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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莒南县财政局 |
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
信息公开 |
3700002013001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 2019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县 |
公开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直接实施责任: 1.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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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莒南县财政局 |
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等工作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备案手续办理 |
3700002013004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2.【部委文件】《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3.【部委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4.【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上登记工作的通知》(鲁财库〔2014〕41号) |
县 |
县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 |
直接实施责任: 1.1.完善备案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备案期限等内容,便于服务对象查阅。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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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莒南县财政局 |
负责研究制定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
3700002013005 |
公共服务 |
1.【法律】《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
县 |
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
直接实施责任: 1.1.完善工作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规实施审查程序。3.配合市级财政部门监督继续教育机构。 |
1.【法律】《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8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