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水字〔2023〕6号
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水利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省市县法治政府建设部署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制定计划、狠抓落实,实现法治创建与水利工作有效结合、齐抓并举,取得显著成效。现将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如下: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成效、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一是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政务服务事项按要求全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依申请事项均可实现网上办,配合审批机关通过采取精简审批材料提交、推行告知承诺、审批业务提前介入等措施,全面优化水利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做到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均当日受理当日办结。同时,深化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通过线上申领取水许可证照,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二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定抽查计划,并按计划全部完成抽查任务,归集数据信息并公开检查结果。积极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不断加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比例,与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完成取水户取水监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建设监管等事项联合检查,切实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覆盖更多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三是营造公平竞争的水利市场环境。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要求,以“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依法审查、强化监督”为原则,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内容,严格公平竞争审核程序,对目前已经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和近年来的文件逐一进行审核,经审查,未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
(二)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印发《莒南县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重大事项议事决策质量和效率。全年召开水利局党组会议、党组扩大会议60余次,研究审议重大水利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安排以及部门预算等。二是推进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涉及水利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信息,讲清政策措施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全年共收到依申请公开6个,均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三是积极实施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广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作为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签订各类合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妥善处理涉法涉诉案件、推进依法行政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县水利局提供法律意见服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
(三)全面加强水利法治建设。一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制定《莒南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时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府网站等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二是深化水行政执法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监督工作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涉水监管工作。三是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结合部门职能和责任分工,制定《2022年莒南县水利局普法责任清单》,公开发布,接受监督。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点,线上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转发主题短视频、水法律法规、专题文章等;线下通过摆放主题展板、车载喇叭广播、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条幅等形式,向群众广泛普及水法律法规知识,细致讲解治水管水护水常识,详细解答热点、焦点问题。四是加强廉政执纪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的监督提醒,多次召开党风廉政专题会议和党内谈话,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思维,局领导班子成员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是加强水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严格落实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和出庭情况通报制度,提升答辩举证工作质量。二是严格落实信访工作机制。通过与各镇(街)紧密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潜在的矛盾纠纷隐患,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截至目前没有发生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情况。三是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莒南县水利局2022年度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认真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自然灾害事件,总体安全形势平稳可控。
(五)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依法行政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基层执法队伍能力建设需进一步提升。
二、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县水利局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局主要领导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水利法治建设取得成效。一是亲自部署落实。局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科室(单位)及时约谈、责令整改,充分发挥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为全局做好表率。二是带头学法用法。带头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水利系统党员干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始终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到日常工作,积极践行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方针。三是认真履行职责。部署制定《莒南县水利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科室和完成时限,全面推进法治机关建设。主要领导多次主持召开有关法治议题的专题讲座,并亲自参加法治宣传活动。针对部分取用水单位超许可规定取水等问题,要求从体制机制法治等方面深入查找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
三、2023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2023年,我们将围绕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法治工作安排,聚焦水利重点工作,坚持严格执法、标准服务、精准普法一体推进,持续深化法治水利建设实践,为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一)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规范行政检查监管程序,统筹监管人员管理,抓好监管规范和监管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的执法能力,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社会满意度。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落实“互联网+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高双随机抽查的精准性和靶向性,努力实现“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随机抽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确保监管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组织开展涉河建设项目、取用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建设专项检查等活动,杜绝批建不符、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
(三)持续浓厚法治氛围。以落实“八五”普法为抓手,依托水利工程、节水展览馆、水情教育基地,着力打造一批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利用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等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宣讲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增强群众、企业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大局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水利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莒南县水利局
2023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水利部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第三章 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执行。
第四章 设施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审批范围、程序、结果,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监管;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需要依法改正的,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改正计划和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四)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六)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临路莒政发〔2023〕4号
经中心总支研究决定,计划每月举办一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活动。力争通过系列培训,每位同志都能够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获,使自身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业务素质包括各类常识有一个新的提高,更好地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一、时间安排
2月份至12月份,坚持每月一场,将利用支部主题党日或机关集中学习时间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学习交流达到相互借鉴、互相提高的目的。
二、培训内容
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路养护、安全生产、文字写作、生活常识等等多方面内容。
三、培训形式
教育培训将采取领导带头,各科室负责人、业务骨干参与,自讲和外请专家相结合的形式,届时将邀请县直机关工委、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实战经验的专家授课。
四、培训要求
(一)提高学习自觉性
保障莒南公路畅安舒美是公路人的职责使命,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必须练好内功、提高修养,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要珍惜机遇,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按照培训安排,集中精力、静下心来,真正学一点东西。端正学习态度,做到认真听、细心记、自觉学,学深悟透,争取有所收获。
