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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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印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部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莒南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质量责任,规范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的首要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按规定作为检测业务委托单位主体,履行对检 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

2、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提倡由一家检测机构综合承担检测业务。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3、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不得签署阴阳合同,并到县安质服务中心登记。工程项目非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 工程质量验收、评价的依据。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数量、降低检测标准,恶意压低检测费用;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6、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责任

1、按规定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送检的样品要代表母体;

2、不得串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3、按规定在现场设置养护室,样品的留置、养护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不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代送混凝土试件;

4、钢筋、砌体等材料抽样检验从工程实体中取样;

5、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三)监理单位责任

1、按规定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时实施见证;

2、见证施工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真实性;

3、对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处置。

(四)检测机构责任

1、不得出借、挂靠检测资质证书,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检测业务,扰乱检测市场秩序;

3、不得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4、按规定的检测批次数量、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

5、不得更改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

6、不得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7、按规定要求留置检测试样;

8、按规定及时上报检测结论不合格事项;

9、检测人员培训真实可靠,检测人员能力满足要求;

10、应用《临沂检测监管云平台信息系统》建立检测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制度,由系统出具检测报告,通过技术手段、全程留痕,杜绝伪造检测数据,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非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检测的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和鉴定的依据。

(二)对超出检测能力范围、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或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伪造检测报告的,应对涉及的检测内容委托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已无法还原抽样检测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涉及结构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涉及功能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实体检测。

(三)对恶意压低检测费用的在建项目及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业务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四)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检测单位,推行检测机构现场取样制度。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罚力度

(一)认真自查整改。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检测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全面进行整改。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移交处罚,并采用信用惩戒。及时处理和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

(三)不断改进提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分类巡查和差异化管理。住建局将采用“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方式,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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