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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摘录)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企业、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创新激:

(一)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二)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三)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单位,获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单位。

申请项目应当是上一年度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或取得正式依据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标准化创新激励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标准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

(二)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提升我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四)项目实施能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六条 创新激励标准: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二)新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新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三)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获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莒南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和标准化科,1886696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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