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朗读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办发〔2025〕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5〕2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厘清检查职责,明确检查标准,优化检查流程,规范检查方式,推动形成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企业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执法检查数、行政复议数明显降低的“三升两降”工作格局,全力打造“管住风险、无事不扰、企呼我应”的涉企行政检查新常态。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检查概念,确定检查方式

1.明确行政检查概念和行政检查方式。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实际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实施清单管理,界定检查范围

2.依法确认并公告行政检查实施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组织。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于5月底前,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对未纳入行政执法主体范围的一律严禁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3.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张表单”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含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形成全县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于2025年5月底依托“专栏”进行公布。要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4.全面推行企业“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实际,坚持“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围绕重点行业编制“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指引清单,7月份前,各行政执法机关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合法合规经营指导培训,将企业合法经营迫切需要了解的分级分类、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信用修复等信息告知企业,加强日常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规避违法风险。(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规范计划备案、杜绝随意检查

5.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和备案。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依托“鲁执法”平台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细化年度计划内容,明确编制依据,目标任务,检查形式、范围和内容,月度时间安排等,避免计划实施时集中扎堆检查。入企检查前,通过平台提报检查信息,进行线上记录。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需要紧急检查的,在入企实施检查时通过平台即时记录。(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6.加强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内部各类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统筹合并的一律合并开展;严控临时性计划,对临时或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的,同步核减合并后续同类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本系统、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工作的统筹,实行分级分类检查,杜绝重复检查。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依托平台压减合并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7.持续纠治“运动式”“一刀切”式涉企行政检查。对本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要实行计划管理,经评估确需开展的,拟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报县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通过平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牵头部门,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

8.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文书制作等环节,制作一批“微视频”“微课程”,为一线检查人员提供直观式、沉浸式操作指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好用好行业专家库,定期举办各类讲座,开展法律知识和执法实践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和实操能力。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围绕热点舆情、典型案例,强化以案示警,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尽职免责管理机制,营造鼓励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工作氛围。(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9.严格行政检查标准。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检查标准,梳理本部门本领域现有的检查标准,明确检查事项、依据、指标和技术要求等,于2025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同部门、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共享。(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10.落实行政检查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面核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杜绝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4月底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布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并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11.规范应用“鲁执法”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规范使用“鲁执法”平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实现平台应用范围全覆盖。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监管部门及相关业务外,所有负有行政检查权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参与行政检查的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都要规范使用平台。定期下发平台应用工作动态,将“扫码入企、联合检查、企业评价”等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建立“1123”平台应用标准,确保各执法部门做到“一高、一低、双百、三无”(高联合率,低绿通率,入企检查扫码率、企业评价率均百分百,平台之外无执法、清单之外无执法、计划之外无执法)。(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12.健全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全流程规范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布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依托平台实现涉企行政检查“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开展入企检查前,对检查计划按时间进行“云匹配”,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原则上联合入企,支持企业在线提交整改材料,减少现场检查次数;严格扫码入企后,检查信息“云录入”;企业对执法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爱山东”、短信等渠道反馈至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13.严格落实两人执法、亮证执法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入企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扫码入企。可依托平台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由企业负责人员扫码核验身份。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企业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要依法审批并告知结果。(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14.严格落实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涉企检查时,要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客观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真实记录企业意见。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要全过程音像记录。通过拍照、录制音视频等方式取证的,要完整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以及证明内容等要素。(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15.严格临时性检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临时性检查的,要提前通过平台提报入企检查计划信息,线上备案后方可入企开展检查。因情况紧急确需立即进行检查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通过平台“绿色通道”说明情况后方可入企,平台即时记录。临时性检查与行政检查计划确定的检查对象一致、检查时间相近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统筹实施。(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16.规范非行政检查入企行为。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确需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均应依托“山东通”扫码入企,坚决杜绝不扫码入企,避免重复、扎堆、目的不明的入企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17.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结果处置。入企检查结束后,未发现问题的,依法告知;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理;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法定要求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免于处罚,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形成完整闭环。(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18.规范异地行政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发现违规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改革检查方式、压减检查次数

19.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通过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集中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常态化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精准破解分散式、碎片化执法模式,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部门重复执法。(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20.深化分级分类监管改革。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监管目的、信用情况、监管对象特点等因素,形成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体系并开展差异化监管。探索“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模式,推动各执法部门结合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象特点等,按ABCD四个等级实施检查,做到精准监管、信用约束,对风险低的,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对风险高的,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但不得超出规定的年度频次上限。(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21.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好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分类准确、覆盖全面、更新及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22.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各行政执法机关充分运用智慧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需要现场核实的,扫码入企检查。(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23.大力开展“融入式”执法监督。县司法局联合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县营转办及社会监督员等,对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采取执法监督人员跟随参加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在不打扰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活动情况下,重点对执法人员着装、亮证、执法文明用语、调查取证、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说理式执法等情况全程观摩和监督指导。(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24.打造“检查+服务”新模式。加强合规指导,通过“线上公开、线下入企”等方式对接企业,让企业了解掌握最新政策、合规内容和违法表现,减少非主观违规现象。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及时更新完善“不罚”“免罚”清单。全面推广使用“说理式”执法模式,探索“预约式”行政指导服务,通过“企业申请、部门上门”的方式开展“体检”服务。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风险防控告知书“三书同达”制度,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问题、修复信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构建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质效

25.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爱山东”企业评价、政府网站发布问题线索收集公告、开展企业座谈、建立涉企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从业者等中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依法开展执法监督。(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26.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杜绝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严禁第三方机构独自入企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27.抓好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县司法局联合县纪委监委、县营转办、县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组成“小分队”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不严格应用“鲁执法”涉企检查平台、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违规使用第三方服务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增强企业的获得感满意度。(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28.严格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29.强化数字赋能。充分发挥山东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推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网上运行,实现对涉企行政执法的全流程、数字化监督。

30.加强教育培训。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压实分级分类分层培训责任,采取集中轮训、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推动树牢“执法+服务”理念,提升执法素质能力。

31.广泛宣传引导。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开展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的应用培训,建立问题解决快速响应机制,保障平台推广使用平稳有序。各执法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企业知晓扫码入企、事后评价等信息,引导企业配合政策落地,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32.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重点问题和措施办法,推进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本地区、本领域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对上请示汇报和对下指导监督力度,构建上下贯通、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县司法局要强化指导协调和跟踪督促,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确保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
政策资讯 我要问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点击“我要问”,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起草单位:莒南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张露

现场解答地址:莒南县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0539--721245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们期待与您沟通
通过了解上述内容,您肯定有话要说吧?任何想说的话,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我们进行沟通。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鲁ICP备0601059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70237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