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政办发〔2018〕5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财产抵押登记范围和登记机构、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县公证处为相关财产抵押登记机构,财产登记范围如下:
1、位于农村的有合法登记备案手续的个人私有房产。
2、有地上定着物的土地、房屋租赁权。
3、自然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形成数量规模的猪舍、鸡舍、牛舍、羊舍、种植大棚等地上合法建筑物、构筑物。
4、自建的尚未取得不动产证的厂房、办公楼等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
5、规定可作为担保,但无法认定登记部门或目前未纳入登记管理的其他财产。
以上述规定范畴进行财产抵押的,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力。县公证处在办理第4条财产抵押登记时,要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其他财产抵押登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自发文之日起,县公证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抵押登记,并与金融机构充分研究协商,建立健全公证抵押流程,既要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发〔2018〕3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莒南县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莒南县防台风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县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水旱灾害,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防灾减灾并重,努力实现从减少水旱灾害损失向降低水旱灾害风险转变,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防抗救多项措施相结合,全面提高综合防范和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
1.3.2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放在首位,采取综合防范措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升公众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3统一领导,协同行动。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同,社会动员,军地联防,全民参与。强化信息共享,整合应急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1.3.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性水旱灾害时,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水旱灾害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1.3.5科学调度,依法防控。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兴利除害结合,强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科学应对水旱灾害,依法开展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地震和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2.基本情况
2.1水旱灾害特点
莒南县地处淮河流域,距黄海较近,具有充沛的水汽供应条件。汛期受东南季风影响,海上暖湿气流不断向内地输运,遇到泰沂山脉阻挡影响,会产生强烈的上升气流,此时如有一定的天气系统相配合,就会产生大范围的暴雨,形成暴雨的天气系统有气旋或连续气旋型、中低纬度天气系统相结合型和台风型。莒南县境内暴雨历史周期变化比较明显,汛期降雨量时程分配呈峰型变化,暴雨空间分布不均,降雨量梯度大。县域内河道属雨源型河流,洪水由流域内降雨产生的地面径流形成,通过产流过程和汇流过程形成河道洪水。
莒南县多年平均降水量为831.12mm,主要集中在汛期(每年6月1日—9月30日),约占全年降水总量的74%。莒南县历史上水旱灾害发生频繁,据史料统计,水旱灾害呈周期性发生,特大水旱灾害10年左右发生一次,一般水旱灾害3~5年发生一次。
水灾通常发生在汛期,8、9月有时可能受到1~2次较强台风影响。暴雨发生频率高,历时短,强度大,危害性广,由于区域地势北高南低,暴雨产生的洪水峰高量大,河道水位陡涨陡落。突发集中短时强降雨时,洪水生成快,低洼地带容易形成积水内涝,短时就会出现灾情,给抗洪抢险和排涝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受气象水文影响,旱灾是影响莒南县农业生产的主要灾害之一。据莒南县水利志记载,有“十年九旱”之说,春旱夏涝秋冬旱是基本规律,有时亦出现“伏旱”,春旱、秋旱频率均为33%。
2.2防灾工程体系
经过建国以来60多年的治理建设,我县已经形成由水库、河道堤防、控制性水闸等工程组成的防洪和供水工程体系。全县已建陡山大型水库1座,石泉湖、相邸中型水库2座,官庄、仕沟等小(1)型水库24座,虎山、将军山前等小(2)型水库119座,塘坝2001座;控制流域面积982.27km2,设计总库容5.15亿m3,兴利库容3.08亿m3。
全县分为淮河和滨海两大水系,淮河水系流域面积903km2,占全县面积的65.1%;滨海水系流域面积485km2,占全县面积的34.9%,
全县流程10km以上的河流26条,主要的有8条,属淮河水系的有沭河、浔河、鸡龙河、鲁沟河、汀水河、武阳河;属滨海水系的有龙王河、洙溪河。沭河是淮河水系的排洪干道。
全县河道共建有水闸4座,其中,中型1座(鸡龙河刘庄),小(1)型3座(鲁沟河鲁沟、浔河铃铛口、洙溪河洙边);建拦河橡胶坝1座(沭河朱庄)。
沭河、浔河、鸡龙河已按二十年一遇洪水标准培堤。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1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的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为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水利局。
3.1.2县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指挥,县水利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及成员职责: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教体局、经信局、民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局、文广新局、卫计局、农业局、林业局、农机局、气象局、安监局、粮食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旅发委、供销联社、公安局、地震局、水利局、武警莒南中队、供电公司、移动莒南分公司、联通莒南分公司、电信莒南分公司、石油公司、中国人寿莒南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莒南分公司、莒南火车站、沭河莒南管理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领导成员。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则。
3.1.3县防指防汛职能组共设置十二个组,由各成员单位成员组成,各组划分及职责见附则。
3.1.4防汛抢险专家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聘请水利、气象、交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防汛专家组,主要任务是为防洪、减灾、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指导与建议;当发生重大险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专家组汛期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3.2镇街(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分级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健全防汛抗旱办事机构,承担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陡山、石泉湖、相邸水库防汛指挥部,负责各自工程防汛救灾工作。
沭河防汛指挥部,负责沭河防汛工作。
有防汛抢险救灾任务的各成员单位成立专门防汛组织,负责本单位、本系统防汛工作。
以上各防汛指挥部服从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指挥。
4.监测及预防
4.1汛情旱情监测
4.1.1气象水文监测
县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提早预警,及时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水库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严格执行《山东省报汛任务规定》,及时将雨水情信息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1.2防洪工程监测
当河道发生洪水时,各河道管理单位、责任单位要加强河道巡查监测,并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每日8时前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镇街(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转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当河道出现险情时,及时将险情报镇街(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镇街(园区)防汛指挥部要迅速核实险情,在1小时内将核实情况和数据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加密对水库重点部位的巡查检查,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随时向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大中小水库出现险情时,及时将险情报镇街(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镇街(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迅速核实险情,在1小时内将核实情况和数据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1.3洪涝灾害统计
(1)洪涝发生后,镇街(园区)有关部门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镇街(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填报洪涝灾情。
(3)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4.1.4旱情监测
(1)气象、农业、水利等部门视旱情发展,加强旱情信息监测,并及时将监测信息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镇街(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区域水雨情变化、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填报旱情信息,并向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县防指报送,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4.2预防工作
(1)思想准备。各级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闸坝、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镇街(园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库和城区防洪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镇街(园区)、村及各防洪工程单位,都要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各级应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期间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备等的征用补偿机制。
(6)队伍准备。加强抢险救灾和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加强基层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生产自救。
(7)资金准备。各级人民政府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有关部门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分配、下拨。
(8)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9)防汛抗旱检查。各级防指根据当地防汛抗旱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等风险源的排查梳理,分类施策,落实监控、巡查、清除等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并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检查。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防洪抗旱工程、责任制落实、预案和物资队伍保障等方面为重点,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督促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10)宣传、培训及演练。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和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汛意识。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大对防汛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要加强对防汛行政责任人的培训。各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防汛演练,强化防汛应急响应能力。
(11)绘制洪水、干旱风险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城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12)编制防御洪水方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规定编制管辖范围内河道、水库的防汛抢险预案和调度运用计划,主动应对洪水,并根据情况的变化,每年及时修订和完善。
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政府或防指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1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管好用好工程,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5.预警及预警行动
5.1防汛预警
5.1.1预警等级: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5.1.2预警范围:全县行政区域或部分行政区域。
5.1.3预警内容: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5.1.4预警发布途径:县防指以文电、预警平台、短信等形式发布县级防汛预警。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在本系统内传发相应防汛预警信息。新闻单位应根据防汛预警级别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相关信息。
5.1.5防汛IV级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V级预警(蓝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2)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3)预计石泉湖水库或相邸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IV级预警(蓝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IV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有关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县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
(3)县广播电视台等县主要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内的镇街(园区)防指按有关规定,根据水情、工情、险情安排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及险情抢护、群众转移避险工作。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按有关规定对各类防洪工程监控巡查,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5.1.6防汛Ⅲ级预警及应采取的行动(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Ⅲ级预警(黄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或超过3000秒立米,小于5750秒立米;
(3)预计数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4)预计陡山水库或石泉湖、相邸2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黄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减灾工作;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做好县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准备,督导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县广播电视台等县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内的镇街(园区)防指按有关规定,根据水情、工情、险情安排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及险情抢护、群众转移避险工作。
(5)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提高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5.1.7防汛II级预警及应采取的行动(橙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II级预警(橙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或超过5750秒立米,小于8150秒立米;
(3)预计数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预计有可能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或流量);
(4)预计陡山、石泉湖及相邸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II级预警(橙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II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减灾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充分做好县级防汛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人武部、武装中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县广播电视台等县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
(4)相关镇街(园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有关防汛抢险队伍在一线待命,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随时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准备。重大险情区域及时组织群众避险转移。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预案加强工程实时调度,加密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配合当地防指全方位做好各项抢险准备,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及时处置。
5.1.8防汛I级预警(红色)及应采取的行动(红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I级预警(红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或超过8150秒立米;
(3)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
(4)预计陡山、石泉湖及相邸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I级预警(红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县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部署。县防指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重要防洪工程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武部、武警莒南中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县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洪救灾。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通报。
(4)相关镇街(园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抗洪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全力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有关防汛抢险队伍严阵以待,加强防守巡查力度,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配合当地防指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5.1.9防汛预警发布程序
有预警职能的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发布和解除与防汛工作有关的预警并及时将有关预警基础信息报送县防办。县防办及时收集、汇总监测预警基础信息,分析全县防汛形势,向县防指提出县级防汛预警发布建议。县防指副指挥及时组织汛情会商,确定全县防汛预警级别,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同意,按下列程序签发。
防汛IV级预警(蓝色):县防指副指挥签发。
防汛III级预警(黄色):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
防汛II级预警(橙色):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防汛I级预警(红色):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5.1.10预警等级调整:根据防汛形势变化,县防办提出防汛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
5.1.11预警解除:(1)主动解除:当防汛实际情况低于原防汛预警启动条件时,县防办及时提出县级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县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2)自行解除:当启动与防汛预警级别相对应或更高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防汛预警自行解除。
5.2抗旱预警
县防指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发布抗旱预警。抗旱预警启动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旱区各级防指按照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提前落实旱情应对措施。旱情威胁解除后,县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6.应急响应
6.1总体要求
6.1.1应急响应分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从低级到高级逐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
6.1.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汛情旱情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组织专家对汛情旱情的危害和影响进行研判,根据汛情、旱情的严重程度,提出县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批。下达应急响应通知,并向社会公布和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1.3进入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
6.1.4水旱等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6.1.5对跨镇街(园区)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6.1.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向防汛抗旱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报告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进行举报。
6.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6.1.8响应启动
由县防办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向县防指提出响应启动建议。
防汛、抗旱IV级响应:县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防汛、抗旱Ⅲ级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启动。
防汛、抗旱II级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启动。
防汛、抗旱I级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启动。
6.1.9响应调整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6.2防汛应急响应
6.2.1防汛IV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IV级响应:
(1)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2)某镇街(园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小(2)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其他需要发布IV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县水利局局长)主持会商,气象、水利、沭河莒南管理所参加,分析研判汛情,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天气、降雨、汛情、工情的变化,加强重点防洪部位调度和监控,向县政府报告全县汛情,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镇街(园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做好防洪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指导帮助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县防指。
(3)各防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开展行业防汛准备工作。
防洪工程管理部门加强对工程巡查、检查;根据汛情暂停涉水工程施工,落实施工措施和抢护措施;加强工程管理和防洪调度。
城市管理、住建部门督促排水单位派出人员、设备在易积水区域现场值守,设置警示标识,疏通淤堵的市政排水管网,确保排水顺畅。督促加强户外广告牌、路灯设施的检查、加固,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或警示牌;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等;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及时检查并清理路边进水口,清除路面垃圾等杂物以便顺畅排水。
交通、公路、铁路部门组织排查公路、铁路积水安全隐患,落实排涝措施,抢修水毁道路交通设施;会同交警部门确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保障交通安全通畅。
