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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2024年8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二)

来源:县交警大队 打印

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莒南大队对下列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驾驶人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时间

号牌种类

违法事实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拟作出处罚决定

1

程笠原

3713271986******57

2024-07-03 23:53:46

小型汽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

2

孙海宁

3713271991******37

2024-07-01 22:24:00

小型汽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

1000元

3

薛庆新

3728241966******34

2024-07-05 11:13:23

普通摩托车

违反禁令标志

《法》第三十八条

《法》第九十条

合并罚款

400元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4

吴汉修

3728241957******33

2024-07-15 16:29:01

普通摩托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

1400元

未悬挂

号牌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5

吴磊

3713271990******94

2024-07-14 22:45:11

普通摩托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

1700元

驾驶报

废车

《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6

高鲁山

3713271967******11

2024-07-12 22:50:04

普通摩托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

1400元

未悬挂

号牌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7

王兴华

3728241955******38

2024-07-05 16:40:48

普通摩托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

1400元

未悬挂

号牌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8

滕江海

3728241966******59

2024-07-06 22:27:23

小型汽车

未带行

驶证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合并罚款

3050元

吊销期

驾车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9

崔瑞田

3728241958******31

2024-07-01 14:49:47

普通摩托车

再次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

1400元

未悬挂

号牌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莒南县南环路与西七路路口南万达兴集团院内东侧驾驶人之家)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2024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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