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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摘录)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申报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项目牵头单位一般应为山东省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管理运行规范;(二)项目(课题)技术负责人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能在任务期内实质性牵头组织项目研发工作;(三)项目单位、参与人员均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截至项目申报时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存在“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情形。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填报申报材料,逐级审核并按程序推荐至省科技厅。项目牵头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依托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开展项目申报受理(涉密项目除外),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以赛代评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重点针对项目研究内容、目标指标、任务安排、研发基础、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评价。‌‌现场考察重点对研发能力、财务状况、实施风险等进行考察评价。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配置建议,按程序研究确定后下达立项文件、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推行“军令状”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项目节点目标、责任义务及奖罚措施等,确保项目按期高效完成。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应与申报书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调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或“里程碑”关键节点检查,评价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后续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年度绩效评价或关键节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实施取得的突出进展和成效,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项目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牵头单位建立项目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制定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开展“里程碑”管理,明确调度周期、关键节点、时间控制和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项目重大研究进展、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预判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项目、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合作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资金决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省科技厅适时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按《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标注,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章 经费配置与使用

第三十条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项目一般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支持。根据项目科研阶段特点、技术成熟度情况等因素,可综合采用动态分阶段补助、事后补助、股权投资等方式。

(一)对于技术成熟度较高、产业带动预期较强的技术攻关类和科技示范类项目,主要采用事前补助方式支持。事前补助方式的项目经费分年度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第一期经费,原则上不低于立项经费总额的50%;根据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或“里程碑”关键节点检查结果拨付第二期经费,原则上拨付至立项经费总额的80%;项目验收通过且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再拨付剩余经费。其他补助方式的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绩效实际拨付。

(二)对于具有一定技术成熟度、产业引领性强的前沿性技术攻关项目,主要采取动态分阶段补助方式支持。项目立项时核定立项经费总额,并拨付首期启动经费,启动经费一般不高于立项经费总额的30%。后续按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给予动态调整。

(三)对于研究难度大、可识别性弱的非共识项目,主要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支持。项目立项时核定立项经费总额,并拨付首期启动经费,启动经费一般不高于立项经费总额的20%。后续根据项目阶段目标完成情况或绩效评价结果,按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给予跟进支持。

(四)对于研发、转化、产业化一体化部署或研发投入高、成长性高、市场占有率高且拥有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探索推行市场化的科技项目遴选模式,可综合采用拨投结合、投贷联动、先投后股等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按科技股权投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赛马争先”项目首期经费一般不超过立项经费总额的20%。在项目“里程碑”关键节点,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进度、阶段性成果、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后决定继续支持的,依程序给予第二期经费支持,两期经费合计不超过立项经费总额的80%;评估后决定不继续支持的,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清算后项目结余资金由省科技厅按程序收回。经评估认为平行项目均完成了阶段性任务,有望在执行期内完成任务目标,可继续同时支持至项目结束。

第三十三条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联合申报协议等约定,综合项目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合作单位转拨经费。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莒南县科技局区创科方延雪,7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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