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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莒南人社监罚字〔2026〕第16号)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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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公司涉嫌拒不按照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6年9月10日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莒南人社监罚字〔2026〕第16号),因无法同你公司取得联系,现场送达也未成功,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兴分理处缴纳罚款15000元(户名:莒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过渡户、开户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兴分理处、账号:1156 2960 0001 1200 4769 5473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莒南县唐海路777号新政务中心主二楼中厅

联系电话:15725771226 17662877865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0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莒南 人社监罚字〔2026〕第16号

河帆(临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被职工投诉拖欠工资,已接到本机关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莒南人社监询字〔2026〕第 21号),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拒不配合劳动监察工作。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 ”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类第57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 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五日 内到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兴分理处缴纳罚款15000元(户名:莒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过渡户、开户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兴分理处、账号:1156 2960 0001 1200 4769 547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莒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莒南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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