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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为充分发挥2020年上级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效益,确保各项扶贫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临扶办字〔2020〕5号)、《莒南县2020年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一、基本情况
十字路街道现有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2545户4080人,即时帮扶户9户,22人。贫困人口总量大,分布散,老龄化严重,因病因残致贫占比大,致贫原因复杂多样等问题十分突出。2019年圆满完成了脱贫攻坚任务。2020年巩固脱贫人口脱贫成效,彻底解决“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问题,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对接,实现贫困户稳定持续增收脱贫不返贫,稳固建立脱贫长效机制,是今年度脱贫攻坚重点工作。
二、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情况
2020年目前共分配产业项目扶贫资金818.3875万元。其中中央提前批资金700万元,市级专项扶贫资金95万元,市互助资金(结余)20万元,开发区往年结余项目管理费3.3875万元。“三无”失能人员护理补助3.6万元。其中市级2.4万元,县级1.2万元。扶贫协理员补助29.52万元。孝老爱亲补助72.672万元。
三、资金使用总体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实事求是。充分发挥政府在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充分尊重贫困群众发展意愿,坚持规划先行,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到位的各项资金用途,将产业资金分配到村,分配结果作为各村所占资产份额的基本依据,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二)坚持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项目谋划过程中,充分考虑项目建设效益,选择见效快、效益高、风险低、切实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农业产业类项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通过实施“三无失能”人员护理、孝老爱亲扶贫等项目,提高贫困群众生活保障,巩固脱贫成果。
四、目标任务
通过各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和扶贫措施的制定,巩固现有扶贫成果,到2020年底街道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持续提升,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20%以上,达到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确保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不返贫,稳固建立脱贫长效机制。
五、项目内容及资金分配明细
2020年目前共分配产业项目扶贫资金818.3875万元。其中中央提前批资金700万元,市级专项扶贫资金95万元,市互助资金(结余)20万元,开发区往年结余项目管理费3.3875万元。用于发展产业项目。年收益约50万元用于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
“三无”失能人员护理补助3.6万元。其中市级2.4万元,县级1.2万元。“三无失能”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其中市级资金每月补助200元,县级资金100元。扶贫协理员补助29.52万元。对街道82名村级扶贫协理员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月均300元。取暖补助41.65万元,用于街道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取暖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孝老爱亲补助72.672万元。对街道60岁以上(含60岁)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老人和60岁以上即时帮扶人口开展孝老爱亲扶贫,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六、资金使用要求
(一)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临沂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莒南县2020年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落实扶贫资金专账管理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扶贫资金支出的合理性、规范性。
(二)严格项目实施程序。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要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全部实行规划设计、财政评审、县级批复、监理、公开招标、镇级报账等程序,切实保证资金使用合规,项目建设顺利。
(三)严格公告公示制度。扶贫资金计划下达后,要严格按照资金、项目公告公示要求,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等进行公告公示,确保资金的审批、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资产管护。全面落实“四权分置”要求,对集中集聚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全部确权量化到村,确保各项目受益村收益权落实到位,提高资金项目减贫带贫作用。同时要及时完善“三资”管理平台动态更新等日常工作,规范资产移交相关档案材料,确保“三资”管理平台登记率、资产确权率、资产移交率、村级资产账务记账率均达到100%,要保证资产登记有具体分类分项明细,实现可盘点、可核查。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规范资金使用程序
街道扶贫、财政、经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政策要求,明确资金分配原则、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坚持专款专用,进一步理顺项目实施程序,落实补贴标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扶贫办将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项目的检查审计,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资金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对各种违法案件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切实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