(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这次系列培训内容与工作、生活息息相关,要做到把学与思、知与行结合起来,就是在学习当中要学会思考,学会把课堂上的内容同日常工作实践相结合。要把这次学习的过程当作反思工作、推进工作的过程,把学到的新理论、新知识充分运用到我们日后的工作当中去,把知识转化为推进工作的具体思路、办法和举措。
(三)强化学习纪律
这次系列培训,每次学习时间短,但跨度长,内容较多。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服从统一管理。要保证学习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要尊重授课老师,上课关闭通讯工具,不随意走动,不交头接耳。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店政发〔2023〕2号
各村,各部门单位:
现将《大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大店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大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镇、村两级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各类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级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由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镇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涉及跨越我镇行政区域的,超出大店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上级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镇村两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行政村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主体,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四)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做好纵向和横向协同配合工作。充分发挥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五)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提高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科技含量,积极引进、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手段应对突发事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六)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行使权力。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大店镇总体应急预案。大店镇总体应急预案是全镇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修改,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编发程序是由大店镇人民政府起草,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复审,镇应急委员会和专家评审,镇政府领导会议审定,以大店镇人民政府文件印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大店镇专项应急预案。大店镇专项应急预案是大店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涉及数个单位的应急预案,由预案牵头单位制定、修改,由主管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实施。编发程序是主管单位起草,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大店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复审、征求意见与评审,镇应急委员会审定,以镇政府文件印发,报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三)行政村应急预案。各行政村应急管理预案参照镇总体应急预案,编发程序制定由大店镇人民政府督促制定和实施,报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经其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报所在地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五)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较大规模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由组织承办单位或负责部门制定,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实施,并报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设立大店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作为镇党委、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大店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委员由各副职组成,成员由各站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各村委会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镇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和协调;研究确定全镇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性意见;决定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和预警发布;调查和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分析总结年度全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大店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大店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项会议,督促落实大店镇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大店镇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镇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大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和联络工作;承担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2.3指挥机构
大店镇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等机构为镇相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制定完善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指挥由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相关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工作,举办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授权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4应急主管单位
大店镇各应急主管单位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5应急保障单位
大店镇应急保障单位是对某项应急保障措施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镇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健全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单位,指导各行政村的工作。
2.6行政村应急组织机构
各行政村是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所辖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其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村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大店镇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镇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镇各专项应急机构、各行政村应急机构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镇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能诱发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
(二)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三)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四)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五)城镇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六)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七)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八)数据库其他内容由镇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大店镇应急委员会要建立镇、主管单位、行政村三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预警网络。
3.3预警
发现突发事件前兆时,由大店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时发出预警,鼓励个人提供公共事件前兆信息。
对于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大店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4报告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大店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受理报告。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大店镇人民政府及镇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大店镇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即刻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5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6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7预警公告方式
对于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预警由各镇应急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发布;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由县应急委员会发布或县应急指挥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突发事件及险情时,启动乡镇、部门应急预案并上报县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大店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大店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支持。
4.2基本应急
4.2.1先期处置
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大店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大店镇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一)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二)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三)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四)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五)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六)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县、镇的,要同时向相关县、镇通报;
(七)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若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4.2.2指挥协调
大店镇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镇专项应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二)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三)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四)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
