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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来源:莒南县交警大队 打印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本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简称《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简称《防治法》。

序号

驾驶人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时间

号牌种类

违法事实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拟作出处罚决定

1

逯坤

3713271988****11

2023-10-23 22:36:00

小型汽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2

刘永锋

3713271987****15

2023-10-22 23:53:53

小型汽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5

刘玉习

3713271976****12

2023-10-22 16:55:09

小型汽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2000元

未取得驾驶证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7

景洪涛

3713271981****15

2023-10-27 14:30:00

小型汽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2000元

未取得驾驶证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8

王文收

3728241963****17

2023-09-26 17:43:30

大型汽车

驾驶报废车

《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合并罚款4000元

未取得驾驶证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9

张善荣

3728021961****11

2023-10-18 14:23:35

普通摩托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1400元

未取得驾驶证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10

滕厚栋

3728241968****14

2023-10-18 13:11:00

普通摩托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1400元

未取得驾驶证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11

杨久祥

3713271958****14

2023-10-22 16:04:43

普通摩托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1400元

未取得驾驶证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12

刘元新

3728241966****16

2023-10-25 13:36:00

普通摩托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1400元

未取得驾驶证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13

何晓东

3728241979****14

2023-10-22 14:33:15

普通摩托车

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125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未带驾驶证

《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驾与准驾车型不符车

《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14

王绪尚

3728241978****36

2023-10-21 15:43:41

小型汽车

再次酒后驾车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2050元

未取得驾驶证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未带行驶证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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