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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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莒南人社监催告字〔2025〕4号)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刘文明(莒南县茗轩果蔬生鲜超市(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莒南人社监罚字〔2024〕30号),刘文明(莒南县茗轩果蔬生鲜超市(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实际经营者刘文明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罚款缴至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开户行: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兴分理处,户名:莒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过渡户,账号:1156296000011200476954737(备注写:交***单位***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催告当事人,一份附劳动监察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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