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司发〔2022〕1号
各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执法部门:
按照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要求,现发放实体行政执法证(第三批),请有关单位(附件1)尽快安排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人员持承诺书(附件2)到我局领取。本次发放的证件是全国统一制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该新版证件已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执法人员持无效证件上岗执法系违法行为,请各单位严格管理行政执法证,及时维护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中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相关信息,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本次发放的是第三批实体行政执法证,其余的证件会逐批次制作并发放。各单位领取证卡后,请认真仔细核对,确保证件号码、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受委托执法单位证件上显示委托机关名称)、有效期和照片等信息无误后及时发放到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人员须对因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本单位、退休等原因造成的行政执法证注销或者执法证卡信息需要修改的实体行政执法证收回交县司法局,并在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中及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前期发放的实体行政执法证仍未领取的单位是:民族宗教事务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请尽快安排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人员持承诺书(附件2)到我局领取。
领取地点: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政务中心528室
联系电话:15725198703
附件:1、发放实体行政执法证(第三批)相关单位
2、承诺书
莒南县司法局
2022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政发〔2022〕1号
为吸取近期燃气事故教训,根据12月5日全国燃气安全工作部署会议、12月6日全省燃气安全部署会议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精神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现制定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方案。
一、宣传重点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燃气安全工作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多起燃气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要求,深刻汲取近期燃气事故教训,从生产经营单位、燃气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三个层面,分类施策强化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广泛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提升社会公众和广大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工作任务
(一)开设专题专栏。通过微信等政务新媒体,开设燃气安全专栏专题,充分宣传报道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重要内容。
(二)加强公益宣传。各村(社区)、建设服务站等部门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广泛利用微信、户外电子屏、村村响等各类媒体和阵地,采取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公益广告、微视频、动漫、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燃气安全相关规定,提升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加强警示教育。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各行业各领域涉及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通过召开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制作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引导社会公众和广大企业职工增强安全意识。
(四)加强舆论监督。公布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征集渠道,广泛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类燃气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监管执法力量,严格排查事故隐患,严厉打击治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做好全镇燃气宣传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摆上突出位置,精心策划,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应急避险等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抓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应急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职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级主流媒体,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建设服务部门要对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广泛开展燃气安全教育培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树牢安全发展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要围绕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管道燃气安全、天然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燃气居民用户安全等重点,采取微视频、动漫、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搞好安全常识宣传,增强用户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交通部门要以梳理的“货运行业常见违法行为”为主要内容,加大对运输从业者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食药部门要强化全镇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小常识、小提示,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线上培训;对易发生燃气事故的餐饮行业等重点场所,要采取登门走访、网格化管理等形式,点对点、面对面宣传,切实提升餐饮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未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翻新“黑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曝光警示。消防救援部门要充分利用微信等新媒体,播发典型火灾和燃气爆炸事故等警示视频,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针对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路边摊、小吃车等实行网格化管理,采取实地走访等形势面对面宣传,提高相关经营者的燃气安全意识;各村(社区)和派出所要发动社区居民、消防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进门入户、面对面开展宣传提示,发放用气用火安全常识宣传资料,提升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三)增强宣传实效。要紧扣燃气安全主题,把握节奏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开展宣传报道,推动形成宣传声势。要切实增强宣传报道的针对性、时效性、专业性,结合社会舆论关注开展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解疑释惑。要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标语、横幅、村村响等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传播方式和新媒体产品,不断扩大传播效果,在全镇形成关注燃气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石莲子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应急发〔2022〕2号
各镇街应急办(局),各相关危化品、化工企业:
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安办发﹝2021﹞135号)和县化转办《关于印发<全县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莒南化安转办发﹝2022﹞2号)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确保2022年春节、北京冬奥会和全国两会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和省安委会《关于做好全省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22〕28号)要求,确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3月全国两会闭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通过深入开展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督促化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安排、系列创新举措,充分发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聚焦重点行业、重要时段、重点部位,深入查找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守好守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确保全县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督导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系列创新举措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安全总监制度落实、加强全员教育培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等情况;切实抓好企业“开工第一课”、特种作业审批情况;贯彻落实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情况;贯彻落实全省“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会议,结合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意见》(鲁安发〔2022〕25号),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跟踪落实情况;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21﹞46号)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情况。
(二)化工生产企业包保和驻点工作开展情况。
1.企业隐患排整治情况:开展隐患问题自查自纠,建立真实检查记录、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隐患问题整改验收情况,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应急演练等情况。
2.包保和流动驻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保和流动驻点监管人员督促相关化工企业对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切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一步完善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包保人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包保督导工作手册》等相关情况。驻点工作开展情况、规范填写工作日志、建立完善工作台账等情况。督促企业建立并运行双重预防体系情况,督促企业制定“冬季四防”方案,严格落实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防范措施情况,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等。
(三)关闭淘汰化工生产企业后续监管情况。
各镇街应急办(局)要严格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淘汰第一批化工生产企业的通知》(莒南政办发〔2019〕2号)文件要求,加强日常督导巡查,密切关注关闭淘汰化工生产企业动态,一旦发现有私自违法违规恢复生产现象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在确保安全、环保的情况下,要坚决拆除化工生产设备,确保关闭退出措施落实到位,杜绝关闭化工生产企业“死灰复燃”的现象发生。
三、具体要求
(一)精心安排部署。各镇街应急办(局)要结合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研究制定督导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强化组织实施,推动工作落实。在2022年春节、北京冬奥会、全国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敏感时期,要集中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必要时聘请专家,认真排查问题隐患,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要聚焦督导检查工作重点,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培训教育,整改问题隐患,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狠抓问题整改。各镇街应急办(局)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发现问题,综合采取明察暗访、“四不两直”、夜查等方式,深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漏洞。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加强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负有安全生产执法权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营造良好围。各镇街应急办(局)、各化工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借助多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形成浓厚氛围,教育引导企业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养成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动自觉。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专家作用,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心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各镇街应急办(局)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导检查期间,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并于3月7日前要形成督导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县应急局危化科邮箱:jnajj2@163.com。