教体部门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做好防御准备,检查安全隐患,暂停室外教学活动,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等。
旅游部门督促指导各景点、场馆、旅游企业做好防御准备,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人员,妥善安置游客。根据汛情,通知旅游景点暂停售票,有关单位关闭室外游乐场等户外活动设施。
住建部门督促在建工地暂停高空、露天作业,加强施工区安全管理,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设施工设施等,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督促检查所管辖建筑工地积水情况,组织排涝和抢修水毁设施。
公安部门视情况对积水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协助涉水熄火车辆及车上人员撤离。
电力、通讯部门加强设施检查维护。
6.2.2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Ⅲ级响应:
(1)数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2)某镇街(园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园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小(1)型水库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其他需要发布Ⅲ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研判汛情,落实防汛具体措施,加强重点工程调度,派出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将汛情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2)相关镇街(园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开展防汛应急响应行动,各级包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立即处置辖区险情灾情;落实报告省市县防指各项指令、通知执行情况;重点加强小型水库、易涝区域、沿河两岸、危旧建筑、工地、围墙等危险区域的巡查警戒。
(3)各防指成员单位在做好IV级应急响应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防洪工程管理部门加强对水库、河道等防汛重点区域的巡查频次。提前3小时提出泄洪申请,按程序和控制运用方案调度洪水;停止涉水工程施工,做好施工度汛措施和抢护措施;指挥协调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处置工程险情。
住建部门组织开展城区低洼区、路段积水抽排。
交通、公路、铁路等部门组织修复受灾中断的公路和有关交通设施,调配运力运送受灾人员、救援人员、救援设备和物资等;督促车站等交通运输机构视情况调整或取消车次,将相关信息及时通过电视台、电台、广播、微信、电子显示屏等告知公众,并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体部门检查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停课安排落实情况,可视情况请示上级批准安排停课。
旅游部门督促旅游景点暂停售票,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指导旅游企业了解气象、交通等信息;督促关闭室外游乐场等户外活动设施。
住建部门督促在建工地暂停作业,按规范关闭工地用电总闸,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公安部门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必要时封闭公路、实行交通管制;在灾区和危险区域实施交通治安警戒。
民政部门告知公众避难场所;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组织协调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经信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准备。
通信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设备。
供电部门保障供电设施正常运行,在危险区域放置警示标志,保证正常防汛用电。
人武部、武警莒南中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根据县防指命令参加抢险救灾。
6.2.3防汛II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Ⅱ级响应:
(1)沭河发生重大险情,
(2)数条重要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某镇街(园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园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陡山水库或数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其他需要发布II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防指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全部参加。研判防汛形势,部署安排防抢工作。将汛情上报市防总,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工作。县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灾情发展变化,按照权限做好防洪工程调度,根据需要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情通报。
(2)各镇街(园区)迅速部署开展抢险救灾行动,及时处置辖区险情灾情;落实并报告省市县各项指令、通知执行情况。各级包防汛责任人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及时启动有关预案,向相关村(社区)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组织群众转移。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重要堤段、重点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守和巡查,强化值班值守,严格防汛纪律。
(3)县防指成员单位在做好Ⅲ级应急响应工作的同时全面加强防汛工作。
人武部、武警莒南中队按照县防指命令迅速部署部队投入抢险救灾。
气象、水利部门加密监测预报频次,及时向县防指报送雨情、水情监测预报信息。
水利部门协助县防指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制定抢险技术方案,指导帮助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抢修和加固。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抗洪排涝和工程抢险;加强对重点水利防洪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
国土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协助各镇街(园区)或县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和灾害影响区人员转移和安置。
交通、公路、铁路等部门保障交通设施的防洪、防涝安全;保障抗洪排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根据转移人、财、物所需运力情况,及时组织运力,安排车辆船只,保证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
教体部门向师生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在校师生的安全管理或安全转移工作。
旅游部门组织做好旅游景区的防洪防涝安全工作;做好因暴雨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撤离、救助工作;及时关闭受洪涝灾害影响的景区。
住建部门督促在建工程加强安全检查和加固工作;做好城区防洪防涝和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城区防洪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协调、指导做好相关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
公安部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民政部门核实有关灾情,及时向县防指汇报。
经信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抗旱、救灾物资调拨和供应,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按部门职能做好行业防汛安全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安排医院救治,调集救助药品和医疗器械供抢救现场和灾区使用。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救灾补助资金;协调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通信部门保障抢险救灾期间通信通畅,及时抢修损坏的电信设施,调派应急通讯车到县防汛指挥部待命。
供电部门切断洪灾危险区供电电源,并提供防洪抢险及排洪排涝用电需要,及时抢修损坏的供电线路,调派应急供电车到县防汛指挥部待命。
6.2.4防汛I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I级响应:
(1)沭河发生决口漫溢;
(2)某镇街(园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园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大中型水库垮坝;
(4)其他需要发布I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县领导、县防指成员、县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县常委会研究审议,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总、市政府。县防指根据防汛工作需要适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县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防汛指挥部,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县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情,报导防洪措施。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保护铁路、经济发达与人口稠密地区的堤防、大中型水库、大型路桥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或溃决、坍塌,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实施救援时,县防指按程序请求部队支援,人武部、武警莒南中队协助。
(3)经防汛专家组分析研究,估计经全力抢护也无法抗拒发生溃堤垮坝的情况,险情发生前发出溃决警报、公布人员转移方案,迅速组织淹没范围内的人员转移。
(4)县防指根据出险设施的类型、险情大小、抢救人、财、物的多少,统筹调配相应类型的抢险队伍和救灾物资。
(5)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部门严格落实和执行上级防汛指示,要不等不靠,调动社会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抢险救灾。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报送险情灾情和处置情况。同时做好各类高风险区域的巡查警戒。
(6)全县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电子广告屏等媒体平台在县委宣传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及时发布抢险救灾信息。
(7)各防指成员单位全力做好防汛工作,随时根据指挥命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投入抢险救灾。
6.3抗旱应急响应
6.3.1抗旱IV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防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
(1)农业发生轻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1-0.6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50%-60%之间。
(2)人畜发生轻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0%-15%之间。
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县水利局局长)主持会商,县气象局、县农业局等成员单位参加,分析旱情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和副指挥,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2)相关镇街(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派出专家到一线具体指导抗旱工作,并将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县防指。
相关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根据旱情发生的季节,组织农民抗旱保墒、保苗,充分利用已有水源能浇一分是一分,能浇一亩是一亩。或根据苗情状况,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应急打井、挖泉等措施,增加抗旱水源。关注饮水困难群众吃水情况,落实供水措施。
(3)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形势分析和对干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预测预报;农业局要加强农情监测;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蓄水监测统计和水量动态变化,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
6.3.2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防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启动:
(1)农业发生中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6-1.2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31-50天,夏季21- 30天,冬季31-6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40%-50%之间。
(2)人畜发生中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5%-20%之间。
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气象、农业、水利、发改、经信、财政、民政、石油、电力等部门参加,分析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视情况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派抗旱督导组赴受旱镇街(园区),督查指导抗旱工作。将情况汇报县委县政府。
(2)相关镇街(园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贯彻上级抗旱工作部署,落实区域内抗旱各项具体工作,并将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3)相关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积极组织抗旱救灾工作。采取设置临时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在河、库、汪塘截水、挖潜水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组织开采地下水。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村(社区)送水、运水。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气象部门密切注视天气变化,条件适宜及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水利部门科学管理调配水源,加强地下水开采技术指导;农业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抗旱技术指导;民政部门及时开展报灾核灾工作;经信部门和农机部门协调抗旱物资、机具等的调拨供应;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抗旱资金;供电部门及时为抗旱提供应急供电保障。
6.3.3抗旱II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防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启动:
(1)农业发生严重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1.2-2.1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30%-40%之间。
(2)人畜发生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20%-30%之间。
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及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部署抗旱措施。实施全县地表水资源统一调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调配,用水上实行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2)县防指紧急制定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水库、闸坝所蓄水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有关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3)各镇街(园区)实行限水措施。可在一定区域内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财政部门及时为救灾提供应急资金;交通、公路、铁路等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要维护社会稳定;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3.4抗旱I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防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启动。
(1)农业发生特大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2.1-4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75天以上,夏季50天以上,冬季80天以上或土壤相对湿度小于等于30%。
(2)人畜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30%以上。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县领导、县防指成员、县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审议,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总、市政府。县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宣布本辖区内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县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县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和执行上级抗旱指示,要不等不靠,调动社会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抗旱紧急期,可视抗旱工作需要,在辖区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3)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安排,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6.4信息处理及发布
6.4.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6.4.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6.4.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6.4.4县防指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并及时续报。
6.4.5各镇街(园区)防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定时向县防指报告险情灾情处置情况及县防指指令通知落实的总体情况。IV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每3小时报送一次,II级、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每1小时报送一次。
6.4.6全县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发布,任何新闻单位不经县防指批准,不得随意发布。各镇街(园区)防汛抗旱信息由镇街(园区)防指统一审核发布。
6.5指挥和调度
6.5.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6.5.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6.5.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6.6抢险救灾
6.6.1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6.6.2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6.6.3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6.7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6.7.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6.7.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6.7.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6.7.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7.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7.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6.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6.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6.8.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6.9应急响应结束
6.9.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防指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县防指适时宣布解除紧急抗旱期。
6.9.2由县防办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向县防指提出响应解除建议。
防汛、抗旱IV级响应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解除。
防汛、抗旱Ⅲ级响应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解除。
防汛、抗旱II级响应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解除。
防汛、抗旱I级响应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7.善后处置
7.1救灾救济
7.1.1发生洪涝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2灾后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防指召开成员紧急会议,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建议县政府召开救灾紧急会议,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到抗灾第一线,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向市防总报告汛情与灾情;收集灾情,并与有关部门共同会商,核实、汇总灾情;研究并采取措施对出现险情的工程进行加固,消除隐患。
7.1.3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根据需要,组织救灾捐赠;及时掌握受灾地区动态,协助指挥部收集、核实、汇总灾情。
7.1.4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病人员,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调运,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做好救灾防病宣传;经县政府批准统一向外公布灾区疫情。
7.1.5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它应急措施。
7.1.6水利部门负责组织灾区水毁工程的修复和除险加固。
7.1.7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镇街(园区)或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和灾害影响区人员安全转移。
7.1.8交通、公路、住建、供电、通信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信。
7.1.9宣传部门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7.2灾后重建
7.2.1抢险物资补充:针对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2.2水毁工程应急修复:对影响防汛安全和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工程应尽快修复,对防汛通信设施应及时修复。
7.2.3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防汛抢险期间,如征用了当地群众的物资,应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防汛部门核定数量,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当地政府对参与抢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
7.2.4救灾捐赠和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由县民政局统筹安排,并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
7.2.5保险:按照救灾保险等有关保险规定,组织开展理赔。如家庭或企业购买了其他自然灾害险商业险种,保险公司应及时按章理赔。
7.3防汛工作评价
7.3.1每年、每次防汛应急响应解除后,各级防汛部门和防指成员单位应对防汛工作进行评估、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抢险救灾准备、组织实施及防汛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3.2各级防汛部门应组织专家分析暴雨洪水的主要特性,论证最大降雨点频率和洪水频率、成因及规律,派出专业人员调查分析水利工程出险原因以及抢险措施是否得当。
7.3.3对在防汛抢险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犯有错误、失职、渎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汛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给予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保障措施
8.1通信信息保障
8.1.1电信部门负责防汛通信信息的畅通。
8.1.2抢险救灾的通信联络方式以公众固定电话、传真、无线移动电话和防汛决策指挥会商视频系统为主,公众电信出现故障时,电信部门提供备用应急通信设备。
8.1.3互联网和其他无线对讲系统作为防汛及抢险救灾通信联络的辅助方式。
8.1.4有条件的部门可开通卫星电话作为防汛及抢险救灾通信联络的备用方式。
8.1.5县防指、有关单位及镇街(园区)应当公布抢险救灾电话,接受险情警报与救援求助。
8.2抢险队伍保障
防汛抢险队伍按梯级建设,主要分为:主力队、专业队、常备队。
主力队:人武部、武警莒南中队,主要担负县内重大险情的抢护和抢救人民群众生命及重大财产、重点场所保护等任务。该抢险救灾队伍由县防指调度指挥。
专业队:县防指成员单位组织的所管行业的防汛抢险救灾队伍,协助主力队伍开展抢险救灾或单独负责所管行业内的抢险救灾工作。
常备队: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职工组建的防汛常备队,负责本工程的抢险救灾任务。
各级各部门防汛抢险救灾队伍汛前登记造册编成班组,做到思想、工具、物料、抢险技术“四落实’’。汛期按照预案和指令分批组织出动。
8.3供电与交通保障
