)本预案启动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应急救援电话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120、12350、12369
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531-81792255/81792256
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9-8381630/8382735(传真)
县政府值班电话:0539-7212442
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9-7216909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电话:0539-7212376
县交通运输局值班电话:0539-7310966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值班电话:0539-7212693
县卫生健康局值班电话:0539-7212642
县市场监管局值班电话:0539-7286208
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电话:0539-7313029
应急咨询电话: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0532-83839090;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0531-82600646;山东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0531-81792139。
4.1.2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实施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
(1)一级应急响应
发生预后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当上级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2)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预后可能造成1-2人死亡事故或者1-9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及时上报市政府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3)三级应急响应
发生预后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轻微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指定牵头部门会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指导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应对。
4.2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1)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各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3)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和调用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并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5)事故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兼职救援人员或通知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在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7)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2.2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全县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提出增援请求。
4.3安全防护
4.3.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进行事故现场环境检测,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和专业通讯工具,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1)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2)工程抢险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护服、防酸碱型防护服、空气呼吸器和实时检测设备等。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各级指挥员、战斗员、驾驶员等应急人员必须按照各类灾害事故处置规程和相应防护等级要求,佩戴齐全个人防护装备,落实安全检查。未落实个人防护安全检查前,不得进入存在爆炸、毒害、腐蚀、污染等危险的事故区域。
(4)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3.2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避险疏散。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4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5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5.1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4.5.2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大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6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指定或授权相关部门负责。
4.7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工伤认定。
5.1.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5.1.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5.4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
5.5事故调查
县政府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县政府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6.2队伍保障
各企业专职救援队伍、兼职救援人员或通过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力量,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控制灾害事故规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类社会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不具备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装备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4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运输保障工作,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6.9疫情管控保障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常态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7.1.1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的制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发布,报县政府备案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7.2宣传
县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普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3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态化的专业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4演练
7.4.1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7.4.2消防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4.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风险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实战化演练。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5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附则
8.1奖惩
8.1.1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1.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序号 |
制定机关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 号 |
统一登记号 |
起草单位 |
印发日期 |
有效期 |
公布日期 |
备注 |
1 |
县政府 |
莒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莒南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莒南政发〔2022〕15号 |
JNDR-2022-0010001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8月31日 |
2022.10.01至2027.09.30 |
2022.08.31 |
已备案 |
莒南交政字〔2022〕35号
局属各单位、有关科室: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交通运输冬春季节安全生产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堵塞安全管理漏洞,确保今冬明春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根据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交政字〔2022〕98号),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范围内开展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河南安阳“11.21” 事故各级领导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安排,以更大决心、更严措施、更强力度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战,全力确保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自2022年11月中旬至2023年2月底,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为主抓手,全面动员部署,全县交通运输上下一体落实,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动态清零,确保重大风险在控可控,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零发生,为群众安乐祥和过节、为春运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正确处理好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辩证关系,既立足当前求实效,拿出立竿见影的落实措施,迅速行动,守牢底线;又着眼长远谋长效,立足工作职责定位,聚焦补短板、强弱项,梳理谋划明年工作思路,推动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长效落实,提升安全管理能力上限。
2.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既要吸取各地事故教训,全面举一反三,动员全县交通运输各单位、各企业力量,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形成整改闭环;又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点企业,紧密结合岁末年初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采取精准措施,进一步加大事故防范力度。
3.坚持平时与战时相结合。始终绷紧安全生产弦,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分工负责、各负其责,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引导行业互助互查、组织部门检查,及时化解风险、消除事故隐患。“两节”前后启动战时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晨会、驻企包保,特殊作业升级管控、工作日调度等战时工作机制,保持临战状态,确保绝对安全。
4.坚持转作风与抓业务相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为载体,对标“严真细实快” 工作要求,全县交通运输各单位要主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新常态新要求、激发内在动力转作风、结合业务工作抓落实,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效能。
二、整治任务
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落地,高效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岁末年初重点时段、春运安全风险防范情况,全面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化制度措施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重大风险防范、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攻坚行动,确保做到“违章操作”和“弄虚作假”两个“零容忍”,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严格危险作业管控专题。加大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管控力度,全面辨识管控作业安全风险,特殊作业前,全面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分析,严格按规程作业,坚决杜绝各类“三违”行为。要按照“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承包商和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失管漏管。迅速部署开展危险作业安全执法检查,紧盯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票证审批、现场安全管理、风险辨识管控、防护措施落实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危险作业管理走形式、搞变通等行为,对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高限处罚。
(二)冬春火灾防控专题。深刻吸取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教训,深化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组织人员力量实施检查,尤其要对客货运站场、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维修企业、交通工程施工驻地、办公区域等进行重点排查,重点是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消防水源设置维护,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管理,职工防火安全意识以及灭火疏散预案制定、演练等,督促企业加强应急逃生培训教育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三) 强化信用监管专题 。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推进攻坚行动”各项任务落实,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提高差异化、精准化分级分类监管水平。加强靶向监管,对等级低、风险高的企业开展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严格27条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以信用风险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落实市场禁限入等措施。