(五)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六)向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4.2.3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应急、林业、水管、交通、国土等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药监等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三)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四)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五)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财政、公安、城建、交通、信访、扶贫等单位以及相关行政村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六)社会动员组由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全镇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七)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民政、供销、粮食等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八)应急通讯组由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运营企业和电力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讯保障和电力保障工作。
(九)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十)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十一)生活保障组由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十二)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网络监管、环保等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4.3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大店镇人民政府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县应急指挥部和县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县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报请县专项应急机构和县应急委员会批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大店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5.2社会救助
大店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及时查实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调查、核实、统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付等工作。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救助体系。
5.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勘查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必要时可预付理赔款。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镇上组建民兵应急分队,各行政村也要成立以民兵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基础的群众性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智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6.2通讯与信息保障
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电力等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电力保障等物资的储备和应急通信、电力设备的保管和维护。镇应急办制作应急部门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3交通运输保障
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绿色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和实施应急线路,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设施、工具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医疗卫生保障
大店镇卫生院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要研究制定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充分发挥村级卫生室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5治安保障
公安派出所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要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时,要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6物资保障
民政、水管、供销、粮食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用储存物资。
6.7经费保障
财政所要将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每年预留一部分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6.8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形成以管理单位、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机制。
6.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大店镇人民政府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较大的或永久性的紧急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各村可结合自己地形、地貌特点,利用广场等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0公共设施保障
城建、水管、民政、电力、电信、交通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重要机关、重点用户和重点场所基本用水、用电安全,确保应急状态下各村基本功能发挥作用。
6.11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警报的发布,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6.12生产自救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与上级有关涉农部门,指导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做好恢复农业生产相关项目的申报和争取工作。
6.13其他保障
镇政府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各项保障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各村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普及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基本知识。
7.2人员培训
大店镇政府负责镇村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培训工作。
7.3队伍演练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镇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全镇应急预案的指挥、组织、管理工作。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各自的应急处置演习,演习结束后,要对演习过程进行评估、总结,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单位要将预案启动、运行情况及时报告镇应急办;同时,应急预案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制定。
本预案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大店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莒南政发〔2023〕1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赵树敏同志的山东省政府和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根据《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的通知》(临市监标函〔2023〕20号)要求,现就莒南县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凡在我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均可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二、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
1.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
2.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3.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
4.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的单位;
5.获批创建省级标准创新平台的单位;
6.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
7.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单位;
8.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
9.新注册国际、国家标准化专家人才的单位。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助、激励或补贴的,不再重复激励。
2.申报项目必须是上一年度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或取得正式依据的项目。其中,主导或主持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第一标准起草单位,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第二和第三标准起草单位。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等盖章复印件;
(二)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申报表(附件2);
(三)申报标准制修订激励项目的,要提交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申报单位起草位次的官方证明等,申报团体标准激励项目的,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可查;申报其他激励项目的,要提交项目确认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以上材料需提供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五)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如实填写整理申请材料,并于3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可编辑,非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至县市场监管局初审。经审核通过后,各申报单位于3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盖章扫描件)、纸质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至莒南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和标准化科(莒南县嵋山路76号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楼)。县局汇总所有材料后,编制初审报告、填写项目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一并报送至市局。
联系人:季新云联系电话:18866960286
电子邮箱:junanju@163.com
附件:1.《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的通知》(临市监标函〔2023〕20号)
2.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申报表
3.2023年度标准化创新激励申报项目汇总表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第九条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莒南政发〔2023〕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切实用好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促进经济“稳中提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县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加大援企惠企力度
1.全力服务保障企业复工达产,落实企业开工复产实时监测报告机制,用好“四进”工作力量,全面排查摸清企业面临的工人返岗、产销对接、原材料供应、资金保障、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建立问题实时征集、及时解决、限时反馈工作闭环,加快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达产。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引导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增加一季度排产。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4.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鼓励各市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
