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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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检验检测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来源:县检验检测中心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省市县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驾驶员管理、车辆费用管理等。

第三条 车辆管理坚持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科是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严格车辆管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社会车辆租赁制度。当中心自有车辆不能满足日常检测工作需要时,根据《关于印发<莒南县党政机关定点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莒南事管〔2018〕11号)文件要求,坚持“一事一租”原则,租用社会车辆。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办法。车辆管理人员持加油卡同驾驶员一起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做好加油记录,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登记制度。出差用车要严格执行派车审批制度。需认真填写派车审批单,凭单到综合科申请用车。外出加油或在城区内用车实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行任务如实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注明出车事由、出车时间、还车时间等,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下班后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须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人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将一律解聘。领导干部及其他干部职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车辆调度实行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会议后出差的原则。

第十二条 正常上班时间用车,车辆由综合科统一调度安排,并严格执行派车审批制度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周末、节假日用车,实行驾驶员轮流值班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调度安排,由综合科值班人员负责接收派车审批单、收发钥匙,并督促驾驶员填好车辆使用登记表。

第十四条 夜间用车,实行驾驶员轮流值班制度,车辆由综合科统一调度安排。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五条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送修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到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厂对车辆进行检查后,向综合科说明车辆故障、维修项目等情况。由综合科填写《维修审批单》,分管领导签字后进行车辆维修。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结束后,应及时完备该车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制度。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 综合科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中心所有车辆的年审、保养及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员要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做到按时出车、按时收车。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要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综合科要随时关注车辆违章动态,由其他单位驾驶员造成的车辆违章,要督促其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3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第六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的保险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租用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报销。保险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六条 车辆维修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需附维修申请单和维修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莒南县检验检测中心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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