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加快提升县城发展智慧化、绿色化、均衡化、双向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坚持以人为核心推进新型城镇化,尊重县城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县城就地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潜力,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以“智慧、绿色、均衡、双向”为引领,完善县城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保护历史文化,塑造特色风貌;强化公共服务,惠及更多群众;推进内涵式发展,提高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更好满足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和县城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年底,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各类型县城因地制宜,差异化、特色化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吸纳就业能力显著增强。公共资源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基本匹配,县城短板弱项进一步补齐补强。市政设施基本完备,公共服务加快完善。人居环境更加优美,综合承载能力持续提升。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规模不断扩大,县城居民生活品质明显改善。
二、分类引导县城发展
(三)加快发展大城市周边县城。编制实施济南都市圈、青岛都市圈发展规划,以济南市、青岛市为中心,1小时通勤距离为半径覆盖的县(市),主动承接人口、产业、功能转移,配套建设特色制造业集群、区域性物流基地和各类专业市场。在烟台市、潍坊市、临沂市等大城市周边,培育通勤便捷、功能互补、产业配套的卫星县城。(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积极培育专业功能县城。支持具有资源、交通等比较优势的县城发展特色经济和支柱产业,培育成为先进制造、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专业功能县城,在细分行业打造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知名度的县域品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合理发展农产品主产区县城。推动位于鲁北、鲁西南、鲁西北、胶莱、沂沭、淄潍等平原地区的农产品主产区县,发挥特色农产品产地优势,布局特色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产业,有效服务“三农”,保障粮食安全。(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有序发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推动位于泰山、沂蒙山、昆嵛山、黄河三角洲、东平湖、南四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有序承接生态地区超载人口转移,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七)引导人口流失县城转型发展。科学评估县城发展趋势,严控城镇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促进人口和公共服务资源适度集中,加强民生保障和救助扶助。支持资源枯竭县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接续替代产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三、激发产业发展活力
(八)做精做强特色产业。统筹培育本地产业和承接外部产业转移,重点发展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引导县域特色经济和农村二三产业在县城集聚,优化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引导省属企业根据主业对接联系县城发展,促进企业市场、信息、技术、人才等优势资源与地方需求有效匹配,推动产业强链、补链、固链、延链。(牵头单位:省国资委)培育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打造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农业产业强镇。(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大力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推动县域文旅融合发展,建设“好客山东·好品山东”升级版,壮大精品旅游产业集群,打造“乡村好时节”公益品牌,建设一批特色民宿集聚区。到2024年年底,每年创建10个文旅康养强县。(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九)增强产业平台集聚功能。指导县(市)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引导产业用地向园区集中,完善功能配套,提升发展能级。(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强化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平台功能,到2025年年底,每年打造1个工业品牌。(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城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依托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内的产业园区,完善智能标准生产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健全标准厂房、通用基础制造装备、共性技术研发仪器设备、质量基础设施、仓储集散回收设施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鼓励农民工集中的产业园区及企业建设集体宿舍。(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完善商贸流通网络。支持县城优先利用现有专用线和货运场站,通过统筹迁建、资源置换等方式,进行多式联运型仓储配送,实现“外集内配”,打造具备运输仓储、集散分拨等功能的铁路物流配送中心。(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深化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鼓励共享网点、统仓共配,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下沉乡镇。(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加快智能快件箱、生鲜快递柜、社区配送站、邮政快递便民服务站等建设,推进智能终端设施进社区、进商圈、进学校。(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改善农贸市场交易棚厅等经营条件,完善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面向城市消费的生鲜食品低温加工处理中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十一)推动消费提档升级。改造提升百货商场、大型卖场、特色商业街,发展新型消费集聚区。鼓励大型连锁企业下沉县城,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市场主体,提升品牌和服务的延展性、多样化。推动县城消费业态升级,构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创新文旅消费场景,加快发展夜间旅游,打造一批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到2025年年底,每个县至少建成1处特色夜间经济集聚区、2个特色商业街区。(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十二)推进就业培训扩容增效。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到2025年年底,在全省累计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160万个左右。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但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动态调整职业培训项目目录和培训机构目录,畅通培训补贴直达企业和培训者渠道,提高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契合度。到2025年年底,开展农民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以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完善市政设施体系
(十三)构建便捷交通体系。提高县城与周边大中城市互联互通水平,鼓励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列车,织密高速公路网,到2025年年底,基本实现每县有两条以上高速通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优化县城路网结构,保障慢行系统路权,打通道路微循环。统筹布局建设停车设施,推广智能引导,有效解决停车难问题。(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快联网公共充电桩建设,建成全省电动汽车充电“一张网”。(牵头单位:省能源局)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周边城镇延伸,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行全域公交。因地制宜推进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和过窄公路拓宽改造,到2025年年底,新建改造提升农村公路4万公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四)提升安全韧性水平。提高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立县城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指导危险化学品、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等领域市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牵头单位:省应急厅)规范推动城市公园绿地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加强平灾转换应急管理能力。严格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推动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雨水就地消纳和滞蓄能力。加快城区雨水管网建设改造,开展行泄通道和雨水管网清淤、疏浚和排水泵站维护,消除严重易涝积水区段。到2025年年底,新建改造城区雨水管网1000公里。(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五)推进县城有机更新。加快改造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配套设施不完善、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到2025年年底,全面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全面改造县城燃气灰口铸铁管道、运行满30年老化管道、建构筑物违规占压管道等,加快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全面贯彻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改造老旧破损供水管网,新建改建水厂出厂水浊度按照0.5NTU以下设计。加强工业余热利用,加快老旧一、二级管网、换热站及室内取暖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县城集中供暖比例。(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电网升级改造,推动必要的路面电网及通信网架空线入地。(牵头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
(十六)加快建设智慧县城。推进“双千兆”网络协同部署,到2025年年底,实现5G和千兆光网在县城、乡镇和行政村普遍覆盖。推动市级“城市大脑”向下赋能,全面支撑县级智慧化的管理和服务应用。实施智慧社区突破行动,推动县域智慧社区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社区配套智能公共设施,到2025年年底,建成5000个左右智慧社区。推进公用设施智能化升级,提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动态感知和智慧化管理能力,到2025年年底,基本实现县城区域交通路网、城区管网、工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重点区域的NB-IoT网络深度覆盖,按需推进农村地区移动物联网覆盖。(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推进城乡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推动城镇地区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实施农村路网建设行动、农村供水保障行动、农村电网及综合能源建设行动、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现代乡村物流建设行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行动、农村公共环境提升行动、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八大行动”,逐步构建“城乡统筹、均衡服务、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科学高效”的基础设施网。建立城乡统一的基础设施管护运行机制,落实产权所有者管护责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五、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十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落实国家“千县工程”,县级综合医院全部达到三级医院服务能力水平,提升县域就诊率。深入推进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70%的县级疾控中心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数量达到国家和省标准。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23年年底,50%以上的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甲等水平。(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十九)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的随迁子女入学和转学政策,进一步优化入学流程、简化材料程序。深入实施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到2025年年底,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超过87%,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超过55%。建立常态化中小学学位供给机制,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政策,持续增加优质教育资源。实施强科培优行动和强镇筑基行动,建设200所以上特色高中和学科基地,遴选300个教育强镇筑基试点乡镇重点打造提升。(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二十)发展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普惠性托幼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大力开展家庭托育试点。(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设施“四同步”机制全面建立。持续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每个县至少建有1处以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敬老院。引导社会力量优先发展护理型床位,到2025年年底,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到65%以上。(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二十一)健全文化体育设施。建强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实现提质扩面、提档升级。加快县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到2025年年底,各县均有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智慧广电平台和融媒体中心,推进县级广播电视制播系统与省级融媒体云平台深度融合,确保超高清节目制作能力逐年递增。(牵头单位:省广电局)完善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加快体育公园建设,到2025年年底,建成20个以上县级体育公园。(牵头单位:省体育局)
(二十二)升级改造社会福利设施。整合医疗、养老、教育等资源,加大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实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提升工程,推动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和规范化运营,每个县建设1处示范性“如康家园”。(牵头单位:省残联)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积极推进节地生态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加快老旧殡仪馆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和火化设备节能减排改造,到2025年年底,每个县至少建有1处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二十三)推动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大力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发展城乡教育联合体,优化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推动师资优质均衡配置。(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建立省、市三级甲等医院对县帮扶机制,加快推进医联体、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下沉基层。到2025年年底,力争建设200所左右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发展乡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创建一批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六、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二十四)保护传承历史文脉。认真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及时完成新公布历史建筑的挂牌和测绘建档。(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挖掘县城革命文物资源,到2025年年底,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达2000处左右,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率达到100%,建成20个以上国家及省级考古遗址公园。挖掘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乡土文化内涵,推进“非遗在社区”试点工作,培育一批文化生态名村、名镇。(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加强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传承农耕文明,促进遗产地农民增收。到2025年年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达到7个以上。(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五)塑造城乡特色风貌。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深入挖掘县城历史文化内涵,结合地形地貌和自然格局,优化公共空间视廊、天际线、建筑风格、第五立面等关键要素,打造山岳、半岛、平原等不同形态的齐鲁魅力县城景观。深入实施“乡村记忆”工程,保护黄河古村台、石头房、海草房、宗祠等传统风貌,活化利用古居、古井、古树、古桥等遗存元素,推广“鲁派”民居设计应用,建设体现地域特点和时代特征的乡村建筑,避免“千村一面”。(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六)完善蓝绿生态系统。指导各县编制修编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系统完善城市“绿心、绿楔、绿环、绿廊”等各类结构性绿地布局。统筹推进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建设,着力建设居民身边小而美的口袋公园、小微绿地,逐步完善县城公园体系。开展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到2025年年底全部清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保持水体自然连通,提升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水平。实施南四湖、东平湖水生植物综合整治,开展尼山区域、沂山区域国土绿化试点示范,推进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二十七)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推动“两高”行业精准计量,梯次推进用水、用电、能耗、煤耗等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以开展整县开发试点为突破口,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动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到2025年年底,整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容量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及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到2025年年底,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八)提升固体废物收集处理能力。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县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全过程体系。配备满足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压缩式的收运车辆,改造生活垃圾房和转运站,做好全流程恶臭防治。加强停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后续管护,借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合理布局危险废物收集和集中利用处置设施。(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监管。(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九)推进污水处理扩容提标。开展县城城区污水管网排查修复改造,完善老城区及城中村等重点区域污水收集管网,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推进城区市政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因地制宜实施建筑小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实施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资源化利用,提高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到2025年年底,县城建成区整县制雨污合流管网全部清零,县城新建改造修复城市污水管网1000公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强化体制机制保障
