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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莒南)罚字〔2024〕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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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的两条黄桃加工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26日在你公司办公室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4〕0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2024年12月9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及理由不予采纳,维持临环(莒南)罚告字〔2024〕0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一)建设项目管类--(8)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整(¥208,333.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