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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过程
前期,市住建部门开展全市吊篮专项检查和三项排查工作期间,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县城某小区斜屋面施工吊篮存在安全隐患。县住建局移送相关线索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吊篮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不符合方案或说明书要求;2、施工项目未开展施工吊篮隐患排查治理,未提供施工吊篮隐患排查治理资料;3、安全绳无防磨损措施;4、未提供吊篮安装验收记录和吊篮安装人员技术交底;5、斜屋面非标准吊篮安拆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6、部分安全锁失效,上限位存在损坏式失效现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主管人员展开深入调查核实,并向某集团委托代理人、安全员了解详情,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并拍摄照片。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专家论证证书。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当事人某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整、处主管人员罚款1千元整。
法条链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暖心提示
施工吊篮作为建筑施工过程中常用的设备,承担着工程建设和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为了保证建筑物及其构筑物能够在未来更安全、长久地投入正常使用,施工单位在承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以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