(三十)健全市民化推进机制。深化“人地钱”挂钩,依据新增常住人口数量,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分配机制,增加吸纳外来人口较多地区的转移支付,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创新推进全民参保精准扩面行动,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到2025年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6%。(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一)建立可持续投融资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县城特色经济和支柱产业支持力度,增加重点项目中长期贷款投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建立省新型城镇化重点项目库,谋划储备一批县城城镇化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入库,省级统筹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化领域项目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予以支持,加大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注册发行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专项企业债券。研究制订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强化县级PPP项目管理,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支持县城建设。依法规范和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营机制,建立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机制,确保融资规模与地区经济发展及平台偿债能力相适应,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十二)完善集约高效用地机制。深入推进“标准地”供地改革,合理确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鼓励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深化增减挂钩,对已腾退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省域内跨市、县有偿调剂使用。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组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摸底调查和再开发项目审核。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三十三)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开展涉农县(市)乡村振兴率先发展类与赶超发展类“一对一”结对帮扶。强化重点区域帮扶发展,支持滩区、湖区、库区等重点区域走出乡村振兴特色路径。推动乡村振兴政策集成改革试点,支持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济青局部片区和15个省级试验区,以及5个国家级和28个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适时推广经验做法,推进城乡深度融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八、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建立省级指导、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和政策保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市要明确具体任务举措,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县要强化主体责任,切实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牵头单位:省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十五)突出规划引领。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守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县城为主,兼顾县级市城区和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科学测算县城人口,合理确定发展规模,一县一策编制和完善建设方案,因地制宜精准补齐短板弱项,打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堵点卡点。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科学谋划储备建设项目,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三十六)推动试点先行。探索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有效路径,支持入选全国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名单的县(市)先行先试,确定10个县同步开展省级试点,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实施首年评估、三年中评估、五年总评估,对成绩优异的通报表扬,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要求,做好能耗、土地等要素保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规范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落实建设用地亩均投资200万元、税收10万元以上等标准,完善监测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小城镇创新提升行动,选择100个左右镇开展试点,力争到2025年年底有5个镇实现镇区常住人口10万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亿元“双十”目标,一批试点镇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试点镇行使,进一步明确县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理引导村(居)人口向县城、小城镇周边聚集。(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七)完善评价奖励机制。建立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评价指标,纳入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差异化评价体系,作为确定全省“高质量发展先进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新进入全国百强县的党委书记,在职务职级晋升中予以重点考虑。(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落实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要求,对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财政困难县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各村(社区)、街道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进一步增强我街道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提高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实战能力,根据《山东省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专项应急预案修订演练工作的通知》要求,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制定《十字路街道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十字路街办事处
2023年3月10日
十字路街道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为确保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和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区域内发生的下列森林火灾事故:
1、十字路街道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
4、街道、村社区交界地发生的森林火灾;
5、火灾燃烧时间较长,燃烧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街道救援的森林火灾。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成立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指挥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指挥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武装部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执法所长、交管所长、财政所长、民政所长、广播站长、教委主任、安全生产服务中心主任、林业站长、消防救援站等组成。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人员、部门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庄丰泽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三)指挥部下设8个小组:
1、综合调度组。街道防灭火指挥部牵头,负责掌握火情动态、赴火场工作的扑火方案、扑火兵力部署、各种扑火专业调动、火场天气预报,与应急救援指挥部建立起有线、无线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根据火场火情动态,起草上报火灾情况报告,及时传达县、街道有关领导的指示。起草街道应急救援指挥部森林火灾重大事故总结报告。
2、警戒保卫组。由派出所牵头,负责维护现场及周边林区的治安秩序,并及时取证,依法处理。
3、现场扑火工作组。由防灭火指挥部牵头,首先组织街道消防救援站和森林防火应急队员奔赴火场,随后组织火险区村、社区的扑火应急队员扑火,指挥扑火救灾,及时向县、街道森林防火办公室和县政府通报火场有关情况,落实县防火办领导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对扑火救灾工作所做的指示。
4、医疗救护组。由第二人民医院牵头,根据事故的类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
5、物资供应组。由街道防灭火指挥部牵头,街道交管所和火灾发生地配合,负责组织供应火场物资,协调扑火人员和扑火物资的及时快速运输。
6、后勤保障组。由街道防灭火指挥部或火灾发生地的村(社区)牵头,负责扑火救灾人员的食宿和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后勤保障。
7、善后处理组。由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地的村(社区)牵头,街道民政所、劳动保障所参加,负责伤亡家属的安抚、抚恤和损失补偿以及火灾案件的处理等善后事宜。
8、新闻组。由街道党工委宣传办牵头,负责对外发布信息,接待新闻媒体记者,使外界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救援,及时平息谣传和误传,安定民心。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十字路街道森林火险区划:根据我街道森林资源分布现状、主要树种及其燃烧性、气候变化情况和周围火源对林火的影响以及过去发生森林火灾的特点等因素,全街道林区划分为一、二、三个等级的火险区。本预案森林火灾危险目标重点针对我街道一级火险区。
1、一级火险区,主要是山区丘陵以松、柏等针叶树和栎类为代表树种的片林。集中分布在新城火险区、虎园火险区、埠上火险区、温泉火险区等四个火险区。
2、二级火险区,主要以阔叶树种为主的山区、平原一公顷以上的速生丰产林和沿路、沿河片林。
3、三级火险区,主要是林网、间作、四旁林木和经济林。
四、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一)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以森林扑火专业队、派出所消防队及群众性联防扑火三支队伍,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
1、森林扑火专业队。街道成立了以脱产干部为主的40人的防灭火应急队员,配备了风力灭火机、高压水泵和扑火铁扫帚,四个大的火险区所在的重点村社区,都组建一支15人以上的森林防火扑火专业队,登记造册,建制编队。各扑火队配备铁锨、竹扫帚30把以上、风力灭火机2台以上、运输车一辆,并进行扑火演练。街道森林防灭火应急队员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第一梯队。森林防灭火半专业队伍由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指挥。
2、消防救援站和派出所消防队。街道消防救援站和五个派出所作为森林防火的第二梯队,消防救援站配备8吨消防车一辆,防火期内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扑救森林火灾救援准备,以应付突发性森林火灾。
3、群众性联防扑火队。地处我街道森林火险区划一级火险区的四个重点火险区的村(社区),在防火期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各建一支20人以上的群众性联防扑火队,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第三梯队,以应付突发性森林火灾。
(二)训练和演习。各森林扑火专业队,每年防火期内,进行2—3次实战演习。公安消防部门每年防火期内,应进行必要的防火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的使用方法以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一般常识;对群众性联防扑火队伍,每年防火期内,进行必要的防火训练,熟悉掌握扑救森林火灾的一般常识。
五、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一)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备有铁锨、竹扫帚各100把,风力灭火机20台,油锯4台,高压水泵2台,以应付突发性森林火灾。
(二)地处一级火险区的村(社区),根据本村社区的防火任务和扑火力量,配备一定数量的铁锨、竹扫帚、风力灭火机、水枪和运输车辆。
六、事故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应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街道森林防火值班室(电话:7212692 7891001),街道防火指挥部接报后立即报告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七、事故应急救援
(一)街道森林防火值班室接报后,立即报告指挥部指挥,指挥根据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的需要,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同时立即通知指挥部各成员赶赴现场实施指挥。办公室人员应及时将灭火用具及时装车运赴现场。各成员应在接警后就近赶赴现场。村社区除组织灭火人员需多带灭火工具奔赴现场,各灭火成员应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进行,灭火人员进入现场应实行登记手续,撤离现场时应实行签退手续。
(二)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和做好交通管理。
(三)根据扑火需要,按照森林扑火专业队、消防救援站和派出所消防队、群众性联防扑火队三个梯队依次调动扑火力量。
八、其他事项
(一)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凡在本街道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由属地村社区组织扑救。指挥部负责制定森林火灾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对森林火灾特大事故实施救援。
(二)指挥部加强火险天气等级信息的预测预报,在防火期内,如有强火险天气时,要及时通知街村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防火扑救准备。
根据山东省的实际情况,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如下:
一级,不燃烧,没有危险;
二级,难燃烧,可能出现火情,不易出现危险;
三级,可燃烧,能发生林火,但能控制;
四级,易燃烧,发生火情蔓延快,容易成灾;
五级,极易燃烧发生火灾不易控制有可能引发狂燃急进大火。
预报火险等级为四、五级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护林点、了望站要昼夜值班,按要求及时上报情况,各级各类防扑火队伍要处于战备状态。
各村、镇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 王世鹏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主任: 吕志伟 人大主席
卢新莹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庄绪强 党委副书记、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王振林 党委委员、副镇长
申永俊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朱成新 党委宣统委员
赵艳秋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
王海燕 党委组织委员
刘 瑜 副镇长
杨华星 副镇长
王成龙 人大副主席
成员: 王忠莉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上涧网格书记
姜丽敏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副主任、相沟网格书记
刘贤卿 沈保网格书记
孙海龙 结庄网格书记
徐淑龙 王庄网格书记
段友恒 三义网格书记
徐 勇 古城网格书记
李旭 应急办主任
张定敬教委主任
杨恒伦 国土所所长
李之善 水利站站长
程继东 畜牧兽医站站长
董月庆 派出所所长
韩 军 财政所所长
昝 兵 民政所所长
王绍东 司法所所长
刘昌岩 交管所所长
刘敦乾 环保办主任
王士豪 供电所所长
孙钦涛 市场监管所所长
汲长波 综合行政执法所所长
谢 天 村镇建设服务站站长
镇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刘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旭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具体负责镇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一)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原则和方法
专业委员会在镇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选择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对较重的行业领域设置,其他行业领域按照党政领导具体分工落实。
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
(二)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专业委员会专门办事机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2.负责研究部署和统筹协调本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把安全生产与本部门、本行业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
3.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和制度创新,坚决防范遏制本行业领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4.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镇安委办报送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和镇安委会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组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情况,以及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存在问题和主要工作措施等。
5.完成镇党委、镇政府和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专业委员会名称与人员组成
1.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
主 任:卢新莹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副主任:刘 瑜 副镇长
成 员:潘国华 交警中队中队长
刘昌岩 交管所所长
负责制定道路交通领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排查整治重要交通路口、事故多发频发路段、水毁路段、临水临崖路段、长陡下坡路段、易积雪积冰路段及桥梁涵洞等方面风险隐患;重点加强对“两客一危一货”、校车、公交车等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两路两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营、“三超一疲劳”等行为。保持农用机动车违法载人严管严查高压态势。
2.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
主 任:吕志伟 人大主席
副主任:刘 瑜 副镇长
成员:李 旭 消防安全办公室主任
董月庆 派出所所长
负责制定消防领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排查整治工业企业、“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等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排查整治违规用火用电用气、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占堵疏散通道、停用消防设施等安全隐患,切实打通“生命通道”。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特别是疏散通道是否通畅、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
3.城乡建设(含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自建房、燃气等)安全专业委员会
主 任:王振林 党委委员、副镇长
副主任:王忠莉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谢 天 村镇建设服务站站长
负责制定相关行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排查整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紧盯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强化高危作业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反工程规划许可、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违规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抓好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全面排查整治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老旧小区、燃气工程、燃气管道设施以及燃气管网、入户管道、居民用气等安全风险隐患,加快推进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加强液化气站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倒罐等违法行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由应急办、市场监管所、派出所联合检查执法,其他场所燃气安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工负责。
4.危化品、烟花爆竹安全专业委员会
主 任:吕志伟 人大主席
副主任:刘 瑜 副镇长
成员:李旭 应急办主任
负责制定危化品行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严防加油站等危化品特殊作业环节和“两重点一重大”安全风险;环保办重点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各类行为。
5.学校(含校车)、医院、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
主 任:杨华星 副镇长
成 员: 张定敬教委主任
董 磊 卫生院院长
孙钦涛 市场监管所所长
负责制定学校、医院、特种设备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校园、校舍、校车、学校实验室等方面;医院、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电梯、压力容器、易燃易爆设施器材物品等方面;车站、商场、旅游景区、滑雪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易燃易爆介质的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6.农业(含农业农村、农机、畜牧)安全专业委员会:
主 任:吕志伟 人大主席
副主任:何凤娜 社会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刘德银 农机站站长
时彦礼 农技站站长
程继东 畜牧兽医站站长
张立安 茶果站站长
负责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抓好畜禽屠宰行业涉氨制冷企业监管和饲料加工行业涉爆粉尘环节监管,坚决预防各种工业中毒、火灾事故和粉尘燃爆事故发生;同时加强对休闲农业、畜牧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械等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7.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主 任:朱成新 党委宣统委员
成 员:王同好 文化站站长
负责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排查治理牌楼坠落等方面安全隐患,加强对歌舞、游艺、剧院、互联网营业等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未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以及疏散通道、疏散标志不符合规定等隐患治理;加强旅游景区出入口、重要游览点、室内演出场所和观光车、索道等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整治,优化设置游览线路,实施游客流量管控,完善景区内安全提示、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严防群死群伤事故。
8.电力安全专业委员会
主 任:申永俊 武装部长
副主任:汲飞龙 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王士豪 供电所所长
负责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要加强对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电力建设施工活动和居民用电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确保用电安全。
9.防溺水安全专业委员会
主 任:刘 瑜 副镇长
副主任:李 旭 应急办主任
负责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日常巡查、警示标志安装等,严防溺水事故发生。
相沟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综执发〔2023〕7号
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全局紧紧围绕法治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制型机关,不断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城市管理水平。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情况
一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领导干部带头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通过专题培训和党组理论中心组相结合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等相关会议精神。干部职工集体学。各党支部组织全人员集中学习会议,专题组织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的背景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架构等方面进行集体学习。把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长期学习任务来抓,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和领悟,进一步在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着力锻造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根据职责法定、职权法定的原则,对于涉及本部门的重大发展规划、执法案件、项目严格做到事前充分征求意见,酝酿成熟报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中讨论决定制度,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罚款数额较大和复杂疑难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经局案审会审查,确保每一个案件法律依据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办成铁案。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三是推动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通过专题培训与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等相关会议精神,同时对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党内法规第一时间贯彻落实,制定我局法治建设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法治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对执法领域用到较多的《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学习。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一是制定工作计划和事项清单。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权责清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制定年度计划和责任清单,通过专题学习与专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及时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充分发挥普法在执法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二是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政务官网及时公示公开执法主体清单、权责清单、执法人员清单等,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目前,我局持有执法证人员204名,已实现全员持证上岗。同时,规范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定期公示行政处罚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推进全过程记录执法,为各执法中队、业务科室配备执法记录仪、无人机、对讲机等设备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调整充实了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截至目前,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已审理案件52起。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精细化落实,做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案卷评查。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月报送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应用,及时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录入系统,录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三是推进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组织新进人员参加执法证培训和考试,分别组织新办和续办行政执法证人员共参加行政执法资格的培训和考试。通过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进一步充实了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知识。积极推进公职律师及法律顾问配备工作,我局外聘法律顾问1名,为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胡顺桂律师及其律师团队。我局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数共有6名。