坊政发〔2022〕1号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今年以来全国燃气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燃气安全工作。为深刻汲取近期燃气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当前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鲁安发〔2021〕27 号)等相关文件安排部署,结合坊前镇实际,制定坊前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燃气事故教训,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精准治理,按照“全面、严格、治本”的总要求,坚决防范各类燃气事故,确保坊前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要对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养老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单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等风险隐患。(应急办、村镇建设服务站、教委、民政所、企业办、卫生院、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行政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排查整治居民用户燃气安全。要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制度,对胶管老化、未安装报警器,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村民气代煤用户,农村地下燃气管道和架空官网安全警示标识、防撞护栏设置等风险隐患。(片区、应急办、村镇建设服务站、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超过使用寿命的“瓶、灶、阀、管”等风险隐患。(派出所、应急办、企业办、交管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此外,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根据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内容,梳理问题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全面深入整顿燃气市场秩序,提高辖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召开全镇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会议,对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片区、相关部门结合辖区实际进行宣传,建立调度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对燃气经营单位、餐饮行业使用燃气情况,开展“起底式”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辖区燃气总体情况,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建立清单。镇政府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村(社区)开展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重点整治阶段。按照“边排查边整治”的原则,结合前期排查过程中梳理形成的工作台账,分别制定安全隐患整治方案,将整治任务分解到周、细化到天,顺排工序、倒排工期,强力推进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闭环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
(三)综合督查阶段。对照问题隐患清单,限期整改,严格按程序验收销号,实时动态更新,落实闭环管理,并通过会议调度、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确保隐患闭环整改到位、非法违法行为惩治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站在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政治高度,切实提高做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抓好组织实施。镇政府要参照省、市、县做法成立本单位排查整治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狠抓所承担工作任务落实。
(二)强化执法检查。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加大对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养老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单位(企业)食堂场所的检查频次、检查力度,对拒不整改的加大处罚力度。
(三)强化宣传教育。根据《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各村居利用村广播每天不定时的对村民进行宣传,各部门利用督导检查、微信群进行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规范使用燃气,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等,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将安全发展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建发〔2022〕1号
各建安、燃气、热力企业,局相关科室、单位:
住建领域民生工程多,保安全保供应保稳定不容有失,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民生需求,结合我县住建工作实际,制定了《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细化和贯彻落实。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住建领域保障安全生产、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民生需求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对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为重点,切实提高住建领域冬季安全生产和民生保障机制建设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切实保障冬季建筑施工安全,保障全县燃气供应和城区集中供暖、供水等民生需求,保障城市公园广场等运营安全。
三、应急措施要点
按照工作范围,实施分类应急管控,具体如下。
(一)城区集中供热应急措施
发生以下危及正常供暖的重大事件,对应的热源公司或供热公司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住建局,并在住建局指导下启动应急措施。
1、热源突发故障。
如热源厂出现突发故障或供热温度无法达到要求,供热公司紧急按照预定的管网切换方案,进行分区域管网切换。预定管网切换方案如下:
(1)如永能热源首站出现故障,无法保证正常供热,可协调莒兴热源开启备用首站进行供热,原有供热区域全部切换至其它两个热源首站进行供暖,只保留莒兴热源所能承受的负荷区域进行供暖。
(2)如小力源首站出现故障,无法保证正常供热,可开启小力源与永能的隔断阀门进行联网运行,可通过县发改局协调永能热源减少外卖蒸汽并投入汽水换热器升温,全力保障民生供暖。
(3)如大力源首站出现故障,无法保证正常供热,可开启城区换热站,通过县发改局协调小力源和永能热源停止外卖蒸汽并投入汽水换热器升温,全力保障民生供暖。
2、首站以上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由供热企业负责抢修,并将预计进度报住建局,短期难以修复的,住建局发布事故通告,并督导、协调抢修工作。
3、供热主管网遭到损坏。由供热企业负责组织抢修;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应立即上报,由住建局报县政府协调社会力量介入抢修。短期难以修复的,住建局发布事故通告。
4、小区自备二级供热管网和楼梯立管发生故障。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组织抢修;供热企业负责技术指导;住建局负责督导、协调抢修工作。
5、煤炭短缺影响热源的应对处置。热源企业要多方筹措资金,提前与煤炭供应商签订购煤协议,应按照不低于20天的煤炭储备量进行储煤。由于我县热源是热电厂余热,如发生煤炭(燃料)储备不足,可协调发改部门要求热电厂减少外卖蒸汽、严重时暂停非民生发电任务,全力保障民生供暖。
6、极寒、暴风雪等恶劣天气的应对处置。住建局和供热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天气状况,要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极寒、暴风雪等恶劣天气灾害。当气象部门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时,供热企业要对供热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同时下发书面联系函给各热源首站进行加热蓄能,确保各热源首站热能充足,储备煤炭足够。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当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信号时,供热企业除了做好上述工作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应急队伍还要24小时值班,处理可能突发的应急事件;住建局也要派专人对企业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二)燃气安全和供应保障应急措施
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
(1)事故报告。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公司应当于20分钟内报住建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型和相关设施;事故的经过、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及范围;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救援情况。
(2)应急指挥。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参加救险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后,要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要指挥无关人员远离现场道路,以便消防车辆驶入。事故波及周围群众,或有可能造成运输人员和周围人员中毒、烧伤的,应尽快疏散周围群众。
(3)应急救援。当发生火灾爆炸情况下,首先进行人员疏散,等待救援人员到来,一线灭火的人员应采用大口径水枪远程扑救,要充分利用就近地形、地物作掩体,以防再次发生爆炸时伤人。扑救过程中正确选用灭火剂灭火。对柴油灭火要用泡沫,用消防水对燃烧的或没有燃烧的罐体进行降温,防止这些罐受热膨胀发生爆炸。要注意泄漏物集中收集处置,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排水沟等限制性空间。
(4)扩大应急。在事故抢救抢险过程中,若事态扩大,抢救力量不足,造成火灾爆炸事故无法有效控制,抢救组和现场抢救指挥部要立即向上级机关求援。
2、影响燃气供应的应急措施。
发生燃气事故、出现气源短缺或极端天气下燃气需求猛增等情况,影响燃气供应的,经分析研判后,启动“压非保民”应急措施。
(1)保供措施。一是多渠道争取上游资源供应。燃气企业向上游企业争取气源;管道气供应量不足的,利用LNG气化站补充。二是加强需求侧管理。按照天然气“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的要求,按次序在用气高峰时段采取限停措施,尽量减少高峰时段重点区域供需缺口,确保居民基本生活、公共服务设施用气不受影响。三是加强储备。城燃企业储气量可保证153天居民用气,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由中石化青宁线(日照岚山碑固-莒南610mm)、中石油枣庄门站-莒南(610mm)、中石化日照门站-莒南(610mm)进行气源供应。莒南中油一达燃气有限公司由日照-莒南(323mm)进行供应,自建4座100立LNG储罐,合计24万立方米天然气。大店中孚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由莒南奥德燃气公司进行气源供应,并自建1座100立方米LNG储罐,合计6万立方米天然气。政府储备3天的用气量(发改局负责)。
(2)强化调度能力。我县3家燃气公司管道已互联互通: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与莒南中油一达燃气公司在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场站燃气管道接通,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与大店中孚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在大店镇汲庄子燃气管道接通。
(3)明确保障供气顺序。
出现气荒时,按以下顺序保障供气:
①居民生活用气;
②医院、学校、公交车、福利院、养老院、政府机关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气;
③宾馆、酒店等商业用户用气;
④公交车、出租车汽车用气;
⑤重点工业企业用户用气;
⑥煤改气工业企业用户用气;
⑦一般工业企业用户用气(具体限供或停气企业名单由各燃气公司确定,报住建局备案)。
(三)城区供水应急措施
1、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水源污染影响供水安全或情况不明时,应立即停用现有水源,及时启用备用水源。已污染水源应及时在环保、卫生部门指导下,安全清排污染物;受污染地水厂构筑物应进行清洗消毒;协助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对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及时供水。
启用备用水源具体如下:莒南县自来水公司制水水源取自地表水,是位于县城北30公里处陡山水库和县城北6公里的石泉湖水库。当库区水源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或情况不明时,立即关闭污染水源的取水闸阀,启用备用水源。并在5分钟内报告县政府。
2、大面积停水事故的应急措施。
发生大面积停水事故时,首先应尽快查明原因,第一时间报住建局,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因火灾、爆炸、倒塌等事故,或因供水机电设施、设备遭受破坏造成大面积停水的,首先对人员进行抢救、疏散与转移,确保人员安全;同时,抢险救灾工作人员迅速对现场进行控制与清理,尽快恢复供水设施,必要时组织送水车送水。同时,协助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展开调查,查明事情的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
因不可抗力造成停水的,在保障群众的基本饮水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抢修供水设施、设备,尽快恢复供水。
3、供水水质异常时的应急措施。
一旦发现水质出现异常,不影响饮用的,应立即上报住建局和县政府,迅速查找原因并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同时,加大取样复检频率,依据检测数据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害程度加强净水工艺的管理,及时对管道进行排水冲洗处理。
水质异常不能饮用,且原因不明时,立即全面停止供水,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要求水质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在30分钟内赶到污染发生位置,对水质进行生物指标、理化指标和毒理学指标的全分析检测。当检测数据异常时,立即将受污染的水全部排空冲洗消毒;调动备用水源进行供水;发生管网及供水设施投毒事故时,立即关闭主干管网来水方向阀门,切断供水管线,避免污水倒流,安排管道冲洗消毒;紧急组织送水车送水;必要时,根据城区供水管网布局,临时铺设供水管线实施供水;必要时,立即购置净水消毒剂向居民发放。同时,要立即汇报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对事件展开取证调查。