5.优化企业用工服务,执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定期公开发布制度,建立“用工监测—用工保障—人才培养”一体化服务体系,一季度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召开1000场以上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将医疗物资保供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6.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的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对2023年新开加密或继续执飞的国际(地区)海运及航空货运航线给予单个航班最高5-150万元补贴,对临时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给予最高100-300元/吨航时补贴,对航空公司在山东省设立运营基地或子公司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优化航空货运补贴标准,鼓励省内机场加密、增开北美和欧洲货运航线。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7.降低企业办电成本,全省小微企业申请160千瓦及以下用电报装的,由供电企业负责公共电网至用户电能表的全部投资。推进供电服务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深化房产管理系统与供电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常态化实施“不动产+供电”线上联动过户。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国网莒南县供电公司
8.实施重点扩产企业包靠服务,建立新投产工业项目、年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清单,逐一明确服务专员,按照“省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市县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全力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形成优质增量拉动效应。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二、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
9.实施“山东消费提振年”行动,跟踪抓好《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鲁商发〔2023〕2号)、《大力提振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鲁文旅发〔2023〕2号) 落地,督促各市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消费市场全面复苏回暖。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10.开展文旅消费促进行动,办好“畅游齐鲁乐享山东”主题旅游年,开展青岛国际啤酒节、泰山国际登山节、孔子文化节等品牌活动,新建10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11.实施电商“三个十”计划,新打造10家电商供应链基地、10家电商直播基地、10个电商产业带,创新举办电商促消费活动,促进鲁货名品扩大网上销售。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12.深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采取“先创后奖”方式,对新认定的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市、区),省级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对排名前列、实效突出、创新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给予20%—40%的示范引领奖励。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优化生育政策,新增托位数3万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4个。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13.支持各市采取发放购房消费券等多种形式促进住房消费。对新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支持。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登记模式, 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对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允许各市适当上浮公积金可贷额度。
牵头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14.盯紧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立“一对一”联系帮包机制,实施重大项目联审会商,组织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的现场协调服务,跟进解决项目落地中的困难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遴选1000个左右优质项目,集中提速办理项目审批、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等工作,推动一批基础设施“七网”、重大产业项目早开工、快建设,形成示范拉动效应,确保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一季度完成投资6000亿元以上。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15.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快2023年提前下达的2184亿元专项债券发行,力争上半年全部使用完毕。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煤炭储备设施、抽水蓄能电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村镇可再生能源供热等领域项目谋划储备,新增支持煤炭储备、新能源以及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优质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16.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引领工程,制定发布投资导引,充实专项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开通绿色通道,落实贷款贴息、设备奖补等政策支持。抓好20个事关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建设, 再谋划10个左右支撑性引擎性项目;梳理投资10亿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清单,“一对一”服务保障,积极争取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支持。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17.开展技改提级行动,筛选实施1200个重大技改项目,统筹不少于5亿元资金,创新实施技术改造设备奖补、股权投资、技改专项贷等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18.加力实施基础设施“七网”建设行动,对新开工项目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择优落实前期工作经费,最大限度压减手续办理时限;支持公路、铁路、城建、水利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19.加快推进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推动具备条件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应开尽开、能开快开,推动更多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项目纳入国家新增大型风光基地项目,全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8000万千瓦左右。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保障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允许分批并网,全年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1000万千瓦。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20.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3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年底前统一核算。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1.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3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县(市、区)。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2.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按规定落实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民间投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滚动做好后续项目储备。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23.完善项目谋划储备、要素保障、问题解决、督导服务四项机制,用好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和3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考核前列的市给予正向激励。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四、全力稳住外贸外资
24.盯紧欧美、日韩、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境外市场,分批次组织企业“抱团出海”,加强与境外商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对接合作,集中签约一批外贸订单和重大外资项目。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5.加大境外展会支持力度,安排展会项目130个左右, 对年内主办类展会和各市组织的重点类展会展位费给予80%补贴,助力企业抢订单拓市场。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26.研究制定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支持政策措施,制定跨境电商跃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在全球重点海外仓布局“山东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前展后仓”拓展国际市场。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27.筹备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等重大活动,加强产业链招商和市场化招商,招引一批重点外资项目落地。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类金融业及“两高”项目),支持各地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给予奖励。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五、优化提升供给质量
28.设立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高端化工等重点领域,对2023年一季度新增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增速不低于15%的,在一季度末按产值规模、增速等指标复合计算前100名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全年产值累计增速不低于10%且新增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单户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企业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29.强化企业梯次培育,支持领航型企业牵头建立行业合作机制,制定单项冠军培育提升工作方案,新增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2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瞪羚企业4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0家以上,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集约集聚发展。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30.做大做强4个国家级“双跨”平台,新培育省级平台50个以上,打造100家左右“工赋山东”工业设备上云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31.优化企业创新生态,推动大型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支持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推进“产业+学科”开放式大学科技园建设,依据年度建设发展绩效评价结果,对其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32.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进一步提高“两高”项目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调出单列;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产能整合、搬迁入园、易地搬迁)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33.编制实施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方案,加快济南、青岛、淄博3大生态环保产业集群建设,培育壮大10个生态环保产业特色园区、100家龙头骨干企业。