四是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根据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坚持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将合法性审核纳入办文流程,并统一文书格式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从制定主体、法定职权、文件内容、制定依据、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等问题,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局领导对该项工作非常重视,凡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全部经过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一律不予审议、印发,切实保障了本机关办文的合法性。
三、推进公正司法情况
一是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资源整合、精干高效。将原城市管理、住建、房管、水利、国土、文化、商务等16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有效整合,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着力破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难题,实现“执法证件”、“执法标识”、“执法印章”、“执法标准”四统一,组建了一支作风优良、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推动全县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迈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一是派驻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目前我局已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及文化执法两个领域开展派驻执法,通过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派驻执法中队入驻到主管部门,密切了综合执法部门和主管部门之间配合,更有利于监管和执法之间的衔接,下一步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做好派驻执法工作。二是住建领域执法,前期接县住建局移送案件,我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做好移送案件的查处。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我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活动,根据上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三是水利领域执法,前期接县水利局移送案件,我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做好移送案件的查处。四是商务领域执法,做好关于废旧机动车辆拆解相关工作。五是其他领域执法,下一步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案件的查处。
二是认真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
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情况
一是制定工作计划和事项清单。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制定普法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通过专题学习与专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及时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充分发挥普法在执法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二是提升法治学习宣传力度。组织开展执法队伍集中培训活动,丰富培训形式和内容,改进培训方法,进一步提升队伍的思想素质、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做好队伍建设推进工作,更新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着力从队伍硬件建设、细化管理制度、规范执法流程等方面入手,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特别是加强基层中队的业务能力和标准意识。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和公众微信号等媒介,及时发布法制信息,为群众解决法律问题提供帮助,为群众学法用法提供平台,增强全社会对依法管理城市的支持度和参与度。
三是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熟悉掌握法律知识,深刻领会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以宣传贯彻《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契机,在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过程中,通过向市民群众和商户发放宣传明白纸和倡议书,结合支部“主题党日”、“服务进社区”等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着力把普法融入执法、服务过程,以普法促进执法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五、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将“首次不罚、首次轻罚”拓展到更多行政执法领域。完善并深入落实“免罚清单”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流程,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我局立足行政执法实际,结合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认真梳理不罚清单”、“轻罚清单”事项,通过梳理,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事项共计107项:第一、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共50项,其中涉及发改方面2项、自然资源管理方面18项、水行政管理方面4项、商务管理方面15项、文化旅游方面5项、地震方面6项;第二、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共48项,其中涉及发改方面1项、自然资源管理方面3项、水行政管理3项、商务管理2项、文化旅游方面19项、地震方面4项、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16项;清单梳理后,我局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对清单进行学习,在日常处罚工作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做好相关的处罚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是缺少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各专业执法需要具体的专业技术认定,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例如商务领域,对废旧机动车拆解的处罚,之前在全省均没有相关处罚案例;再如文化执法领域,对擅自经营娱乐场所的取缔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取缔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什么程序、以及相关法条的司法解释,都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专业指导。
二是信息共享方面欠缺。业务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欠缺,各专业领域执法信息、对法律法规修订及自由裁量基准的修改等信息不及时通告。
三、改进措施及建议
一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新修订的法律及时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开创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二是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多向业务主管部门学习请教,并邀请主管部门及专家给予培训,加强专业领域执法的业务指导,不断推进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是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建议从市级层面,理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培训,加大对县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明确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职责权限。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10日
莒南综执发〔2023〕11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安全培训工作要求,组织、指导并督促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创新举措等基本知识的学习贯彻和执行落实,推动常态化全员培训,覆盖到全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岗位,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组织全省企业全体员工自主学习、全岗轮训、统一考试,努力实施全覆盖、高质量的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专项行动时间及范围
(一)时间
定于3月至11月在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
(二)范围
全局所有行业、领域所有企业;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及一线岗位员工。
(三)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安全生产重要文件(附件1);
2.去年以来省市加强安全生产系列创新举措;
3.近年来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4.有关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操作技能。
以上1、2、3项(公共学习内容)作为专项行动必学必训内容。第4项(自主学习内容)由企业结合员工岗位实际自行制定。
三、组织实施
从现在开始到2023年底,分三个阶段推进工作。
(一)大学习。(自3月起至11月30日前完成)
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由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学习内容由上级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通过山东省市应急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供各级下载组织学习和培训;自主学习内容由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具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学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侧重于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要文件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岗位应知应会知识。
(二)大培训。(时间安排与大学习同步开展、穿插进行)
1.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内容上,重点对必学必训内容进行培训,同时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进行针对性培训。培训方式上,各企业结合自身行业领域、现有岗位专业特点,采取公司(厂矿)级、车间(部门)级、岗位(班组、工段)级“三级”培训的方式,分层次对所有人员轮训一遍,对重点岗位人员由企业集中培训。各企业培训结束,要建立专项行动培训档案,留档备查。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按照“分批次、分领域”原则进行组织。安全总监培训内容要涵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学习课目。
(三)大考试。(11月30日前完成)
1.考试试题编制和下发。通过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系统推送的材料和账号供企业供学习、考试参考。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考试。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考试由上级组织,10月31日前完成;规模以下主要负责人的考试参加县里组织,11月15日前完成。考试试题从专用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时间为6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为合格。
3.企业员工考试,11月30日前完成。各企业组织“大学习、大培训”结束后,自行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考试,如实评定成绩。
4.考试不合格的由市县组织一次补考,11月底前完成,考试系统关闭。对存在无故不参加考试、参加补考仍不合格等情形的主要负责人其企业单位予以通报,并由局安全股进行约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清面临的严峻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认识到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安全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将其纳入全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通盘考虑,认真谋划、严格抓好各项工作要求落实。
(二)严密筹划实施。局里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走深走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鲁安发〔2021〕13号)职责范围,局指派专人按照行业领域统计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名单,每月月底前分别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委会办公室。6月底前统计完毕,作为全省参加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基数。
(三)强化检查督导。局各科室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企业“大学习、大培训”的检查指导,加大指导检查力度,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检查督导企业时,一并检查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常规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情况。
(四)定期总结调度。局安全股要定期调度监管的行业领域活动开展情况,重点调度进展情况、成效做法、典型案例,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存在的突出困难问题,针对性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和具体措施。各有关企业要认真组织填报、梳理汇总《参加专项行动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2),分别于9月1日前形成阶段性工作情况、于12月1日前形成行动工作总结,与有关表格一并报。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要文件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7.《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
8.《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
9.《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
10.《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0号)
11.《关于“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意见》(鲁安发〔2021〕25号)
12.《关于“四位一体”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22〕5号)
13.《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2〕2号)
14.《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安发〔2022〕4号)
15.《关于印发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通知》(鲁安办发〔2021〕16号)
16.《关于印发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规定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37号)
17.《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50号)
18.《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21〕4号)
19.《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9号)
20.《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关于编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的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编制了《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山东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山东省科技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汇集高层次科技专家资源,服务我省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和专家履职评价;负责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建设和维护。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专家库日常管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通过专家库系统实现专家库信息化管理,对专家抽(选)取、专家评审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专家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七条 专家分类管理。
(一)技术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省性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金融类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家。包括具备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各级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第八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省科技厅常态化受理专家入库申请。申请专家经所在单位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审核专家入库申请,通过审核的专家予以入库。
(二)定向邀请。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予以入库。
(三)交换共享。省科技厅通过与省内外各类专家库管理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
第九条 专家入库后省科技厅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 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以“公开征集”方式入库的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省科技厅将暂时冻结专家资格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以“定向邀请”方式入库的专家,省科技厅定期提醒专家更新个人信息。以“交换共享”方式入库的专家(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不再符合专家入库基本条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四)接受邀请后2次无故缺席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应予出库的专家,省科技厅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专家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一)、(四)所列情形的,自出库之日起2年内不予入库;具有第十三条(三)所列情形的,参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的权利:
(一)对参与科技活动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收到评审等邀请时,有权拒绝参加;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四)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
(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
(二)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专家库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严守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七)未经省科技厅同意,不得以专家库在库专家名义出席任何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匹配与使用
第十八条 专家选用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由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
第十九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评审、评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一)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的;
(二)所评审项目与本人申请或参与的项目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2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五)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顾问或为其提供过咨询服务;
(六)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有法律纠纷等;
(七)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八)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九)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专家接受评审、咨询等邀请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严格保障专家库系统和专家信息的安全。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利用专家信息的,省科技厅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记录专家的异常行为,如存在科研失信等不当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相关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日。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公交管〔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便民利企改革,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身份证、驾驶证等业务,公安部研究决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推行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业务6项政策措施。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便利延期换领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故无法回国(入境)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可以委托国(境)内人员凭身份证明、委托书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延期办理,本人不需要回国(入境)。对无法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原件的,可凭复印件或者影像打印件办理延期业务。
二、便利回国换领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故无法于2023年底前回国(入境),导致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的,可以在回国(入境)后6个月内补办手续,恢复驾驶资格。
三、便利持境外驾驶证换领中国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回国(入境)后持境外驾驶证办理换领中国驾驶证的,境外驾驶证有效期逾期未超过6个月的,可正常申请换领中国驾驶证。
四、便利委托代办居民身份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新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身份证期满换证的,可以委托国内近亲属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代为提出换证申请,公安机关核实受托人身份信息,线上审核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签发、制作和发放证件。
