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山东立田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C55YF37;地址: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岚济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梦雪
我局于2024年1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雨水管道排放污水。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9日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提取的视频、照片,2025年1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5〕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2025年2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及理由不予采纳,维持临环(莒南)罚告字〔2025〕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四)水污染防治类--(30)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