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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安办发〔2022〕8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修编后的《莒南县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莒南县工贸行业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莒南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莒南县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莒南县工贸行业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莒南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莒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附件1
莒南县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和防范化解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临沂市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莒南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来自非煤露天矿山。事故类型主要为边坡滑坡(坍塌)、放炮、火药爆炸、物体打击、车辆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火灾、淹溺等。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与抢险救援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应急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监测预警技术,强化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公开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县镇街一体,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的运转机制,科学调配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快速高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1.6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发生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莒南县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2.2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指挥部
总指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国网莒南县供电公司负责人;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相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决定启动预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指挥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相关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决定是否请求上级增援等。
2.2.2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联系沟通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1综合协调组
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职责:根据指挥部指令和要求,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抢险救援工作进度和问题及时提报指挥部研究解决;编制工作专报等材料;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负责内外协调、会议组织等工作。
2.3.2现场救援组
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科室负责人,专家组组长,事故企业负责人等
职责:负责协调调动矿山救援队伍、装备参加救援;分析预判事故危害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各项工作制度,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并视情处置;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汇总专家组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并联组会商,提出救援技术方案报指挥部审定。
2.3.3技术专家组
组长:省级以上或市级知名专家
成员:采矿、机电、水文地质、防灭火等专业的县级以上技术专家,事故企业安全总监、技术总工等。
职责:会同现场救援组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措施,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指导现场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和安全措施等。
2.3.4医疗卫生组
组长: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定点医院、事发地镇街卫生院主要负责人。
职责:综合协调指导救治工作;组织现场救治和救护工作;负责调派救护车辆和伤患者转运工作;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2.3.5宣传舆情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县委宣传部业务科室、网信办、县广播电视台负责人,事发地镇街有关负责人
成员:县广播电视台分管负责人、网信办、事发地镇街及事故企业有关人员。
职责:科学做好第一时间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控舆情动态;加强与媒体互动管理,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根据指挥部工作安排向市委宣传部等上级部门报告情况,争取舆情管控的支持等。
2.3.6治安维护组
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事发地派出所所长
成员:事发地派出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县局及其他镇街政府(办事处)派出所支援人员
职责:科学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管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秩序;做好遇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DNA认定工作。
2.3.7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副镇长(主任)
副组长: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
职责:保障救援物资、装备、电力供应;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后勤保障组要保障做好信息沟通协调、电力设施维护、工作用车、应急用车,住宿保障,生活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就餐保障、通信保障等方面的后勤保障工作。
2.3.8家属接待组
组长:事发地副镇长(主任)
副组长:县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事发地应急、人社、派出所、卫健、民政、工会以及涉事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职责:设置若干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1名镇街领导干部及企业有关人员组成,实施一对一接待安抚或者心理干预,按政策规定做好签订协议、支付赔偿、遗体火化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件。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
3.2.1县、镇街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提请县政府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提请县政府发布和解除或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3)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
4.1.1初报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报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
初报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1.2续报
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在1小时内向上级续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以快报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
续报的主要内容: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1.3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后:
(1)应立即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2)本预案启动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1.4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应急救援电话
报警电话:119、110、120
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531-81792255/81792256
市应急局值班电话:0539-8381630,传真0539-8382735
县政府总值班电话:0539-7212442
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9-7216909
县自然和规划局值班电话:0539-7217117
县公安局值班电话:0539-7224124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电话:0539-7212376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值班电话:0539-7212693
县卫生健康局值班电话:0539-7212642
县市场监管局值班电话:0539-7286208
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电话:0539-7313029
4.3响应原则
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请求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增援。
(1)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当上级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2)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现场情况复杂、救援难度大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对。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及时上报市政府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3)三级响应:
对现场情况简单、救援难度不大或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指定牵头部门会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指导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应对。
4.4响应程序
(1)先期处置。
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②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③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立即疏散无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③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
④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⑥当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外地救援队伍、装备、技术专家、医学专家、医疗设备等赶赴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效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2)启动响应。县应急管理局立即报请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县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超出县指挥部处置能力的,及时请求市级有关部门增援。
4.5现场处置
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科学实施现场人员搜救、控制事态发展等。
4.6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指定或授权相关部门负责。
4.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有序撤离。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政府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2)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必要时可以提请市级救援队伍增援。
各级政府应掌握所辖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
6.2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县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和矿山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县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由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由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人员防护
6.7.1救援人员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监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现场救援人员安全。
6.7.2群众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6.7.3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现场救援组充分会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建议并报指挥部决定。
