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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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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综执发〔2023〕40号


各科股室队中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是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违法案件的集体组织,主要对以下六种类型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案件会审:

(一)应当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案件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二)案情复杂、有重大违法行为或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

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在市、县或在各执法中队执法过程中影响较大的案件;

2、涉及多部门职责,定性存在分歧的案件;

3、跨区域需要协调处理的案件或问题;

4、符合听证程序要求的案件;

5、采取罚没处罚或强制措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或其他社会后果的;

6、其他重大复杂、各执法中队难以处理的案件或疑难问题。

(三)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四)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案件;

(五)拟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决定的。

三、案审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局长任案审会主任,局党组成员任副主任,执法大队班子成员及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等相关业务科室为成员,案件承办中队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案审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列席会议或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参加人员必须达到案审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对案件进行审理讨论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案件审理须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记录在案。

五、政策法规科负责案审会日常工作,组织提交需由案审会审理的案件基本材料,记录好会议讨论的内容和决议,做好存档备案;相关办案中队负责汇报提交审理案件的基本案情。

六、经案审会主任授权,罚款数额较小不需提交案审会讨论的案件,由分管副局长及相关科室、中队讨论决定,报案审会主任同意后,承办科室、中队具体执行。

七、案件承办科室、中队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案件处理审批表并进行提交,政策法规科对提交的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案审会审查。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案件是否为本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否明确;

(四)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定性是否准确;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经政策法规科审核不符合法律要求和程序的案件,退回原承办科室、中队进行改正。

八、对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违法案件,在案审会未作出决定之前,承办科室、中队应当将违法行为控制在停滞状态。案审会审理后,承办科室、中队应按照案审会的决定依法处置或执行。

九、案审会会议,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会议议程;

(二)政策法规科汇报提交案审会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承办科室、中队汇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等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勘验的基本情况、采集证据的基本情况(含视频证据,包括有参照物的远景及能显示案件基本性质的近景照片或视频资料)、当事人的意见和确定免除、从轻、从重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情况;

(四)案件承办科室、中队对案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五)案审会成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承办中队询问,同时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意见;

(六)由政策法规科提出案件处理审核意见;

(七)案审会成员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

(八)副主任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

(九)主持人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讨论结束后宣布会议决定。

十、案审会召开之前1日内,政策法规科整理需提交案理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会同案卷材料提交案审会。案审会原则上在3日内进行研究,会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集体决定并通知承办中队。特别复杂、分歧特别大的案件经案审会主任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时,案审会主持人可视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退回科室、中队重新调查取证;

(二)请示县司法部门后决定;

(三)报请县政府决定或牵头处理。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会会议讨论决定:

(一)确需变更上次会议审理决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的;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违法,退回承办中队重新调查的;

(四)其他需要再次做出决定的。

十二、案审会会后,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根据会议参加人员、审理内容、做出决定等情况整理出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后存入案卷档案。

十三、经案审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各科室、中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理结果3日内报送案审会。

十四、重大、复杂的有关案件材料15日内报送政策法规科备案。

十五、对故意隐瞒案情、事实、证据或违法情节,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案件审理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

十七、参加案审会会议的委员和案件承办人,应对审理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泄漏案件讨论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纪律处分。

十八、违法案件未按照本工作制度进行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莒南综执发〔2018〕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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