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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全县各用人单位: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非法雇佣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保护好青少年是全社会的责任。当前正值暑期,学生趁此期间到各用人单位打工现象较为普遍,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各用人单位法律意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三、用人单位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各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发现有用人单位非法雇佣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请及时拨打县劳动监察大队监督投诉电话。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电话:15725771226 17662877865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