6.8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健全完善音视频通讯系统和救援资源信息数据库。
6.9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提供技术专家。
6.10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保障。水利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保障。
7预案管理
7.1评估与修订
7.1.1县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发布,报县政府备案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7.2宣传
县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培训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4演练
7.4.1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4.2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实战化演练。
7.4.3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整改存在的问题,形成演练评估报告,及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演练评估报告应上报主管部门。
8附则
8.1奖惩
8.1.1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1.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莒南县工贸行业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莒南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工贸行业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实现防范系统有效、决策科学合理、应急指挥顺畅、应急保障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暂行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临沂市工贸行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穷尽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遵循科学原理、制定施救方案,确保不发生任何次生灾害。
1.4.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加强重点风险的管控,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夯实基础建设,做到演练常态化、实战化,常备不懈。采用先进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强化监测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应对,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1.4.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有机配置,快速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4.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避免事故升级或次生、衍生灾害;妥善安置伤亡人员,抚慰伤亡者家属,必要时做好相关心理疏导;确保水、电、食品、帐篷等应急物资供应,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事故风险描述
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事故类型涵盖中毒与窒息、灼烫、坍塌、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其他爆炸等,具有事故类别多、涉及范围广、次生灾害多等特点。莒南县工贸行业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遍布全县各镇街,综合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5种类型:
2.1煤气等可燃、易燃气体导致的中毒、爆炸、火灾
工贸行业涉及的煤气等可燃、易燃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煤气等可燃、易燃气体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泄漏、爆炸风险,易引发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高温熔融金属导致的灼烫、其他爆炸、火灾
金属冶炼企业中钢水、铁水及其他高温液态金属,具有极高的温度,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炉内进水、炉缸烧穿、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等风险,易引发灼烫、其他爆炸、火灾等事故,特别是液态高温熔融金属遇水极易引发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3粉尘燃爆
金属、合成材料、粮食、农副产品、木质、煤尘、饲料等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粉尘,粉尘达到一定的浓度、与空气(氧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或表面温度超过引燃温度的高温物体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且易产生二次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2.4液氨泄漏导致的中毒、火灾和爆炸
工贸行业涉及制冷的多数采用液氨制冷。液氨易挥发、具有腐蚀性,爆炸极限15.7-27.4%,液氨泄漏时迅速气化膨胀,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2.5有限空间作业导致的中毒、窒息、火灾
有限空间密闭、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在实施作业时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等事故,盲目施救易造成事故扩大。
3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莒南县“工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9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可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1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事发地镇街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研究制定应对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发生事故时,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各工作组、应急救援部门发出救援指令,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检查督促各救援工作组及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适时调整应急救援人员组成,保证救援机构正常工作。
(5)负责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6)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3.2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2.1综合协调组
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相关科室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职责:起草工作专报、领导讲话等文稿以及指挥部工作专报,整理指挥部大事记,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相关信息;整理应急指挥部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和领导同志讲话整理稿;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3.2.2现场救援组
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救援工作组、专家组负责人,事故企业负责人等。
职责:对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判;负责研究制定落实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实施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汇总救援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根据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完善措施,报指挥部审定。
救援工作实施小组
小组长:事故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消防等救援专业队伍相关负责人。
成员:事故企业生产负责人、总工程师、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企业应急救援队等。
职责: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现场救援组的指令,组织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协调各救援人员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工作;将现场救援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反馈。
3.2.3专家组
组长:由指挥部指定省级或市级相关专家出任
副组长:由指挥部指定的省级或市级相关专家出任
成员:市级或县级相关专家、工贸行业相关领域专业的市级或县级技术专家、事故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等组成。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常备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
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为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2.4医疗救护组
组长: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人,定点医院、镇街卫生院主要负责人
职责:综合协调指导医疗救治工作,组织现场救治工作,负责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指导事发企业做好职业健康防护。
根据救援需要,医疗救护组可以下设现场指挥组(负责统筹指挥协调)、专家组(负责提供分检、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技术支持)、现场救护及转运调度组(负责被困人员救出后的救护和转运等工作)和防疫组(负责现场防疫工作)等工作小组。
3.2.5环境监测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事发地镇街分管副镇长(主任)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事发地镇街相关部门负责人
职责: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负责根据事故分析和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提供天气监测预警气象服务。
3.2.6宣传舆情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县委宣传部业务科室、县广播电视台负责人、事发地镇街宣传办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镇街宣传办及事故企业(集团公司)有关人员
职责:科学做好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看网上舆情动态,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
3.2.7治安维护组
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事发地派出所所长
成员:事发地派出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县局及其他镇街政府(办事处)派出所支援人员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管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秩序;做好遇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DNA认定工作。
3.2.8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副镇长(主任)
副组长: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
职责:保障救援物资、装备、电力供应;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3.2.9家属接待组
组长:事发地副镇长(主任)
副组长:县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事发地应急、人社、派出所、卫健、民政、工会以及涉事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职责:设置若干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1名镇街领导干部及企业有关人员组成,实施一对一接待安抚或者心理干预,按政策规定做好签订协议、支付赔偿、遗体火化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件。
4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防
4.1.1监督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建立和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4.1.2加大对高级别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管控措施的检查落实。
4.1.3加强源头治理,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落实,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采取本质安全措施。
4.1.4定期分析工贸行业风险管控现状,研判突发事故应对的总体形势,制定防范措施。
4.1.5监督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1.6监督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逃生能力。
4.2预警
4.2.1信息监测预警
工贸行业企业根据现场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分析预测。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政府(办事处)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2信息分析预警
县、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4.2.3预警级别