8.3.1县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8.3.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8.4治安与医疗保障
8.4.1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救灾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8.4.2县卫计局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治疫情传播、蔓延;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外公布灾区疫情。
8.5物资保障
8.5.1县经信局负责编制县级抢险救灾物资的筹措调配方案。
8.5.2县抢险救灾物资由县防办负责储备,以备重大灾情发生时的应急使用。
8.5.3县防指成员单位储备的各类抢险救灾物资须报县防指备案。
8.5.4镇街(园区)抢险救灾物资由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镇街(园区)防指负责组织储备,报县防指备案。
8.5.5重点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8.6技术保障
8.6.1县防指整合防汛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防御、调度,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8.6.2县防指建立抢险技术专家库,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当需要实施抢险抢护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实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7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发出动员令、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抗洪救灾。
8.8宣传、培训和演练
8.8.1新闻媒体要加强防汛避险抢险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意识和能力。
8.8.2教体部门将防汛避险抢险知识等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学校要组织避险逃生的演练,提高学生自我救护能力。
8.8.3汛前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8.8.4各级防汛部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9.附则
9.1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9.1.1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定全县防汛抗旱政策性规章、制度、文件等,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
(2)组织制订实施县内主要河流、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全县防汛抗旱预案和跨镇街(园区)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度工作。
(3)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工作,做好洪水管理工作。
(4)督促检查各镇街(园区)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
(5)组织调配全县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县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县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9.1.2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莒南县防汛抗旱办公室是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法对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并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台风、山洪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指导和监督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行业防汛工作。
(3)负责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水库及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应急调度方案和全县重点干旱地区及重点缺水镇街(园区)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
(4)负责全县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洪影响范围内大中型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和县管理权限内跨汛施工水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的审批。
(5)负责县级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的掌握和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水旱灾情。
(6)组织、指导、监督重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协调监督跨镇街(园区)的抗旱水源调度。
(7)负责全县防汛抗旱信息化和通信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
(8)负责县以上防汛抗旱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防汛抗旱专业机动队伍建设与管理。
(9)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水利反恐怖、防震减灾等应急管理工作。
(10)承办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9.1.3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和应急工程规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协调物价部门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协调粮食部门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人社局:负责配合主管部门按规定表扬在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做好教职员工、学生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节水意识,提高其避险自救和互助能力,做好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所需的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原材料的产运需衔接和紧急调度,指导汛期工业行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及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并报县防指。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调拨捐赠款物,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县住建局:负责县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组织城市规划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督促城区建筑垃圾清理。承担城市防汛职能,负责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及城乡结合部防洪排涝抢险。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提供干旱地区水文地质图等资料。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城区内违法违章建设整治;督促县内路面垃圾杂物清除。
县文广新局: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县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情、水情、汛情、旱情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向全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县农业局: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报县防指。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国有林场的防汛及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县农机局:协助做好防汛抗旱物资供应;负责组织调用农业机械参加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和降水、土壤墒情等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汛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县粮食局:负责防洪抢险队伍和受灾群众所需粮食物资调拨和供应;负责粮食储备库的防汛安全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优先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
县公路局:负责国省道交通设施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抗洪抢险、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县旅发委: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工作,及时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加强汛期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旅游系统的安全度汛方案,制订各景区及重要景点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团和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
县供销联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提供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库清障及抢险救灾道路通行工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县地震局:负责防洪工程周围地震的监测,及时向县防指以及水库、堤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地震监测资料,指导防震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防洪排涝及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防洪预案和水资源应急预案;调度水情、旱情、灾情和洪水预报等信息,在与气象等部门会商的基础上,负责雨情水文等汛情旱情信息发布,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防汛抗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理及水毁修复计划;负责防洪抗旱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城区防洪工作。
武警莒南中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任务。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县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是抢险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莒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莒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莒南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通信畅通。
县石油公司: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物资的调拨供应。
中国人寿莒南分公司、人保财险莒南分公司:负责投保财产因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
莒南火车站: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和设备。
沭河莒南管理所:负责沭河直管河道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沭河直管工程的防洪预案;负责沭河等直管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调度运用;组织开展沭河直管河道、堤防的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沭河直管河道的防洪抢险工作;组织开展沭河直管防洪工程的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修复。
9.2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十二个职能组职责
第一组物资供应组:县发改局、县农机局、中石化莒南石油分公司。
职责:负责防汛抗洪所需料物的准备、调配及供应。
第二组防汛抢险组: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武警莒南中队。
职责:负责三线队伍的组织落实、抢险训练及组织工作。
第三组城市防汛组: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责:安排、督促、检查、落实城区及县城驻地的城市防汛工作。
第四组工业防汛组:县经信局、县安监局。
职责: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工矿企业的防汛工作。
第五组生活供应组:县粮食局、县供销联社。
职责:负责防汛抢险队伍、灾民特殊情况的组织供应。
第六组医疗卫生组:县卫计局
职责:负责防汛抢险队伍、灾民的医疗和汛期防疫的组织安排。
第七组交通运输组: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莒南火车站
职责:负责防汛抢险车辆的落实、道路勘察、临战应急情况下的运输组织。
第八组通讯联络组:县文广新局、中国联通莒南分公司、中国移动莒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莒南分公司
职责:负责防汛信息提供,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第九组电力供应组:莒南县供电公司
职责:负责防汛电力调配、供应关键部门电力。
第十组灾后生产生活组: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中国人寿莒南分公司、人保财险莒南分公司。
职责:负责灾后生产的恢复,灾后生活的安排。
第十一组汛期险工险段检查组: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职责:负责重点险工险段检查督促,抢险措施落实。
第十二组综合调度参谋组: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沭河莒南管理所。
职责:负责防汛信息的综合调度,当好领导参谋。
9.3名词术语定义
9.3.1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污染事故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9.3.2骨干河道:沭河
9.3.3重要河道:浔河、鲁沟河、汀水河、鸡龙河、武阳河、洙溪河、龙王河、
9.3.4大中型水库:大型水库,陡山水库;中型水库,石泉湖水库、相邸水库;
9.3.5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a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a-20a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a-50a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a的洪水。
其中洪水重现期的洪水要素项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a指年。
9.3.6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9.3.7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计算公式如下:Ia=i=1
式中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l、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9.3.8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9.3.9中度干旱:0.6≤Ia<l.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9.3.10严重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9.3.11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9.3.12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9.3.13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3.14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3.15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3.16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某”指1个(条、座),数指2个(条、座)及以上。
9.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组织修订、评估,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街(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9.5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称号;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莒南县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山洪灾害是指山丘区由于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为有效防御山洪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转发省防总办<关于做好2018年度防汛抗旱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预案。
1.3编制原则
1.3.1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防灾减灾并重,努力实现从减少山洪灾害损失向降低山洪灾害风险转变,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防抗救多项措施相结合,全面提高综合防范和抗御山洪灾害的能力。
1.3.2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放在首位,采取综合防范措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升公众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3统一领导,协同行动。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同,社会动员,军地联防,全民参与。强化信息共享,整合应急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1.3.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性山洪灾害时,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水旱灾害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1.3.5科学调度,依法防控。坚持防抗山洪灾害并举,兴利除害结合,强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科学应对山洪灾害,依法开展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辖区内突发性山洪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山洪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预案审批及修订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组织编制和评审,报县政府批准,并报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2基本情况
2.1自然情况
2.1.1地理位置
莒南县位于鲁东南,东经118°36´~119°13′;北纬35°06´~35°24´之间。北靠日照市莒县,南与江苏省赣榆区接壤,东连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西壤临沂市河东区,境内东西最宽40km,南北最长43km,全县总面积1388km2。
2.1.2地形地貌
全县地形总趋势北高南低,中部高东西两侧低,丘陵区909.5km2,占65.51%;山地187km2,占13.47%;平原291.5km2,占21.0%。以板泉镇柱山,相沟镇花沟南山、火石岭,十字路街道猛虎崖、尤家岭、兴隆店子、峙嵋山、扁山,涝坡镇双山、鸡山一线为分水岭,形成淮河和滨海两大水系,西部有沿沭平原,南部及东部为丘陵,东北部为低山区,平均海拔高程111.48m。最高山峰马鬐山海拔高程666.2m,最低处在滨海水系龙王河中游的邱官庄,海拔高程39.9m,淮河流域的板泉镇龙窝村,海拔高程58.8m。
2.1.3河流水系
莒南县分为淮河和滨海两大水系,流程10km以上的河流26条,淮河水系流域面积903km2,占全县面积的65.1%;滨海水系流域面积485km2,占全县面积的34.9%。
主要河流有以下8条:
沭河,是莒南县最大的河流,发源于沂水县沂山南麓太薄顶,流经沂水、莒县于许家孟堰入莒南县境,在莒南县境流经大店镇、石莲子镇、道口镇、岭泉镇、板泉镇等5镇后于板泉镇龙窝村西入临沭县,莒南县境内流境长35km。区间流域面积902km2,河流接受支流及地下水的侧向补给量较大,属常流河,莒南县流境段多年平均径流量7.15亿m3。
浔河,沭河一级支流,发源于日照市黄墩镇垛山北麓,经日照市莒县中楼镇刘家峪入莒南县境,在大店镇大公书村西南入沭河,总长67.5km,流域面积535.26km2。多年平均径流量1.6亿m3。莒南县境内长23km,流域面积210km2,多年平均径流量0.57亿m3。
鸡龙河,沭河一级支流,发源于涝坡镇鸡山西坡,流经涝坡镇、十字路街道、岭泉镇、板泉镇,于板泉镇大白常村北入沭河。全长37.9km,流域面积307.5km2,多年平均径流量1.46亿m3。
鲁沟河,发源于大店镇将军山前,流经大店镇、筵宾镇、岭泉镇,于岭泉镇前介脉头村南入沭河。全长16.5km,流域面积75.7km2,多年平均径流量0.23亿m3。
汀水河,沭河一级支流,发源于沂南县河阳镇李官庄村北,于莒南县泱沟村东入沭河。全长23.5km,流域面积97.4km2,多年平均径流量0.58亿m3。
武阳河,原为鸡龙河支流,鸡龙河改道后,武阳河即为沭河一级支流,发源于相沟镇南大山,于板泉镇龙窝村北入沭河。全长18km,流域面积54.9km2,多年平均径流量0.17亿m3。
龙王河,滨海水系,发源于莒南县文疃镇石河峪村北,流经莒南县文疃镇、涝坡镇、坊前镇及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于壮岗镇陈家河子村流入江苏省,并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朱蓬口入海,莒南县境内(包括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长47.5km,流域面积423km2,为季节性河流,多年平均径流量1.41亿m3,枯水年径流量为0.4亿m3。
洙溪河,滨海水系,发源于莒南县相沟镇杨岭箭村南山,流经相沟镇、洙边镇,于洙边镇大高庄村南入江苏省塔山水库,莒南县境内长26km,流域面积190km2,为季节性河流,多年平均径流量0.64亿m3,枯水年径流量0.17亿m3。
2.1.4水文气象
莒南县属暖温带季风半湿润过渡性气候,多年平均降雨量831.12mm,年际变化大,最大年降雨1219mm,最小年降雨仅539.2mm,最大年降雨量是最少年降雨量的2.26倍;年内分配不均,降雨量多集中在6~9月份,平均降雨615mm,占全年降水量的74%;多年平均径流深302.8mm;其特性直接受降雨制约,年际变化比降雨更为剧烈,全县年最大径流深643.8mm发生在1962年,而最少径流深101.2mm发生在1989年,丰枯悬殊。据历史记载,丰枯水年连续交替出现,例如:1962年~1965年,连续4年丰水年,平均年径流量是多年平均年径流量的1.67倍;1986年~1989年,连续4年枯水年,平均年径流量仅为多年平均年径流量的45.8%。多年平均水面蒸发E601蒸发皿蒸发量为1116.5mm,年际变化较小,蒸发量以4—6月份最大,为444.2毫米,占全部蒸发量的40%,其中5月份最大为158.6毫米,占全年蒸发量的14.2%,多年平均气温12.7℃,太阳辐射热年总量为118.14千卡/cm2。无霜期198天,多年平均无霜期积温4238.1℃,初冻期一般为12月中旬,解冻期一般在3月中旬,最大冻土深37cm;多年平均风速3.3m/s。
2.1.5地质概况
莒南县境内地形差异较大,以昌邑至大店断裂为界,西部属潍坊小区,出露有太古界、元古界、奥陶系、石炭系、中生界白垩系及新生界第四系。东部属胶南—东海地层小区,出露有元古、白垩系和第四系。莒南县地壳活动强烈频繁,且为多项构造复合,伴有岩浆侵入,构造复杂,处于新华夏系的第二隆起带上,秦岭复杂纬向构造的北支又从境内南部通过,故新华夏构造体系和区域东西向构造组成了本区构造骨架,形成了本区构造格局,决定了本区的构造形态,控制了境内的地形、地貌。
2.1.6水土流失状况
莒南县水土流失分布面广,水土流失面积585km2,流失程度严重,年土壤侵蚀总量319.4万t,土壤侵蚀模数2302t/km2•a。严重的水土流失,破坏了土地资源,消弱了土壤肥力,淤积河道水库,加剧了洪涝灾害,降低库塘使用寿命,生态环境恶化。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水保投入的加大,水土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治理。
2.2经济社会情况
2017年,全年完成生产总值277.7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1%。人均生产总值36205元,比上年增长4.7%。
国内外政治经济发展的环境,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特别是近几年,莒南站在一个新起点,处在经济势力、整体素质、发展地位跃升的关键时期,加之优越的区位、产业和资源优势,使国民经济呈加速发展态势。
2.3历史山洪灾害损失及成因
2.3.1历史山洪灾害造成的损失
1952年,山洪暴发,冲毁土地2500亩,倒屋345间,淹死大牲畜25头。
1962年洪水,10小时降雨265毫米,淹地15000亩,死5人,伤20人,淹死大牲畜80头,倒塌房屋1926间。
1970年7月洪水,龙王河决堤毁地500亩,淹死3人,倒塌房屋332间。
1971年8月29日,2小时降雨112毫米,王坊前村小⑴型水库溃坝决口,淹死1人,冲毁房屋59间。洙溪河堤多处决口,黄埝、夹河等村进水。
1998年7月24日,涝坡、文疃境内70分钟降雨245毫米,全县塘坝决口108座,河堤决口90处,冲毁交通桥160座,倒塌房屋380间,直接损失1.2亿元。
2013年7月29日至30日莒南县强降水受灾,玉米倒伏7980亩,树木刮倒4800棵,倒塌院墙7处,房屋倒塌13间,养殖大棚损坏5个,道路及水渠冲毁130米,果园3.6亩、小桥冲毁3座、一处塘坝坝后坡水冲塌陷。初步评估经济损失980万元。
2015年8月27日19时10分,莒南县大店镇、相沟镇遭受冰雹灾害,持续时间约10分钟,冰雹最大直径2厘米。造成2438人受灾,一般损坏农房16间,倒伏树木563棵,农作物受灾面积203公顷(其中玉米约169公顷,其他经济作物受灾面积34公顷),成灾面积193公顷,绝产面积39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0万元,其中农业损失159.4万元,家庭财产损失11万元。
2.3.2各类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
莒南县山洪灾害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地形地貌的特殊性是诱发山洪灾害的基础条件。莒南县地形北高南低,北部和东北部是山区,最高山峰马鬐山海拔高程662.2m(黄海基面,下同),山地面积236km2,占全县面积的13.5%;东中部及西北部是丘陵,呈现带状,海拔高程在100—200m之间,总面积1147.7km2,占全县面积的65.50%;西部沿沭是平原,海拔高程70—90m,总面积368.3km2,占全县面积的21.00%;地势呈脊背形倾斜,“九岭十八坡,两岭夹一河”是构成莒南县地貌的主要特征。山区沟壑纵横、坡陡沟深、山体形态破碎,不抗冲刷,东南部和西南部多水集中汇流,易引起长时间高强度的降雨,造成严重的山洪灾害。
(2)较复杂的土壤结构是加剧山洪灾害的重要因素。全县土壤分5个土类,11个亚类,13个土属,44个土种。莒南县土壤侵蚀以水蚀为主,面蚀、沟蚀并存;土壤结构变劣,土层变薄,土壤养分变低。
(3)高强度暴雨的发生是造成山洪灾害的直接原因。莒南县属暖温带季风区半湿润大陆性气候,每到汛期,特别是主汛期(7~8月),莒南县范围内有一段强降雨过程。由于受地形等因素的影响,极易发生山洪灾害。
(4)山区小型防洪工程(主要是塘坝)建设当时设计标准低、施工质量差,且受“重建轻管”思想的影响,年久失修、老化退化,抗御山洪灾害的能力减弱。为数不少的塘坝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安全问题。
(5)河道的泄洪能力严重萎缩也是造成山洪灾害的主要原因。由于山洪伴随着山体滑坡,大量泥沙淤积在河道中,河道的行洪断面萎缩。此外,由于人们对山洪灾害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不爱惜、不保护河堤、河道,在河道范围内无章乱倒、乱建、乱挖,并在行洪道内大量种植树木,造成河道的泄洪能力降低。
2.4山洪灾害防御现状
2.4.1防御山洪灾害工程措施