牵头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34.省级财政安排衔接资金31亿元,重点支持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建设,培育壮大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创建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30个以上,省级财政对每个示范区分阶段累计奖补2000万元。安排股权投资资金2.8亿元,加快海洋牧场、种业提升、工厂化园区建设。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六、有效释放改革动力活力
35.实施要素集成改革,积极承接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国家试点,开展省级联动试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重点区域内工业用地全部推行“标准地”出让。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进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机构,举办产业资本对接活动,拓宽市场化、多元化融资渠道。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36.开展营商环境集成改革,推动涉企全生命周期事项集成化办理,实现高频服务事项“免证办事”“一码通行”。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加快推进全省政务服务标准统一、体验一致。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打造免申即享、智能审批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实施具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
37.推动企业集成改革,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制定创建世界一流企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梯次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好企业;制定省属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高标准实施省属企业对标一流质效提升工程;制定实施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新培育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发布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军民合力、共商共建,依法优先、注重质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研究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指导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知识。
第二章 工作站点和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以及其他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
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乡(镇)人民武装部、军队营级以下单位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
第七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二)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五)有统一的标识及公示栏。
第八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
(二)开展军人军属法治宣传教育;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四)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接待场所和相关网站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以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十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军人军属来信、来电、来访咨询事项登记制度。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规定,指引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渠道。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择优遴选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
军队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的人员,可以纳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由其所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管理,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值班,参加驻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和办案交流等。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安排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入库人员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值班,合理安排值班方式、值班频次。
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第十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可以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就近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等法律服务。
有条件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可以参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置办公场所、安排人员值班。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章 事项和程序
第十五条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免费的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
(二)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三)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四)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五)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
(六)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证明军人军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者军队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表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材料;
(二)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第十九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诉讼事项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事项由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相关法律援助申请,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当协助军人军属向有权受理的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
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军人军属选定的法律援助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的,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助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协助函件,说明协助内容。
异地协助所需的时间不计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时限。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对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网上申请、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限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为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提供法律援助。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保障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军人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出具证明。暂时无法出具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应当及时补交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协助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但受援人未及时补交相关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转交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建立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工作,部署任务,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应当协调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安排人员保障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规划。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与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研究、办案交流等活动,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推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公益基金,专门用于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基金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募集社会资金,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应当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日常办公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与所驻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沟通有关情况。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调研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针对发现的矛盾问题,可以向驻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提交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驻地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评体系;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考评结果应当报送同级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警备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第三十一条对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办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条军队文职人员、职工,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军人的规定。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适用本办法有关军属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发布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司法部网站)
道政发〔2023〕7号
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决定成立生活污水处理运维设施运维管理队伍,并组织实施,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坚定不移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以农村垃圾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措施,加快补齐我乡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整治任务、整治目标,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分类施策,坚持先易后难、示范引领、全面推进。42个自然村,每个自然村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两委委员为成员的生活污水运维管护队伍、抽水队伍,形成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工作重点,动员全乡广大人民群众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全方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大整治,使群众房前屋后干干净净,村庄环境整洁有序,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农民群众清洁卫生意识普遍提高、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逐步养成。
