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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 地城市低保生活标准的 150%执行,全市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 900 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农村低保生活标准 的 130%执行,全市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 58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