莒南县防御山洪灾害主要工程措施包括大中小型水库、塘坝等拦蓄引水工程,水土保持治理工程,目前全县已建陡山大型水库1座,石泉湖、相邸中型水库2座,官庄、仕沟等小(1)型24座,虎山、将军山前等小(2)型119座,塘坝2001座,控制流域面积982.27km2,设计总库容5.15亿m3,兴利库容3.08亿m3;截至2017年汛期前全县所有水库、170座塘坝已完成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治理面积已占应治理面积的85%以上,有力的提高了防御山洪灾害能力。
2.4.2防御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
截止2017年汛前,全县以大、中、小型水库为依托建成遥感观测、自动信息传输的雨量、水位雨量一体站点,以及简易雨量报警器、视频监测、预警发射、预警广播接收等站点301个,县级防汛视频会商平台1个,形成一整套雨量、水位观测,预报预警系统,汛期及时向省、市、县防办和气象等防汛职能部门发送雨量、水位信息,为防洪减灾应急响应提供科学依据。
(1)14个镇级预警广播发射站(每个镇街、园区1个);
(2)96个村级预警广播接收站;
(3)15个水库自动雨量站;
(4)83个水库自动水位、雨量一体站;
(5)91个简易雨量报警器;
(6)2个水库视频监测站(刘大河水库、大成居水库);
(7)1套县级防汛视频会商平台。
2.4.3防御山洪灾害工程措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莒南县防御山洪灾害工程分布广、数量多,多年来发挥了巨大的防洪减灾效益。但仍有部分工程设计标准低、建设质量差、病险问题多,因资金投入不足,未得到及时的加固、维修,防御山洪能力不足,造成河道泄洪能力降低,给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3危险区、安全区的划分
3.1危险区、安全区划分原则
危险区指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一旦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将直接造成区内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施的破坏,危险区一般处于河谷、沟口、河滩、陡坡下、低洼处和不稳定的山体下。
安全区指不受山洪、泥石流、滑坡威胁,地质结构比较稳定,可安全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区域。安全区是危险区人员的避灾场所。安全区一般应选在地势较高、平坦或坡度平缓的地方,避开河道、沟口、陡坡、低洼地带。
3.2危险区、安全区的划分
根据山洪灾害可能发生的程度和范围,在调查历史山洪灾害发生区域的基础上,结合气候和地形地质条件、人员分布等情况,经调查落实,莒南县文疃、涝坡、坊前、大店、筵宾、十字路等镇街为山洪灾害危险区,其中文疃、涝坡两镇为山洪灾害重点危险区,详见表3.1《莒南县山洪灾害易发区划分表》及表3.2《莒南县山洪灾害基本情况表》。
表3.1莒南县山洪灾害易发区划分表
表3.2莒南县山洪灾害基本情况表
4组织指挥体系
4.1指挥体系
4.1.1县级指挥体系
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为全县抗御山洪灾害抢险工作的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抢险指挥机构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为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水利局。
县防指由县长任指挥,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县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教体局、经信局、民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广新局、卫计局、农业局、林业局、农机局、气象局、安监局、粮食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旅发委、供销联社、公安局、地震局、水利局、武警莒南中队、供电公司、移动莒南分公司、联通莒南分公司、电信莒南分公司、县石油公司、中国人寿莒南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莒南分公司、莒南火车站、沭河莒南管理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领导成员。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则。
县防指根据需要抽调相关部门和人员成立监测、信息、转移、调度、保障五个职能工作组,各职能组人员构成及职责另文公布。
4.1.2镇街(园区)防汛指挥机构
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分级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并健全防汛抗旱办事机构,承担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4.1.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城区设立城区防汛指挥部,负责莒南城区规划区内的防汛救灾工作。
有防汛抢险救灾任务的各成员单位成立专门防汛组织,负责本单位、本系统防汛工作。
沭河及大中型水库设立工程防汛指挥部,负责本工程防汛工作。
以上各防汛指挥部服从县防汛指挥机构指挥。
5监测
5.1山洪灾害雨、水情临界确定
(1)山洪灾害雨情临界值的确定
参照历史山洪灾害发生时的降雨情况,根据莒南县暴雨特性、地形地质条件、前期降雨量影响等,分析确定本地区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临界雨量值见表5.1《莒南县山洪灾害临界雨量表》。
表5.1莒南县山洪灾害临界雨量表
(2)山洪灾害水情临界确定
根据历史山洪灾害发生时沟河水位情况,由各镇街(园区)分析确定本辖区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沟河水位值及变化情况;将上游水情变化作为判断是否对下游造成山洪灾害的主要依据。
5.2实时监测内容
(1)监测内容:辖区内降雨、水位、泥石流和滑坡等信息。
(2)监测要求: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群测群防为主,专业监测为辅。
(3)监测系统建设:各镇街(园区)在现有监测站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布设测站或简易测量设施,拟定可行的信息采集和传输方式。
5.3通信保障
(1)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的通信方式:有电视、广播、电话、传真、网络、短信、专用警报系统、口哨、锣鼓号等。
(2)通过县级山洪灾害预警平台数据汇集及信息共享。
6预报预警
6.1预报内容及等级划分
6.1.1预报内容:气象预报、沟河洪水预报、库塘水位预报、泥石流和滑坡预报。气象预报由气象部门发布,沟河洪水预报、库塘水位预报由水利部门发布,泥石流和滑坡预报由国土部门发布。
6.1.2预警内容:暴雨洪水预报信息;暴雨洪水监测信息;降雨、洪水位是否达到临界值;库塘水位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泥石流或滑坡的监测和预报信息等。
6.1.3预报、预警标准及降雨量
根据莒南县多年降雨统计资料、山洪发生年份的前期影响,过程降雨统计资料,采取水文图集短历时降雨数理统计计算方法,确定莒南县预警标准及降雨量划分见下表6.1《预警标准及降雨量划分表》,不同区域山洪预警雨量参考值见表6.2《不同区域山洪预警雨量参考值表》。
表6.1山洪预警标准及降雨量划分表
表6.2不同区域山洪预警雨量参考值表
6.2预警条件:
(1)当接到暴雨天气预报,相关行政责任人应引起重视。当预报或发生的降雨接近或将超过临界雨量值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2)当上游水位急剧上涨,将下游造成山洪灾害,立即向下游发布预警信息;
(3)当出现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征兆时,发布泥石流、滑坡灾害预警信息;
(4)水库及塘坝发生溃决性重大险情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6.3预警流程
6.3.1预警发布及程序:
(1)根据调查、监测、分析,按临界雨量、水位、山洪灾害征兆等,根据预报预警办法及时发布警报。
(2)接收到水雨情、气象、国土信息,由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发布山洪灾害预警信号,按照县、镇街(园区)、村逐级进行预警。
(3)如遇紧急情况(滑坡、水库塘坝溃坝等),县级防汛指挥部或镇街(园区)防汛指挥机构,可直接向受威胁区域发布预警信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预警工作。
6.3.2预警方式:
预警信号为传真、电话、短信等;报警信号为信号弹、报警器等。
6.4预警响应形式
6.4.1预警发布程序
汛期6-9月,特别是降雨集中期内,县、镇街(园区)、村三级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相互之间保持电话联系。
(1)在一般情况下,山洪灾害防御预警信号由防汛指挥机构发布,可参照县→镇街(园区)→村→组→户的次序进行预警(见图1)。县防指接到雨情、水情、泥石流预报等信息后,通过县电视台播放及电话、手机短信等预警通信系统通知各镇街(园区),镇街(园区)及时通知各村、组。一般情况预警程序见图1《一般情况预警程序示意图》。
图1一般情况预警程序示意图
如遇紧急情况(滑坡、水库塘坝溃坝等),村可直接报告县防汛指挥部和镇街(园区)防汛指挥机构,并可直接发布预警信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预警工作,紧急情况预警程序见图2《紧急情况预警程序示意图》,警报信号可自行制定。
图2 紧急情况预警程序示意图
6.4.2预警级别确定
参照历史山洪灾害发生时的降雨情况,莒南县山洪灾害主要由暴雨引起,按照发生山洪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和当地实际情况,将预警分为三个级别:
(1)当气象部门预报降雨强度为暴雨,且预报雨量值接近山洪灾害临界值时,为山洪灾害危险预警,称为Ⅲ级预警,颜色定为黄色。
(2)当气象部门预报降雨强度为大暴雨,或者前期降雨较多且气象部门预报降雨强度为暴雨时,预报雨量值为山洪灾害临界值的1-2倍时,为山洪灾害中度危险预警,称为Ⅱ级预警,颜色定为橙色。
(3)当气象部门预报降雨强度为特大暴雨,或者前期降雨较多且气象部门预报降雨强度为大暴雨,预报雨量值超过山洪灾害临界值的2倍以上时;或者水库出现溃坝迹象时,为山洪灾害高度危险预警,称为Ⅰ级预警,颜色定为红色。
另外,由于山区汛期降雨极为不均,气象部门可能预测不到局部小范围的强对流天气,因此一旦发生局部强降雨时,必须及时根据实际的降雨强度判断山洪灾害预警级别。按照水利部门要求及参照外地经验,当某一观测点一小时降雨量超过60毫米时,由所在镇街(园区)监测组直接发布Ⅰ级预警,并同时向县防指报告。
6.4.3预警应急措施
(1)Ⅲ级预警(黄色)实施措施:由县防指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雨情信息向各镇街(园区)发布Ⅲ级预警,并督促镇街(园区)组织有可能受山洪威胁的群众,组成由村干部带队的巡逻小组。相关部门要进入防灾状态,加强值班,关注天气变化及地质状况变化,做好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并做好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及财产的转移准备。
(2)Ⅱ级预警(橙色)实施措施:由县防指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雨情信息向各镇街(园区)发布Ⅱ级预警,镇街(园区)防汛部门通知相关行政村在启动三级预警的基础上,由包村的镇街(园区)干部参加巡逻。相关部门要进入紧急应急程序,进入紧急防灾状态,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及由强降雨诱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情,部署并落实防御措施。及时对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及财产(可转移的)进行撤离和转移。
(3)Ⅰ级预警(红色)实施措施:由县防指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雨情信息向各镇街(园区)发布Ⅰ级预警,或者水库出现溃坝迹象时,由信息组直接发布Ⅰ级预警,并向县防指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启动特别紧急应急程序,进入特别紧急防灾状态,做好重大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及时启动抢险应急方案。由包村的镇街(园区)干部负责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及财产(可转移的)在规定时间内迅速撤离,转移至安全场所避灾,并实施相应的救灾措施。
7转移安置
(1)根据不同的山洪灾害预警情况,确定具体需要转移的人员和转移责任人。
(2)转移原则遵循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坚持以集体、有组织转移为主,信号发送人和转移责任人最后离开山洪发生区,并有权对不服从命令的人员采取强制转移措施。
(3)转移地点、路线的确定遵循就近、安全的原则。汛前拟定好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汛期必须经常检查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是否出现异常,如有异常应及时修补或改变线路。转移路线要避开跨河、跨溪或易滑坡等地带。不要顺着溪河沟谷上下游、泥石流沟上下游、滑坡的滑动方向转移,应向溪河沟谷两侧山坡或滑动体的两侧方向转移。
(4)制作明白卡,将转移路线、时机、安置地点、责任人等有关信息发放到每户。制作标识牌,标明安全区、危险区、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
(5)安置方式可因地制宜地采取集中、分散等方式。山洪灾害发生后,人员安置的方法应本着就近、安全的原则,主要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兴建庵棚、搭建帐篷等多种方法。搭棚地点应选择在居住地附近,坡度较缓,没有山体崩塌、滑坡迹象的山头上。对在危险区具有搬迁能力的建议采取永久搬迁。
(6)在交通、通讯中断及午夜等特殊情况下,镇街(园区)、村(组)要制定躲灾避灾的应急措施。
8抢险救灾
8.1山洪灾害检查
要加强山洪灾害区域的检查,包括汛前检查和经常性检查。要着重抓好汛前检查,每年汛前,县、镇街(园区)对辖区内山洪灾害威胁区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登记造册,及时处理,同时对可能引发山洪灾害的工程、区域等安排专人负责防守;要突出日常巡查、检查,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及时落实应急处理措施,随后采取各种工程措施,确保影响区域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2抢险救灾准备
(1)县、镇街(园区)防汛指挥部培训干部、群众普及山洪灾害防御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意识。
(2)建立抢险救灾工作机制,确定抢险救灾方案,主要包括人员组织、物资调拨、车辆调配和救护等。
(3)准备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等。
(4)组织常备队、抢险队等抢险救灾队伍。
8.3抢险、救灾
(1)一旦发生险情,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门报告,立即成立抢险指挥部,安排应急抢险队立即投入抢险救灾,确保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紧急情况下,可以强制征用和调配车辆、设备、物资等。
(2)对可能造成新危害的山体、建筑物等,要由相关镇街(园区)、部门安排专人监测、防御,并报县防汛指挥部备案。
(3)发生灾情,要首先把被困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
(4)如有人畜伤亡,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清理、掩埋人畜尸体,做好防疫工作。
(5)对紧急转移的人员作好临时安置,发放粮食、衣物,保证群众安全。
(6)迅速组织力量抢修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
9宣传
利用会议、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宣传册、挂图及发放明白卡等方式宣传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做到进村、入户、到人,不断提高群众主动防范、依法防灾的自觉性,增强群众自救意识和自救能力。
(1)印刷《莒南县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手册》,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图文并茂,宣传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发放至各镇街(园区)、村、组、户。
(2)制作山洪灾害防御宣传片,内容包括山洪灾害的成因、危害、特点、防御组织机构、预警信号、避险注意事项、预警监测设施的保护等内容。不定期地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播放及群众赶集时间进行宣传。
10培训、演练
(1)对防汛抗旱相关人员进行山洪灾害专业知识培训,明确各自职责,确保指挥系统正常、有效运转。
(2)对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及时进行维护,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组织对简易监测站、人工监测站监测人员进行雨量和水位观测方法、山洪预警信息传输、预警信息传递方法等培训,提高山洪灾害监测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组织对村(组)信息员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方法,预警信号发布方式方法的培训,保障群测群防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11附则
11.1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11.1.1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县防御山洪灾害工作,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定全县防御山洪灾害制度、文件等,及时提出防御山洪灾害工作具体部署。
(2)组织制订实施县内主要河流、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全县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跨镇街(园区)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防御山洪灾害和水资源调度工作。
(3)及时掌握全县汛情、灾情,组织指挥防御山洪灾害减灾工作,做好供水管理工作。
(4)督促检查各镇街(园区)落实防汛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
(5)组织调配全县防御山洪灾害物资和队伍,负责县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县防汛队伍建设。
(6)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11.1.2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莒南县防汛抗旱办公室是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法对全县防汛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并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的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台风、山洪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指导和监督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行业防汛工作。
(3)负责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水库及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应急调度方案的监督实施。
(4)负责全县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洪影响范围内大中型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和县管理权限内跨汛施工水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的审批。
(5)负责县级防汛重大决策部署、汛情及防汛动态的掌握和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水旱灾情。
(6)组织、指导、监督重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协调监督跨镇街(园区)的抗旱水源调度。
(7)负责全县防汛抗旱信息化和通信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级和县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
(8)负责县以上防汛抗旱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防汛抗旱专业机动队伍建设与管理。
(9)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水利反恐怖、防震减灾等应急管理工作。
(10)承办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1.1.3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和应急工程规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协调物价部门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协调粮食部门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人社局:负责配合主管部门按规定表扬在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做好教职员工、学生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节水意识,提高其避险自救和互助能力,做好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所需的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原材料的产运需衔接和紧急调度,指导汛期工业行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及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并报县防指。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调拨捐赠款物,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县住建局:负责县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组织城市规划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督促城区建筑垃圾清理。承担城市防汛职能,负责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及城乡结合部防洪排涝抢险。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提供干旱地区水文地质图等资料。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城区内违法违章建设整治;督促县内路面垃圾杂物清除。
县文广新局: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县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情、水情、汛情、旱情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向全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县农业局: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报县防指。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国有林场的防汛及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县农机局:协助做好防汛抗旱物资供应;负责组织调用农业机械参加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和降水、土壤墒情等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汛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县粮食局:负责防洪抢险队伍和受灾群众所需粮食物资调拨和供应;负责粮食储备库的防汛安全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优先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
县公路局:负责国省道交通设施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抗洪抢险、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县旅发委: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工作,及时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加强汛期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旅游系统的安全度汛方案,制订各景区及重要景点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团和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
县供销联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提供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库清障及抢险救灾道路通行工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县地震局:负责防洪工程周围地震的监测,及时向县防指以及水库、堤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地震监测资料,指导防震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防洪排涝及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防洪预案和水资源应急预案;调度水情、旱情、灾情和洪水预报等信息,在与气象等部门会商的基础上,负责雨情水文等汛情旱情信息发布,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防汛抗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理及水毁修复计划;负责防洪抗旱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城区防洪工作。
武警莒南中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任务。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县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是抢险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莒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莒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莒南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通信畅通。
县石油公司: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物资的调拨供应。
中国人寿莒南分公司、人保财险莒南分公司:负责投保财产因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
莒南火车站: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和设备。
沭河莒南管理所:负责沭河直管河道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沭河直管工程的防洪预案;负责沭河等直管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调度运用;组织开展沭河直管河道、堤防的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沭河直管河道的防洪抢险工作;组织开展沭河直管防洪工程的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修复。
11.2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五个职能组职责
第一组监测组:县气象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职责:负责防御山洪灾害的监测。
第二组信息通讯组:县文广新局、中国联通莒南分公司、中国移动莒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莒南分公司
职责:负责防御山洪灾害的信息提供,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第三组转移组: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职责:负责防汛抢险车辆的落实、道路勘察、临战应急情况下的运输组织。
第四组综合调度参谋组:县水利局、沭河水利管理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
职责:负责防御山洪灾害信息的综合调度,当好领导参谋。
第五组保障组:县粮食局、县供销联社、县卫计局。
职责:负责防御山洪灾害抢险队伍、灾民特殊情况的组织供应,灾民的医疗和防疫的组织安排。
12附件
12.1附表
(1)附表1《莒南县经济社会基本情况统计表(2017年)》;
(2)附表2《莒南县历年山洪灾害损失情况表》;
(3)附表3《莒南县山洪灾害危险区基本情况表》;
(4)附表4《莒南县监测站点分布表》;
(5)附表5《莒南县山洪灾害防御组织指挥结构表》。
(6)附表6《莒南县抢险队伍统计表》;
(7)附表7《莒南县群众转移安置计划表》.
