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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办理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服务 对象 |
环节和流程 |
申请材料及数量 |
承诺完成时限 |
办理成本 |
是否为全程网办事项 |
是否为零跑腿事项 |
是否为“全县通办”事项 |
是否为受委托办理事项 |
备注 |
1 |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段学校筹设审批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接收。 ②信函接收。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获取审批决定书 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
1.申办报告(原件1份,纸质),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
30个工作日 |
无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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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段学校设立审批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接收。 ②信函接收。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民办学校许可证》,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纸质);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纸质);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纸质); 4.学校资产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1份,纸质),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纸质); 6.学校资产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 |
90个工作日 |
无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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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段学校变更审批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接收。 ②信函接收。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获取审批决定书 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
1.变更申请报告(原件2份,纸质); 2.举办者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3.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4.理事会或董事会变更意见书(原件2份,纸质)。 |
90个工作日 |
无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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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段学校分立审批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接收。 ②信函接收。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获取审批决定书 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
1.分立申请报告(原件2份,纸质); 2.举办者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3.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4.理事会或董事会变更意见书(原件2份,纸质)。 |
90个工作日 |
无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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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段学校合并审批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接收。 ②信函接收。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获取审批决定书 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
1.合并申请报告(原件2份,纸质); 2.举办者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3.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4.理事会或董事会变更意见书(原件2份,纸质)。 |
90个工作日 |
无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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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段学校终止审批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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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接收。 ②信函接收。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获取审批决定书 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
1.终止申请报告(原件2份,纸质); 2.举办者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3.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4.理事会或董事会变更意见书(原件2份,纸质)。 |
90个工作日 |
无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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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审查 |
校车使用审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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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车使用管理的通知》(临政办字[2014]84号)规定的申请主体资格的申请人向县区教育局提交申请材料,并领取《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2.县区教育局将申请材料审核后分别送交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县区教育局反馈审核意见; 4.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地勘察校车运行线路,协助县区教育局审查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主体资格及安全管理制度(校车运行线路跨县区的,由线路审核部门报上级部门协调审核); 5.县区教育局根据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6.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1.符合校车国家安全标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车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证明(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纸质); 2.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纸质); 3.具有包括行车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原件3份,纸质); 4.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原件3份,纸质); 5.已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单(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
30个工作日 |
无 |
否 |
否 |
否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