莒南县道口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发〔2023〕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科技创新园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3〕2号)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1.按照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健全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奖惩机制,集成高效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2023年2月底前,组织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建立健全排查清理长效机制,完善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3.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告知承诺审批,企业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即时发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管,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加快建立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体系,2025年12月底前,建成“综合服务中心+园区工作站+龙头企业”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实体服务平台,力争打造好“互联网+”的云服务平台,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行动,助力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优化重点工业品分级分类监管,2023年7月底前,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完善工业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6.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制定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7.持续推进“减证办”,进一步加大证明事项清理力度,全面清理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对各部门自行增设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2023年2月底前,发布《莒南县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建立健全行政协助核查制度,推动“减证便民”向“无证便民”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8.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9.推动将招投标相关内容列入审计方案,作为预算执行、经济责任、民生、企业、投资等行业领域审计的重点内容,持续加大对规避招标、招标控制价虚高、围标串标等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审计力度。(牵头单位:县审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0.依托全省一体化“企业码”服务体系,以营业执照为企业身份信任源点,全面关联企业各类常用电子证照。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场景应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1.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清理违规设置的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2.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存在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或其它没有法律依据保证金情况的,及时退还相关保证金,新增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13.全面清理各地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4.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制定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配套政策。(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
15.及时公开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不得违规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6.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行政处罚,依法全面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定期组织立法后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评估,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等情形的不合理罚款规定,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7.2023年2月底前,完成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省和市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
18.落实《山东省定价目录》,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电公司、莒南广电网络公司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9.完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严厉整治违规收费行为,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电价政策,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县市场监管局)
20.根据省、市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制定完善支持性政策,对符合供电企业接收标准的终端用户实行直接供电到户和“一户一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1.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及时办理相关价格投诉举报,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建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22.规范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收费流程管控,强化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加强与消费者产生直接联系的第三方合作收费情况的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23.明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相关要求,做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监测,严格规范利率外各类融资收费行为,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实现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持续引导机构认真落实减费让利政策,严格规范利率外各类融资收费行为,坚决杜绝违规收费行为。(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24.开展银行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工作。(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5.认真贯彻落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融资担保支持措施》规定,在国家、省关于“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的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体系的业务执行不超过0.5%的担保费率。(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26.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指导监督。通过年报、等级评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联合部门重点抽查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并动态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等行为。(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7.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各行业管理部门应逐步扩大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调研、立法、规划、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着力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28.强化口岸收费监管,根据《临沂市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定期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9.创新推广公铁联运等多式联运组织模式,持续推动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着力推进绣针河通航工程前期研究,推动内河水运早日“通江达海”。(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培育标准化示范主体,加快推广数码托盘、自动打码、自动分拣等行业新技术,推动标准化设施设备应用以及操作管理标准化,培育一批设施先进、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运营稳定的物流标准化示范企业,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物流标准化示范企业、省重点流通企业。(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30.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将企业从注册开办到清算退出全过程涉及的企业开办、企业准营、投资建设等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涉企事项集成化、场景化服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1.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2023年2月底前实现涉企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等“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2.提升电子证照服务能力,优化市级电子证照系统架构,升级电子证照智能核对、统计分析功能,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积极配合市级加快推进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调用。(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3.打造“无证明城市”3.0,推动现行有效的证照证明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身份证、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跨区域跨部门应用,实现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和社会生活场景中广泛应用。深化“电子营业执照+N”融合创新应用,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关联市场主体名下档案、印章、证照、监管、信用、政策等信息,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企业常用证照证明电子化应用,推广应用“企业身份码”,实现涉企信息“一照关联”、“联展联用”、“一码通行”。按照省级统一部署持续优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跨域通办专区,规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跨域通办专窗(区),完善帮办代办兜底服务机制,打造以线上“全程网办”为主、线下通办专窗代收代办为辅、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务服务跨域通办体系。2023年2月底前,推动国家新部署的16项“跨省通办”事项落实落地。(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34.2023年2月底前,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报件样式,最终达到全流程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的目标,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5.