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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第六条 山东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
(二)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山东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八)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莒南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和标准化科,18866960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