4、大雾寒潮霜冻等恶劣天气应急措施。
恶劣天气来临前,加强水厂供水设备和供水管网防护,对供水机泵、加药中心、加氯车间、活性炭车间等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对城区所有管道、管网、水压、水量进行普查。
恶劣天气持续期间,加大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质检测力度,及时报告水质检测结果,及时调控出厂水水质,严把供水水质关。加强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人员、工具、车辆三落实,实施24小时通讯畅通,出现突发故障,迅速处理。
5、水荒应急措施。
在用水需求超出水厂供应能力而出现水荒时,供水原则是先生活、后生产,错峰用水,让水于民。在居民生活用水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加强调度,合理安排生产用水,指导和鼓励用水大户避开高峰时段。对用水大户实行有序用水,进行错峰用水,紧急情况下,分片分区域限额定时供水保证居民的生活用水。要密切观测各管线的输水量,分析各区块的压力情况,及时通知有蓄水能力的用户实行夜间低谷蓄水。要加强对管线等供水设施巡检力度,重点部位需每天巡检。
(四)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措施
各建筑工地,要认真做好冬季防人身事故、防火灾、防爆炸、防冻、防中毒和防交通事故的“六防”工作,加强对深基坑开挖、起重机械、临时用电及临建设施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控,做好施工人员的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
1、加强冬季恶劣条件下的应急管控。
(1)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提前编制冬期施工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遇有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过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扫雪除冰工作。暂停施工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要在停工前将工程施工到安全部位,并做好成品养护工作。
(2)防止塔机等起重机械事故。在进入冬期前对所有机械设备做全面的维修和保养,作好油水管理工作,结合机械设备的换季保养,及时更换相应牌号的润滑油;对使用防冻液的机械设备确保防冻液符合当地防冻要求;未使用防冻液的机械设备要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起重机械在雨雪冰冻天气作业前,要派专人对保险及限位装置等关键部位严格检查,确保作业机械的安全性,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载运行。要增加检查和保养次数,特别注意保护制动装置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度和可靠性,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3)防止火灾事故。各建筑项目要在冬期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建筑四周、易燃易爆品仓库、木工加工房、生活区均匀设置消防器材布置点,确保各类消防材料设备状态完好;要加强动火管理,建立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严防电器火灾发生,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管取暖和做饭,禁止使用自制的电褥子,电褥子使用后应及时断电;职工宿舍的公用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或明火取暖。
(4)防止中毒事故。冬期施工所用的抗冻早强剂种类较多且多数对人体有害,特别是亚硝酸钠类似食盐,使用单位一定要对职工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制定严格的亚硝酸钠等有毒物品运输、存放、保管和领用制度,以防中毒。防范冬季一氧化碳中毒。严格按照临沂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冬季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员工生活区的管理,严禁将未完工工程的地下室作为住宿场所,员工宿舍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使用木炭、炭火等明火取暖。
(5)防冻防滑。冬期施工时,对施工作业面、汽车吊及施工现场主要道路采取防滑措施。冬期施工工人手脚僵硬,应提高安全意识,必须在确保安全稳定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等作业。
防止施工场地、运输道路积水和结冰,造成安全隐患;脚手架,脚手板有冰雪积留时,施工前应清除干净。工地临时水管应埋入冻土层以下或用草包等材料保温。要防止电线冻结在冰雪之中,大风雪后应对用电气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电缆线断线和破损造成触电事故。
2、提高工地事故应急反应能力。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1小时之内,如实向住建局报告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类别等有关信息。相关企业和住建局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应迅速组织抢救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根据现场情况,先期由施工企业、随后由住建局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事故抢救,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协调联络及善后处理: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领导的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救援工作,保证现场指挥与上级及下属单位通讯联络畅通。对死、伤者家属的安抚、慰问和群众作,处理善后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2)抢险救援:主要任务是对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及财产损失。
(3)警戒维护:主要任务是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事发现场。
(4)后勤保障:主要任务是调集救援力量及设备,以确保救援条件。
(5)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得出事故结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城市公园广场冬季应急管控
1、加强冬季安全部署和检查。各城市公园广场具体管理单位要每周组织人员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对园区场区、高大树木、楼宇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健身娱乐设施、防盗围挡、警示标识、安全死角、安防重点部位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重点监控区域有效监控,切实保证各项安全工作无漏洞,防止事故发生。要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出口、应急救援物资储存内容和储存地点等,确保出现紧急状况时能有效使用。
2、发生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散发反动宣传品等政治事件的应急措施。园(场)区管理办公室要立即立即组织安保力量赶到现场查明情况,按应急程序向住建局和当地治安管理部门报告;并注意观察事件发展动态和跟踪犯罪嫌疑人的动向。园(场)区安保力量要立即予以现场制止,维持秩序并疏散围观群众;视情况组织力量控制嫌疑人或协助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有礼貌的收缴群众手中的反动宣传品,疏散群众。若事件涉及外国人时,要注意外事要求,当场谨慎处置,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3、发生恐怖、爆炸、凶杀、枪击、抢劫、绑架、打砸抢等暴力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时的应急措施。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公安派出所(或报告“110”)并经园(场)区管理办公室向住建局汇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意观察事件的动态和跟踪犯罪嫌疑人的动向。安保人员迅速赶往现场,采取科学的控制措施,及时疏散群众,抢救伤员,在采取自我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协助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如犯罪嫌疑人逃窜,要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其逃窜方向。如发现爆炸物未引爆时,有关人员赶到现场后,距爆炸物周围100米处设警戒线,禁止人群靠近,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由安保人员将爆炸物用防爆毯覆盖后,迅速远离爆炸物,等待公安人员处理。
4、发生打架斗殴、偷窃、哄抢、破坏等治安案件时的应急措施。园(场)区管理人员要立即拨打“110”并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制止或协助制服责任人。安保人员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制止、维持秩序,抓获责任人,同时通知医疗组做好准备,视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如责任人逃窜,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5、发生拥挤、踩踏伤人恶性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发现人多拥挤苗头时,在场工作人员应召集所有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园(场)区管理办公室接报后立即组织安保人员现场增援,同时通知医务室做好准备。人多拥挤时,要采取截留、排队、单行线的方式,进行疏导游人。各门口要加强疏导,并做好解释工作。如发生拥挤伤亡事故时,一是要立即报告公安派出所;二是抢救伤员,通知“120”急救中心。
6、发现自杀、游客受到伤害等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发现者要立即报警并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安保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制止,维持秩序,疏散围观群众,并保护好现场。必要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对发现神情异常、疑似自杀的,发现者可采取攀谈、陪伴等方式,开导当事人情绪,助其度过危险时段。
7、发生火情和火灾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发现者要当即采取边召集周边人员紧急扑救,边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的措施,必要时拨打“119”。火情周边的所有管理人员应取就近的灭火器材,赶赴现场灭火。要把救人、疏散游客放在第一位。救火方式要科学,与火灾类型相符,扑灭电气火灾不得用水。园(场)区管理办公室接报后,要视情况报告“119”,并迅速调集应急机动力量和紧急抢修小组,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同时按应急程序向住建局汇报。如可能有人员被困受伤时要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扑救人员要注意配合和分工,做到:维护现场秩序;先救人后救物;保护现场。
8、发生游人落水事故时的应急措施。若发现游人落水时,周边人员要迅速呼救,采取可能的营救措施,同时迅速报警并向园(场)区管理办公室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安保人员现场救援,并通知医务室现场做好救治准备,视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冬季救人出水后,应就近寻找建筑物或避风处,并提供大衣、被服等御寒。出现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要按应急程序向住建局汇报。
9、发生触电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发现者立即采取断电措施,切不可带电直接用手操作,若来不及断电,可用绝缘物品将受电者推开。立即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园(场)区管理办公室接报后立即通知医疗组及电工组到现场处置。出现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要按应急程序向住建局汇报。
10、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如有人员伤亡,要立即进行符合医学常识的抢救;视情况通知“120”急救中心。园(场)区管理办公室通知安保人员现场维持秩序,封闭和保护现场,疏散人群,协助当事人联系交警部门处理。
11、发生雪灾、狂风、涝灾、雷电、树倒房塌等自然灾害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公园、广场,特别是卧佛寺公园内的山体山林地带,湿地公园内的滨水地带等,若发生上述自然灾害事故,应第一时间疏散游客,有序送出园区或寻找安全场所暂避,封闭入口谢绝游客继续入内。待具备天气条件时,组织清理积雪、淤积物、倒树危枝,加固易滑坡体,检修园区设备和娱乐休闲设施。若在极端天气持续过程中发现人员伤亡事故的,应立即组织救援,迅速转移伤员到安全地带,并通知“120”“119”等专业机构。
四、强化应急工作组织领导
(一)成立住建局安全生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鲁 伟
副组长:秦茂阳 姜 萍 宋云龙 陈 涛 薛 磊
成 员:张立平 徐 虎 何西堂 刘德江 曹 超 葛新江 刘茂军 刘新农
徐曼秋 吴 军 卢言高 邓 璐 赵 伟 李 波 朱礼峰 孙国栋 王祥忠 孙 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曹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调度协调工作。
(二)成立住建领域冬季安全生产应急专班
1、城区集中供热应急专班
牵头人:宋云龙
成 员:刘茂军 何西堂 孙淼 朱修良 马强
专班联系对接燃热专家工作组,名单如下:
马 强 莒南县清新热力有限公司经理
刘庆文 莒南县清新热力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纪凡森 莒南县清新热力有限公司生产经理
林 杰 莒南奥德燃气公司经理
杨百岗 莒南一达燃气公司经理
2、燃气安全和供应保障应急专班
牵头人:宋云龙
成 员:刘茂军 何西堂 朱修良 孙淼 林杰 杨百岗 李东明
专班联系对接燃气专家工作组,名单如下:
林 杰 莒南奥德燃气公司经理
杨百岗 莒南中油一达燃气公司经理
李东明 大店中孚天然气公司经理
孙钦平 莒南滨海液化气站经理
王京山 莒南滨海液化气站副经理
朱心杰 莒南县筵宾贵龙液化气站经理
曹现峰 莒南县玉峰液化气站经理
3、城区供水应急专班
牵头人:秦茂阳
成 员:吴德芳 孟庆森 王林彬 郁有文 高善青 孟庆淼 王文前 史波 庄洁
4、建筑施工安全应急专班
牵头人:陈涛
成 员:赵伟 葛新江 曹超 韩波 王统利 吴军 张宝华 何鹏飞 刘明 潘廷伟 孙洪岗
5、城市公园广场应急专班
牵头人:宋云龙
成 员:何西堂 朱礼峰 孙国栋 王祥忠 孙杰 李波
(三)严明应急工作纪律
1、各专班、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巡逻和警戒,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
2、加强应急技能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要确保应急人员熟练掌握应急所需的技能知识,熟悉应急物资存储情况,每年实战演练不少于两次。
3、在政府对突发事件没有查清、没有正式结论之前,应急专班和应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对外扩散事件记录、照片或视频。
(四)细化配套应急预案
各专班、各企业、各项目要认真传达学习贯彻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更加细化的专项应急预案,做到人员、责任、物资、场所以及不同情境下的应急措施均清晰明了,确保临战不慌、保障有力。
莒南文旅发〔2022〕2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文旅局党组研究,通过资格审查、量化赋分、民主评议、公示后,决定聘任陈兆才等27名同志的专业技术职务,现将聘任结果公布如下:
图书资料馆员:
陈兆才、卢立霞、李宝徽
