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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莒南县金胜小酒店等市场主体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未主动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依职权予以注销。(具体名单见附件)。
未交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企业名单(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附件2:依取权注销食品经营企业名单(主体资格依法终止)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7月17日
附件【附件2: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主体资格依法终止)(1).xlsx】
附件【附件1: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