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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冯小龙:
身份证号码:37132719 ******4616;住址:莒南县团林镇官庄村198号
接莒南县网信办推送新华社舆情,2026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16,750.00元)。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临环莒南罚告〔2026〕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莒南县新建路241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联系电话:0539-7212693)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7月3日
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临环莒南罚告〔2026〕4号
冯小龙:
身份证号码:37132719 ******4616;住址:莒南县团林镇官庄村198号
接莒南县网信办推送新华社舆情,2026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笔录一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堆场不能密闭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行为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情况,你签字确认。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两张;制作时间:2026年5月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证明内容:你经营的堆场露天堆存矿渣,未设置围挡,无覆盖措施,地面积尘较多,你签字确认。
3、证据名称: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日;提供单位:你本人;证明内容:对你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4、证据名称:电子回执单2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日;提供人:你本人;证明内容:露天堆存矿渣为临沂钢铁投资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水淬渣。
5、证据名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6、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莒南责改〔2026〕7号)、《送达回证》;制作时间:2026年5月7日、5月1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莒南责改〔2026〕8号)进行签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16,7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有异议的,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 孙贵东 电 话:7212693
地 址:莒南县新建路241号 邮政编码:2766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