12.2附图
(1)附图1《莒南县山洪灾害小流域分布图》;
(2)附图2《莒南县山洪灾害点分布图》;
(3)附图3《莒南县山洪灾害危险区划分成果图》;
(4)附图4《莒南县雨水情自动监测站分布图》
附表1
莒南县经济社会基本情况统计表(2017年)
附表2
莒南县历年山洪灾害损失情况表
附表3
莒南县山洪灾害危险区基本情况表
附表4
莒南县监测站点分布表
附表5
莒南县抢险队伍统计表
附表6
莒南县群众转移安置计划表
莒南县防台风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防台风应急预案是指在现有工程设施和非工程措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台风灾害而预先编制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抢险救灾的依据。
为了防止和减轻台风灾害,做好汛期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台风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台风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预案。
1.2.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突发性台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台风的破坏力主要由强风、暴风和风暴潮三个因素。台风还可能诱发的山洪暴发、河堤决口、泥石流、地质塌方、水库崩溃等其他灾害。
1.3编制原则
1.3.1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防灾减灾并重,努力实现从减少台风灾害损失向降低台风灾害风险转变,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防抗救多项措施相结合,全面提高综合防范和抗御台风灾害的能力。
1.3.2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放在首位,采取综合防范措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升公众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3统一领导,协同行动。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同,社会动员,军地联防,全民参与。强化信息共享,整合应急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1.3.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性台风灾害时,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台风灾害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1.3.5科学调度,依法防控。坚持防抗并举,兴利除害结合,强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科学应对台风灾害,依法开展防御台风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
1.4预案编制要求
编制防台风应急预案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突出针对性、注重实用性及可操作性,保障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
1.5编制单位和审批权限
防台风应急预案应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负责编制,同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有防台风任务的气象、水利、交通、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防台风应急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2基本情况
2.1自然情况
2.1.1地理位置
莒南县位于鲁东南,东经118°36´~119°13′;北纬35°06´~35°24´之间。北靠日照市莒县,南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接壤,东连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西壤临沂市河东区,境内东西最宽40km,南北最长43 km,全县总面积1388km2。
2.1.2地形地貌
全县地形总趋势北高南低,中部高东西两侧低,丘陵区909.5km2,占65.51%;山地187km2,占13.47%;平原291.5km2,占21.0%。以板泉镇柱山,相沟镇花沟南山、火石岭,十字路街道猛虎崖、尤家岭、兴隆店子、峙嵋山、扁山,涝坡镇双山、鸡山一线为分水岭,形成淮河和滨海两大水系,西部有沿沭平原,南部及东部为丘陵,东北部为低山区,平均海拔高程111.48m。最高山峰马鬐山海拔高程666.2m,最低处在滨海水系龙王河中游的邱官庄,海拔高程39.9m,淮河流域的板泉镇龙窝村,海拔高程58.8m。
2.1.3河流水系
莒南县分为淮河和滨海两大水系,流程10km以上的河流26条,淮河水系流域面积903km2,占全县面积的65.1%,滨海水系流域面积485km2,占全县面积的34.9%,
主要河流有以下8条:
沭河,是莒南县最大的河流,发源于沂水县沂山南麓太薄顶,流经沂水、莒县于许家孟堰入莒南县境,在莒南县境流经大店镇、石莲子镇、道口镇、岭泉镇、板泉镇等5镇后于板泉镇龙窝村西入临沭县,莒南县境内流境长35km。区间流域面积902km2,河流接受支流及地下水的侧向补给量较大,属常流河,莒南县流境段多年平均径流量7.15亿m3。
浔河,沭河一级支流,发源于日照市黄墩镇垛山北麓,经日照市莒县中楼镇刘家峪入莒南县境,在大店镇大公书村西南入沭河,总长67.5km,流域面积535.26km2。多年平均径流量1.6亿m3。莒南县境内长23km,流域面积210km2,多年平均径流量0.57亿m3。
鸡龙河,沭河一级支流,发源于涝坡镇鸡山西坡,流经涝坡镇、十字路街道、岭泉镇、板泉镇,于板泉镇大白常村北入沭河。全长37.9km,流域面积307.5km2,多年平均径流量1.46亿m3。
鲁沟河,发源于大店镇将军山前,流经大店镇、筵宾镇、岭泉镇,于岭泉镇前介脉头村南入沭河。全长16.5km,流域面积75.7km2,多年平均径流量0.23亿m3。
汀水河,沭河一级支流,发源于沂南县河阳镇李官庄村北,于莒南县泱沟村东入沭河。全长23.5km,流域面积97.4km2,多年平均径流量0.58亿m3。
武阳河,原为鸡龙河支流,鸡龙河改道后,武阳河即为沭河一级支流,发源于相沟镇南大山,于板泉镇龙窝村北入沭河。全长18km,流域面积54.9km2,多年平均径流量0.17亿m3。
龙王河,滨海水系,发源于莒南县文疃镇石河峪村北,流经莒南县文疃镇、涝坡镇、坊前镇及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于壮岗镇陈家河子村流入江苏省,并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朱蓬口入海,莒南县境内(包括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长47.5km,流域面积423km2,为季节性河流,多年平均径流量1.41亿m3,枯水年径流量为0.4亿m3。
洙溪河,滨海水系,发源于莒南县相沟镇杨岭箭村南山,流经相沟镇、洙边镇,于洙边镇大高庄村南入江苏省塔山水库,莒南县境内长26km,流域面积190km2,为季节性河流,多年平均径流量0.64亿m3,枯水年径流量0.17亿m3。
2.1.4水文气象
莒南县属暖温带季风半湿润过渡性气候,多年平均降雨量831.12mm,年际变化大,最大年降雨1219mm,最小年降雨仅539.2mm,最大年降雨量是最少年降雨量的2.26倍;年内分配不均,降雨量多集中在6~9月份,平均降雨615mm,占全年降水量的74%;多年平均径流深302.8mm;其特性直接受降雨制约,年际变化比降雨更为剧烈,全县年最大径流深643.8mm发生在1962年,而最少径流深101.2mm发生在1989年,丰枯悬殊。据历史记载,丰枯水年连续交替出现,例如:1962年~1965年,连续4年丰水年,平均年径流量是多年平均年径流量的1.67倍;1986年~1989年,连续4年枯水年,平均年径流量仅为多年平均年径流量的45.8%。多年平均水面蒸发E601蒸发皿蒸发量为1116.5mm,年际变化较小,蒸发量以4—6月份最大,为444.2毫米,占全部蒸发量的40%,其中5月份最大为158.6毫米,占全年蒸发量的14.2%,多年平均气温12.7℃,太阳辐射热年总量为118.14千卡/cm2。无霜期198天,多年平均无霜期积温4238.1℃,初冻期一般为12月中旬,解冻期一般在3月中旬,最大冻土深37cm;多年平均风速3.3m/s。
2.1.5地质概况
莒南县境内地形差异较大,以昌邑至大店断裂为界,西部属潍坊小区,出露有太古界、元古界、奥陶系、石炭系、中生界白垩系及新生界第四系。东部属胶南—东海地层小区,出露有元古、白垩系和第四系。莒南县地壳活动强烈频繁,且为多项构造复合,伴有岩浆侵入,构造复杂,处于新华夏系的第二隆起带上,秦岭复杂纬向构造的北支又从境内南部通过,故新华夏构造体系和区域东西向构造组成了本区构造骨架,形成了本区构造格局,决定了本区的构造形态,控制了境内的地形、地貌。
2.2经济社会情况
2.2.1行政区划及人口
莒南县辖12个镇街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239个行政村(社区),2017年底全县共29.59万户、85.4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4.7万人。
2.2.2社会经济
2017年度,莒南县全年完成生产总值277.7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1%;人均生产总值36205元,比上年增长4.7%。
国内外政治经济发展的环境,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特别是近几年,莒南站在一个新起点,处在经济势力、整体素质、发展地位跃升的关键时期,加之优越的区位、产业和资源优势,使国民经济呈加速发展态势。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指挥体系
3.1.1县级指挥体系
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为全县抗御山洪灾害抢险工作的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抢险指挥机构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为莒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水利局。
县防指由县长任指挥,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县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教体局、经信局、民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广新局、卫计局、农业局、林业局、农机局、气象局、安监局、粮食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旅发委、供销联社、公安局、地震局、水利局、武警莒南中队、供电公司、移动莒南分公司、联通莒南分公司、电信莒南分公司、县石油公司、中国人寿莒南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莒南分公司、莒南火车站、沭河莒南管理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领导成员。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则。
县防指根据需要抽调相关部门和人员成立9个职能工作组。各职能组人员构成及职责另文公布。
3.1.2镇街(园区)防汛指挥机构
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分级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并健全防汛抗旱办事机构,承担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1.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莒南城区设立城区防汛指挥部,负责莒南城区规划区内的防汛救灾工作。
有防汛抢险救灾任务的各成员单位成立专门防汛组织,负责本单位、本系统防汛工作。
沭河及大中型水库设立工程防汛指挥部,负责本工程防汛工作。
以上各防汛指挥部服从县防汛指挥机构指挥。
4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4.1监测预报
4.1.1信息监测与预报
(1)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同时要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明确台风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台风实时路径、强度和速度等情况报告,做好台风未来趋势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利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预见期,同时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并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3)国土、水利等其他部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土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湖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1.2信息报告
(1)台风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台风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台风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2预警
4.2.1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台风预警等级。台风预警等级从低到高可分为Ⅵ、Ⅲ、Ⅱ、Ⅰ四级,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台风预警等级确定应按照如下要求:
(1)台风影响区域内的气象、水利等监测预报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台风、降雨和洪水等预警等级。
(2)台风、降雨和洪水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应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3)台风影响期间,应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4.2.2预警发布
明确台风预警发布的单位和方式等,包括:
(1)气象部门负责台风预警信息发布。
(2)水利部门负责河湖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
(3)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暴雨、山洪诱发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4)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播报台风信息、预警信息和防台风动态。
(5)其他部门应根据各自防台风工作职责和预案,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6)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防灾指令,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3预防
4.3.1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湖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县水利部门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的标准确定。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回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能及时传递。
4.3.2防台风检查
县防指每年度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水利、住建、电力、交通运输、通信、教体、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所管辖范围内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3.3防台风巡查
水利部门应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监督落实防台风巡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巡查;住建部门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以及在建工程等重点领域、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教体部门要加强学校、幼儿园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旅游部门要加强各旅游景点的巡查工作;其他部门要做好本系统内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5.1.1防台风应急响应按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台风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响应级别,应急响应从低级到高级逐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
5.1.2县防办负责全县台风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组织专家对台情的危害和影响进行研判,根据台情的严重程度,提出县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防指领导审批。下达应急响应通知,并向社会公布和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1.3进入汛期,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台情、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
5.1.4台风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5.1.5对跨镇街(园区)发生的台风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1.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防汛抗旱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台风突发事件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进行举报。
5.1.6.4因台风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5.1.7响应启动
由县防办根据台风情势,向县防指提出响应启动建议。
防台IV级响应:县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防台Ⅲ级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启动。
防台II级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启动。
防台I级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启动。
5.2Ⅳ级应急响应
5.2.1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气象局突发灾害预警级别为Ⅳ级蓝色台风预警时,可发布Ⅳ级应急响应。
5.2.2Ⅳ级响应工作和要求
(1)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包防责任人上岗到位,加强对台风的监视,做好台风预测预报,加强对防台风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加强值班,将台风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
(3)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并及时发布台风信息。
(4)其他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5)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到岗到位,启动各行业应急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各抢险队伍进入抢险准备状态。并在公共场所、新闻媒体及时通过短信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防范措施,由县防指将情况上报县政府。
5.3Ⅲ级应急响应
5.3.1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气象局突发台风灾害预警级别为Ⅲ级黄色台风预警时,可发布Ⅲ级应急响应。
5.3.2Ⅲ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1)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包防责任人上岗到位,加强对台风的监视,做好台风预测预报,加强对防台风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加强值班,将台风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
(3)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并及时发布台风信息;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河湖水情。
(4)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河湖水情。
(5)其他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6)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到岗到位,启动各行业应急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各抢险队伍进入抢险准备状态。同时,在公共场所、新闻媒体及时通过短信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防范措施,由县防指将情况上报县政府。
5.4Ⅱ级应急响应
5.4.1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气象局突发灾害预警级别为Ⅱ级橙色台风预警时,可发布Ⅱ级应急响应。
5.4.2Ⅱ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可以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包防责任人上岗到位,加强对台风的监视,做好台风预测预报,加强对防台风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加强值班,将台风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
(3)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并及时发布台风信息;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河湖水情。
(4)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河湖水情。
(5)其他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6)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到岗到位,启动各行业应急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各抢险队伍进入抢险准备状态。并在公共场所、新闻媒体及时定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防范措施,由县防指将情况上报县政府。
(7)武警莒南中队、人武部进入战斗准备,各类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抢险物资进入调运准备。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计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启动行业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8)相关镇街(园区)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台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防台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防台防汛工作。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各种情况的发展变化,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县防指。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地方电视台等媒体发布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计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救护工作。相关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台救灾工作。
5.5Ⅰ级应急响应
5.5.1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气象局突发灾害预警级别为Ⅰ级红色台风预警时,可发布Ⅰ级应急响应。
5.5.2Ⅰ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可以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包防责任人上岗到位,加强对台风的监视,做好台风预测预报,加强对防台风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加强值班,将台风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
(3)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并及时发布台风信息;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河湖水情。
(4)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河湖水情。
(5)其他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6)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到岗到位,启动各行业应急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各抢险队伍进入抢险准备状态。并在公共场所、新闻媒体及时定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防范措施,由县防指将情况上报县政府。
(7)武警莒南中队、人武部进入战斗准备,各类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抢险物资进入调运准备。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计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启动行业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8)相关镇街(园区)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台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防台工作,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防台防汛工作。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各种情况的发展变化,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县防指。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地方电视台等媒体发布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计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救护工作。相关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台救灾工作。
5.6信息处理及发布
5.6.1台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台风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5.6.2防台风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6.3属一般性台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5.6.4县防指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台情、险情、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
5.6.5各镇街(园区)防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定时向县防指报告险情灾情处置情况及县防指指令通知落实的总体情况。IV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每3小时报送一次,II级、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每1小时报送一次。
5.6.6全县防台风信息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发布,任何新闻单位不经县防指批准,不得随意发布。各镇街(园区)防台信息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发布。
6指挥和调度
6.1启动应急预案
出现台风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6.2应急预案响应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6.3现场指导
发生重大台风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6.4抢险救灾
6.4.1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单位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6.4.2出现台风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6.4.3处置台风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6.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6.5.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6.5.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6.5.3出现台风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6.5.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5.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5.6出现台风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计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6.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6.6.1出现台风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6.6.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7应急响应结束
7.1当台风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防指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7.2由镇街(园区)防办根据防汛形势,向县防指提出响应解除建议。
7.3应急响应结束命令解除
(1)防汛IV级响应由县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
(2)防汛Ⅲ级响应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解除。
(3)防汛II级响应由县防指指挥签发解除。
(4)防汛I级响应由县防指指挥签发解除。
8善后处置
8.1救灾救济
8.1.1发生台风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2灾后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防指召开成员紧急会议,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建议县政府召开救灾紧急会议,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到抗灾第一线,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向县防总报告汛情与灾情;收集灾情,并与有关部门共同会商,核实、汇总灾情;研究并采取措施对出现险情的工程进行加固,消除隐患。
8.1.3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根据需要,组织救灾捐赠;及时掌握受灾地区动态,协助指挥部收集、核实、汇总灾情。
8.1.4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病人员,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调运,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做好救灾防病宣传;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向外公布灾区疫情。
8.1.5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它应急措施。
8.1.6水利部门负责组织灾区水毁工程的修复和除险加固。
8.1.6.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镇街(园区)或县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和灾害影响区人员安全转移。
8.1.6.2交通运输部门、住建部门、供电部门、通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信。
8.1.6.3宣传部门: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8.2灾后重建
8.2.1抢险物资补充:针对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8.2.2水毁工程应急修复:对影响防汛安全和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工程应尽快修复,对防汛通信设施应及时修复。
8.2.3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防汛抢险期间,如征用了当地群众的物资,应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防汛部门核定数量,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当地政府对参与抢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