五、便利回国就近换领居民身份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新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身份证有效期满换证的,回国(入境)后可在全国任一户籍派出所就近办理身份证换领业务。
六、便利查询出入境业务和管理政策。国家移民管理局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为境外中国公民提供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线上查询服务,12367服务热线为境外中国公民提供中英双语、“7×24”小时出入境管理政策咨询。
各级公安机关要将落实6项新措施作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作为深化便民利企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行动,加强组织部署,细化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扎实推进落地,确保取得实效。要落实配套保障,按照措施实施要求,提前落实各项配套保障,组织做好系统升级、制度完善、业务培训等实施准备,保证措施顺利推行。要加强督查问效,对照任务清单,深入开展全覆盖、体验式督查,及时通报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问效问责,确保措施精准落地、便民惠民。要稳妥宣传引导,结合宣传已推出的境内办理业务延期办、容缺办等措施,宣传解读好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业务措施,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实施氛围。同时,要针对群众办事不便利等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推出更多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服务群众能力水平。
公安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2日
(来源:公安部官网)
莒南卫健发〔2023〕15号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局机关各科室:
2022年,全县各基层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县各级《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聚焦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为全县各类人群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高质量公共卫生服务,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提升。
为充分发挥先进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积极性,持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水平,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2022年度莒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个人再接再厉,继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全县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要以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体系更加完善,辖区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附件:1.2022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先进单位.docx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指导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防水设计、施工和验收,实施专项治理,有效解决房屋渗漏问题,提高防水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导则》,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编号为JD 37-001-2023。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科技部编制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审核。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技部
2022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实施方案
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科技相关任务分工,发挥科技创新对黄河保护治理的支撑与引领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针对黄河水少沙多、生态环境脆弱和悬河发育等自然特点,以及流域现状、社会背景和科学挑战,以“水”为主线,以“流域”为着眼点,重点针对水资源短缺矛盾和生态环境脆弱等突出问题,紧紧抓住水沙关系“牛鼻子”,通过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突破、沿黄地区科技创新走廊构建,推动由黄河源头至入海口的全域科学治理,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的实施。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大保护和大治理为重点,准确诊断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找准科技创新着力点,破解技术瓶颈。
坚持系统思维。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和水文化的有机联系和约束条件,提出兼顾水安全、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方案。
坚持重点突破。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河段和重点行业,开展技术集成创新与示范应用,为解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技术方案与案例。
坚持协同联动。加强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协调,推动科技创新与政策管理创新联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署联动、沿黄地区跨区域合作联动、公共财政投入和企业投入联动。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在流域气候—生态—水—沙耦合演变规律、生态流量控制标准、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机制等方面取得理论突破,在上游水源涵养、流域深度节水、水土保持与水沙调控、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控、水—土—气污染防治、危废处置与废弃物循环利用、生态系统修复与功能提升、产业结构转型与升级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支撑水安全、生态安全、环境改善和高质量发展上新台阶。
到2030年,在生态系统演变机制和水—土—能协调配置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流域生态安全格局、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水网和水沙配置方案、河道与滩区综合提升措施、污染管控和绿色开发技术、生态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水资源均衡配置、水沙调控和污染管控能力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态产业示范区,进一步提高水沙、生态和环境要素智能监测和预警预报水平。
到2035年,在流域系统治理、智慧黄河场景构建和水工程联合调度等技术方面取得整体跨越,支撑全面实现流域生态环境和水沙过程要素的智慧化监测和管理。通过黄河历史文化与现代科技创新相互促进,支撑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国领先,社会经济绿色低碳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实施水安全保障关键技术攻坚行动
针对黄河水源涵养功能不足、水资源短缺、水沙关系不协调、下游河势游荡和“二级悬河”严峻等问题,研究径流、洪水和泥沙变化趋势,明晰用水底线;攻克深度节水、水沙精准预报与调控、防洪减灾等瓶颈技术。
研究径流、洪水和泥沙变化趋势。研究青藏高原和秦岭等水源涵养区、黄土高原产洪产沙区的气候演变趋势和极端丰枯事件发生概率,揭示流域产水、产洪和产沙环境演变规律,研究黄河源多年冻土水源涵养区水文—生态的时空变化,预测黄河径流、洪水和泥沙变化趋势和冲积性河段演变趋势。
研究构建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研究黄河重要河段水文—生态耦合机制,提出干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区域取水总量和流域平原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标准;研究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对调水区和受水区的生态影响以及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提出调水河段必须确保的生态流量以及不同情景下的调水量阈值。
研究水土资源承载力评价与协同保障方法机制。研究流域不同时空尺度水土要素耦合机制,建立水土资源承载能力动态辨识方法和提升机制;创新黄河流域河湖生态流量核算技术方法,研发应用河湖生态流量水位动态监管与预警技术;评估能源—粮食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系统格局的适配性,提出水土资源空间优化格局与方案。
提升洪水泥沙预报与水沙调控技术水平。研发融合人工智能和水文机制的新一代水沙预报模型。兼顾防洪防凌减淤、供水发电和生态环境需求,创新水库群多维协同控制原理及调度技术。优化水沙调控体系和布局,明晰骨干工程功能定位与适宜规模。开发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系统,提高洪水资源化和蓄丰补枯能力。
攻克引黄灌区节水—控盐—减污—提质技术。研究引黄灌区生态系统的适宜结构、灌溉规模和节水技术,提出兼顾节水、控盐、减污、增产和生态功能稳定的灌区节水模式。
提高下游河道与滩区防洪技术水平。研究河道水力条件、河床抗冲性和工程约束与河势的响应机制,研发下游河势预测智能模型及河防工程预警关键技术。兼顾堤防安全、河势控制和生态健康,研究堤防抗冲决和河槽过流能力提升技术,研发控导工程新结构和新材料,以及堤坝应急抢险和河势稳定控制新技术。
三、实施生态保护关键技术攻坚行动
针对黄河流域生态脆弱区分布广、类型多、易退化、恢复难和慢的问题,聚焦上游青藏高原、中游黄土高原、下游河道与三角洲,开展区域生态修复和生态功能提升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青藏高原及西北荒漠区生态功能提升技术。以三江源、若尔盖湿地和甘南湿地为重点,研究水源涵养能力提升、鼠害防治、高寒草地改良提质、乡土植物驯化选育及扩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功能提升技术。研究荒漠区气候—生态—水资源变化规律和耦合作用机制,提出水资源刚性约束下生态保护的适宜目标及指标。
攻克黄土高原低效人工林恢复技术。揭示人工林群落结构与生态系统功能耦合关系及自我更新条件,研发低效人工林植被结构改造和功能定向调控技术,创新低效人工林生态系统质量与水土保持、碳汇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整体提升技术。
构建中游多沙粗沙区水土保持协同治理技术模式。研究风水复合侵蚀产沙过程与多措施协同阻控机制,研发灌草—结皮—土壤系统功能修复、梯田—淤地坝级联的水沙调控技术,构建流域生态系统风水复合侵蚀协同治理模式。
研究下游生态廊道与三角洲湿地的生态功能提升技术。提出兼顾防洪和生态的下游河槽管控技术、坝垛结构与材料;研究河道工程运行与滩区群众安居、边滩湿地发育的响应关系和协同管控技术。研究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演变和生物多样性维持机制,提出减缓生境破碎化的黄河入海流路与行河方案、促进河—洲—滩有机联系的水网布局与调度方案。
攻克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加强种质资源、耕地保护和利用等基础性研究,转变育种观念,由治理盐碱地适应作物向选育耐盐碱植物适应盐碱地转变。攻克分子育种、耕地质量保育等关键核心技术,创制抗旱、耐盐碱突破性新品种,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
四、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坚行动
针对流域水环境承载力低、能源工业集聚、环境污染积重较深的问题,开展水体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危废处置、大气污染防治等技术攻关。
构建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体系。针对煤化工等典型行业和园区,以及城镇水污染,研发集成全过程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回收和水再生利用技术系统。研究建立农村污水与农业面源的监测、负荷核算和污染治理技术体系及最佳管理模式,研发农村污水集成分散式污水处理与资源利用模式。
研发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控技术。研发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毒性与风险诊断、监测、溯源及监控预警等关键技术,集成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析因—阻断—修复—监管”成套技术,开展历史遗留矿山、能源化工基地等重点区域污染监测评估、治理与修复技术装备研发与工程示范,形成产业化修复模式并推广应用。
研发危废品风险防控与回收利用技术。研究构建区域危险废物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技术体系,研发废酸、废盐、废催化剂、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和处置技术,开展工程示范及区域协同处置示范,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
研发大气复合污染协同防治与精准治理技术。突破多尺度大气复合污染成因识别和精细化来源解析等关键技术,建立区域精准防治技术体系;研发污染源实时监测、污染物与温室气体高效协同治理技术和装备;建立“观测—预警—调控—评估”空气质量智慧决策支持系统。
五、实施高质量发展与文化传承创新行动
围绕流域智慧管理水平不高、各有关地方高质量发展不充分,产业倚能倚重、低质低效,文化遗产保护和精神内涵挖掘不足等问题,开展智慧流域、农业、能源、文化等关键技术和产业模式研究。
构建流域智慧管理技术体系。运用物联网、遥感和无人机等技术,提升水文气象和自然灾害的动态监测能力;研究自然—社会数据融合同化技术、数字孪生技术,拓展5G应用场景。构建水沙、生态和环境管控的模型体系和决策平台。
开发水库河道清淤与淤泥利用技术。研发水库泥浆造排技术与装备、堆沙场高效排水技术、淤泥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形成技术—装备—工艺—标准—应用全链条、智能监测—智慧控制—自动运行的水库泥沙解决方案。
研究旱作农业和生态牧业技术模式。研究高寒草原和温带草原生态产业布局。开展旱作农业和戈壁农业研究,研发旱作农业量产提升技术和绿色农产品提质增效技术,提出区域生态保护与牧业协调发展新模式。
研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研究推广矿区植被修复技术,推动煤炭产业绿色、智能发展。研究产业节能降耗和提质技术,支持能源、矿产、化工产业向精深加工和高端化发展。
研发支撑双碳目标的多能互补技术。研究风光水出力联合预报和调度技术,研发风光水能装机匹配技术、全生命周期的流域风光水储容量设计方法,实现多能互补系统出力的精确匹配。
研究黄河文化遗产保护技术。加强黄河流域农耕文化遗产、水文化遗产和交通遗迹遗存等不同类型文化遗产保护关键技术研发,创新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方式和途径;加强黄河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弘扬。
六、实施综合治理工程示范行动
围绕全流域水源涵养、深度节水、生态保护与功能提升、产业发展、污染治理和智慧黄河构建,创建一批技术示范区,推动科研成果应用与辐射推广。
开展区域“数字节水”技术综合示范。构建基于“自然—社会”水循环及其伴生过程模拟的节水数字化模型,集成兼顾节水、控盐、减污、提质的灌区节水技术和措施,创新近零排放的工业废水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应用与集成,开展区域“数字节水”综合示范,推动节水的科学化与精准化。
开展流域生态保护技术工程示范。提升黄河上游水土流失与水源涵养的治理能力、下游河道的生态功能,打造集防洪护岸、滩区居民生活生产和生物栖息功能为一体的生态走廊示范段。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的理念,打造宜居富裕的草原生态产业模式和示范区。建成水库淤泥环保治理和利用示范基地。
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示范。推动建设杨凌、黄河三角洲、巴彦淖尔和晋中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带动农村创新创业。复制推广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经验政策,支撑沿黄河地区新旧动能转换。
开展污染治理技术创新示范。选取重点煤化工基地、特大型工业园区、稀土尾矿库等,推进废水超低排放和资源循环利用新技术,开展废水低成本资源化技术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煤化工等产业高效绿色可持续发展。
开展智慧黄河技术工程示范。研发大数据驱动的洪水泥沙智能预测预报技术和黄河模拟器,针对流域生态环境管控、大洪水防御和灾害应急等多线程需求,开展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智慧黄河工程建设示范。
七、实施创新能力提升行动
建设流域创新平台和数据共享中心。布局建设一批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超算中心、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强资源配置与开放合作,促进基础数据和研究成果等交流共享。
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技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创新水平;以构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支持沿黄地区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培育提升沿黄科技服务能力。支持沿黄地区加快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创新联盟等建设,支持科技特派员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完善激励配套政策,建设功能完备、结构清晰的市场化技术服务体系。
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持续扩充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数据库,组织先进技术网络直播培训,开展线上问诊和线下技术服务。适时建设“绿色技术银行”,面向市场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金融资本”的综合服务,建设区域绿色技术交易市场。鼓励中央和地方财政、社会资本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鼓励沿黄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八、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流域科技创新协调机制。加强国家层面协调指导,建设黄河流域省部协同创新中心、科技创新联盟等多层次科技创新协调机制,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科研资料和成果共享,共同部署和布局科技创新的重大专项任务,统筹协同开展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
加强科技投入。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北方干旱半干旱与南方红黄壤等中低产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典型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重点专项,加强科技创新供给,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省联动项目改革,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和重大瓶颈,形成系统的解决方案。
健全区域间科技合作机制。实施《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计划》,为地方送技术、送政策、送方案。健全技术转移转化体系,支持内蒙古、晋、豫、鲁深度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充分发挥科技援青、科技支宁、科技兴蒙东西部合作机制,推进宁夏、青海等省份与东部地区深度合作,深化科技创新合作。
通过持续开展水沙协同调控配置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进一步创新水体、土壤、大气污染防治和危废处置技术,突破流域生态环境和水沙智慧监测与管理技术,推广流域深度节水、生态系统保护、产业绿色发展、污染综合防治、智慧黄河等技术示范,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态产业示范区,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实现。
(来源:科技部)
莒南交政字〔2023〕3号
局属各单位,各有关运输企业:
现将《莒南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工作实际,现制定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守好、守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按照“严、真、细、实、快”的工作要求,聚焦重点领域、重要时段、重点部位,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督促运输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全面落实国务院“十五条”硬措施、省“八抓20项”创新举措,推动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落实落地,以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运营、交通在建工程等重点单位、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及重点时段安全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突出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全面有序开展全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各类重大安全风险,严密防范各类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编制原则
分级负责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计划统筹原则。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作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统筹安排监督检查的对象、时间、频次和方式等。
方式结合原则。日常监管与安全检查有机融合、相互贯通、一体推进。
四、检查计划安排
(一)重点领域检查
1.检查对象:“两客一危”企业、公共交通、大件运输企业。
2.检查频次:全覆盖检查,每个企业每年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客运股、货运股分别牵头组织实施检查。
3.检查内容:参考《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
(二)专项检查
1.专项类型:根据全年重点工作计划安排及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以及接收的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事项等实施。
2.检查频次:根据省、市、县统一部署,结合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及重要时期、重点工作等,适时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运营、交通在建工程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情况。
3.检查内容:参考《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及专项整治方案。
(三)综合检查
1.监督对象:普通货运企业、维修、驾校、出租、汽车租赁等企业;
2.检查频次: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按每半年进行全覆盖进行检查,县局从检查企业中抽取5%进行检查;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按每月平均开展抽查。
3.检查内容:参考《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
(四)重点监管
1.重点监管对象:事故企业,被约谈、通报等企业,安全生产信用D级企业,纳入信用“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
2.检查频次:全覆盖检查,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检查。
3.检查内容:参考《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
五、具体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把握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结合各自管理职责,及时对2023年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检查重点和完成时限,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组织、有序推进,依托年度督查计划扎实开展部门诊断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整治问题隐患,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将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定期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县局安监科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各相关业务科室分别负责本领域内的安全监督检查事项,执法大队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工作,强化问题整改,严格闭环管理。
(三)强化总结报送。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报送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及人员,畅通报送渠道,确保及时汇总传递监督检查最新进展动态。要定期总结本单位开展情况,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认真上报,认真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科技厅《山东省2023年第1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内容,抓好工作落实。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2023年第1批6710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5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材料,个人提交材料请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材料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531-51751267
联系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106房间(邮编:250101)
附件:
山东省2023年第1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莒南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综执发〔2023〕8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现将《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23〕2号)、《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临安办发〔2023〕16号)和《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城字〔2023〕6号)要求,结合全局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通过开展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压紧部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隐患,有效管控各类重大安全风险,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提升安全治理能力,以实际行动迎接2023年全国两会胜利召开。
二、督导检查
从即日起至全国两会结束。具体时间: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10日。
三、重点督导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范围包括全县城市管理系统各单位、监管行业领域企业。
(一)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负责人履行责任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按照清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是否制定符合自身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覆盖全体职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否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第一课”“晨会”、全员教育培训、危险作业报告等各项制度措施及规章;是否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自主学习、全岗轮训、统一考试;一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
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是否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逐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是否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是否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员工发现举报身边隐患。
(二)部门重点检查内容
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结合监管领域,逐条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 20 条”等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研究可行措施,并及时对行业领域企业进行安排部署;是否严格执行《临沂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并落实安全责任清单。
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是否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明确监管职责,分级分类做好安全监管;是否存在对发现制度措施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出现“宽松软”“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针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风险高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等。
(三)安全防范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是否对安全生产形势深入分析,找准找全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类因素;是否对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作出专门部署,明确具体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对监管领域典型事故是否开展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分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警钟长鸣,杜绝各类隐患事故发生。
(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开展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掌握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底数,建立风险隐患台账,采取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隐患整改措施和风险管控措施;重大隐患排查是否“起底”,是否存在企业和行业领域层面排查未发现的重大隐患等情况;重大隐患是否按要求限期整改完毕,或采取停工停产停用措施确保安全。
四、督查方式
采取单位和企业自查、行业专线全面检查和督导组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3个层次交叉进行、同步开展。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分管行业、分管单位和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企业和单位自查。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单位自查主体责任,发动全体职工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限时完成整改。
(二)行业专线全面检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局安全股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对各科股室队(中心)进行督导检查。对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三)督导组随机抽查。局安全股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随时进行检查督查。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重点抽查生活垃圾处理和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追责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是保障全国两会期间安全工作重要措施,各科股室队(中心)和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严格抓好工作落实。要认真剖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切实筑牢安全防线,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抓好整改落实。各科股室队(中心)和企业要认真开展隐患问题自查自改,建立工作台账,整改各类隐患问题,做到隐患自查、问题自改、责任自负。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隐患,要明确专人盯防,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各检查组要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当场不能整改的,责任单位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形成闭环。
(三)强化问责问效。充分发挥专业部门和专家的作用,全面加强督导力度,以检查督查促进隐患排查整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对抽查中发现思想不重视、工作不扎实、排查不彻底、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依纪,也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及时做好总结推广,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冬春交替,气温干燥寒冷,消毒措施受影响,病养非易存活,加之干燥气候造成灰尘携带病原微生物传播,是丰洲猪瘟易发期。春节期间,回乡人员增多,聚会聚餐活动多,人员流动频繁,养雅场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易松懈,将加大疫情传播风险。
一、管好人
1.降低人员进出场频率。鼓励员工错峰休假,因病需出场治疗的员工应离场休息治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区,谢绝人员进入场区参观。外来维修人员、施工人员等进场时,需现场培训和约定,严格执行进场淋浴更衣制度。
2.做好返场人员管理。要求员工休假期间不前往养猪场、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厂等生物安全高风险区域。返场员工携带的必需物品要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带入,严禁携带非必要物品入场。
3.严格执行人员进场淋浴制度。采用三段式洗浴(一次更衣、淋浴、二次更衣)。冬春季气温低,应保证淋浴、更衣的室内温度,确保淋浴制度执行到位。注意人员淋浴时,头发要用洗发液充分洗净,保证淋浴时间。同时,划分净区和污区,防止更换的衣物、鞋等物品交叉污染。
4.加强在场人员管理。制定春节期间员工排班表,确保轮岗执行到位,不脱岗、不漏岗。合理安排猪场员工春节聚餐聚会,严格控制购入糖果、气球、拉花等不易消毒的物品,做好春节期间人员福利和保障。加强巡查,防止生物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思想松懈,措施执行不到位。
二、备好物
5.保证物资储备。要储备饲料、兽药(含疫苗)、易耗品及食材等必要物资。对于饲料,采用自配粉料的猪场可按照保证7天用量储备,小规模猪场按照保证 15 天用量储备。兽药(含疫苗)、消毒剂等要根据春节期间以及年后防疫计划储备,注意有效期,并按要求储存。
6.做好进场物资消毒。进场物资可采用浸泡、烘干、紫外线照射等方式进行消毒。浸泡消毒宜使用20℃左右的温水配制消毒剂,也可在室内安装供暖设备,将室温控制在 20℃左右,消毒液要完全浸没消毒物品 30min 以上;烘干消毒在60-70℃保持30min,消毒过程中物品之间留有空隙,避免堆叠,确保热空气流通。静置库的温度要保证在 20℃以上。
7.强化物资库管理。不同批次物资标记入库时间,按入库先后顺序取用。制订物资领用计划,减少人员领取物品频次。按照是否与猪密切接触物资为评判指标,划分高风险区和低风险区,分区管理防交叉,同时定期对物资库进行消毒。
三、控好车
8.减少出猪活动。年前生猪集中出栏,拉猪车辆活动范围大,活动频繁,加之冬季环境病毒载量高,消毒效果不易达到,车辆携带病毒风险大。春节期间尽量减少出猪活动,必要时可封场。
9.做好清洗消毒。对于运输车辆,要经彻底清洗、消毒、烘干及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车辆专车专用,避免场内外车辆及不同类型的车辆混用。
四、养好猪
10.加强饲养管理。母猪:加强营养;仔猪:做好初乳管理和舍内环境控制;保育猪:注意平衡通风和保暖;肥猪:防止猪舍环境温度过低或通风量不足影响增重。
11.重视防疫保健。按时做好猪只的疫苗免疫和药物保健,防止漏做或者做得不彻底。重点关注仔猪腹泻和保育猪、育肥猪的呼吸道疫病,可在节前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猪群保健。
12.提升猪群健康水平。节前可加大病弱猪淘汰力度,提升猪群整体健康水平,降低疫病在猪群内传播的风险。
13.坚持每日巡查。查看猪舍门窗、风机是否正常,确保温度通风适宜;查看是否存在粪便堆积、尿水积存的现象,确保舍内环境卫生;检查饮水设备是否正常,查看料槽、料斗,确保不缺料,保证猪只正常采食;防止一次性添加过多饲料,应少喂勤添,不饲喂霉变饲料。
五、消好毒
14.坚持落实消毒措施。春节期间,选择合适的消毒剂和消毒浓度,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确保消毒质量。冬春季节消毒宜选择晴天的上午10 点到下午3点之间进行。
15.关注消毒温度。在消毒剂配制和使用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温度对消毒效果的影响。关键环节消毒可使用抗冻消毒液。
六、保安全
16.注意生产安全。冬季取暖通风等用电需求量大,要有专人责安全生产巡查,保障用电安全。采用锅炉取暖的,要防止人员一氧化碳中毒。禁止在猪舍周边燃放烟花爆竹,防止物品着火引发火灾。
17.防止猪只应激。锅炉取暖的猪场,防止燃料不足熄火,猪舍温度骤减,仔猪和保育猪出现冷应激反应,容易引发疫病发生。保证正常的饲喂时间和饲喂量,防止猪只胃肠功能紊乱,继发细菌或病毒感染。
莒南政发〔2023〕1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刘志新同志为山东省政府和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会通同志为莒南县陡山水库管理中心(马鬐山旅游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刘志新同志的莒南县陡山水库管理中心(马鬐山旅游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健全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按照中央集中打击整治危
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相关部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监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10日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药品领域(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对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根据办案需要依法出具认定意见或者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结论,依法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已给予刑事处罚,但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药品领域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药品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与药品监管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对明显涉嫌犯罪的,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加快移送进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准确适用财产刑、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提高法律震慑力。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八条 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 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对需要检验检测的,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
(五)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认定意见等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有鉴定意见的,应附鉴定意见。
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执行情况。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在3日内补正,公安机关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由移送机关补充调查并及时反馈公安机关。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补正的,移送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根据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自行调查。
第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件较为复杂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
第十三条 药品监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药品监管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移送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第十四条 药品监管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的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五条 药品监管部门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
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依法需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除外。
已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并已全部或者部分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在罚金数额范围内对已经执行的罚款进行折抵。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公安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药品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查,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立案、不立案、移送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提出检察意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处理情况或者结果。
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可以提出司法建议。
第十八条 对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配合。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的,需要人民法院提供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供。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对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1〕1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多次实施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认为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依法作出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后,参照本办法,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决定是否行政拘留。
第三章 涉案物品检验、认定与移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其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协调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对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检测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及项目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批次或者同一类型的涉案药品,如因数量较大等原因,无法进行全部检验检测,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符合行政执法规范要求的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予以认可,可以作为该批次或者该类型全部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三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能够根据在案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其他规定认定假药、劣药,或者是否属于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存在争议的,应当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二十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检验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检验机构可以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论。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报告、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得出认定意见的,应当包括认定依据、理由、结论。按照以下格式出具结论:
(一)假药案件,结论中应当写明“经认定,……为假药”;
(二)劣药案件,结论中应当写明“经认定,……为劣药”;
(三)妨害药品管理案件,对属于难以确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论中应当写明“经认定,当事人实施……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案件,结论中应当写明“经认定,涉案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结合本案其他情形,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件,结论中应当写明“经认定,涉案化妆品……不符合……标准或者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其他案件也应当写明认定涉嫌犯罪应具备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法定代理人,在涉案物品依法处置前可以提出重新或者补充检验检测、认定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应有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三十条 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药品监管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结论。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对于已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药品监管部门于交接之日起解除查封、扣押,由公安机关重新对涉案物品履行查封、扣押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和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时,因客观条件限制,或者涉案物品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或者涉案物品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可以委托药品监管部门代为保管和处置。
公安机关应当与药品监管部门签订委托保管协议,并附有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涉案物品的清单。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物品的调取、使用及检验检测等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推荐具备保管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
涉案物品相关保管、处置等费用有困难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章 协作配合与督办
第三十三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药品案件查办联动机制,通报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药品监管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药品监管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一)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损失的案件;
(三)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
第三十六条 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药品领域法律法规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三十七条 药品监管部门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在查处、移送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双方协同加快移送进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
第三十八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涉及药品刑事犯罪的重要违法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药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同级药品监管部门。
公安机关在侦查药品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药品流向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沟通协作机制。发布案件信息,应当及时提前互相通报情况;联合督办的重要案件信息应当联合发布。
第五章 信息共享与通报
第四十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第四十一条 已经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分别录入下列信息:
(一)适用普通程序的药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
(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
(三)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信息。
尚未建成信息共享平台的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后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前款规定的信息。
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可免予录入、共享,或者在录入、共享时作脱密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定期对平台运行情况总结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3日”“7日”“1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水利部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第三章 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执行。
第四章 设施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审批范围、程序、结果,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监管;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需要依法改正的,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改正计划和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四)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六)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临路莒政发〔2023〕4号
