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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莒南大队对下列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身份证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书时间 |
1 |
鲁成武 |
3713271986******35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3713272200653760 |
2025年03月12日 |
2 |
李恩贵 |
3728241975******16 |
酒后驾车 |
3713272200653771 |
2025年02月25日 |
未悬挂号牌 |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莒南县南环路与西七路路口南万达兴集团院内东侧驾驶人之家)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