群众文化馆员:
徐田秀、滕云
文物博物馆员:
张晓莉、滕敏、汲中敏、任才
旅游经济中级:
孙萍
艺术三级演员:
宋岩
专业技术九级人员:
赵群、李光、庄会粉、尹世江、王子新、高振清、陈梅、庄绪增、莫玉玲、吴峰、庄绪丽、薄萍
专业务技术十一级人员:
陈海涛、贾期凯、吴塘林、杨苓龙
以上人员聘任时间为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
莒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水字〔2022〕2号
各水利服务中心,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疫情防控工作,经局党组研究,成立县水利局疫情防控摸排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陈庆刚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安国党组成员、水利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殷玉乐党组成员、水利工程保障中心主任
宋波党组成员、副局长
韩纪师党组成员、水利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
成员:高守建水利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
郭静四级主任科员、工会主席
朱文进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主任
宋国军 四级主任科员
王 超 水利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
崔为胜 副科级干部
代玉欣 水务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李明平人事科科长
主红梅财务科科长
闫冬安监办主任
唐顺田石泉湖水库管理所所长
庄希涛相邸水库管理所所长
鲁承飞刘大河水库管理所所长
隽洪龙大山水库管理所所长
鲁守团龙潭湾水库管理所负责人
陈立飞陡山灌区管理所所长
赵家全 相邸灌区管理所所长
孙重利 清泉林橡胶坝管理所所长
陈月兴 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田学森 水务集团副总经理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县水利局成立摸排工作小组,对返莒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疫情防控日常工作,郭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付元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莒南县水利局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审服发〔2022〕1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局日常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展示良好形象,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日常管理实际,特制定考勤及请假制度。
一、签到签退制度
工作人员使用“钉钉智能前台、政务考勤(爱山东)”考勤,实行一日四次上下班签到、签退,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请假流程未完成离开工作单位的,视为早退。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效能监察科登记备案。
二、请假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1.工作人员请假:0.5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后上传钉钉、1天(含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写纸质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分管负责人签批后上传钉钉;2天以上写纸质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逐级签批后上传钉钉;所有年休假写纸质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逐级签批后上传钉钉。
2.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提前使用“钉钉”考勤系统申请,填写好请假时间、请假事由和替岗人员姓名等,完善请假手续;离厅前到一楼值班处填写外出登记信息,以备当日效能监察科查岗使用,请假由科室负责人严格把关,并安排好替岗人员,确保正常工作时间不空岗、不影响业务办理。
3.工作人员请假须当面或电话请假,并做好业务交接,保持通讯畅通。
4.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审批人口头申请,并在正式上班后第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未补办的要向效能监察科作好解释说明,未作说明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5.各科室组织学习考察、召开会议、集体活动等需请假的,安排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值班,确保科室工作正常开展。
6.各科室要严格控制事假,非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申请事假时与工作有冲突的,应服从工作需要。
7.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1)无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2)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
(3)无正当理由超期不归的;
(4)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的;
(5)连续假期拆分请假逃避监察的;
(6)无建休证明或未及时提报建休证明的。
8.请假时需提供证明照片的:1天以上(含1天)的因公外出需提供出差、培训等证明;3天以上(含3天)的长期病假需提供县区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以上证明须提供纸质版上传钉钉系统并报效能监察科存档。
(二)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请假期满按时返回或提前返回岗位时,应及时向效能监察科销假;在上班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的,须使用“钉钉智能前台”考勤。
三、巡岗查岗制度
效能监察科采用巡岗和电子查岗相结合的办法,组织不定时巡岗和电子查岗,巡岗每天至少4次,电子查岗每周至少2次,并详细记录巡岗查岗情况。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邀请县纪律监督部门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作风进行明察暗访,并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
四、考勤反馈制度
每日巡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即时反馈到科室负责人;
每月考勤及巡查情况,次月初反馈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五、附则
带薪年休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按照《劳动法》《婚姻法》《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详见附件。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1〕6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决策任务。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附件: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莒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2、莒南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定价方案(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3、莒南县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4、全县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5、关于开展莒南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2021-2023)的实施意见(承办单位:县工信局)
6、关于加快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承办单位:县工信局)
7、莒南县“十四五”基础测绘规划(2021-2025)(承办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莒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县级)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县财政局)
3、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县财政局)
4、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县财政局)
5、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县烟草专卖局)
6、莒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起草单位:县司法局)
7、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县司法局)
莒南政发〔2021〕2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应拘泥于文件形式,主要从文件内容上把握,凡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均应认定为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一)文件制定主体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
(二)文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三)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文件可以在一年以上的期限内,对同类事项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性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统一登记、编号等工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制定主体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
(一)县、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四)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五)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包括下列机构:
(一)临时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部门内设机构。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四章 起草送审
第十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七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争议较大的;
(四)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二十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五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行政司法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其中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动的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九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特别复杂、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核期限。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三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三十一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六章 审议与签署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四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七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根据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符合规定的,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JN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九条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八章 备案与解释
第四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四十一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制定部门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
依照本规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第四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正式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备案。
第四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备案材料报送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处理: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 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县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具体解释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作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九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三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审查,确实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组织文件清理工作。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莒南政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送审申请书
莒南××送审字〔××××〕××号
县司法局:
根据××××,我单位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上,请予以合法性审核。
附件:1. 《×××(送审稿)》
2. 起草说明
3. 制定依据
4.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5. 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6. 部门会签意见
7. 前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评估、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 30日即施行须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评估报告格式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四)合法性审核报告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报告