根据工贸行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事故分级,工贸行业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以上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橙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3)黄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导致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
(4)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
4.2.4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1)红色预警:提请市政府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提请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和解除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3)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4.3信息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
4.3.1初报
工贸企业发生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报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
初报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3.2续报
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在1小时内向上级续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以快报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
续报的主要内容: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3.3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后:
(1)应立即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2)本预案启动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3.4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应急救援电话
报警电话:119、110、120
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531-81792255/81792256
市应急局值班电话:0539-8381630,传真0539-8382735
县政府总值班电话:0539-7212442
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9-7216909
县公安局值班电话:0539-7224124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值班电话:0539-7212376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值班电话:0539-7212693
县卫生健康局值班电话:0539-7212642
县市场监管局值班电话:0539-7286208
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电话:0539-7313029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本预案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被困人数、已出现伤亡数量以及事故现场救援处置难度等信息,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按严重程度由大到小分为三级:
(1)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当上级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2)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现场情况复杂、救援难度大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对。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及时上报市政府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3)三级响应:
对现场情况简单、救援难度不大或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指定牵头部门会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指导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应对。
5.2响应原则
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响应,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及时上报市政府。
5.3处置措施
5.3.1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自救互救,以先救人为首要,并通知就近的救援队伍支援;同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封闭现场等措施。
(2)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先行组织应急救力量,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对可能危及救援人员安全的不得盲目施救。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等待指挥部派遣救援力量抵达;在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先期处置终止。
(3)先期处理的主要措施
1)煤气等可燃、易燃气体泄漏、着火事故: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迅速切断煤气来源,现场救援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现场禁止火源;煤气管道爆炸着火,充氮气或蒸汽保压、逐渐关闭煤气阀门。
2)高温熔融金属事故:电炉进水立即急停断电,关闭进水阀;转炉关闭底吹氩、关闭氧气及氮气气源,严禁动炉,组织现场人员警戒和撤离。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跑钢、跑铝、跑铜等,对周边影响范围内的煤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装置及管道进行停气和防护;区域禁止有水;高温液态影响区域的下水道、地沟、低洼处等保持围堰等防护措施良好,防止高温液体进入;严防高温液体与水混合。
3)粉尘燃爆事故:立即停机,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立即组织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应急力量扑救火灾,铝粉、镁粉不能使用水、泡沫灭火剂等灭火。
4)液氨泄漏事故:立即停止作业,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先停机切断设备电源,开启喷淋系统与事故风机;事故处置人员穿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重型防化服,携带抢险堵漏工具进入现场,查找泄漏点,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如无法靠近发生氨泄漏设备,立即关闭与之相连串通其他设备最近的氨阀,开启紧急泄氨器。
5)有限空间事故:立即停止作业,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通讯器材,禁止其他人员盲目施救。
5.3.2应急救援处置
(1)指挥部迅速组织各工作组到达现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技术力量、医疗人员与设备等,了解事故情况和当前状态,统筹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2)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及时掌握进展情况,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3)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现场科学应急处置、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各工作小组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开展行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应急相关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4应急结束
5.4.1应急结束宣布与撤离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研究、决定,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4.2应急结束通知与发布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机构)在指挥部的指导下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6.2.1工作总结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6.2.2调查评估
一般事故由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纪委监委以及工会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1.1企业应急队伍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的救援力量是事故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企业应加强由专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的建设,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还可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7.1.2政府应急队伍保障
政府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并与相邻县建立协同应急队伍保障的机制。
7.2经费保障
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3物资保障
7.3.1应急物资储备
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县应急救援中心和企业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资料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
7.3.2应急物资紧急征用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当地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物资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装备及时到位。
7.4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由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承担。必要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7.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工贸行业事故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7.6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7人员防护
7.7.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企业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
(2)各应急救援工作地点均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环境温度等因素,满足救援安全条件;
(3)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检测仪器,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4)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对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异常状态,立即撤出现场,研究确定可靠的防护措施时方可恢复应急救援工作。
7.7.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传染病控制,并加强治安管理。
7.7.3终止救援
在工贸行业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指挥部决定。
7.8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事故发生地公共通信保障,抢护毁损设施,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7.9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科研机构,研究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8预案管理
8.1预案培训
8.1.1宣传教育、增强意识
县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工贸行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1.2学习培训、提升能力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及相关应急程序和知识,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企业负责组织并加强本单位职工科学救援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8.2应急演练
8.2.1部门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8.2.2企业演练
工贸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
8.2.3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
8.3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4预案的备案
报县政府备案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8.5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则
9.1其他要求
县、镇街政府(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
9.2奖惩
9.2.1表彰奖励