8.2.4救灾捐赠和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由县民政局统筹安排,并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
8.2.5保险:按照救灾保险等有关保险规定,组织开展理赔。如家庭或企业购买了其他自然灾害险商业险种,保险公司应及时按章理赔。
8.3防台风工作评价
8.3.1每次防台应急响应解除后,各级防汛部门和防指成员单位应对防台风工作进行评估、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抢险救灾准备、组织实施及防台风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8.3.2各级防汛部门应组织专家分析台风的主要特性,论证受台风影响产生的最大降雨成因及规律,派出专业人员调查分析水利工程出险原因以及抢险措施是否得当。
8.3.3对在防台风抢险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犯有错误、失职、渎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台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给予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保障措施
9.1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御台风的义务。武警部队和民兵是防台风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台风抢险队伍依托防汛抢险队伍。
(3)调动防台风抢险队伍程序按照防汛抢险队伍调动程序执行。
9.2电力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防台风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要落实大面积停电、防汛指挥部停电等紧急情况及抢险现场等重要场所的电力应急保障措施。
9.3信息保障
电信部门应建立稳定可靠的全县应急通信系统,组建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通信保障队伍,及时抢修和排除故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台风灾害信息畅通的责任。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台风、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微信、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9.4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台风抢险人员、防台风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9.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9.6物资保障
防台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县政府、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防台风物资储备,做好抢险器材、救生设备以及水库、堤防工程防汛石料、编织袋、土工布等防汛物资的储备,满足工程抢险和救灾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县防指也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9.6.1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灾害发生后,做好疫情的监测、收集、预测和报告,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防病治病和进行技术指导。
9.6.2生活保障
县防指要切实关注居民的饮食、饮水安全,对于被雨水冲刷过的垃圾堆放点,要做好垃圾的及时清理工作,给城市居民带来清洁的环境,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
9.6.3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遭受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各类救灾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9.7宣传、培训及演习保障
(1)风情、灾情及防台风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重要信息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防汛应急培训统一组织培训。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结合防汛应急演习举行相应的针对性演习。
10善后工作
发生台风灾害地区的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10.1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计部门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当地政府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10.2工程或设施损害应急修复要求
灾害发生后,电信、供水、供电、交通、农业、住建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灾害损失情况,并立即组织技术力量、筹措资金对水毁工程、设施进行突击抢修,争取最短时间内修复完成。
10.3补偿要求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的,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在防台风防洪工作中,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10.4总结评估要求
灾后,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台风及其所带来的次生灾害进行调查和评估,总结防台防洪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评估报告由县防指核定后报县委、县政府。
11附则
11.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抢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台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防台风预案的修订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组织修订、评估,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11.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负责解释。
11.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莒南政办字〔2018〕4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进一步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现就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意义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模式,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信访积案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需求,强化绩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选择人民调解服务提供机构;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坚持费随事走,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通过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方式,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鼓励创新,完善机制。立足工作实际,及时总结经验,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符合本县实际的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制度体系,积极推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人民调解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人民调解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
(三)购买内容。辖区内信访事项的化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类人民调解室)受理的矛盾纠纷的调解、矛盾纠纷对象信息收集、人民调解知识公共宣传、人民调解人才培训,其他与人民调解服务有关事项。
(四)购买程序。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1.编报计划。购买主体依据辖区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编制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计划书,明确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购买方式和购买时间等内容。
2.公示信息。购买主体根据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计划,制定购买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
3.确定承接主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
4.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绩效目标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5.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监督。
6.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人民调解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资金。
(五)资金保障。购买主体要将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购买服务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度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购买主体要把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社会组织,鼓励其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二)健全监管机制。要加强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加强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体制,确保政府购买人民调解资金使用科学规范。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运作。承接主体要主动认领任务,严格履行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工作协调机制,购买主体要与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等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共同研究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有关事项,整合资源,统筹推进。购买内容涉及信访事项的,由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购买主体、信访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相关县直部门联合会商评估、编报计划。购买内容涉及一般性矛盾纠纷或人民调解有关事项的,由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购买主体、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等进行协商评估、编报计划。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人民调解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莒南政办发〔2018〕4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莒南县城、镇规划区。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交通、住建、市场监管、文化、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环境卫生工作应坚持政府引导、城乡一体、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经济开发区、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切实搞好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把农村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实现城乡环卫管理一体化。
第五条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建立起垃圾清运处理收费、财政投入、上级补助和企业赞助等方式的多元化投入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的宣传,引导居民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意识,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热情服务,严格执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各级各部门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和设置。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城镇道路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城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并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
第十二条单位卫生责任区卫生由单位自行清扫。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代扫的,实行有偿服务。
雪后的积雪清除由各单位按责任区域各负其责。单位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门前五包”的范围界定(包括单位门前及沿街院墙外至路沿石的区域)。
第十三条城镇集贸市场,由集贸市场开办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实行有偿代扫和有偿清运。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城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不得向路面、绿地、检查井、防洪沟(渠)、河道和水域倾倒垃圾和粪便等废弃物。
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应当在院内设置密闭垃圾箱桶或容器,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实行有偿清运和处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认真搞好庭院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做到垃圾存放设施封闭化,院内无杂草积水、排水管道通畅,厕所水冲式。
尚未改造的旱厕,必须有防蚊蝇设施,蓄粪池应当密封盖严。
第十六条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废旧塑料袋和烟头等废弃物。
瓜果、饮食摊点和饮食部门,必须备有垃圾容器或垃圾袋,禁止乱泼污水,乱丢废弃物。
第十七条城管部门应当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中转站收运,逐步取消沿街、沿路垃圾箱(桶),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消除白色污染。
第十八条餐饮业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必须纳入城市生活垃圾监管范围,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第十九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合法手续,并按照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没有能力处理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单位清运处理。
第二十条科研、医疗、屠宰等单位所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垃圾,应由垃圾产生者首先进行无害化处理,然后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有偿清运处理。
第二十一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各单位管理的厕所及化粪池粪便统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实行有偿清运处理。
第二十二条城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建筑垃圾及生产、生活产生的煤灰(渣)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二十四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
第三章 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有偿服务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对代收的单位,允许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生产、服务性业务实行有偿服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坚持收支相抵,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根据城镇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开展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应当坚持双方自愿、互利的原则,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与服务对象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并收取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协议一经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均有权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收费标准。
(一)个人负担标准
1、城市居民:10元/户•月。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免收。
3、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4、暂住人口:4元/人•月。
5、已经实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的镇村,可在以上基础上降低20%缴纳。
(二)集体负担标准
1、单位职工:4元/人•月。
2、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医院等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
3、餐饮、健身娱乐、洗洁、加工、维修等营业场所按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60元缴纳。
4、商店(场)、车站、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营业场所按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25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40元缴纳。
5、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农贸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有房间门头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
6、其他行业,依据实际产生垃圾量按每吨123元缴纳。
7、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每吨6元缴纳。
第三十二条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扫费:道路、广场、集贸市场及单位卫生区,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收取代扫费;集贸市场之外的各类摊点按每平方米每天0.50元收取代扫费。
(二)粪便清运:20元/吨。(清运居民生活小区粪便不收费)
(三)粪便管道池疏通:20元/工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建立环境卫生投诉制度。城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居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均可向城管部门投诉。城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侮辱、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
莒南政办发〔2018〕4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莒南县城、镇规划区。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交通、住建、市场监管、文化、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环境卫生工作应坚持政府引导、城乡一体、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经济开发区、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切实搞好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把农村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实现城乡环卫管理一体化。
第五条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建立起垃圾清运处理收费、财政投入、上级补助和企业赞助等方式的多元化投入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的宣传,引导居民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意识,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热情服务,严格执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各级各部门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和设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城镇道路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城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并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
第十二条 单位卫生责任区卫生由单位自行清扫。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代扫的,实行有偿服务。
雪后的积雪清除由各单位按责任区域各负其责。单位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门前五包”的范围界定(包括单位门前及沿街院墙外至路沿石的区域)。
第十三条 城镇集贸市场,由集贸市场开办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实行有偿代扫和有偿清运。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城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不得向路面、绿地、检查井、防洪沟(渠)、河道和水域倾倒垃圾和粪便等废弃物。
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应当在院内设置密闭垃圾箱桶或容器,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实行有偿清运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认真搞好庭院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做到垃圾存放设施封闭化,院内无杂草积水、排水管道通畅,厕所水冲式。
尚未改造的旱厕,必须有防蚊蝇设施,蓄粪池应当密封盖严。
第十六条 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废旧塑料袋和烟头等废弃物。
瓜果、饮食摊点和饮食部门,必须备有垃圾容器或垃圾袋,禁止乱泼污水,乱丢废弃物。
第十七条 城管部门应当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中转站收运,逐步取消沿街、沿路垃圾箱(桶),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消除白色污染。
第十八条 餐饮业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必须纳入城市生活垃圾监管范围,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第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合法手续,并按照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没有能力处理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单位清运处理。
第二十条 科研、医疗、屠宰等单位所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垃圾,应由垃圾产生者首先进行无害化处理,然后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有偿清运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各单位管理的厕所及化粪池粪便统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实行有偿清运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城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建筑垃圾及生产、生活产生的煤灰(渣)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二十四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
第三章 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有偿服务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对代收的单位,允许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生产、服务性业务实行有偿服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坚持收支相抵,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根据城镇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开展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应当坚持双方自愿、互利的原则,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与服务对象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并收取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协议一经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均有权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收费标准。
(一)个人负担标准
1、城市居民:10元/户•月。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免收。
3、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4、暂住人口:4元/人•月。
5、已经实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的镇村,可在以上基础上降低20%缴纳。
(二)集体负担标准
1、单位职工:4元/人•月。
2、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医院等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
3、餐饮、健身娱乐、洗洁、加工、维修等营业场所按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60元缴纳。
4、商店(场)、车站、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营业场所按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25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40元缴纳。
5、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农贸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有房间门头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
6、其他行业,依据实际产生垃圾量按每吨123元缴纳。
7、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每吨6元缴纳。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扫费:道路、广场、集贸市场及单位卫生区,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收取代扫费;集贸市场之外的各类摊点按每平方米每天0.50元收取代扫费。
(二)粪便清运:20元/吨。(清运居民生活小区粪便不收费)
(三)粪便管道池疏通:20元/工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建立环境卫生投诉制度。城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居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均可向城管部门投诉。城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侮辱、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
莒南政办发〔2018〕4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06﹞14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户外广告经营者在莒南县城市、乡镇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条城市空间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开具户外缴费通知单,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六条利用公共产权和国有产权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招标、拍卖的实施按照我县有关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政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正在使用的,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九条利用国有产权的公交车、长途客运汽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按收入总额的50%给予公交公司、运输公司经济补偿。正在使用的,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相应车型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条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应当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凡需拍卖的,必须由当地有资质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按收入总额的5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没有平均拍卖价格可供参考的,暂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一条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没有平均拍卖价格可供参考的,暂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二条设置软体广告、交通工具广告(不含国有产权公交车、长途客运汽车)以及举办临时促销活动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县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批准的内容设置,广告公司不得安装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户外广告。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经营场所招牌广告不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不同区域平均拍卖价格,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实行“票款分离”制度,所收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先交费后办理的原则,办理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使用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确需减征、免征、缓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发布公益广告的,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而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全额追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
