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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2025年2月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二)

来源:莒南县交警大队 打印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序号

驾驶人姓名

身份

证号

违法时间

号牌

种类

违法

事实

违法

条款

处罚

依据

拟作出处罚决定

1

鲁成武

3713271986******35

2024-12-18 14:40:03

小型

新能

源汽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给予罚款1000元

2

王连村

3713271990******58

2024-12-18 20:03:12

小型

汽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2200元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驾驶未按规定检验车上道路行驶

《法》第十三条、《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3

李恩贵

3728241975******16

2024-12-24 13:56:22

普通

摩托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1400元

未悬挂号牌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本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简称《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简称《防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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