在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2.2惩处追责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莒南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使用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分为三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目前,我县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7家,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1家,医药化工企业1家,加油站115家;一般化工企业18家,轻工企业4家,危险化学品票据经营(含气体厂)11家。危险化学品主要分布在肥料化工、精细化工、医药化工等多个领域。危险化学品主要有丙醇、丁醇、戊醇、杂醇油、汽油、柴油、甲醛、液氨、硫酸、盐酸、二氧化硫、液氯、2-氯-5-氯甲基噻唑、硫酰氯、丙烯、苯酚、乙炔、氧等。根据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汽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甲醛、丙烯、甲醇、醋酸为主要危险物质。其中涉氯的使用、储存企业主要分布在十字路街道;涉氨的储存、使用企业主要分布在十字路街道、大店镇、石莲子镇等;液化石油气的储存、灌装企业分布在全县各镇街;甲醇储存、使用企业主要分布在十字路街道;全县各镇街均有加油站成品油埋地油罐区。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施救。在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与抢险救援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工作,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监测预警技术,强化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公开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镇街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发布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信息和处置工作情况,及时、准确、客观宣传报道,控制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发生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2.2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指挥部
总指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县委宣传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
2.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当地派出所为主,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护治安秩序。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统筹,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跨区域应急救援力量调动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实施。实施救援时,应加强对事故区域周边重点对象的安全保护。
(3)技术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镇街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组织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医院、中医院为主,事发地卫生院参加,负责组织医疗专家及卫生应急队伍对伤病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并可根据救治工作需求,及时调动非事故发生地医疗救治力量进行支援。
(5)宣传舆情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公路保通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和被疏散人员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应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控信息平台和应急指挥中心指挥系统等信息渠道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实时监控预警的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危险源的常规数据监控和信息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预警
3.2.1县应急管理局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
(4)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增加伤亡人数。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提请省政府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提请市政府发布和解除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3)黄色预警: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
(4)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
1、初报
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报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
初报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2、续报
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在1小时内向上级续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以快报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
续报的主要内容: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3、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后:
(1)应立即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2)本预案启动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应急救援电话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120、12350、12369
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531-81792255/81792256
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9-8381630/8382735(传真)
县政府值班电话:0539-7212442
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9-7216909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电话:0539-7212376
县交通运输局值班电话:0539-7310966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值班电话:0539-7212693
县卫生健康局值班电话:0539-7212642
县市场监管局值班电话:0539-7286208
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电话:0539-7313029
应急咨询电话: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0532-83839090;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0531-82600646;山东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0531-81792139。
4.1.2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实施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
(1)一级应急响应
发生预后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当上级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2)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预后可能造成1-2人死亡事故或者1-9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及时上报市政府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3)三级应急响应
发生预后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轻微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指定牵头部门会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指导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应对。
4.2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1)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各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3)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和调用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并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5)事故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兼职救援人员或通知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在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7)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2.2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全县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提出增援请求。
4.3安全防护
4.3.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进行事故现场环境检测,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和专业通讯工具,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1)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2)工程抢险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护服、防酸碱型防护服、空气呼吸器和实时检测设备等。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各级指挥员、战斗员、驾驶员等应急人员必须按照各类灾害事故处置规程和相应防护等级要求,佩戴齐全个人防护装备,落实安全检查。未落实个人防护安全检查前,不得进入存在爆炸、毒害、腐蚀、污染等危险的事故区域。
(4)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3.2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避险疏散。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4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5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5.1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4.5.2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大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6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指定或授权相关部门负责。
4.7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工伤认定。
5.1.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5.1.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5.4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
5.5事故调查
县政府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县政府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6.2队伍保障
各企业专职救援队伍、兼职救援人员或通过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力量,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控制灾害事故规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类社会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不具备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装备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4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运输保障工作,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6.9疫情管控保障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常态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7.1.1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的制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发布,报县政府备案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7.2宣传
县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普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3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态化的专业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4演练
7.4.1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7.4.2消防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4.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风险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实战化演练。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5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附则
8.1奖惩
8.1.1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1.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