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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局:
现将《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附件: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0日
附件【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