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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普惠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等文件要求,参照成本调查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有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符合《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24〕35号)规定,自愿申报并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且向社会公布的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向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收取床位费、照料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一)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及老人自理能力分别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合理确定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具体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与养老机构以合同形式约定。
(二)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由养老机构根据成本合理确定;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三、其他规定
1.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机构和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2.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伙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具体结算方式通过服务合同约定。
其他服务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具体结算方式通过服务合同约定。
3.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内的服务项目,养老机构不得以个性化服务名义变相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夏季空调费(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等费用。
4.各养老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相应网站公示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5.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二年,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莒南县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最高收费标准
机构等级 |
最高收费标准(单位:元/月·位) |
|||||
床位费 |
照料护理费 |
|||||
单人间 |
双人间 |
多人间 |
自理级 (能力完好) |
部分自理级 (轻度失能、中度失能) |
完全不能自理级 (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
|
一级 |
1000 |
600 |
400 |
300 |
800 |
1600 |
二级 |
1200 |
700 |
450 |
400 |
1000 |
1800 |
三级 |
1400 |
800 |
500 |
500 |
1300 |
2000 |
四级 |
1700 |
1100 |
600 |
600 |
1600 |
2300 |
五级 |
2000 |
1400 |
700 |
700 |
2000 |
2800 |
备注:1.表中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2.未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对应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一级养老机构最高收费标准。
3.护理等级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等有关规定执行。
4.执行期间,各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收到的运营补贴金额,相应下调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