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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金融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莒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
第三条 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信用互助业务等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县金融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均应列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根据检查对象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七条 根据县金融办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开展执法检查前,应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随机抽查应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且无重大问题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条 根据检查任务配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组长和成员。检查组至少应由两名检查人员组成,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由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检查,也可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指正,并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呈报办领导。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机构,经办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处罚。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依法合规经营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如有必要,应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