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朗读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2019年监督执法工作统计年报

来源:县卫健局 打印

一、2019年监督执法处罚情况

莒南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2019年共计查处224起,立案处罚案件一般程序54起,简易程序170起;其中医疗卫生案件37起,传染病防治案件76起,公共场所案件108起,职业卫生案件3起,没收药品医疗器械20余箱,上缴罚没款15万元,取缔无证行医场所18起。

二、重点领域存在问题及处理依据法律法规

1、无证行医

(1)、执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医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罚依据: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范围执业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们期待与您沟通
通过了解上述内容,您肯定有话要说吧?任何想说的话,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我们进行沟通。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鲁ICP备0601059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70237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