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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临沂久客康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RP40E94;地址:莒南县石莲子镇郝家庄村228号;法定代表人:刘祥学
2022年5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拾捌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处罚决定书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你公司拒绝签收,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采取挂号信(编号:XA71833357237)邮寄方式送达,被拒收退回。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2〕048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地址:莒南县新建路241号,联系电话:0539-7212693)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莒南)罚字〔2022〕048号
临沂久客康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RP40E94;地址:莒南县石莲子镇郝家庄村228号;法定代表人:刘祥学
2022年5月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元通(检)字2022年第B1345号《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我局对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捌万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