县政府:
××(起草单位、科室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 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 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莒南××登记字〔××××〕××号
县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 领导签署的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莒南登字〔××××〕××号
××(办、局等):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JND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 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七)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莒南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 -××××-×××××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莒南政发〔2021〕2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应拘泥于文件形式,主要从文件内容上把握,凡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均应认定为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一)文件制定主体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
(二)文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三)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文件可以在一年以上的期限内,对同类事项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性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统一登记、编号等工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制定主体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
(一)县、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四)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五)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包括下列机构:
(一)临时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部门内设机构。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四章 起草送审
第十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七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争议较大的;
(四)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二十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五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行政司法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其中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动的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九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特别复杂、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核期限。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三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三十一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六章 审议与签署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四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七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根据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符合规定的,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JN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九条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八章 备案与解释
第四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四十一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制定部门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
依照本规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第四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正式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备案。
第四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备案材料报送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处理: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 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县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具体解释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作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九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三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审查,确实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组织文件清理工作。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莒南政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送审申请书
莒南××送审字〔××××〕××号
县司法局:
根据××××,我单位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上,请予以合法性审核。
附件:1. 《×××(送审稿)》
2. 起草说明
3. 制定依据
4.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5. 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6. 部门会签意见
7. 前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评估、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 30日即施行须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评估报告格式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四)合法性审核报告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报告
县政府:
××(起草单位、科室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 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 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莒南××登记字〔××××〕××号
县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 领导签署的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莒南登字〔××××〕××号
××(办、局等):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JND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 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七)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莒南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 -××××-×××××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9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宅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石子;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掺合料;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建筑幕墙构件和材料等;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隔热材料、复合保温板、保温砌块、反射隔热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增强网和锚钉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件、网架节点承载力试件、防腐防火材料等;
(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
(十五)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和绝热材料、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和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与电缆、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和保温材料等;
(十六)集中建设小区使用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断路器、配电板(箱);
(十七)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开工前组织编制施工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定。分包单位的检测试验工作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施工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核查。
取样人员应当由施工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试验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批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定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按规定配备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见证人员应当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履行相应监理职责。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构配件、部品部件以及钢筋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选派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共同参与本单位有关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符合要求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
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取样、见证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所在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
取样、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当将人员身份信息、书面授权书(授权书样表见附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汇总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告知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应留存取样、见证人员的书面授权文件。取样、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5日内履行变更程序并及时将变更信息告知有关单位。取样、见证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项目或单位。
第十二条 取样、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现场取样和见证。取样后,及时进行标识和封样。试样标识应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具有唯一性。标识和封样应至少标明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并由取样、见证人员签字、盖章。
钢筋、混凝土、电线、防水、保温、装配式建筑结构连接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应当留置全过程影像资料备查,影像资料应包括取样地点及过程、标识及封样各环节、见证取样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取样、见证人员要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送样过程中,不得发生样品损伤、变形、超时等影响正常检测的情况。
第十四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台账、见证记录应当如实记录检测试验结果,确保真实、齐全、有效,由责任方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并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试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监理单位应下发书面通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相关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按照规范要求和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并形成记录,记录应完整闭合保存归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及现场旁站见证检测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履职的应记录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涉及工程结构和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应按照相应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引发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送检试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送检时,应由取样、见证人员共同送检,并填写委托单。检测机构可利用人脸识别系统确认取样、见证人员同时到场且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办理试样收样手续。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试样和见证信息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试样不得按见证取样样品予以受理:
(一)委托单缺少见证人员和取样送检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五)取样、见证人员未共同送检的。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当按规范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少于72小时。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印章样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二条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因检测报告不实造成质量问题、引起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及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莒南卫健发〔2021〕67号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医院:
2019年启动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引领提升工程以来,各镇街按照《临沂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引领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临卫基层发〔2019〕3号)有关要求,分级分类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村卫生室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经县局初审、评估,现确定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富源社区卫生室等173个单位为“莒南县县级示范标准村卫生室”。
各镇街要将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引领提升工程与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紧密融合,从房屋建筑、设施设备、运行机制、业务管理“四升级”和人员结构、收入待遇、服务能力、群众满意度“四提升”等八个方面,积极推进省、市、县三级示范标准村卫生室建设,切实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更好为群众健康服务。
各镇街要加强已命名的各级示范标准村卫生室的管理,规范职业行为,改善服务环境,强化日常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就医安全。对因规划调整撤销或其他原因导致达不到各级示范标准的村卫生室,及时将名单报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妇幼健康科。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道政发〔2021〕20号
各片区(部门)、各村,镇安委会和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镇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自救互救和防灾避险能力,镇安委会办公室会同镇有关部门制定了《道口镇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道口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道口镇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方案
为吸取近期燃气事故教训,根据12月5日全国燃气安全工作部署会议、12月6日全省燃气安全部署会议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精神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现制定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方案。
一、宣传重点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燃气安全工作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多起燃气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要求,深刻汲取近期燃气事故教训,从生产经营单位、燃气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三个层面,分类施策强化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广泛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提升社会公众和广大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工作任务
(一)开设专题专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开设燃气安全专栏专题,充分宣传报道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重要内容。
(二)加强公益宣传。各片区、住建等部门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广泛利用电视、广播、网络以及楼宇电视、电梯广告等各类媒体和阵地,采取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公益广告、微视频、动漫,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燃气安全相关规定,提升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加强警示教育。各片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各行业各领域涉及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通过召开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制作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引导社会公众和广大企业职工增强安全意识。
(四)加强舆论监督。在媒体公布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征集渠道,广泛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类燃气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监管执法力量,严格排查事故隐患,严厉打击治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做好全镇燃气宣传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摆上突出位置,积极协调有关媒体,精心策划,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应急避险等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片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抓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应急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职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级主流媒体,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住建部门要对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广泛开展燃气安全教育培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树牢安全发展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要围绕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管道燃气安全、天然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燃气居民用户安全等重点,采取微视频、动漫、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搞好安全常识宣传,增强用户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交通部门要以汽车站、高速公路收费站、货运场站等车辆密集区为宣传重点,以梳理的“货运行业常见违法行为”为主要内容,加大对运输从业者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商务部门要强化全镇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小常识、小提示,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线上培训;对易发生燃气事故的餐饮行业等重点场所,要采取登门走访、网格化管理等形式,点对点、面对面宣传,切实提升餐饮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未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翻新“黑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曝光警示。消防救援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载体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播发典型火灾和燃气爆炸事故等警示视频,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要针对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路边摊、小吃车等实行网格化管理,采取实地走访等形势面对面宣传,提高相关经营者的燃气安全意识;各片区和公安派出所要发动社区居民、消防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进门入户、面对面开展宣传提示,发放用气用火安全常识宣传资料,提升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三)增强宣传实效。要紧扣燃气安全主题,把握节奏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开展宣传报道,推动形成宣传声势。要切实增强宣传报道的针对性、时效性、专业性,结合社会舆论关注开展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解疑释惑。要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标语、挂图、微视频、动漫、小程序等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传播方式和新媒体产品,不断扩大传播效果,在全镇形成关注燃气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制造大省产业基础优势,培育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创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加快推进制造强省建设,我厅制定了《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创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15日
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创建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的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决淘汰落后动能,坚决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坚决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产业规模大、布局结构优、创新能力强、发展质量高、区域协作紧密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创建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到2025年,力争打造形成6个以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10个以上在全国竞争力领先的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创建形成3个以上国家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加快构建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为制造强国建设作出山东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
按照区域相邻、区域内特定制造业行业优势突出、符合国家和省重点培育方向、区域或跨区域组织有力等原则,以集群发展促进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动态确定全省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市单独或联合申报参加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鼓励其他实力较强但区域不相邻的重点企业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共享支持政策。起步阶段,重点培育以下集群,进展过程中,视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1、青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集群(国家级)。以青岛市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青岛市为中心,以青岛市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为依托,以中车四方股份、中车四方有限公司、四方庞巴迪等轨道交通装备行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为重点,以国家级高速列车技术创新中心、高速列车系统集成国家工程实验室、高速磁悬浮列车实验中心、高速磁悬浮试制中心及青轨产业加速港为支撑,重点发展高速度等级中国标准动车组、谱系化中国标准地铁列车、高速磁悬浮车辆等新一代整车车辆,打造国际高端新兴轨道交通技术策源地、国际公认的轨道交通技术标准引领地、国际领先的产业创新资源交汇地。辐射带动济南市、烟台市、东营市、济宁市、滨州市、枣庄市等配套设备设施及材料零部件发展,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青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集群。
2、青岛智能家电产业集群(国家级)。以青岛市数字家庭产业与应用促进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国家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创新中心为支撑,以海尔、海信、澳柯玛等龙头骨干企业为引领,实施产业链完善、智能制造升级、创新产品研发、产业体系建设、卡奥斯工业互联网推广应用等项目,建设智能绿色家电产业集群产品测试、科技创新、生态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智能绿色产品设计开发,打造智能绿色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智能绿色工厂,创建智能家电产业联盟,发展网络化、智能化、节能化新型智能家电产品,辐射带动潍坊市发展智能音响、烟台市发展消费电子、济南市发展小家电等产业,培育形成具有全球领先水平的高端化、智能化、生态化的青岛智能家电产业集群。
3、高端化工新材料产业集群。以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烟台市为中心,以潍坊市、淄博市、东营市、滨州市为重点,以烟台市的万华化学、泰和新材料,潍坊市的新和成、弘润新材料,淄博市的齐鲁石化、东岳氟硅,东营市的利华益、海科新源材料、冠森高分子材料,滨州市的京博石化、滨化集团等企业为依托,聚焦聚氨酯、氟硅材料、高端聚烯烃、工程塑料、高性能橡胶等化工新材料产业领域,发展功能性膜材料、电子化学品、新能源电池材料、高性能树脂、高性能合成橡胶、高性能纤维等现代化工新材料及制品和聚氨酯材料、氟硅材料及制品等品牌。发挥“第一化工大省”综合优势,辐射带动青岛市、威海市、日照市、济南市等地区协同发展,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端化工新材料产业集群。