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莒南政办发〔2018〕4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06﹞14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户外广告经营者在莒南县城市、乡镇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条城市空间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开具户外缴费通知单,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六条利用公共产权和国有产权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招标、拍卖的实施按照我县有关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政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正在使用的,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九条利用国有产权的公交车、长途客运汽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按收入总额的50%给予公交公司、运输公司经济补偿。正在使用的,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相应车型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条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应当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凡需拍卖的,必须由当地有资质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按收入总额的5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没有平均拍卖价格可供参考的,暂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一条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没有平均拍卖价格可供参考的,暂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二条设置软体广告、交通工具广告(不含国有产权公交车、长途客运汽车)以及举办临时促销活动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县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批准的内容设置,广告公司不得安装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户外广告。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经营场所招牌广告不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不同区域平均拍卖价格,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实行“票款分离”制度,所收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先交费后办理的原则,办理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使用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确需减征、免征、缓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发布公益广告的,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而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全额追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
附件: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附件:
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莒南政办发〔2018〕4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为加强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莒南县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贾连璋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赵树敏 县政府党组成员、山东省政府和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管理处主任
张振群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左银武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宁 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王乐敏 县发改局局长
陈长剑 县经信局局长
孙运伟 县教体局局长
许学友 县科技局局长
王乐迎 县民政局局长
崔建明 县财政局局长
张 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希玉 县住建局局长
尹继西 县农业局局长
卢衍菊 县卫计局局长
葛文涛 县环保局局长
孙增利 县安监局局长
闫家界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建峰 县物价局局长
王家周 县畜牧局局长
陈 琳 县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3个办公室,分别为综合协调办公室、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煤电油气运供应保障办公室。其中,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王乐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编制全县冬季清洁取暖发展规划;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调度掌握全县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煤电油气运供应保障工作推进情况;承担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相关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
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刘希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依据全县冬季清洁取暖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方案,指导督促全县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工程;定期调度掌握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
煤电油气运供应保障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陈长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与省市经信委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山东分公司对接,积极争取对我县天然气、煤炭、电力等支持;依据全县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分年度制定储气设施建设计划,指导督促全县有序推进储气设施工程建设;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做好全县散煤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对商品煤生产、流通等环节监督管理,推广应用清洁型煤和环保炉具;定期调度储气调峰设施和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
各办公室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附件:全县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分工方案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县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分工方案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编制全县冬季清洁取暖发展规划;做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相关的天然气主干管网、城乡配套电网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推动清洁高效燃煤热电联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和生物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积极服务清洁供暖。
县经信局负责推进清洁供暖相关产业发展,推动有关企业加强研发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与省市经信委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三大油气山东分公司对接,做好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运行保障服务工作,确保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供应需要;制定全县储气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方案,督促指导全县落实储气设施工程建设计划;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编制天然气等保障应急预案,落实“压非保民”、错峰生产等措施;定期调度上报储气设施和储气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做好全县散煤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对商品煤生产、流通等环节监督管理,推广应用清洁型煤和环保炉具。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做好清洁采暖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县养老院、幸福院等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争取中央、省、市在财政资金方面对全县清洁取暖工作的支持,研究落实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储气调峰能力建设财政支持政策。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用地保障,加快推进地热能在供暖领域的开发应用。
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全县清洁取暖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指导督促全县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工程;督促指导全县就煤改气工程配套城镇燃气气源及燃气管网建设改造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对接落实;督促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和下游用户及时签订供用气合同,指导各镇街、园区按照“先合同、后改造”原则合理推进煤改气工作;督促城市燃气企业加快储气能力建设,落实应急储气能力;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用户建筑节能改造;定期调度上报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农业种植大棚等设施农业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指导全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加快淘汰全县分散燃煤锅炉,做好对各类清洁供暖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制定和监管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在推进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调峰能力建设中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相关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工作。
县金融办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的金融服务保障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研究制定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的价格支持政策。
县畜牧局负责指导全县畜牧规模养殖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国网莒南供电公司负责清洁取暖城乡配电网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满足城乡居民“煤改电”需要。
莒南民发〔2018〕42号
莒南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产业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县领导批示要求,按照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部署和临沂市民政局等4部门《关于集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核查扎实做好关爱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从现在起至2018年9月底,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核查,聚焦问题,全面落实关爱保护措施,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在考察山东时明确要求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省、市、县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大力度,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关问题予以研究解决。近年来,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关爱服务体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思想重视不够、风险意识薄弱、动态管理不及时、关爱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镇街(园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立足补齐打赢脱贫攻坚战短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摸清核准农村留守儿童情况,织密织牢安全保护网络,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集中开展摸底核查。此次摸底核查工作以镇街(园区)为基础,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综治办等部门协助配合。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民电〔2016〕92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转发民发〔2016〕42号文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鲁民〔2016〕37号)、规定的统计口径、具体分工、工作机制、方法步骤,在前期摸底排查和专项行动基础上,对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及时采集新增人员信息,严格落实退出机制,实时更新“山东省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数据信息。县民政局在全部镇街(园区)摸底核查完成后,在信息平台数据采集系统“教育部门核实”“公安机关核实”模块中导出并打印《莒南县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核查表》,提供给县教体局和县公安局进行核实。县教体局主要负责比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县公安局负责比对户籍信息,比对后及时将核实更新后的情况反馈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将县教体局、县公安局核实更新的情况反馈镇街(园区),由镇街(园区)修改完善信息平台数据。全部数据核实核准后,各镇街(园区)在信息平台中导出并打印《XX镇街(园区)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核查汇总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9月17日前报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县民政局在信息平台中导出并打印《莒南县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核查汇总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9月19日前报送市民政局。
三、建立健全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县民政局要督促指导镇街(园区)、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按照“一个不漏”“一人一档”的要求,通过全面排查、重点核查、定期走访等方式,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和帮扶台账;督促指导镇街(园区)及时更新信息平台数据,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和县公安局,要认真总结摸底核查工作经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形成务实高效的常态化工作对接机制。对信息平台中的相关数据,县民政局要按季度及时通报综治、教体、公安、卫生计生、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四、切实做好关爱保护工作。各镇街(园区)要坚持摸底核查与关爱帮扶同步实施的原则,对原有农村留守儿童全面排查关爱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新增农村留守儿童,及时制定落实相关帮扶措施。要将“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转入经常性工作,对摸底核查中发现的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或监护缺失、无户籍、失学辍学、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等问题,及时发现,立即报告,迅速解决,确保问题解决比率均达到100%。县民政局要将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及时纳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保障范围;根据信息平台提供的三类帮扶级别,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关爱服务活动,并在信息平台中实时录入帮扶情况,切实发挥好信息平台作用。县教体局要强化心理关爱和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家长学校、网上课堂等渠道,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增强监护意识,履行监护责任,提升科学养育能力;指导学校在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宣传的基础上,通过多种灵活有效方式,进一步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知识和技能。县综治办和县公安局要充分发挥社区综治网格员、村警务助理作用,督促指导委托监护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确保不发生意外事故。
五、切实做好工作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核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省、市、县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联动,切实扛起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政治责任。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加强人员培训,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和统计口径,确保摸底核查工作数据真实、精准高效。要建立督导巡查制度,督促镇街(园区)落实属地责任,压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指导帮助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做到摸底核查不走过场、建档立卡一个不漏、关爱措施一个不落、督促检查一个不少、应急处置一刻不误,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莒南县民政局 莒南县综治办 莒南县教体局 莒南县公安局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街办〔2018〕27号
各村(社区)、街道各部门:
为加强对街道村(社区)及部门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其依法、廉洁、高效的履行职责,维护街道部门及村(社区)财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农村财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临沂市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莒南县镇街、经济开发区部门及村(社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计划
每年12月底前,由街道审计所提出下年度审计计划,经党工委、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批准执行。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审计项目的,应报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确定,并报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批准。
二、编制方案
审计组承办审计项目时,应在进点前根据审前调查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下达通知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时,应由分管领导带领审计组到被审计单位,召开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会计、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议。审计进点会议人员签到表和会议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四、资料报送
被审计村(社区)、部门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3日内向审计组提供完整、齐全的会计资料。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齐全的会计资料,或阻挠正常审计工作的,由审计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拒不执行的问责处理。
五、审计实施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编制好审计工作底稿、做好审计取证工作,真实、完整的记录审计过程。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向联席会议汇报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被审计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和说明,并据此修改审计报告。
七、审议整改
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完成后5日内向联席会议汇报审计结果。
联席会议根据审计发现问题责成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对涉及账务处理不规范、“四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由街道审计所于5日内提出整改意见,财政所、经管站等相关部门配合整改;对于问题较重需要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5日内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及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纪检部门处理,并按规定程序落实。
八、整改报告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后,被审计单位应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按时报送街道审计所。若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由审计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拒不执行的问责处理。
九、结果公开
审计结束,在一定范围公开审计结果。
十、立卷归档
审计所严格按照《临沂市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莒南县乡镇(街区)审计所审计文件资料立卷归档操作规程》的规定,对审计档案进行归类整理。
十字路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18〕4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为巩固“地条钢”集中整治成果,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属地和部门责任,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1.各镇街(园区)对本辖区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负总责,依据签订的责任书,加强监管,履职尽责。健全“地条钢”排查工作镇街(园区)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切实发挥村居网格员作用。
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
2.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遵守产业政策法规,杜绝违法违规生产活动。
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
3.建立巡查机制,定期摸底调度,对发现疑似“地条钢”的企业,露头就查、查准即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公司
二、依法依规长效监管
4.加强对新建钢铁企业或新上钢铁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土地、安全、能评等手续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发现的情况第一时间向县清理取缔“地条钢”等钢铁违法违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清违办)报告,不得虚报、漏报、瞒报。
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安监局
5.及时调查处理市场流通过程中的疑似“地条钢”企业,并将情况报县清违办。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参加单位:县住建局
6.定期核查取得钢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夜间异常用电大户排查,一旦发现疑似“地条钢”企业,立即组织核查,并及时将情况报县清违办。
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公司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7.每月做好用电情况分析工作,全面落实新增工业用电和工业用电大户信息报送制度,供电企业每月10日前将《供电营业区内新增工业用电户信息表》、《供电营业区内工业用电大户逐月信息表》报县清违办。
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8.对查实的“地条钢”企业,各镇街(园区)、县直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行动,按照“五个彻底”标准拆除企业中(工)频炉等设备。
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莒南供电公司
9.各镇街(园区)、县清违办要充分发挥网络舆情、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经常性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反馈问题咨询,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县经信局
三、加强对使用中(工)频炉铸造企业的监管
10.对铸造企业使用的中(工)频炉实行建档制度,清晰登记中(工)频炉的型号、台数以及产品。
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
11.对使用中(工)频炉的铸造企业主要生产环节(中频炉、沙箱口等)进行视频监控,视频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对不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或不按要求储存视频数据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要对铸造企业落实视频监控情况逐一检查,县清违办负责组织县直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定期通报。
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
四、引导企业转型发展
12.将“地条钢”企业设备设施拆除后闲置的厂房、土地和配电设施等作为招商资源进行重点宣传推介,引导企业向国家鼓励的行业、符合区域和城市发展功能定位的方向转型。
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
13.加大对“地条钢”企业转型发展扶持力度,对转型项目开放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
14.县清违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研究处理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
15.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思想认识到位、职责任务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落实责任到位的要求,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确保日常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并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县经信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
联系电话:0539-7212376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发〔2018〕4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莒南县2018年度银龄安康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2018年度银龄安康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老年人保障工作,提高广大老年人的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决定继续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实施以“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为内容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工程,简称银龄安康工程。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等文件要求,适应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新形势、新要求,强化为老服务意识,针对老年人日常生活中容易遭遇意外伤害,影响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实际情况,通过全面实施银龄安康工程,切实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全面提高广大老年人的抗风险能力,减轻政府和个人负担,解决老年人及其子女的后顾之忧,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投保对象及赔付标准。银龄安康工程所指的险种为“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费设置二个档次,分别为50元/人、100元/人,每档均享受县财政补贴5元/人。投保对象:全县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年满50周岁(含)不满60周岁的人员也可纳入投保对象,但不享受县财政补贴。投保对象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购买以上任意一档的“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赔付标准:保险费每人每份50元的,最高保障51400元;保险费每人每份100元的,最高保障101000元。
(二)保险责任。主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乘坐公交车或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均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予以赔偿。因意外人身伤害引起的并发症除外。