经中心总支研究决定,计划每月举办一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活动。力争通过系列培训,每位同志都能够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获,使自身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业务素质包括各类常识有一个新的提高,更好地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一、时间安排
2月份至12月份,坚持每月一场,将利用支部主题党日或机关集中学习时间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学习交流达到相互借鉴、互相提高的目的。
二、培训内容
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路养护、安全生产、文字写作、生活常识等等多方面内容。
三、培训形式
教育培训将采取领导带头,各科室负责人、业务骨干参与,自讲和外请专家相结合的形式,届时将邀请县直机关工委、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实战经验的专家授课。
四、培训要求
(一)提高学习自觉性
保障莒南公路畅安舒美是公路人的职责使命,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必须练好内功、提高修养,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要珍惜机遇,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按照培训安排,集中精力、静下心来,真正学一点东西。端正学习态度,做到认真听、细心记、自觉学,学深悟透,争取有所收获。
(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这次系列培训内容与工作、生活息息相关,要做到把学与思、知与行结合起来,就是在学习当中要学会思考,学会把课堂上的内容同日常工作实践相结合。要把这次学习的过程当作反思工作、推进工作的过程,把学到的新理论、新知识充分运用到我们日后的工作当中去,把知识转化为推进工作的具体思路、办法和举措。
(三)强化学习纪律
这次系列培训,每次学习时间短,但跨度长,内容较多。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服从统一管理。要保证学习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要尊重授课老师,上课关闭通讯工具,不随意走动,不交头接耳。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村,各部门单位:
现将《大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大店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大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镇、村两级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各类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级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由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镇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涉及跨越我镇行政区域的,超出大店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上级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镇村两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行政村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主体,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四)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做好纵向和横向协同配合工作。充分发挥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五)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提高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科技含量,积极引进、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手段应对突发事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六)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行使权力。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大店镇总体应急预案。大店镇总体应急预案是全镇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修改,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编发程序是由大店镇人民政府起草,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复审,镇应急委员会和专家评审,镇政府领导会议审定,以大店镇人民政府文件印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大店镇专项应急预案。大店镇专项应急预案是大店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涉及数个单位的应急预案,由预案牵头单位制定、修改,由主管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实施。编发程序是主管单位起草,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大店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复审、征求意见与评审,镇应急委员会审定,以镇政府文件印发,报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三)行政村应急预案。各行政村应急管理预案参照镇总体应急预案,编发程序制定由大店镇人民政府督促制定和实施,报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经其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报所在地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五)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较大规模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由组织承办单位或负责部门制定,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实施,并报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设立大店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作为镇党委、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大店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委员由各副职组成,成员由各站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各村委会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镇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和协调;研究确定全镇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性意见;决定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和预警发布;调查和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分析总结年度全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大店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大店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项会议,督促落实大店镇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大店镇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镇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大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和联络工作;承担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2.3指挥机构
大店镇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等机构为镇相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制定完善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指挥由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相关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工作,举办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授权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4应急主管单位
大店镇各应急主管单位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5应急保障单位
大店镇应急保障单位是对某项应急保障措施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镇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健全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单位,指导各行政村的工作。
2.6行政村应急组织机构
各行政村是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所辖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其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村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大店镇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镇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镇各专项应急机构、各行政村应急机构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镇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能诱发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
(二)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三)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四)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五)城镇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六)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七)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八)数据库其他内容由镇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大店镇应急委员会要建立镇、主管单位、行政村三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预警网络。
3.3预警
发现突发事件前兆时,由大店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时发出预警,鼓励个人提供公共事件前兆信息。
对于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大店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4报告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大店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受理报告。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大店镇人民政府及镇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大店镇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即刻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5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6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7预警公告方式
对于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预警由各镇应急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发布;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由县应急委员会发布或县应急指挥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突发事件及险情时,启动乡镇、部门应急预案并上报县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大店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大店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支持。
4.2基本应急
4.2.1先期处置
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大店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大店镇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一)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二)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三)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四)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五)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六)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县、镇的,要同时向相关县、镇通报;
(七)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若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4.2.2指挥协调
大店镇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镇专项应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二)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三)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四)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
(五)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六)向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4.2.3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应急、林业、水管、交通、国土等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药监等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三)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四)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五)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财政、公安、城建、交通、信访、扶贫等单位以及相关行政村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六)社会动员组由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全镇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七)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民政、供销、粮食等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八)应急通讯组由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运营企业和电力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讯保障和电力保障工作。
(九)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十)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十一)生活保障组由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十二)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网络监管、环保等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4.3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大店镇人民政府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县应急指挥部和县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县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报请县专项应急机构和县应急委员会批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大店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5.2社会救助
大店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及时查实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调查、核实、统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付等工作。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救助体系。
5.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勘查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必要时可预付理赔款。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镇上组建民兵应急分队,各行政村也要成立以民兵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基础的群众性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智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6.2通讯与信息保障
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电力等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电力保障等物资的储备和应急通信、电力设备的保管和维护。镇应急办制作应急部门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3交通运输保障
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绿色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和实施应急线路,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设施、工具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医疗卫生保障
大店镇卫生院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要研究制定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充分发挥村级卫生室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5治安保障
公安派出所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要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时,要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6物资保障
民政、水管、供销、粮食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用储存物资。
6.7经费保障
财政所要将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每年预留一部分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6.8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形成以管理单位、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机制。
6.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大店镇人民政府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较大的或永久性的紧急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各村可结合自己地形、地貌特点,利用广场等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0公共设施保障
城建、水管、民政、电力、电信、交通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重要机关、重点用户和重点场所基本用水、用电安全,确保应急状态下各村基本功能发挥作用。
6.11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警报的发布,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6.12生产自救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与上级有关涉农部门,指导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做好恢复农业生产相关项目的申报和争取工作。
6.13其他保障
镇政府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各项保障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各村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普及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基本知识。
7.2人员培训
大店镇政府负责镇村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培训工作。
7.3队伍演练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镇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全镇应急预案的指挥、组织、管理工作。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各自的应急处置演习,演习结束后,要对演习过程进行评估、总结,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单位要将预案启动、运行情况及时报告镇应急办;同时,应急预案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制定。
本预案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大店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村,镇直各部门:
2022年,全镇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聚力攻坚做好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全力以赴抓好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改革创新、从严治党等各项工作,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发扬成绩、激励先进,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授予北泉子一村等10个村“2022年度乡村振兴先进村一等奖”称号;授予北团林村等10个村“2022年度乡村振兴先进村二等奖”称号;授予徐家黄所村等11个村“2022年度服务保障重大项目贡献奖”称号;授予北泉子二村等16个村“2022年度新时代文明实践暨‘学习强国’先进村”称号;授予尹家沙沟村等23个村“2022年度人居环境整治先进村”称号;授予东王家沙沟村等12个村“2022年度平安建设先进村”称号;授予北团林村等12个村“2022年度信访‘三无’村”称号;授予山东域潇锆钛矿业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2022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授予陈家黄所村等12个村“2022年度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先进村”称号;授予宅科村等10个村“2022年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先进村”称号;授予南泉子二村等14个村“2022年度国土资源保护利用先进村”称号;授予西团林村等10个村“2022年度生态环保暨打非治违先进村”称号;授予派出所等12个单位“2022年度服务高质量发展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韩仲兵等76名同志“2022年度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以上受到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开拓奋进,再创佳绩。全镇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振奋精神,积极进取,强化措施,加压奋进,为建设全市工业第一镇、争创全国千强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2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中共莒南县团林镇委员会
莒南县团林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2022年度乡村振兴先进村
一等奖:北泉子一村 徐家黄所村 北泉子二村 尹家沙沟村 崖上村 宅科村 陈家黄所村 鲍家庄村 薛家黄所村 桃花峪三村
二等奖:北团林村 埃沟一村 南泉子二村 化家村 朋河石村 桃花峪二村 东王家沙沟村 卞家庄村 鲁家沙沟村 小官庄村
二、2022年度服务保障重大项目贡献奖
徐家黄所村 南唐家楼村 朋河石村 桃花峪一村 桃花峪二村 桃花峪三村 桃花峪四村 东唐家楼村 崖上村 吴家庄村 薛家黄所村
三、2022年度新时代文明实践暨“学习强国”先进村
北泉子二村 北团林村 鲁家沙沟村 崖上村 孙家沙沟村 西团林村 崖下村 徐家黄所村 桃花峪三村 南唐家楼村 李家桑园村 化家村 王家黄所村 陈家黄所村 北泉子一村 大刘家沙沟村
四、2022年度人居环境整治先进村
尹家沙沟村 北泉子一村 北泉子二村 埃沟一村 崔家沙沟村 北泉子三村 鲍家庄村 鲁家沙沟村 东王家沙沟村 西朱家沙沟村 安前村 北团林村 宅科村 埃沟二村 陈家黄所村 唐家庄村 崖下村 李家桑园村 大官庄村 化家村 王家黄所村 大王家沙沟村 南泉子一村
五、2022年度平安建设先进村
东王家沙沟村 崖上村 桃花峪三村 北泉子三村 大官庄村 卞家庄村 薛家黄所村 埃沟二村 东罗家峪村 官湖村 大王家沙沟村 西团林村
六、2022年度信访“三无”村
北团林村 宅科村 李家河崖村 唐家庄村 北泉子二村 徐家黄所村 崖下村 埃沟一村 朋河石村 崔家围子村 尹家沙沟村 西朱家沙沟村
七、2022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
