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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出租汽车运价标准调整程序,决定对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进行调整,现根据成本监审及周边县区运价标准,初步拟定了2套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一、实施范围
莒南县巡游出租汽车
二、运价标准调整方案要点
(一)方案一
1.起步价调整。由5元/3公里调整为5元/2公里。
2.车公里运价调整。2公里以后运价实行分档递增,2-5公里(含5公里)内运价继续执行1.50元/公里;5-30公里(含30公里)内运价执行2.25元/公里;30公里后运价执行3.00元/公里。
3.夜间收费标准调整。在22:00(含22:00)至次日5:00以内(不含5:00)租用时:起步价不变,2公里以上加收20%的加班费,即2-5公里(包含5公里)运价执行1.80元/公里;5-30公里(包含30公里)运价执行2.70元/公里;30公里以上运价执行3.60元/公里。
4.跳表频次增加。2公里以上每200米计费(跳表)一次,不足200米按200米计。
5.等待费调整。出租汽车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车辆行驶时速低于12公里时同时开始计时收费,前5分钟内免费,5分钟(含5分钟)后等候费由每5分钟按1公里运价计收调整为每分钟加收0.30元租价,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算。
6.尾数取舍原则不变。运费合计尾数按照0.3元以下舍去,0.3元(含0.3元)至0.7元(含0.7元)按0.5元,0.7元以上按1元的作价原则收取。
7.预约租车费标准不变。乘客提前预约租车,每乘次收取3元调车费。如出租汽车已按乘客要求到达约定地点,乘客又提出退租时,按照每乘次5元收取退租费。
8.过桥过路费等标准不变。出租汽车在租用过程中,应乘客要求途中停车,所需支付的看车费由乘客负担。出租汽车通过收费渡口、桥梁、隧道、公路时所需支付的费用均由乘客负担。出租汽车一律不得收取行李、包裹费。
(二)方案二
1.起步价调整。由5元/3公里调整为5元/2公里。
2.车公里运价调整。2公里以后运价实行分档递增,2-6公里(含6公里)内运价执行1.60元/公里;6-35公里(含35公里)内运价执行2.40元/公里;35公里后运价执行3.20元/公里。
3.夜间收费标准调整。在22:00(含22:00)至次日5:00以内(不含5:00)租用时:起步价不变,2公里以上加收20%的加班费,即2-6公里(包含6公里)运价执行1.92元/公里;6-35公里(包含35公里)运价执行2.88元/公里;35公里以上运价执行3.84元/公里。
4、5、6、7、8同方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