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致全镇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关于秸秆禁烧工作的要求,我镇镇域内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野外露天焚烧。现将秸秆禁烧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杂草,严禁公路打场、晒粮。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

二、秸秆禁烧,人人有责。秸秆禁烧实行网格化逐级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责任、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谁出事、谁负责,广大干部群众要人人参与,全民行动,从我做起,抵制焚烧秸秆的不法行为,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黑一块地”,坚决实现“零火点”。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助,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扣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对在秸秆焚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五、请全镇农民朋友及各界人士积极行动起来,遵守秸秆禁烧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好自己的秸秆,杜绝焚烧,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为维护共同的生态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涝坡镇秸秆禁烧举报电话:0539—7843010

涝坡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们期待与您沟通
通过了解上述内容,您肯定有话要说吧?任何想说的话,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我们进行沟通。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鲁ICP备0601059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70237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