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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序号 |
驾驶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 时间 |
号牌种类 |
违法事实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处罚决定 |
1 |
鲁成武 |
3713271986******35 |
2024-12-18 14:40:03 |
小型新能源汽车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给予罚款1000元 |
2 |
王连村 |
3713271990******58 |
2024-12-18 20:03:12 |
小型汽车 |
酒后驾车 |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合并罚款2200元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驾驶未按规定检验车上道路行驶 |
《法》第十三条、《条例》第十六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
||||||
3 |
李恩贵 |
3728241975******16 |
2024-12-24 13:56:22 |
普通摩托车 |
酒后驾车 |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合并罚款1400元 |
未悬挂号牌 |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