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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5〕002号(山东万鼎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临环(莒南)罚字〔2025〕002号

山东万鼎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WJKP84E;法定代表人:刘金红;地址:莒南县淮海路山东义信重工制造公司院内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4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20t/h生物质锅炉。

以上事实有2025年4月7日在你公司办公室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关于山东万鼎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锅炉建设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的函》、《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山东万鼎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5〕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一)建设项目管类--(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叁拾柒元整(¥13,437.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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