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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震鉴定
1. 既有农房抗震鉴定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同结构类型农房,抗震鉴定时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同一农房采用不同结构类型时,尚应检查不同结构类型间的连接构造,判断能否共同承受地震或其它作用。
(2)抗震鉴定中应区分重要部位和一般部位,按不同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3)对农房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部位和仅有局部影响的部位,在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2.既有农房抗震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应对农房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包括调查农房的结构类型、主要构件截面尺寸,建筑功能分布,施工质量和使用维护状况等。
(2) 应根据各类农房的结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措施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抗震鉴定方法,对既有农房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分析和判定。
(3)在对农房的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后,对于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农房应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既有农房抗震鉴定应以结构体系鉴定和构造措施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定。
4.既有农房结构体系鉴定和构造措施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承重结构和承重墙体类别进行检查。当同一高度采用不同材料墙体混合承重时,应着重检查是否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2)应对结构体系进行检查。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农房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静力承载能力的主要构件,并对其进行重点评价。
(3)农房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导则各章规定的最大值限值要求。
(4)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本导则各章规定的最低要求。
(5)应对结构体系的整体性及构件的连接构造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进行检查。
5.对于 6 度地区的农房,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但结构应满足结构整体性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6.农房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满足要求,但在抗震构造措施方面存在不足或墙体及其他构件现状存在质量缺陷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加固或修复、补强等处理。
7.当既有农房的综合抗震能力基本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宜对其不符合项进行抗震加固。
8.对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的既有农房,可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程度对农房抗震性能的影响大小、加固难易程度、加固经济投入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拆建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9.既有农房的加固措施,尚应根据其安全性等级综合分析确定。
二、抗震加固
1.抗震加固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安全性、经济性及当地施工技术水平综合确定。
(2)对原结构体系不合理的农房,宜结合加固消除或减轻原结构体系在抗震方面的不利因素。
(3)当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时,应先对地基基础进行处理,加固应以加强上部结构的整体性为主,提高农房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
(4)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农户生产、生活的影响;
(5)传统民居的加固方案尚应结合风貌保护要求综合确定。
2.既有农房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可分别采取加强整体性连接、提高抗震承载力、加强构件连接等措施,提高农房的综合抗震能力。
(2)采取加固原墙体、新增设抗震墙等提高抗震承载力的加固措施时,应考虑加固后结构构件的合理布置和对其他结构构件、地基基础的影响,避免因局部加强造成结构刚度不均匀或突变。
(3)节点加固时连接部位的强度和变形能力不应低于被连接构件的强度和变形能力。
(4)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三、材料和施工
1.结构材料与成品构件应符合相应国家生产标准的规定,不应采用国家和山东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结构材料。
2.农村房屋加固采用的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32.5 级。
(2)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及混凝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s5(Mb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b7.5。
(4)加固用块材宜采用与原构件同品种块体。加固用砂浆抗压强度等级应比原砂浆抗压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宜低于M5。砌体结构外加面层采用普通水泥砂浆时,不应低于M10。4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采用框架结构时框架梁、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结构加固用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混凝土提高一级。
(5)钢筋宜采用HPB300 或 HRB400 级,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1499.2 的要求;钢板、型钢、扁钢宜采用 Q235 或 Q355 钢材;铁件、扒钉等连接件宜采用 Q235 钢材;锚固件和连接件采用植筋时,应采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宜使用光圆钢筋;当锚固件或连接件为钢螺杆时,应采用全螺纹的螺杆,螺杆的钢材等级可为 Q235 级或 Q355 级。钢筋及钢材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
(6)钢筋在混凝土及墙体内锚固时,结构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用锚固胶》JGT 340-2011 的有关规定。
(7)木材的分级选材和设计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的规定。承重木柱采用圆木时,梢径不应小于 150mm;采用方木时,边长不应小于 120mm;木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 25%。木材应干燥、节疤少、无腐朽,且应经过防白蚁、防腐、防火处理,不应采用有较大变形、开裂、腐蚀、虫蛀或榫孔较多的旧构件。
(8)石材应采用毛石或料石,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9)其他各种加固材料和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 的规定。
(10)当农房加固所用材料与原结构材料相同时,其强度等级尚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3.农村房屋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原结构及构件的损伤;
(2)加固施工过程中发现原结构或构件有严重缺陷时,应在加固过程中一并处理,消除缺陷;
(3)加固施工过程中,当承重构件需要置换或局部支承部位需要卸载时,应预先采取临时支护等安全措施;
(4)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钢拉杆加固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 的相关规定;
(5)采用增设剪刀撑、纵向水平系杆、斜撑、墙揽等抗震措施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 的相关规定。
4.农村房屋的加固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施工前,应熟悉周边情况,了解加固构件受力和传力路径的可能变化。对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情况应设专人进行检测,并做好观测记录备查。对危险构件、受力大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措施。
(2)加固施工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当更换、拆改结构构件时,应预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加固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构件或相关隐蔽部位的构造存在缺陷时,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结构构件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增多等异常情况,应暂停施工,并及时会同相关人员商定处理措施。
(4)施工过程中,不应在楼板和屋面大量集中堆载。
5.木构件应进行防腐防虫处理,外露铁件应进行防锈处理。
四、验收
1.抗震加固工程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加固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房屋加固方案的要求;
(2)加固主要材料的材质证明资料应齐全、合格、有效;
(3)加固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或已对质量事故处理并验收合格;
(4)现场外观检查无质量问题。
2.抗震加固工程施工前和完成后,宜留存下列影像资料:
(1)工程外立面施工前后对比;
(2)抗震加固部位施工前后对比;
(3)主要隐蔽工程隐蔽之前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