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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伟主持召开第十八届莒南县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 |
一、背景依据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有效发挥公共租赁住房在改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重要作用,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需制定新的《办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内容
新《办法》进一步降低了门槛,扩大了保障范围,一是放宽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户籍要求,由原来规定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规划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修改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县城区户籍人口”;二是新就业人员年龄明确为年满21周岁,就业要求由“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修改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三是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要求由原来的“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修改为“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办法》还明确申请人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未满1年内(含)的,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特别指出,已购买公有住房(即房改政策房)、经济适用住房,无论该住房转移或享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是否满1年内(含),均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工作要求,新《办法》对莒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放宽了户籍取得时间、家庭原有房屋上市交易时间、新就业人员年龄等条件,进一步降低了门槛,扩大了保障范围,简化和规范了受理流程。《办法》出台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关注度、参与度,有利于促进公众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也能有效提升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质量,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