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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5〕003号(临沂市润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临环(莒南)罚字〔2025〕003号

临沂市润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U0RPU8U;法定代表人:朱林;地址:莒南县石莲子镇206国道北段

2025年2月19日,根据《关于对临沂市润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问题进行督办的函》([2025]133号),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鲁LX625S车辆环保检测时,视频未记录探头插入排气管过程,且摄像头被轮胎遮挡,不能详细记录排气管取样过程,该操作不符合《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5.2.12.2“排气污染物检验过程视频应保持连续不中断,清晰识别车牌号码、车辆前后外观,采样管插入和拔出车辆排气管过程,并对关键环节拍摄照片”的要求。认定你公司实施了“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19日在你公司办公室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临沂市机动车尾气监管系统调取鲁LX625S车辆的检测数据及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并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5〕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或者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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