山东域潇锆钛矿业有限公司 临沂君临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玫德庚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临沂正能量生物有限公司 临沂绿之洲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泰来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达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三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临沂昌霖木业有限公司 临沂富阳碳酸钙有限公司
八、2022年度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先进村
陈家黄所村 潘家沙沟村 大朱家沙沟村 小刘家沙沟村 西朱家沙沟村 崔家沙沟村 鲁家沙沟村 李家村 安前村 何家沙沟村 大刘家沙沟村 东朱家沙沟村
九、2022年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先进村
宅科村 李家河崖村 埃沟一村 崔家围子村 东朱家沙沟村 官湖村 东团林村 高家庄村 曾家庄村 西罗家峪村
十、2022年度国土资源保护利用先进村
南泉子二村 吴家庄村 孙家沙沟村 西团林村 曾家庄村 东唐家楼村 尹家沙沟村 西朱家沙沟村 徐家庄村 高家庄村 北泉子四村 卞家庄村 西唐家楼村 中王家沙沟村
十一、2022年度生态环保暨打非治违先进村
西团林村 卞家庄村 北泉子一村 王家黄所村 埃沟二村 小官庄村 崔家围子村 大王家沙沟村 南泉子一村 东王家沙沟村
十二、2022年度服务高质量发展先进单位
派出所 水利站 卫生院 中心小学 中心幼儿园 司法所 市场监管所 农村商业银行 供电所 畜牧兽医站 国土所 供销社
十三、2022年度先进个人
韩仲兵 徐建国 何鹃鹃 王丽萍 厉兆彦 厉慧芹 李 焱 吉玉梅 陈维浩 丁明超 徐淑军 刘世宝 樊 娜 季 飞 卞李萍 唐晓芸 付丽丽
唐梅萍 吴 莹 刘 畅 李 洋 徐志龙魏 宇 王世建 袁春季 王明喜 赵娟娟 潘增伟 唐新宇 马丽恒 胡秀菊 张景焜 鲁统帅 付先兰
王 华 刘家坤 袁 辉 李贤伟 朱日连 赵 彬 化红峰 刘 杰 李 栋 许传普 李传纳 杨云波 张守宝 孙秀芬 张永娜 吉春建 王代行
李从平 陈常娟 孙家山 陈广宏潘守严 陈常刚 李宝省 王龙龙 李金果 徐翔飞 吴业葛 曾 凯 李青松 周亚飞 徐大伟尤学伟 王统兵
陈广红 慕林彤 王宏云 王晓汝 于永磊 罗从权 孙立高 孙晓霞
莒南政发〔2023〕1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赵树敏同志的山东省政府和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根据《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的通知》(临市监标函〔2023〕20号)要求,现就莒南县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凡在我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均可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二、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
1.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
2.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3.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
4.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的单位;
5.获批创建省级标准创新平台的单位;
6.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
7.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单位;
8.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
9.新注册国际、国家标准化专家人才的单位。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助、激励或补贴的,不再重复激励。
2.申报项目必须是上一年度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或取得正式依据的项目。其中,主导或主持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第一标准起草单位,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第二和第三标准起草单位。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等盖章复印件;
(二)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申报表(附件2);
(三)申报标准制修订激励项目的,要提交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申报单位起草位次的官方证明等,申报团体标准激励项目的,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可查;申报其他激励项目的,要提交项目确认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以上材料需提供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五)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如实填写整理申请材料,并于3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可编辑,非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至县市场监管局初审。经审核通过后,各申报单位于3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盖章扫描件)、纸质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至莒南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和标准化科(莒南县嵋山路76号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楼)。县局汇总所有材料后,编制初审报告、填写项目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一并报送至市局。
联系人:季新云联系电话:18866960286
电子邮箱:junanju@163.com
附件:1.《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的通知》(临市监标函〔2023〕20号)
2.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申报表
3.2023年度标准化创新激励申报项目汇总表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第九条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军民合力、共商共建,依法优先、注重质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研究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指导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知识。
第二章 工作站点和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以及其他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
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乡(镇)人民武装部、军队营级以下单位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
第七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二)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五)有统一的标识及公示栏。
第八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
(二)开展军人军属法治宣传教育;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四)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接待场所和相关网站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以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十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军人军属来信、来电、来访咨询事项登记制度。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规定,指引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渠道。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择优遴选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
军队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的人员,可以纳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由其所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管理,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值班,参加驻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和办案交流等。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安排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入库人员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值班,合理安排值班方式、值班频次。
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第十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可以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就近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等法律服务。
有条件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可以参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置办公场所、安排人员值班。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章 事项和程序
第十五条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免费的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
(二)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三)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四)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五)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
(六)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证明军人军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者军队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表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材料;
(二)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第十九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诉讼事项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事项由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相关法律援助申请,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当协助军人军属向有权受理的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
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军人军属选定的法律援助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的,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助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协助函件,说明协助内容。
异地协助所需的时间不计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时限。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对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网上申请、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限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为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提供法律援助。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保障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军人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出具证明。暂时无法出具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应当及时补交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协助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但受援人未及时补交相关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转交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建立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工作,部署任务,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应当协调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安排人员保障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规划。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与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研究、办案交流等活动,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推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公益基金,专门用于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基金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募集社会资金,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应当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日常办公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与所驻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沟通有关情况。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调研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针对发现的矛盾问题,可以向驻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提交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驻地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评体系;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考评结果应当报送同级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警备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第三十一条对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办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条军队文职人员、职工,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军人的规定。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适用本办法有关军属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发布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司法部网站)
2022年,全镇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东工西商,北农南旅”的产业布局,优化提升“东接千亿级高端不锈钢上游产业、西融莒南县域中心城市发展、北连特色瓜果农产品生产基地、南通一线六馆红色旅游高地”的空间规划,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和激励全镇人民在新征程上昂扬奋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镇党委、政府决定对2022年度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激昂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镇上下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积极服务和融入全县、全镇发展大局,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奋力打造“全市乡村振兴先行区、全县千亿级高端不锈钢产业集聚区、市级全域美丽乡村示范区”三个功能区,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莒南做出坊前贡献。
附件:
1.坊前镇2022年度受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名单
2.坊前镇2022年度先进单位名单
中共坊前镇委员会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坊前镇2022年度受市级以上表彰的
先进单位名单
一、受省表彰的先进单位(5个)
1、省级卫生村
岳河村、龙河村
2、省级美丽乡村
王家坊前村、大刘家岳河村
3、省级美丽庭院建设工作先进村
前张家岳河村
二、受市表彰的先进单位(8个)
1、临沂市十强工业乡镇
坊前镇
2、临沂市村党组织创办合作社示范社
兴旺庄村
3、临沂市“六无”平安村居
前张家岳河村(一星级)、大岭村(一星级)
4、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先进集体
前张家岳河村
5、市级美丽乡村
高庄三村、西甘霖村
6、市级卫生村
大岭村
附件2:
坊前镇2022年度先进单位名单
一、2022年度先进工作区(8个)
(一)一等奖(3个)
坊前工作区、岳河嵯峨工作区、临港工作区
(二)二等奖(5个)
甘霖工作区、朱梅崖下工作区、龙头龙河工作区、大岭工作区、康山工作区
二、2022年度乡村振兴工作先进村(45个)
(一)一等奖(10个)
前张家岳河村、东川村、西甘霖村、朱梅村、高庄三村、石门村、王家坊前村、兴旺庄村、大坊前村、岔河村
(二)二等奖(15个)
郑家相邸村、朱家洼子村、南高庄村、贾家龙头村、可乐坡村、大嵯峨村、大派庄村、张家峧山村、莫家龙头村、高家沟村、大刘家岳河村、桑庄村、西崖下村、坡木村、邬家岳河村
(三)三等奖(20个)
徐家相邸村、岳河新村、范家洼子村、高家安子村、宋家峧山村、杨刘家岳河村、韩家派庄村、大岭村、水泉头村、崔家龙头村、聚将台村、程家峧山村、西杨圈村、花峪头村、孙家沟村、杨家岭村、王家相邸村、付家村、邱官庄村、大峪崖村
三、2022年度先进企业(33个)
(一)功勋企业(3个)
山东太钢鑫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鑫盛达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鲁南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二)突出贡献企业(8个)
莒南舜成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山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莒南县蓝天化工有限公司、莒南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莒南县鑫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临沂明荣饲料有限公司、莒南县源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山东磊诺石业有限公司
(三)明星企业(9个)
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莒南县外贸工艺柳编厂、临沂彤强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亚汇矿业有限公司、莒南县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坤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临沂凯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铭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强企联村”优秀企业(13个)
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莒南县源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莒南县非凡石材有限公司、山东鑫盛达矿业有限公司、莒南磊诺石业有限公司、莒南县外贸工艺柳编厂、临沂凯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沂明荣饲料有限公司、莒南县蓝天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广华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大农药业有限公司、莒南县鑫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临沂市汇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2022年度工作先进单位(30个)
坊前派出所、相邸派出所、税务分局、坊前镇行政综合执法中队、坊前司法所、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坊前所、坊前水利服务中心、法庭、坊前供电所、坊前卫生院、相邸卫生院、坊前初级中学、相邸初级中学、坊前中心幼儿园、莒南农商银行坊前支行、莒南农商银行相邸支行、坊前防疫检疫所、莒南县相邸水库管理所、坊前市场监督管理所、财政所、经管站、信访办、环保办、应急办、12345办公室、企业办、计生办、建设服务站、民政所、镇妇联
五、2022年度基层党建工作先进党支部(10个)
前张家岳河党支部、西甘霖党支部、兴旺庄党支部、高庄三党支部、石门党支部、东川党支部、朱梅党支部、王家坊前党支部、郑家相邸党支部、大坊前党支部
六、2022年度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先进村(20个)
王家坊前村、前张家岳河村、岔河村、大峪崖村、坡木村、朱家洼子村、东川村、高庄三村、朱梅村、石门村、贾家龙头村、兴旺庄村、宋家峧山村、水泉头村、岳河新村、大派庄村、邱官庄村、西甘霖村、郑家相邸村、大岭村
七、2022年度信访工作先进村(21个)
岔河村、黄山前村、张家派庄村、许家派庄村、韩家派庄村、崔家龙头村、代家洼子村、西崖下村、高家沟村、左家坊前村、可乐坡村、坡木村、兴旺庄村、邵家庄村、张家小岭村、孙家沟村、南高庄村、西杨圈村、高家安子村、李家宅子村、前张家岳河村
八、2022年度平安建设工作先进村(10个)
高庄三村、大岭村、石门村、坡木村、王家坊前村、前张家岳河村、大嵯峨村、郑家相邸村、东川村、朱梅村
九、2022年度12345热线工作先进村(20个)
高家安子村、大嵯峨村、代家洼子村、于家岭村、普天寺村、前张家岳河村、王家坊前村、东川村、杜家岭村、大坊前村、聚将台村、岔河村、北杨圈村、高庄三村、西甘霖村、石门村、张家峧山村、付家村、张家派庄村、李家崖村
十、2022年度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先进村(20个)
王家坊前村、石门村、兴旺庄村、西甘霖村、前张家岳河村、高庄三村、岔河村、朱梅村、杜家岭村、张家派庄村、大坊前村、高家沟村、大峪崖村、花峪头村、荷花湾村、张家峧山村、高家安子村、朱家龙头村、朱家洼子村、贾家龙头村
十一、2022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先进村(20个)
桑庄村、南高庄村、西崖下村、普天寺村、朱梅村、寺西村、王家峪村、赵家村、张家派庄村、邱官庄村、代家洼子村、邬家岳河村、张家小岭村、邵家庄村、岳河新村、大嵯峨村、相邸后村、寺前村、高家安子村、坡木村
十二、2022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先进村(20个)
兴旺庄村、坡木村、邬家岳河村、西甘霖村、南甘霖村、大嵯峨村、东甘霖村、宋家峧山村、杜家岭村、韩家派庄村、王家峪村、荷花湾村、孙家沟村、大刘家岳河村、小刘家岳河村、南高庄村、前张家岳河村、北杨圈村、长岭东村、新建村
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决定成立生活污水处理运维设施运维管理队伍,并组织实施,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坚定不移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以农村垃圾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措施,加快补齐我乡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整治任务、整治目标,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分类施策,坚持先易后难、示范引领、全面推进。42个自然村,每个自然村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两委委员为成员的生活污水运维管护队伍、抽水队伍,形成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工作重点,动员全乡广大人民群众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全方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大整治,使群众房前屋后干干净净,村庄环境整洁有序,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农民群众清洁卫生意识普遍提高、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逐步养成。