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协调各级、各部门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手续办理等工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6.对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加强批后监管,加强对告知承诺制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对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严格落实失信记分制度。(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7.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统一、动态管理,提升审批服务标准化。持续整治“体外循环”、“隐性审批”问题,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事项集成办理,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水平。(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8.认真落实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加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筛选和实施力度、落实项目融资服务工作机制,提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水平,不断加大制造业中长期项目贷款投放,为稳增长提供金融支撑。(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9.在前期统一提供数据接口,进行系统对接的基础上,全面摸清全县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业务系统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底数,对尚未完成业务系统对接的,强化督导调度,确保2023年2月底前完成数据对接;对已完成业务系统对接的,进一步了解数据共享和业务贯通情况,提升系统互联和信息共享深度。(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
40.依托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便利企业了解和查询关税优惠、原产地操作、服务投资开放、知识产权等规则。(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41.通过微信公众号、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宣传推广“单一窗口”功能应用。定期组织召开培训会,助力部门、外贸企业熟练掌握平台功能的操作和应用,切实提高通关效率。(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2.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申请设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支持出口商品与退货复出口商品“合包”运输到境外,确保出口跨境电商“出得去、退得回、通得快”。(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
43.全面推广实施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44.通过电子税务局,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5.精简退税资料,优化退税流程,推行出口退税电子化单证备案,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
46.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完善我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各级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分类、结果等全统一。(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7.不断加大网上“中介超市”线上线下推广力度,通过线上持续优化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内容和服务功能,线下提供引导入驻、帮办入驻等服务,吸引更多资质等级高、服务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8.坚决整治行政机关违法指定中介机构、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9.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
50.2023年2月底前,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集中发布惠企政策措施,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宣传,为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1.完善“一企一档”功能,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实现惠企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一键兑现。(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2.鼓励县政务服务大厅和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加强惠企政策归集共享,推动实施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53.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部门联合抽查力度,推动实现抽查事项、实施部门全覆盖。(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4.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及时准确汇集监管信息,推动监管数据有序共享、高效利用,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5.2023年12月底前,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人社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健局、县商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6.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金融、工程建设、耕地保护、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等领域广泛应用智慧监管手段,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监管等现代化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57.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全面实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及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行动,2023年6月中上旬前,完成县级监管事项标准化提升并实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8.2023年12月底前,研究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相关措施,进一步抓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不断推动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避免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9.坚决杜绝在未查明违法事实、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市场主体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一刀切”执法;坚决杜绝以“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方式取代日常监管的“运动式”执法。(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0.2023年12月底前,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61.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机制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积极配合上级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指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排斥外地经营者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持续开展民生等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市场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及网络经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62.健全非正常专利申请快速联动处理机制,对有异议的案件及时处理,对重复提交非正常申请的依法依规处置,严格落实对专利代理机构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限制和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3.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准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擅自使用地理标准名称及专用标志行为监督检查,建立地理标志领域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地理标准与特色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传承等有机融合。坚决遏制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6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准确开展保护。根据上级部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通使用等制度创新。(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5.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健全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和宣传,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
66.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7.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涉企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8.切实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箱、热线意见征集平台作用,做好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9.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70.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71.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72.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3.完善我县清欠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督促拖欠主体单位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限时完成清欠任务。(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74.建立完善政务诚信执行协调机制,持续开展全县政务诚信建设监测预警,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法院,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75.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未纳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权责事项不得实施。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权力事项纳入权责清单。(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6.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赋能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出口管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开放和安全,加快完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提升出口管制治理效能,规范和促进合规贸易,防范和应对风险挑战,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认真贯彻落实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出口管制范围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推进依法行政,充分认识出口管制工作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出口管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熟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准确判别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以及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向商务部申请许可的情形。对于确实无法判别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
