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局法制科负责全县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执法大队(站)负责本机构一般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对自然人处以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五)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七)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八)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九)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大队(站)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法制审核人员可以是执法大队(站)负责人或者执法大队(站)指定的人员。初次从事法制审核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六条 执法大队(站)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按第三条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第七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文字审核为主。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作出同意的文字审核意见,存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要求执法大队(站)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审核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案件材料不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应当提出存在问题的文字审核意见。
执法大队(站)应当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机构和执法大队(站)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间。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执法大队(站)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