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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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广大餐饮燃气用户的一封公开信

来源:莒南县政府网站 打印

全县广大餐饮燃气用户:

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提高燃气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一、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用户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应位于距离地面30厘米以内,管道气用气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应位于距离顶棚30厘米以内。对于前期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用户,自即日起立即进行自查自改。

二、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使用带有追溯系统二维码的合格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连接管应使用金属波纹管,不得超过2米、不得有接口,不得使用“三通”,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三、使用燃气过程中,应当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用气完毕,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关闭燃气表后阀门和燃气燃烧器具阀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关闭钢瓶角阀和燃气燃烧器具阀门。

四、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报警器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发现室内燃气泄漏时应首先关闭燃气管道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及燃气燃烧器具阀门,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应到室外拨打电话报警并报告燃气供应单位。及时更换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金属波纹管不应超过8年,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五、法律责任

各有关职责部门在巡查、检查中发现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莒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莒南县商务局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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