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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2024年8月行政处罚告知公示(一)

来源:莒南县交警大队 打印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序号

驾驶人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时间

号牌种类

违法事实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拟作出处罚

决定

1

程笠原

3713271986******57

2024-07-03 23:53:46

小型汽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

1000元

2

孙海宁

3713271991******37

2024-07-01 22:24:00

小型汽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

1000元

3

薛庆新

3728241966******34

2024-07-05 11:13:23

普通摩托车

违反禁令标志

《法》第三十八条

《法》第九十条

合并罚款

400元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4

吴汉修

3728241957******33

2024-07-15 16:29:01

普通摩托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

1400元

未悬挂号牌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5

吴磊

3713271990******94

2024-07-14 22:45:11

普通摩托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

1700元

驾驶报废车

《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6

高鲁山

3713271967******11

2024-07-12 22:50:04

普通摩托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

1400元

未悬挂号牌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7

王兴华

3728241955******38

2024-07-05 16:40:48

普通摩托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

1400元

未悬挂号牌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8

滕江海

3728241966******59

2024-07-06 22:27:23

小型汽车

未带行驶证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合并罚款

3050元

吊销期驾车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9

崔瑞田

3728241958******31

2024-07-01 14:49:47

普通摩托车

再次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

1400元

未悬挂号牌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本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简称《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简称《防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2024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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