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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5〕007号(山东顺康禽类养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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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莒南)罚字〔2025〕007号

山东顺康禽类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9490DD56;法定代表人:张兴波;地址:莒南县石莲子镇主家岭村西北角

2025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工人使用水泵抽取了黑膜收集池内冲洗鸡舍的粪污,临时存放在养殖场东侧的土坑内。由于土坑未做防渗处理,导致粪污渗漏至养殖场北侧沟渠内。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3月11日在你公司办公室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3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5〕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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