(三)任务目标。2018年8月中旬在全县全面推开,9月20日前完成工作任务。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号)要求,2020年全市适龄老年人实现银龄安康保险全覆盖,2018年我县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投保覆盖面要达到85%,以后逐年递增,确保2020年实现适龄老年人投保全覆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银龄安康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调度会议,督导工作进展情况。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将银龄安康工程纳入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内容,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县老龄办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莒南支公司要明确任务目标,加大工作力度,搞好沟通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基层各老年组织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开展工作,把任务落到实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要广泛宣传、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集体组织、爱心人士等向老年人赠送银龄安康保险,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传统美德。
(二)广泛宣传发动。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实施银龄安康工程的重要性、必要性,了解银龄安康工程主要内容、理赔程序特别是给广大老年人带来的实惠和保障,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努力形成个人购买、政府补贴、集体出资、企业赞助等多种形式的投保机制。县直各大口牵头单位作为县银龄安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需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动员、组织本大口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召开会议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加强调度督导等方式抓好工作的实施。倡导有条件的单位统一为60周岁以上离退休职工购买银龄安康保险,或对保费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协调配合。县财政对全县60周岁(含)以上每位被保险老年人给予5元补贴,要确保及时到位。中国人寿莒南支公司负责承办具体业务办理、培训、咨询服务等有关工作。县老龄办与中国人寿莒南支公司要加强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发挥各自的优势,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加以解决或提出对策建议,确保健康发展。
(四)提高服务质量。各级老龄部门和中国人寿莒南支公司在实施银龄安康工程中,要坚持“购买自愿”的原则和“服务至上、理赔及时”的工作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骗保行为和理赔不到位、不及时等现象的发生。中国人寿莒南支公司要以村居为单位及时发放投保人保单,提高理赔效率,对于资料完整的非调查赔案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需要调查的赔案要在出险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习惯和意愿,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及时的人性化服务,将银龄安康工程真正打造成为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提高老年人抗风险能力的民心工程。
附件:1. 莒南县2018年度银龄安康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2. 2018年度各镇街(园区)银龄安康工程任务分配表
附件1
莒南县2018年度银龄安康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宏霞 县政府副县长、县红十字会会长
副组长:
孙清云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镇域办主任
阴 东 县老龄办主任
郑益民 县人寿保险公司经理
成 员:
唐正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新闻中心主任
刘 宁 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王仕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贵宾 县发改局副局长、县服务业办公室主任
王安国 县农业局副局长
宋云龙 县住建局副局长
孙 燕 县经信局主任科员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铁路办主任
贾贵艳 县科技局副主任科员
孙清华 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副行长
孙运国 莒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葛成斌 十字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王玉娟 大店镇党委组织委员
王信刚 板泉镇党委组织委员
徐仕鹏 洙边镇党委组织委员
杨晓玲 坊前镇党委组织委员
刘顺伟 涝坡镇人大副主席
陈昌远 文疃镇党委组织委员
王玉龙 筵宾镇党委组织委员
薛希合 岭泉镇人大主席
王会刚 石莲子镇党委组织委员
杜爱民 道口镇人大副主席
郭洪全 相沟镇党委组织委员
陈晓义 临港产业园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老龄办,阴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靳洪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2018年度各镇街(园区)银龄安康工程任务分配表
莒南政发〔2018〕3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在预算和计划编制、执行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力度不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引发廉政风险。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程序予以批复。根据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实施时,采购人要按照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于每月20日至月底前向财政部门申报下一个月的采购计划,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提前一个月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确需即时审批的采购事项,由采购人出具即时审批依据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实施。牢固树立“无预算不采购”的意识,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确需调整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应按预算和计划调整的程序实施。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鲁财采〔2018〕1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对采购需求、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监管处罚等需公开的采购信息,要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临沂市政府采购网、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等相关媒体上全面及时公开。通过加强信息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切实加强对采购人的管理。采购人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客观公正确定采购需求事项,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签订、项目验收、款项结算、质疑投诉答复等义务,协助做好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约验收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禁无预算、无计划采购,严禁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禁非法干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严禁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对采购人的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规范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凡在我县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经资格审查确认后,一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实施采购代理活动。采购事项办理时,其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货物为200万元、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服务为100万元)、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为400万元),由采购人委托县交易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在经资格审查确认后的采购代理机构中公开选聘;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以上(含30万元)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经资格审查确认后的中介库中,采取公开选聘、自行择优选择等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要遵纪守法,规范内部管理,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开展代理活动并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确保达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严禁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严禁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禁在采购过程中接受供应商的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向当事各方提供虚假信息。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依据法律法规清理出莒南县政府采购市场,三年内不得重新进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资格审查,要守法诚信参与投标,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或者投诉要符合有关规定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严禁采取围标、串标、欺诈等行为谋取中标,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严禁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严禁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对于供应商的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列入全县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全县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参与评标的评审专家一律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按照规定程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或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严禁发表具有诱导性或者歧视性的意见,严禁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严禁私下接触供应商及有关单位并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益。对于评审专家的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上报上级监管部门并列入全县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七、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对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实行全程电子监察监控,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采购当事人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和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采购活动依法有序实施;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信息公开情况的管理,对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及时发布采购信息或发布采购信息不完整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县审计局要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发现各当事人未履行政府采购的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政府采购提供场所和服务并加强管理,政府采购活动一律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公开监督;县财政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群众对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莒南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暂行)〉的通知》(莒南政发〔2017〕32号)同时废止。
莒南政发〔2018〕3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2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纳入县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操作,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允许和鼓励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章 交易流程
第三条交易申请。招标人向县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申请的交易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县交易中心应一次性告知所应补充的资料。
第四条交易受理。县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审查合格的交易申请,并进行交易登记。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选聘。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规定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委托县交易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在经资格审查确认后的招标代理机构中公开选聘。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在经资格审查确认后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采取公开选聘、择优选择等方式确定。
第六条文件核准。行政主管部门、县交易中心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进行核准备案。
第七条信息发布。县交易中心按规定统一组织发布经核准备案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投标报名。县交易中心中介服务区相应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窗口负责统一办理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等事宜,投标单位需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时间合规、材料齐全方可报名。各行政主管部门、县交易中心对该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发售标书。县交易中心中介服务区相应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窗口负责统一发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第十条收退保证金。县交易中心负责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专家抽取。县交易中心设立专家网络抽取终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招标人在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专家网络终端抽取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县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实施。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标准进行评定,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个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 合同签订及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同时报县交易中心备案。合同备案后,中标人方可到县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四章 交易监管及处罚
第十五条县交易中心负责对交易活动全过程及参与人(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进行监管。存在下列情形的,县交易中心书面上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工作组及时督促调查核实。
1、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
3、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4、在交易过程中有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5、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6、其他违反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县交易中心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39-7229001、0539-7229007,接受群众对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者,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莒南政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莒南政办发〔2018〕4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畜禽养殖污染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畜禽养殖污染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自2018年8月开始,在全县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百日攻坚行动,创建“无生猪散养村居”和“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集中解决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推动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按照《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养殖规模的污染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施治,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百日攻坚行动,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高。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百日攻坚行动,对存在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建立台账,分类施治,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开创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新局面。
通过宣传引导,指导养猪户改变传统的养猪模式,退出庭院退出村居,创建“无生猪散养村居”。“无生猪散养村居”是指在村民居住区内无生猪饲养户,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都远离村居且建有粪污处理配套设施,粪污资源化利用,不污染环境,实现畜牧业绿色发展。力争今年10%的村居达到“无生猪散养村居”的标准要求,通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从2019年起每年20%的村居实现无生猪散养。
养猪业是我县农业农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发展是养猪业必由之路。各镇街(园区)、各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指导,建设一批“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通过示范引领,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我县养猪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阶段(8月9日-8月31日)。各镇街(园区)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清辖区内的所有养殖场(户),以村居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畜禽养殖台账。对粪污处理配套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户)以及存在污染物外排的养殖场(户)列为污染治理攻坚对象,建立污染问题台账。同时,根据畜禽养殖情况,制定“无生猪散养村居”、“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创建工作计划。调查工作要于8月31日前完成。调查工作完成后,各镇街(园区)将辖区畜禽养殖台账、养殖污染问题台账以及“无生猪散养村居”创建工作计划报送至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组办公室(台账样式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养殖污染问题集中治理阶段(9月1日-12月10日)。对粪污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未办理环评手续或有污染物外排的养殖场,环保部门要责令整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予以处罚,直至整改到位。对养殖专业户,畜牧部门要认真开展粪污处理配套设施标准化改造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对达不到标准化生产要求或有排污行为的养殖专业户,各镇街(园区)要组织人力物力于12月10日前全部关停取缔。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对堆放的畜禽粪便及沉积在沟渠、塘坝、低洼处的粪污进行集中清理,避免再次污染。对禁养区内已关闭搬迁的养殖棚舍和废弃物进行清理,防止复养,消除污染隐患。各镇街(园区)、各单位要强化措施,对养殖污染问题,发现一个、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彻底消除污染隐患,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无生猪散养村居”和“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创建阶段(9月1日-12月31日)。今年生猪价格下跌,养猪业亏损严重,同时,随着规模化养猪生产成绩的提升,生猪价格将在较长的时间内处于盈亏线以下,要通过大力宣传,指导养猪户停止养猪生产,避免继续亏损。要结合美丽乡村工作,指导养猪户退出庭院、退出村居。各镇街(园区)、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召开现场会、出动宣传车、悬挂宣传标语、印发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无生猪散养村居”和“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创建工作。县畜牧局要积极引进现代养猪生产新技术,研究制定“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建设标准;推广生物除臭技术,解决养猪场气味扰民问题;指导养猪场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零排放。县环保局要从环评工作着手,督促养猪场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实现无污染生产。通过开展“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创建工作,推进全县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组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情况、“无生猪散养村居”和“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创建工作均进行检查验收。
(五)奖励阶段(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县畜牧局和县财政局要按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对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突出的镇街(园区)以及通过验收的“无生猪散养村居”、“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进行表彰奖励,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应,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工作任务
(一)镇街(园区)。各镇街(园区)要认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百日攻坚行动,以村居为单位梳理出存在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建立问题台账,逐项整改,于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全部问题的整改工作。同时,积极推进“无生猪散养村居”和“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创建工作,力争今年10%的村居达到“无生猪散养村居”的标准要求,通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从2019年起每年20%的村居实现无生猪散养。
(二)县环保局。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畜禽养殖场的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养殖废弃物的管理等行为都有了具体的法律处罚依据。我县养殖场数量较多,饲养畜禽量占全县畜禽总量的50%左右,一旦造成污染,危害严重。当前部分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与养殖规模不配套,存在较大的污染风险,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养殖场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执法管理,提高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效果,促进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污染治理工作。
(三)县畜牧局。县畜牧局作为全县畜牧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及时总结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好做法,大力推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新技术,努力做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技术指导服务。同时,积极指导养殖场(户)建设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场,引导全县养猪业转型升级,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作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牵头单位,畜牧局要继续压实工作责任,以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为抓手,努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促进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百日攻坚行动事关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意义重大。各镇街(园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一工作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的重大举措来抓,抓实抓出成效。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组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百日攻坚行动、“无生猪散养村居”和“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创建工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各镇街(园区)、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压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工作。
(二)抓好督导检查。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组办公室要对各镇街(园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发动、畜禽养殖台账建立、养殖污染问题台账建立、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查处、粪污处理配套设施改造提升、“无生猪散养村居”和“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创建以及上级交办的环保突出问题整改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实行通报制度。在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期间实行周调度。每周四,各镇街(园区)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组办公室报送《莒南县“无生猪散养村居”情况表》(见附件3)、《莒南县“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情况表》(见附件4)和《莒南县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工作情况表》(见附件5);县畜牧局报送《莒南县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情况表》(附件6),县环保局报送《莒南县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7)。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组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百日攻坚行动、“无生猪散养村居”和“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发现典型,总结并推广经验,对工作开展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镇街(园区)和县直单位进行通报,确保按期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工作、“无生猪散养村居”和“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创建工作任务。
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组办公室(县畜牧局),电子邮箱:jnyzwrzz@163.com;联系电话:7286778。
附件:1.《莒南县畜禽养殖台账》
2.《莒南县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台账》
3.《莒南县“无生猪散养村居”情况表》
4.《莒南县“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情况表》
5.《莒南县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工作情况表》
6.《莒南县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情况表》
7.《莒南县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表》
附件1
莒南县畜禽养殖台账
附件2
莒南县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台账
附件3
莒南县“无生猪散养村居”情况表
附件4
莒南县“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示范场”情况表
附件5
莒南县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工作情况表
附件6
莒南县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情况表
附件7
莒南县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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