4、济南省会圈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以济南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济南市为中心,以淄博市、德州市、聊城市、东营市、泰安市、滨州市为重点,打造以齐鲁制药、泰邦生物、前沿生物、天东制药等龙头企业为牵引的生物药物产业链合作网,以安替制药、新华制药、瑞阳制药、新发药业、鲁宁药业、道合药业、金城医药、齐都药业等骨干企业为支撑的化学高端原料药及制剂产业链合作网,以宏济堂、东阿阿胶、凤凰制药、仙河药业、荣昌制药(淄博)等企业为重点的中医药产业链合作网,以齐鲁动保、亦度生物为代表的疫苗产业链协作网,以山东药玻、力诺特玻、黄河药包、永聚医疗、千汇生物等企业为支撑的生物医药产业包装及原辅料产业链。辐射带动青岛市重点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济宁市、潍坊市重点发展生物药中间体、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药用包材,烟台市重点发展生物药、海洋医药产业,临沂市、菏泽市重点发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等,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济南省会圈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5、济南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集群。以山东航天人工智能安全芯片研究院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济南市为中心,以“全国第三个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为载体,以中国算谷、济南人工智能岛等为支撑,发挥浪潮等企业领军作用、相关企业协同作用及山东大学、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山东新松工业软件研究院等科研院所创新研发作用,促进“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发展,辐射带动青岛市发展相关智能产品、潍坊市发展智能音响等产业,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济南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集群。
6、智慧农机装备产业集群。以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院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潍坊市为中心,以日照市、临沂市、济宁市、聊城市、东营市为重点,以潍坊市的潍柴雷沃重工、日照市的山东五征集团、临沂市的华盛中天和永佳动力、济宁市的山东金大丰机械、聊城市的山东时风集团、东营市(省黄三角农高区)的山东中科鼎智能科技等单位为依托,发展智能型大马力拖拉机、高速精量播种机、大型征地机、智能采棉机、智慧动力机械、智慧耕整地与种植机械、智慧田间管理与植保机械、智慧联合收获机械等高端农机具产品,实施农机装备企业智能化改造提升工程、产业技术基础平台建设等项目,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智慧农机装备先进制造业集群。
7、数控机床产业集群。以山东机床通用机械工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济南市为中心,以青岛市、烟台市、德州市、聊城市、泰安市、济宁市、枣庄市为重点,以济南市的济南二机床集团、济南第一机床厂、济南第四机床厂、邦德激光股份,枣庄市的山东威拓数控机床股份、山东威达重工股份、山东鲁南机床,淄博市的西铁城(中国)精密机械,济宁市的博特精工、蒂德精密机床,泰安市的泰安华鲁锻压,德州市的德州卓尔铸造等企业为依托,做大做强五轴联动龙门镗铣加工中心、五轴联动车铣复合加工中心、智能高档数控机床等,提升产业规模和网络化协同能力,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档数控机床先进制造业集群。
8、高端医疗器械与制药装备产业集群。以山东省医药行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淄博市为中心,以青岛市、济南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为重点,以淄博市的新华医疗和蓝帆医疗,威海市的威高集团,烟台市的正海生物、烟台宏远氧业等制造企业,以及青岛市相关创新链企业、潍坊市相关供应链企业为依托,加快发展医学影像设备、生物医用材料、体外诊断、健康促进与康复护理器械等产业链,打造骨科材料、医用植入器械、高值医用耗材、消毒灭菌设备、放射治疗设备等鲁药品牌,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端医疗器械与制药装备产业集群。
9、海工装备与船舶产业集群。以山东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烟台市为中心,以青岛市、威海市、东营市为重点,辐射带动潍坊市、淄博市发展海洋动力装备,济南市、潍坊市、泰安市、德州市、滨州市发展配套设备及材料产业。以烟台中集来福士、青岛海西重机、海洋石油工程(青岛)、青岛北海船舶重工、山东中车风电、东营石油装备等重点企业为依托,实施海工装备智能化加工平台设计及工程应用、海上清洁能源装备、海上风电装备及关键部件、深远海海洋牧场等项目,做大做强第七代超深水钻井平台、半潜式生产支持平台、多功能海洋牧场平台等,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海工装备与船舶先进制造业集群。
10、滨州轻量化铝新材料产业集群。以滨州市铝行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滨州市“世界铝谷”为中心,以山东魏桥为依托,以渤海科创城、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魏桥国科研究院“一城两院”建设为引擎,聚焦铝材轻量化、智能化、高端化方向,以汽车零部件、整车制备、轨道交通、铝基新材料等研发生产为重点,深化全球战略合作,加快发展航天航空、船舶与海工等领域轻量化铝新材料及零部件研制,促进产学研联合,辐射带动烟台市、潍坊市等铝材深加工产业发展,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滨州轻量化铝新材料产业集群。
11、潍坊清洁能源动力装备产业集群。以潍坊华鲁能源检测技术中心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潍坊市为中心,以潍柴雷沃重工、豪迈等企业为引领,以浩信集团、盛瑞传动、康跃科技、富源增压器等企业为支撑,以相关企业配套为基础,以装备研发设计、机械制造、工艺开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为纽带,以智能化、绿色化、安全化为发展方向,瞄准世界前沿,巩固提升汽柴油内燃机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和先发优势,发展氢能、电磁能、空气能、风能等新能源动力装备,打造“国际动力城”,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潍坊清洁能源动力装备先进制造业集群。
12、煤基精细化工产业集群。以山东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促进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济宁市为中心,枣庄市、德州市、聊城市、菏泽市为重点,以德州市的华鲁恒升,枣庄市的鲁南化工,聊城市的鲁西化工,济宁市的山东荣信集团等企业为依托,利用煤制合成气、煤焦油等原材料,发展煤气(氢气)高效利用、煤焦油深度加工、粗苯精制等煤基精细化工产业链,打造煤基含氧化学品、煤基化工中间体、煤基化工新材料为框架的煤基化学品产业体系,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相关产业协同发展,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煤基精细化工先进制造业集群。
13、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集群。以山东省信息产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济南市为中心,以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为重点,以服务器、整机、安全软件、中间件、外设设备、数据库等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和产业园为依托,推动国产化适配替代产品创新应用和产业积聚发展。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领域关键环节,促进延链补链强链,发展半导体材料、信息安全系统、基础软件、核心芯片、电子化学品等产品,提升信创整机产品、基础软件、信息安全等产品市场份额,打造信创产业发展高地,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先进制造业集群。
14、计算机外接设备及智能终端产业集群。以山东电子学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威海市为中心,以惠普、联想图像(山东)、新北洋等重点企业为引领,以北洋电气、香港亿和等企业为支撑,发展A4激光打印机、3D打印机、A3智能复合机、专用打印机/扫描产品、多功能一体机、自助服务设备、访客一体机、智能快件柜、新零售终端等高科技产品,突破基于自主研发主控SoC的高速黑白激光打印机引擎等关键核心技术和零部件产品,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发展相关产业,打造全球技术水平最高、配套体系最全、竞争力最强的计算机外接与智能终端设备先进制造业集群。
15、德州高端体育装备产业集群。以山东省五金和衡器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德州市为中心,以德州市乐陵市、宁津县、庆云县为重点,发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中国健身器材产业基地”“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优势,打造以乐陵市泰山体育为龙头的全球竞技体育器材供应基地、庆云县世纪星为代表的路径及场馆器材生产基地、宁津县迈宝赫为代表的健身器材产业基地,发展竞技体育、商用健身、路径及创新类装配式泳池与冰雪等体育运动装备,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德州高端体育装备先进制造业集群。
16、东营高端石油装备产业集群。以东营市石油装备产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东营市为中心,以国家采油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支撑,以科瑞集团、高原公司、胜机公司等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威飞海洋装备、威玛装备、永利精工、三和石油、万邦石油装备等骨干企业为支撑,发展自动化钻机、旋转导向系统、大冲程皮带抽油机、自动化修井机、水下采油树系统等高科技产品,提高钻完井装备、采油装备、海洋石油装备核心竞争力,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促进产业链发展,辐射带动青岛市、烟台市等地区相关产业发展,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东营高端石油装备产业集群。
17、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以济南市机器人与高端装备产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济南市、淄博市为中心,以聊城市、潍坊市、烟台市、滨州市等地区为重点,以中国重汽、山东豪驰、吉利、比亚迪、中通客车等企业为龙头,以建设国际一流的全系列商用车生产研发基地为目标,聚焦汽车节能化、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引导企业向节能环保及产品能源多元化、应用网络化、设计与材料轻量化方向发展。围绕整车及配套体系建设,加大产业链双招双引,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能力,打造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品牌,增强集群发展质量效益,打造以节能汽车为主体、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为重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制造业集群。
18、高端钢铁先进制造业集群。以山东省钢铁行业协会(筹建中)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日照市、临沂市、济南市、泰安市为中心,以青岛市、潍坊市为重点,以山钢日照公司、日钢集团等龙头企业为引领,以日照市国家碳素结构钢质检中心、山钢集团钢铁研究院、日照钢铁研究院等创新服务平台为支撑,以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和临沂市莒南县钢铁产业园为依托,发展钢铁上游配套服务、钢材精深加工、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钢铁新材料、循环经济、钢贸物流等产业,构建第三代汽车板、绿色环保型家电板、热轧超薄板带、高牌号无取向硅钢、高强造船板、H型钢、优特钢棒线材、不锈钢等产品为重点的产品体系,打造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核心区与引领区,形成具有国际一流竞争力的高端钢铁先进制造业集群。
19、时尚纺织服装产业集群。以山东省纺织服装行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青岛市为中心,以烟台市、威海市、淄博市、潍坊市、滨州市、东营市、泰安市、德州市、济宁市、聊城市、济南市等城市为重点,以青岛市即墨区(中国纺织名城、中国童装名城)、烟台市海阳市(中国毛衫名城)、威海市文登区(中国工艺家纺名城)、滨州市(全国纺织产业基地市、中国绳网名城)为载体,以青岛市的即发集团,烟台市的南山智尚、舒朗服饰,威海市的迪尚集团,淄博市的鲁泰纺织,滨州市的魏桥纺织、愉悦家纺,东营市的三阳纺织,泰安市的山东康平纳集团,济宁市的如意集团等重点企业为依托,以山东大学、青岛大学、青岛科技大学等单位为研发创新平台,发展纺纱、织布、印染、毛纺、针织、服装、家纺、产业用、化纤、纺机等纺织服装全产业链,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时尚纺织服装先进制造业集群。
20、高端肉类先进制造集群。以山东省肉类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潍坊市为中心,以烟台市、青岛市、临沂市、济宁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为重点,以潍坊市(中国肉类及调理制品基地、中国肉类机械制造基地)、烟台市(中国禽肉出口基地)、临沂市(中国生猪屠宰加工及肉制品加工基地)、滨州市(阳信县中国肉牛屠宰、肉牛产品加工基地)为载体,以潍坊市的诸城外贸、得利斯集团、华宝股份、惠发集团、山东佳士博等,烟台市的喜旺集团、春雪股份、荣华集团、山东龙大、山东仙坛、烟台福祖等,临沂市的金锣集团、山东凯佳、山东汇融、临沂鑫盛源等,滨州市的鸿安集团、山东亿利源等为依托,以中国肉类综合研究中心、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等创新平台为支撑,建设国家级高端肉类食品研发创新技术中心、高品质肉类加工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高端智能化绿色化改造示范中心、全球化网络协同创新服务中心、食品机械包装研发创新中心、冷链物流配送示范中心、肉类产品国内外循环示范项目,打造智能化屠宰、绿色化加工、智慧化冷藏、数字化物流、协同化研发、全球化合作的全产业链,培育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端肉类与高品质制品先进制造业集群。
(二)创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
支持有条件的市根据工信部的部署要求,积极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重大活动,发挥各自优势,探索创建国家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对创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分批次择优组织参加国家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创建活动。经有关市申报,遴选形成首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名单:
1、济南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支持济南市落实黄河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抢抓重大战略机遇,以推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前沿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智能制造和“人工智能+”为主攻方向,加快产业链群规模化发展,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万亿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率先建成黄河流域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高地。到2025年,先进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70%以上,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集群化改造升级水平显著提升,探索形成黄河流域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模式,创建国家级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
2、青岛“两化两业”深度融合发展试验区。支持青岛市围绕国家(山东半岛)工业互联网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构建“一超多专”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推进场景开放应用,完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数字化园区,加快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步伐,统筹发展智能制造与服务型制造,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两化融合”、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两业融合”发展新路径、新模式,创建国家级“两化两业”深度融合发展试验区。
3、潍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支持潍坊市实施“先进动力+交通装备”、“现代化工+新材料”、“电子信息+智慧城市”、“智慧农机+无人农场”、“食品加工+乡村振兴”重点工程,建设潍柴国际配套、高端化工、无人农场示范、智慧农机制造、豪迈配套等特色产业园区。发挥潍柴动力、潍柴雷沃、歌尔股份、孚日家纺、豪迈科技、得利斯等领航企业带动作用,引领浩信、盛瑞、共达、桑莎等企业发展,打造产链生态、创新生态、智慧生态、服务生态、绿色生态、政策生态,探索制造业生态体系建设新路子,创建国家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
4、济宁先进制造业创新引领资源型城市转型试验区。支持济宁市发挥资源型城市产业基础优势,加快建设工程机械、煤基化工、生物技术、纺织新材料、汽车零配件、光电特色产业、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业基地,以产业基地为依托,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瞪羚企业,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培育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等“231”产业集群,拓展产业链,畅通供应链,强化创新链,配置金融链,延伸价值链,加快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攀登迈进,探索推动“资源型城市”向“制造创新型城市”转型新模式,创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创新引领资源型城市转型试验区。
5、淄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支持淄博市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围绕“优存量”“扩增量”实施“五个优化”赋能传统产业行动,以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助推绿色化工、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特色纺织等优势传统产业提“高度”、增“厚度”、拉“长度”。实施新材料、新医药、智能装备、电子信息“四强”产业攀登计划,打造氟硅材料、新能源汽车、MEMS和互联网等产业链,实现延链聚合协同发展。培育壮大工业互联网、智联汽车、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经济规模实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构建支撑多元、质效兼优的现代产业体系,打响“百年积淀、淄博智造”品牌,创建国家级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6、烟台产业基础能力提升示范区。支持烟台市聚焦基础零部件与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重点领域,强化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发挥创新引领示范作用。在产业技术基础领域,聚焦建设世界一流绿色石化产业基地、先进结构材料产业基地、国内知名高端装备制造基地、国内重要消费电子制造基地、国家级海工装备制造业集群,推动基础技术研发推广,夯实产业技术基础;在基础零部件与元器件领域,围绕汽车、海工装备与船舶等先进制造,发展功能先进并与整机制造、终端产品衔接配套的基础单元组件;在基础材料领域,推动南山铝业的航空铝型材、万华集团的MDI与HDI、东方蓝天钛金科技的钛合金、泰和新材料的芳纶等基础材料升级换代;在基础工艺领域,打造国际工业设计名城,促进机械、机器人、智能终端、电子产品等基础工艺设计创新升级;在基础软件领域,依托腾讯云、华为(烟台)人工智能创新中心、京东智联云、橙色云、渤聚通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强化软件技术推广应用,在石化、航空、航天、高端装备、黄金精深加工、生物医药等领域培育一批“工业大脑”,创建国家级产业基础能力提升示范区。
三、实施路径
(一)加快推进企业梯次培育,促进建链、延链、强链,增强集群分工协作能力。聚焦集群产业链,打造一批具有产链牵动力、生态主导力、核心竞争力的领航型企业,培育一批专注细分市场、聚焦主营业务、创新能力突出、成长潜力较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沿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与战略合作,支持领航型企业通过组建产业联盟等方式,带动中小企业参与产业链技术协同攻关、产品协作配套、品牌共建共育、资金融通担保等领域,实现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与产业联盟分工协作配套发展,促进集群做大做强,显著提升产业集群的规模实力与聚集发展效应。
(二)加快推进产业基础再造,促进创新要素融合聚集,增强集群联合创新能力。聚焦基础零部件与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通过“揭榜挂帅”等途径,实施一批基础关键核心技术及共性技术项目。支持有实力企业与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面向集群打造集技术研发、人才集聚、成果转化、产业链发展于一体的共建共享创新平台。推广应用首台(套)高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促进整机系统与产业基础体系联动发展。围绕产业链、供应链部署创新链,在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建设中显著提升集群联合创新能力和集群核心竞争力。
(三)加快推进企业改造升级,促进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增强集群提质增效能力。聚焦“两高”行业,加速淘汰落后产能,严控“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聚焦传统优势产业,推广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推进企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建设一批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智慧化园区。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环保技术装备,建设一批绿色化工厂、生态化园区。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计量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广应用大批量个性化定制、数字化设计、标准化定型、柔性化制造、品牌化运营、网络化展销等先进制造与服务模式,促进集群高质量发展。
(四)加快推进企业数字赋能,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群网络化协同能力。聚焦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重点领域,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物联网、5G技术、区块链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跨领域构建集群信息交互与技术协作网络化平台。着眼推动集群企业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及公共信息服务,面向集群打造功能完善的工业大数据平台。加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采取云服务券补贴等形式促进集群企业数字化转型,助推集群企业内网改造与外网升级,构建“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的集群网络化协作发展生态。
(五)加快推进集群对外开放,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提升集群合作共赢能力。聚焦“一群、两心、三圈”等优势产业协同发展,推动产业集群与城市群融合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聚焦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争创国家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验区示范区。支持地理相邻、产业相关的地区联合培育省级或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有关地区加强与黄河流域重点城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重点区域产业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中日韩区域合作,提升与欧美合作水平,打通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促进集群开放发展。
(六)加快推进集群组织变革,建强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提升集群专业服务能力。遴选一批具有全行业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非政府、非营利、独立法人的组织机构作为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发挥其在科技、人才、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等综合优势,推动其服务的产业集群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网络化协作、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要素集聚、开放合作、组织保障水平。支持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积极配合集群所在的中心城市及相关城市申报参加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加强自身建设,实施集群公共实体项目,建设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集群公共服务,提升集群发展促进与综合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完善集群所在中心城市主导、相关城市配合、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牵头、重点企业参与的跨行业领域、跨区域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机制。指导有关地区建立完善国家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创建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链主企业主导、产业链联盟协同、产学研联合、要素资源共享的“链长制”工作推进机制。
(二)加强项目建设。依托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推动集群公共实体项目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公共服务活动开展、集群发展促进组织自身建设等项目的实施。依托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的领航型企业及核心配套企业,推进产业基础能力提升、产业改造升级、科技协同创新、建链补链延链强链等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为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创建,提供有效载体支撑。
(三)加强要素保障。落实“项目跟着要素走”机制,深化多种形式的要素供需对接,为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发展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创建腾出更多能耗、污染物排放、土地等高质量发展要素保障空间。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环境监管制度,优化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融资租赁和中长期贷款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开展“金融管家”试点。
(四)加强人才建设。支持有关地区及相关机构围绕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创建工作,构建高端智库和专业人才库。组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会,打造技改服务商队伍,组建技改服务商联盟,促进技改服务商入园发展,并开展专业化协同服务。支持领航型企业及配套企业与相关科研院所联合建设人才实习实训基地,推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依托社会化培训机构推进企业转型培训,打造与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企业家队伍、技工人才队伍和管理者队伍。
(五)加强政策扶持。统筹安排发展资金,对参与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胜出的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及国家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创建成功地区给予配套奖补。对列入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计划、培育工作成绩突出的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给予补助。鼓励先进制造业集群所在的中心城市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强与高端智库及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合作。鼓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创建地区安排专项资金,促进创建任务目标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落实技改专项贷、设备奖补、股权投资等政策,促进相关产业改造升级。
(六)优化发展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强化经济运行监测分析预警,促进生产要素保障。抓住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调整的战略机遇期,构建龙头牵引更加有力、衔接配套更加紧密、双创要素更加集聚、区域布局更加合理的优良产业生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营造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
(来源:山东省工信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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