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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莒南速派沙发家具行(个人独资)等3家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决定书

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打印

莒南速派沙发家具行(个人独资)、莒南明锐文具用品店(个人独资)、莒南优吾文具店(个人独资):

经县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莒南速派沙发家具行(个人独资)在2024年2月2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中,提供的《住所证明》所盖的“莒南县石莲子镇东早丰河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系伪造;莒南明锐文具用品店(个人独资)在2024年3月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中,提供的《住所证明》所盖的“莒南县石莲子镇东早丰河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系伪造;莒南优吾文具店(个人独资)在2024年3月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中,提供的《住所证明》所盖的“莒南县石莲子镇东早丰河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系伪造。莒南速派沙发家具行(个人独资)、莒南明锐文具用品店(个人独资)、莒南优吾文具店(个人独资)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莒南速派沙发家具行(个人独资)、莒南明锐文具用品店(个人独资)、莒南优吾文具店(个人独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此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破坏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安全,属于较重违法情形。

因3家市场主体无法取得联系,采取直接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11月25日通过莒南县人民政府网公告《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莒南速派沙发家具行(个人独资)等4家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告知书》,4家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莒南速派沙发家具行(个人独资)2024年2月26日的设立登记;撤销莒南明锐文具用品店(个人独资)2024年3月6日的设立登记;撤销莒南优吾文具店(个人独资)2024年3月5日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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