三、严格履行许可程序,遵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规定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申请材料的转报工作,认真指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严格按照出口管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两用物项出口申请材料。未经许可,出口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口两用物项,不得超出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已批准的范围出口两用物项,不得出口禁止出口的物项。进口商、最终用户应当严格遵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改装、改变、转移相关物项用于非民用用途,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确需改变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等已批准的许可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商务部将依法予以处理和处罚。
四、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贸易风险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依据《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对可能面临的出口管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主动识别敏感用户、敏感用途等易发生违规风险的业务环节,提升对境外实体非法采购的警惕性,有效防范和化解贸易风险。及时提醒相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五、实施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便利和促进合规贸易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便利措施。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出口经营者,商务部可以依照其申请,对特定两用物项出口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鼓励扩大合规贸易。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两用物项许可申请、审核、签发、通关等全流程电子化,优化政务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六、强化出口管制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商务部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于发现有关行为存在违法风险的,商务部可以对有关组织和个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和处罚。出口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商务部可依法酌情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对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发现或者接到商务部通知,相关出口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确需出口的,应当依法向商务部申请许可。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督促和指导。
七、加强组织落实,及时帮助解决企业诉求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要在引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下更大功夫,鼓励其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便利措施,积极防范化解贸易风险。对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了解、及时研究、尽力帮助解决,重大情况及时报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2月12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将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的许可、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等1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由各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临沂沂河新区实施。
特此公告。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2月3日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莒南政发〔2023〕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韦有成同志为县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季新玉同志为县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史运亮同志为县陡山水库管理中心(马鬐山旅游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明玉同志为山东省莒南第一中学副校长;
徐征田同志为山东省莒南第一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廉桂锋同志为山东省莒南第一中学政教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鲁统群同志为山东省莒南第一中学教导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徐田光同志为莒南第二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潘岳金、韦庆兵同志为莒南第二中学副校长;
王和仁同志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第一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罗永华、刘树江、阚京平同志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第一中学副校长;
徐辉同志为莒南县第六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徐道秋、于世界同志为莒南县第六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李相桓同志为莒南县滨海初级中学校长;
张夫亭同志为莒南县临港实验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滕厚华同志为莒南县第五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王德明同志为莒南县第八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宋伟友同志为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尚庆华同志为县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免去:
史运亮同志的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宋伟友同志的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尚庆华同志的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有关公路运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公路隧道消防验收事宜的复函》(交办公路函〔2017〕55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16日
一、工程分类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中依法分别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主要有:
(一)隧道工程;
(二)承担服务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综合楼、职工宿舍、维修车间、加油加气加氢站等;
(三)承担管理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管理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收费站等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上述工程中,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特别是加油加气加氢站、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隧道工程等,属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二、审批权限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本文第一条所涉工程中跨行政区域的,由该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省级专家评审的,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的部门应逐级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依据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三、工作程序
(一)特殊建设工程。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工程交工后,应依法申请消防验收。
1.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或符合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施工图文件),应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无需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负责消防设计审查的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2.将公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明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对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负责消防设计审查的部门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3.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4.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开展交工验收和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编制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报告),并依法申请消防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据《暂行规定》,参照特殊建设工程第4条,于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并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报材料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执行,严禁擅自增减法定要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后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加油加气加氢站等特殊建设工程,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之前,项目属地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选址建设的,可核发选址意见书,依据选址意见书作出规划许可,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作为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建设规划依据。取得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不再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已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公路工程,可按批复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二)已进行消防设计但未完成交通运输或消防设计审查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复的公路工程项目,原则上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未进行消防设计或消防设计文件不齐全的公路工程,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重新补充消防设计文件或资料,再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四)因存在工程缺陷未完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公路工程,责任主体应按现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优化设计,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实施改造后再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公路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对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督促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类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自2022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12月16日止。(转自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