莒南县道口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莒南政办发〔2023〕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科技创新园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3〕2号)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1.按照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健全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奖惩机制,集成高效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2023年2月底前,组织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建立健全排查清理长效机制,完善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3.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告知承诺审批,企业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即时发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管,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加快建立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体系,2025年12月底前,建成“综合服务中心+园区工作站+龙头企业”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实体服务平台,力争打造好“互联网+”的云服务平台,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行动,助力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优化重点工业品分级分类监管,2023年7月底前,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完善工业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6.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制定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7.持续推进“减证办”,进一步加大证明事项清理力度,全面清理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对各部门自行增设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2023年2月底前,发布《莒南县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建立健全行政协助核查制度,推动“减证便民”向“无证便民”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8.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9.推动将招投标相关内容列入审计方案,作为预算执行、经济责任、民生、企业、投资等行业领域审计的重点内容,持续加大对规避招标、招标控制价虚高、围标串标等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审计力度。(牵头单位:县审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0.依托全省一体化“企业码”服务体系,以营业执照为企业身份信任源点,全面关联企业各类常用电子证照。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场景应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1.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清理违规设置的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2.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存在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或其它没有法律依据保证金情况的,及时退还相关保证金,新增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13.全面清理各地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4.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制定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配套政策。(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
15.及时公开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不得违规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6.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行政处罚,依法全面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定期组织立法后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评估,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等情形的不合理罚款规定,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7.2023年2月底前,完成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省和市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
18.落实《山东省定价目录》,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电公司、莒南广电网络公司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9.完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严厉整治违规收费行为,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电价政策,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县市场监管局)
20.根据省、市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制定完善支持性政策,对符合供电企业接收标准的终端用户实行直接供电到户和“一户一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1.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及时办理相关价格投诉举报,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建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22.规范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收费流程管控,强化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加强与消费者产生直接联系的第三方合作收费情况的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23.明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相关要求,做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监测,严格规范利率外各类融资收费行为,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实现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持续引导机构认真落实减费让利政策,严格规范利率外各类融资收费行为,坚决杜绝违规收费行为。(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24.开展银行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工作。(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5.认真贯彻落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融资担保支持措施》规定,在国家、省关于“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的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体系的业务执行不超过0.5%的担保费率。(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26.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指导监督。通过年报、等级评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联合部门重点抽查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并动态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等行为。(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7.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各行业管理部门应逐步扩大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调研、立法、规划、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着力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28.强化口岸收费监管,根据《临沂市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定期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9.创新推广公铁联运等多式联运组织模式,持续推动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着力推进绣针河通航工程前期研究,推动内河水运早日“通江达海”。(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培育标准化示范主体,加快推广数码托盘、自动打码、自动分拣等行业新技术,推动标准化设施设备应用以及操作管理标准化,培育一批设施先进、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运营稳定的物流标准化示范企业,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物流标准化示范企业、省重点流通企业。(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30.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将企业从注册开办到清算退出全过程涉及的企业开办、企业准营、投资建设等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涉企事项集成化、场景化服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1.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2023年2月底前实现涉企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等“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2.提升电子证照服务能力,优化市级电子证照系统架构,升级电子证照智能核对、统计分析功能,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积极配合市级加快推进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调用。(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3.打造“无证明城市”3.0,推动现行有效的证照证明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身份证、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跨区域跨部门应用,实现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和社会生活场景中广泛应用。深化“电子营业执照+N”融合创新应用,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关联市场主体名下档案、印章、证照、监管、信用、政策等信息,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企业常用证照证明电子化应用,推广应用“企业身份码”,实现涉企信息“一照关联”、“联展联用”、“一码通行”。按照省级统一部署持续优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跨域通办专区,规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跨域通办专窗(区),完善帮办代办兜底服务机制,打造以线上“全程网办”为主、线下通办专窗代收代办为辅、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务服务跨域通办体系。2023年2月底前,推动国家新部署的16项“跨省通办”事项落实落地。(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34.2023年2月底前,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报件样式,最终达到全流程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的目标,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5.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协调各级、各部门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手续办理等工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6.对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加强批后监管,加强对告知承诺制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对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严格落实失信记分制度。(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7.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统一、动态管理,提升审批服务标准化。持续整治“体外循环”、“隐性审批”问题,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事项集成办理,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水平。(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8.认真落实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加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筛选和实施力度、落实项目融资服务工作机制,提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水平,不断加大制造业中长期项目贷款投放,为稳增长提供金融支撑。(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9.在前期统一提供数据接口,进行系统对接的基础上,全面摸清全县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业务系统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底数,对尚未完成业务系统对接的,强化督导调度,确保2023年2月底前完成数据对接;对已完成业务系统对接的,进一步了解数据共享和业务贯通情况,提升系统互联和信息共享深度。(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
40.依托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便利企业了解和查询关税优惠、原产地操作、服务投资开放、知识产权等规则。(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41.通过微信公众号、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宣传推广“单一窗口”功能应用。定期组织召开培训会,助力部门、外贸企业熟练掌握平台功能的操作和应用,切实提高通关效率。(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2.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申请设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支持出口商品与退货复出口商品“合包”运输到境外,确保出口跨境电商“出得去、退得回、通得快”。(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
43.全面推广实施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44.通过电子税务局,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5.精简退税资料,优化退税流程,推行出口退税电子化单证备案,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
46.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完善我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各级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分类、结果等全统一。(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7.不断加大网上“中介超市”线上线下推广力度,通过线上持续优化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内容和服务功能,线下提供引导入驻、帮办入驻等服务,吸引更多资质等级高、服务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8.坚决整治行政机关违法指定中介机构、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9.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
50.2023年2月底前,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集中发布惠企政策措施,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宣传,为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1.完善“一企一档”功能,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实现惠企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一键兑现。(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2.鼓励县政务服务大厅和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加强惠企政策归集共享,推动实施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53.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部门联合抽查力度,推动实现抽查事项、实施部门全覆盖。(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4.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及时准确汇集监管信息,推动监管数据有序共享、高效利用,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5.2023年12月底前,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人社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健局、县商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6.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金融、工程建设、耕地保护、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等领域广泛应用智慧监管手段,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监管等现代化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57.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全面实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及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行动,2023年6月中上旬前,完成县级监管事项标准化提升并实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8.2023年12月底前,研究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相关措施,进一步抓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不断推动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避免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9.坚决杜绝在未查明违法事实、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市场主体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一刀切”执法;坚决杜绝以“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方式取代日常监管的“运动式”执法。(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0.2023年12月底前,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61.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机制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积极配合上级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指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排斥外地经营者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持续开展民生等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市场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及网络经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62.健全非正常专利申请快速联动处理机制,对有异议的案件及时处理,对重复提交非正常申请的依法依规处置,严格落实对专利代理机构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限制和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3.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准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擅自使用地理标准名称及专用标志行为监督检查,建立地理标志领域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地理标准与特色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传承等有机融合。坚决遏制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6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准确开展保护。根据上级部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通使用等制度创新。(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5.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健全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和宣传,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
66.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7.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涉企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8.切实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箱、热线意见征集平台作用,做好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9.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70.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71.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72.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3.完善我县清欠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督促拖欠主体单位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限时完成清欠任务。(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74.建立完善政务诚信执行协调机制,持续开展全县政务诚信建设监测预警,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法院,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75.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未纳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权责事项不得实施。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权力事项纳入权责清单。(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6.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赋能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3〕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莒南县EOD项目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莒南县EOD项目推进工作专班。现将专班成员公布如下:
组 长:厉 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刘振超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朱礼珂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宋玉雷 县府办党组成员、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陈会通 县财政局局长
鲁 伟 县住建局局长
陈庆刚 县水利局局长
季善国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田 锋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局长
张传超 县城投集团董事长
代玉欣 县水务集团总经理
孙 卿 农发行莒南县支行行长
杨金龙 县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专班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朱礼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季善国同志、鲁伟同志、田锋同志、杨金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专班办公室人员名单:
张 胜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主任
夏德国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党组成员、环境监控中心主任
刘晓波 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刘新农 县住建局治污办主任
魏吉龙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水科科长
薛俊涛 县发改局投资科负责人
高 鼎 县水利局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赵玉刚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科技科科长
王 亮 县城投集团副总经理
王海全 县水务集团信息部主任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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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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