(四) 重点领域整治重点。
道路运输方面:突出冬春季节特点,加强恶劣天气应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行车安全。班线客运重点检查道路客运非法违规协同治理落实不到位,汽车站进出站管理不严格,长途客运接驳不规范,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包车客运重点检查包车牌管理不规范,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无包车牌行驶,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重点检查安全培训、安全例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情况;自有或租赁停车场安全管理情况;电子运单制度落实情况,违规填报运单问题;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情况,预案演练的频次,危险品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重点检查两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企业动态监控情况(全市普货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排名后50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有关部门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发生事故信息抄告等的查处落实及管理闭环情况。货运站场重点检查货运站场内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行为,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行为,落实实名制和开箱验视制度情况。客运站突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强化“三品检查”,坚决杜绝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城市公共交通方面:重点整治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等车辆技术性能保障、安全标识标志、车载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设备设施按规定配备情况;车辆驾驶区域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情况;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情况等。
公路方面:加强公路巡查、技术监测和风险预测预警,尤其要加强对公路城乡结合部、平面交叉口、护栏开口、桥涵隧道、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针对雪后极易出现道路、桥梁等容易结冰等情况,加大巡逻力度,及时除雪除冰防滑,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强化大件运输管理,加强大件运输企业的大件审批审查、按规定开展现场核查、途径桥梁验算加固、线路审核变更、护送方案落实等。
交通工程建设方面:强化公路等重点基础设施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三方责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重点检查临边临水、交叉施工、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桥梁等风险较大的工程作业安全工作流程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公路桥梁支架、塔装设备等防抗恶劣天气桥面等高处堆积物防高空坠落、开挖深基坑防坍塌等措施落实情况;工地办公区、生活区的用电管理、 防范一氧化碳中毒等措施落实情况。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全面落实工程项目“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水运方面:重点突出旅游船舶安全监管、县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防控等情况。足额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运营船舶必须在额定的抗风等级条件下航行,遇大风、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及时下发停航通知书,坚决予以停航,严禁超载、超客、超抗风等级航行。
铁路沿线环境治理方面:重点检查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路段“双段长制”运行情况、飘浮物问题隐患整治销号、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等落实情况。
打非治违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检查,推动打非治违行动纵深发展。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执法巡查频次,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严厉打击“百吨王”、货车非法改装等行为。加强对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经营、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以及非法客运等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其他领域、新业态和职能交叉的领域,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相近谁牵头”的原则,深入开展整治行动。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全面部署,广泛动员(12月5日前)。县局下发方案,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部署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广泛性宣传发动,将全县交通运输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具体部署层层传达到所有企业。
(二)自查自改,深入检查,全面整治(2022年12月1日至 2023年2月20日)。各单位要全面自查安全问题和隐患,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坚持边查边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确保隐患和问题整改到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做到检查全覆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隐患拒不整改的一律按上限处罚。各单位从12月1日起,每周四12:00 前,报送一次百日攻坚行动统计表、隐患清单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巩固提高(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8日)。各单位要深入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整改到位。县局将梳理、总结百日攻坚开展情况,对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在全县宣传、推广。各单位要研究建立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推进安全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实现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各单位要于2023年2月底前报送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攻坚行动开展期间,县局安委会办公室加强调度推进,督促各单位开展好攻坚行动。各单位要明确任务目标、要求,整合资源力量、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全面推动百日攻坚行动有力有序开展。
( 二 ) 严格日常检查。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各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员,于每周四12时前,将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县局安委会办公室。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各行业监管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督导要求,对各企业开展督导检查,特别是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大检查频次,持续传导工作压力。
( 三 ) 狠抓整治实效。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必须当场解决;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解决。要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查深、查细、查全。要坚持安全生产与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四位一体”纵深推进,对攻坚行动不负责不作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攻坚行动的宣传报道,公开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大力营造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公开公布投诉举报渠道,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借助“12345”热线搜集问题线索,鼓励单位职工和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 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
第九条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第十二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三条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在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录入办证信息,加强公证办理流程管理,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五章 审 查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审查自然人身份,应当采取使用身份识别核验设备等方式,并记录附卷。
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应当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释明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建议,解答当事人疑问;发现有重大、复杂情形的,应当由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第三十条 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 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审批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
(二)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三)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四)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
第四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四条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五条 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第四十六条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四十七条 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七章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四十八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四十九条 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第五十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第八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并对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
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查询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出具公证书的,应当于出具当日录入办理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对履约情况进行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债务人履约、公证机构核实、当事人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承办公证员应当制作工作记录附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第五十六条 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 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第五十九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者实物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
第六十条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普通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途及其证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期、永久三种。
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公证案卷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 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或出具补正公证书的,应当于撤销决定作出或补正公证书出具当日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并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
第六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 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办理程序有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三)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九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有关办证规则对不同的公证事项的办证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证机构采取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适用本规则。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受理的提存、登记、保管等事务,依照有关专门规定办理;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七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有违反公证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来源:司法部网站)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